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词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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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词汇汇编

目录   

民法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物权 

动产与不动产

债权    

相邻关系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姓名权和名称权

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

合同(契约、协议) 

意向书(备忘录)

框架协议

要约

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基本条款

无效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变更

合同转让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违约与违约责任

违约金

定金 

不可抗力

诉讼时效

代理

表见代理

授权委托

显失公平合同

重大误解合同

担保法

担保

担保的特征

反担保

保证

保证方式

保证范围

保证责任的期限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公司法

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

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

公司章程

股份与股票

股权

注册资本

公司人格否认

股东派生诉讼

董事

董事责任保险

公司购并

划转、划拨

外商投资企业

证券法

证券

公司债券

三公原则

主板与二板

公募与私募

股息与红利

招股说明书

信息披露的原则

选择性信息披露

重大事件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信用交易

期货交易、期权

安慰信

债转股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蓝筹股与红筹股

A股、B股、H股、N股、S股

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香港联交所

《香港上市规则》

联系人

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

附属公司

关联人士和公众人士

须予公布的交易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首次公开发行

美国存托股份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20-F和6-K表格

同业竞争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专利与专利权

职务发明

专利实施许可

商标与商标权

商标与商号

驰名商标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商业秘密

专有技术

招投标法

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招标

招投标程序

标底

劳动法

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适用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

试用期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

集体合同

劳动报酬

工伤

劳动争议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

行政法

行政法

政府采购

国家赔偿

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

采矿权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转让

特定矿种

区块登记制度

资源税

资源补偿费

石油合同

租让制合同

产品分成合同

服务合同

作业者和作业权

照付不议合同

照输不议合同

建设-经营-转让合同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倾销与反倾销

正常价值

产业损害

反倾销临时措施

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

日落条款反规避措施

市场经济地位

补贴

补贴的争端解决与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

特别保障措施

预警机制

反不正当竞争

垄断

不正当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

提单

背书

承兑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WTO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决策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透明度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贸易壁垒

例外与免责

经济犯罪

单位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偷税罪

贪污罪

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

职务侵占罪

泄露证券内幕信息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损失罪

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程序法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民事调解

仲裁

上诉与申诉

两审终审制

裁判

举证责任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其他

法律规范

立法权限

法律关系

法的效力

法律解释

民法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最基本的作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它强调公平、平等协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任何类型的民事主体,不管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存在何种差别,只要其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来,都具有平等的地位,都须遵守民法规范。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民法指的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担保法》、《婚姻家庭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或规范。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近年来开始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并于2002年12月形成了民法草案,草案包括了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九部分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享受的权利称为民事权利,承担的义务称为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天然气销售合同,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甲公司;内容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请求甲公司支付价款的权利和供应天然气的义务,甲公司享有的请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天然气的权利和支付价款的义务;客体是天然气。

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不清,主要指的是两个主体之间有无法律关系、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以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等界定不明确。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是通过其机关从事民事活动的。

所谓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实际生活中,有人将法人混同于法定代表人,以至把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或把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委托法人”。

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指的是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意义在于对外当然代表公司,不需另行授权。

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厂)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经办理登记,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对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但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

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

法人的分支机构由法人指定或授权,负责从事上述民事活动,该负责人不是“委托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1)法人性质的限制。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

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

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

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1)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

(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

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

而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4)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针对物权的保护,法律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

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5)物权无期限限制。

债权都具有期限限制,如诉讼时效的限制。

而物权并无期限限制,只要物权人存在,物权就必然存在。

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动产是指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即可产生法律效果,例如李某卖给张某一台打印机,只要李某将打印机交给张某占有,而不管张某是否已经付款,张某即获得打印机的所有权。

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例如李某卖给张某一栋别墅,只有该别墅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过户后,张某才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如果涉及国际纠纷的,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如发生在国内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相对于债务人的义务而言的,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债权具有平等性,在有数个债权共存的情况下,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由于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给付,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与标的物,因此债权无排他性。

债权和股权不同:

(1)股权是基于股东的资格而依法获得的权利,其实现通过投资收益或转让股权套现。

债权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的给付。

(2)股权包括括受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股权,债权则无此方面的内容;(3)股权通过投资产生,而债权主要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产生。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通常因自然资源、宅基地使用、排水、排污、用水、通风、采光等而发生,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便利。

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除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譬如油田企业与相邻的不动产人在排水排污、道路通行等方面的关系就是相邻关系,它是油田企业外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妥当地处理好相邻关系,对于改善企业周边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公民、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如某甲到银行取款1000元,由于银行业务员的疏忽,误将1500当作1000元支付给某甲,如果某甲将本不属于自己的500元据为己有,即构成不当得利。

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如某甲将一走失的儿童带回家中,妥善照顾,并经多方寻找,于半月后将丢失儿童送还家长。

某甲照管走失儿童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这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道义行为,所以法律赋予其合法性。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悬挂物、动物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其他免责事由的存在,仍构成侵权行为;

(2)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3)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过错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侵权人的谴责。

姓名权和名称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名称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名称决定权、名称变更权、名称使用权和名称转让权。

与自然人的姓名权相比,企业名称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条件,且受到更多的限制。

如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或者文字等。

名称权主要受侵权法保护,侵犯了名称权,侵权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权利人的要求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

民事责任基于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

一是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即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并进行比较,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

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或者数人在无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考虑各侵害人的过错,从而确定各自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合同法

合同(契约、协议)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它们在合同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4)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内,合同、契约、协议等称谓没有区别。

意向书(备忘录)LetterofIntent(LoI),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MoU) 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初步协商,在不具备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就特定事项达成共识而签署的书面文件,其目的在于明确未来合作或合同谈判的主要原则或努力方向,是双方进行下一阶段实质性谈判的基础。

意向书反映了当事人有意在未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合作或达成项目合同的意愿,与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通常当事人并不希望在他们之间产生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因此一般不会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经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已经包含有构成合同所应有的要素,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承诺,则可以认定该文件已具备合同约束力,而不管其名称是意向书或是备忘录。

框架协议是在签订正式合同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谈判各方共同签署的总结前期谈判成果,明确正式合同的主要原则、框架、内容的书面文件。

框架协议是重大项目谈判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法律文件,由于重大项目的合同谈判往往旷日持久,项目的成功还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条件和环境有关,其用意多半在于规划双方将来进行各种商务或技术谈判的基础。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要约有两个特点:

(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对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方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而对要约的内容反悔。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其中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受要约人的生效时间;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电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受要约人的生效时间。

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要约,但必须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撤回要约的通知与发出的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其前提是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26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有效的承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可以亲自承诺,亦可委托其代理人承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就不构成承诺,而只能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而发出的一项新要约,即反要约。

所谓要约与承诺内容一致,是指意思表示在实质上一致,而并不要求在文字表达上也完全一致。

(4)受要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承诺并送达要约人。

在没有规定承诺期间的情况下,如果是以对话、电话等方式发出要约的,应当立即承诺;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应考虑交易习惯、性质以及要约使用的通讯方式等因素,按照通常合理的时间作出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或是利用谈判刺探对方的有关经济信息、商业秘密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缔约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意不将足以影响对方决定是否与其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对方通报,或者有意地将客观上不存在的或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资料、信息提供给对方。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或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有的合同虽然成立了,却并不正式生效: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之前不发生效力,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等。

(2)附延缓期限的合同成立后,其生效时间要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确定。

(3)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成立后能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

(4)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能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基本条款指合同应当具备、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第12条列出了合同的一般条款,以指引合同当事人正确订立合同。

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合同的具体条款也会有所不同,但下述条款是各类合同都应具备的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合同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条款;(8)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合同条款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如有遗漏条款或事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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