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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管理部分

【施工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1、【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

(1)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

①公益性、②准公益性、③经营性。

(2)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

大中型、小型。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目标管理。

注:

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立项过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2、项目建议书阶段: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

3、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环境以及社会影响是否可控进行充分的科学分析和论证,解决项目建设技术、经济、环境、社会可行性问题。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注: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一般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新增)

国家发改委审批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地)省发改委关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初审意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3)水利部出具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4)根据法律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①选址意见书(省规划厅核发,仅指划拨土地);②用地预审意见(国土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可不预审);③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保部);④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国家发改委);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⑥项目招标内容;⑦出具的资本金承诺函(投资方);⑧项目法人组建方案;⑨根据行业特点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A、取水申请批准文件;B、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及规划文本(省移民局,仅指需要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C、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水利局);D、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仅指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E、同意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仅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水行政部门及河道主管机构);F、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G、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H、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注:

《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4、施工准备阶段:

(包括招标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其中,招标设计指为施工以及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

5、初步设计阶段:

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

超过15%及以上时,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6、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可以从基本建设转人生产(运行)。

7、后评价内容:

过程、经济、社会影响及移民安置、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目标和可持续、综合评价。

注:

①原则:

独立、公正、客观、科学。

※※※※

②三个层次——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8、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

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

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9、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

【以下人员对质量负责】

①项目法人——全面责任;②(参建单位)负责人[行政正职]——领导责任;③(现场)项目负责人——直接领导责任;④技术负责人——技术责任;⑤具体工作人员——直接责任人(与水电部分一致)

10、设计变更——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设进行的修改;

(1)分类:

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

(2)重大设计变更:

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料场、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的变化)等发生变化,对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3)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4)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当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5)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

(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

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

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6)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处理:

A、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

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B、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

设计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11、建设项目管理“三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1)项目法人在各阶段职责:

①办理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②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资金,用好、管好资金;(3)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4)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安全度汛措施;(5)档案管理;

(2)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条件:

(1)初设已批准;

(2)资金己落实。

(3)经济指标已确定;

(3)监理招标条件:

(1)初设已批准;

(2)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人年度计划;【不分标段,如分至少50万】

(4)设计招标条件:

(1)项目已确定;

(2)资金已落实;(3)必需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重要设备材料评标要求:

①技术简单或规格性能统一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②技术复杂或规格性能难以统一的,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6)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水利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

12、勘察设计

(1)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设计,经批准后可邀标)(区别与施工标的是第3条)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3个或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2)不招标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设计,经批准后可不招标)

1)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主要工艺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3)评标方法:

设计招标的目的在于选择方案较优、造价合理的设计文件,投标人的勘察设计费报价不能作为招标的主要条件。

因此"无标底"成为设计招标与施工、设备材料招标明显区别的一个特点。

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

(4)无效标或被否决的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作无效标或被否决):

①未按要求密封;②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特殊;或的关系)③投标报价不符合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④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条件的;⑤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技标协议。

(5)知识产权保护: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同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是否对未中标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补偿的,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给付。

13、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合同。

14、代建制: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2)代建单位条件:

①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③或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④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⑤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人员。

(3)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4)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选定代建单位。

代建合同应报项目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15、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

(1)安全鉴定(水闸、水库首次安全鉴定——竣工后5年内)【第2次:

水闸→隔10年,水库→6~10年】

注:

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闸门达到折旧年限,应安全鉴定。

(2)水工建筑的安全类别:

(4类闸3类坝)

①4类闸:

一类闸:

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常规维修养护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

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

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

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②3类坝(包括永久性建筑物,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安全状况分为:

一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达标,工作状态正常;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

二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

(3)安全鉴定程序:

①安全评价、②安全评价成果审查、③《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

①鉴定组织单位(建筑物管理单位)负责委托安全评价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分析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②由鉴定审定部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水工建筑物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形成安全鉴定报告书。

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

③蓄水安全鉴定的任务:

对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与安装的质量进行检查,对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进行评价,提出蓄水安全鉴定意见,明确是否具备蓄水验收的条件。

(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①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省水利厅要组织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要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防止发生质量事故;

③大中型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3年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小型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并验收,确保加固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

A、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分部验收、单位验收】和政府验收【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

B、省水利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C、竣工验收应在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用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D、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移交手续。

16、验收前蓄水安全鉴定【项目法人组织】

(1)任务:

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的质量进行检查,对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进行评价,提出蓄水安全鉴定意见,明确是否具备蓄水验收的条件。

(2)程序:

①工作大纲编制、②自检报告编写、③现场鉴定与鉴定报告编写、④鉴定报告审定;

17、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在报请审批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注】: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水利局或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受理申请和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需要办理《规划同意书》,其余像桥梁码头不需办理】

18、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批前,直接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水利局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一式三份),不需逐级申报。

注:

水工程建设规定不符合P169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19、《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得审批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20、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项目,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

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体现了“加强政府监督”)【稽查特派员负责制】

21、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城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

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相关单位兼职。

22、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稽察内容:

①前期、设计工作、②项目管理、③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④资金使用、⑤工程质量、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23、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方式:

①全过程监察;②(重要环节)现场监察;③事后专项检查。

24、招投标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招投标管理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范围+规模】,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需要招标

范围

规模

情况1:

总投资<3000万

情况2:

总投资≥3000万

①社会公共利益、安全

施工单项合同≥200万

不论各单项合同金额大小,

均需要招标。

②国有投资、国家融资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100万

③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勘测设计、监理≥50万

国家重点、地方重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豁免招标(公开招标)的区分:

招标(公开、邀请)—→直接发包(不招标)

公开招标—→邀请发包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②属于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仅一家能做)

④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⑤己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⑥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⑦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

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

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

金额的比例过大。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申请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注意批准机关:

(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项目:

国家发改委批准

省级重点项目:

省政府批准

注:

招标人为适用上述条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

3、投标人回避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注: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也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有效期:

从开标到签订合同)

4、施工准备的条件: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②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③项目法人已建立。

5、施工准备工作:

①征地、四通一平;②生产生活临建工程;③实施经批准的应急、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④组织招标设计、监理、咨询、物资采购;⑥组织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准备工作等。

【注】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准备工作:

①研究并确定标段划分;②选择招标代理机构;③编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等。

6、施工招标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批准;②资金来源己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③监理已确定;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己与设计签订《图纸交付合同》;⑤征地移民搬迁已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主体工程开工条件:

(1)项目法人已设立;

(2)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3)资金已经落实;(4)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8、招标程序:

①招标报告备案、②编制招标文件、③发布招标信息、④出售招标文件、⑤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若有)、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若有)、⑥招标文件异议处理、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⑧发中标通知书、⑨订立书面合同。

注:

上述适用于资格后审情形。

资格预审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包括: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澄清与修改,异议处理、审查、结果应用。

(1)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合同技术条款、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资格预审:

申请人须知、审查办法】不加修改的引用。

(前附表、附件格式除外)

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不得要求某特定专利商标,不得含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

(2)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不少于5日)(邀标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3报纸1网站)

(3)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现场踏勘。

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标预备会解答,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4)确定中标人:

国资控股项目确定中标人规定:

①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②排名第一的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存在影响中标违法行为,可按候选人排序确定,也可重新招标。

③当确定的与推荐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理由,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3)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少于3个;(5)均未与签合同。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属必须审批的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不再招标。

9、投标文件格式:

①【签章】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的其他每1页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加盖执业印章;②1正4副;③投标截止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清单"中相应报价,并附修改的单价分析表或措施项目表。

注: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10、评标中,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

A、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B、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除外);C、书面澄清、说明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D、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补正仍有疑问,可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补正,投标人应予配合。

39、综合评估法是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40、评标办法——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②综合评估法(常用)【包括:

前附表、正文、三个附件】

综合评估法中,评审包括:

初步、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标准:

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投标人综合实力。

注:

投标报价评审分为:

A、总价评审B、分项报价合理性评审:

(1)总价评审

A、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S(适用于不设标底的)

B、采用复合标底确定评标基准价S(适用有标底的)(若有效报价合计为零,则评标基准价为招标人的标底)(投标报价和评标基准价均不包含暂列金额)

(其中,T—标底;A—标底在评标基准价中占的权重;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2)分项报价合理性【结合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来评审】

从投标报价依据的基础价格、费用构成、主要工程项目的单价和总价项目(临时或措施项目)评审,重点评审有无不平衡报价、工程单价分析合理性、基础单价来源或计算可靠性或合理性、总价项目是否满足招标项目需要。

【三】分包管理

1、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2、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劳务分包无需项目法人认可)(工程分包不能再分包)(主体结构的劳务作业可以全部分包)(工程分包可以将劳务作业全部再分包)【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

注:

除发包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3、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区分:

【教材新增,重点看】

A、转包:

(1)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将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的;(4)联营合作形式的,由其中一方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5)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分包除上缴管理费之外计取全部工程价款的;(6)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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