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规范座椅之欧阳数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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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规范座椅之欧阳数创编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时间:

2021.03.02

创作:

欧阳数

1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

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的剧场建筑。

   1.0.3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

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0.4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1.0.5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

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体结构耐久年限:

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1~100年,丙等25~50年;

   

5观众厅

   5.1视线设计

   5.1.1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

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的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2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适当外移;

   3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00m。

   5.1.3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2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露天剧场视线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4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值设计宜采用较高要求。

   5.1.4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2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0.60m,附有镜框式舞台的突出式舞台,可与主台齐平。

   3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观众席地面齐平。

   5.1.5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5.1.6镜框式舞台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

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俯角不宜大于30°。

   5.2座席

   5.2.1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m2/座;

   2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3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m2/座。

   注:

大台唇式、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计舞台面积。

   5.2.2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排法:

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2长排法:

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

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5.2.5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排法:

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2长排法:

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5.2.6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3走道

   5.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小于0.50m的距离。

   5.3.3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排。

   5.3.4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2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5.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

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

坡度大于1:

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6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应遮挡视线。

   5.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5.4其他

   5.4.1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规定。

   6舞台

   6.1一般规定

   6.1.1镜框台口箱型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

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8防火设计

   8.1防火

   8.1.1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超过800个座位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8.1.2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本规范第8.3.2条规定设置水幕。

   8.1.3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

   8.1.4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8.1.5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6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8.1.7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观众厅(包括乐池)的天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1级,当采用B1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规定。

   8.1.8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8.1.9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8.1.10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当舞台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

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

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当舞台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8.1.11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2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当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8.1.13机械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不得低于B1级。

   8.1.14舞台所有布幕均应为B1级材料。

   8.2疏散

   8.2.1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

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座时可设一个出口。

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8.2.2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2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3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2.3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度:

室内部分不应大于1:

8,室外部分不应大于1:

10,并应加防滑措施,室内坡道采用地毯等不应低于B1级材料。

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

12;

   2地面以上2m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

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3疏散通道穿行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小卖部及存衣处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4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

天棚不低于A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级,不得采用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6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超过20m长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8.2.4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超过18级,超过18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10m;

   2不得采用螺旋楼梯,采用扇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宽端扶手处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小于1.20m;

   3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85m。

   8.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8.2.7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有坚固、连续的扶手。

   8.2.8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应建在首层或第二、三层;

   2出口标高宜同于所在层标高;

   3应设专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安全地带。

   8.2.9疏散口的帷幕应采用B1级材料。

   8.2.10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8.3消防给水

   8.3.1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800个座位以上,特等、甲等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

   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时,闷顶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8.3.2超过1500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3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的葡萄架下,应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超过800座的剧场舞台葡萄架下宜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8.3.4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本规范第8.2.1条规定设置的防火幕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按本规范第8.1.1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应设防火分隔水幕;

  3按本规范第8.1.1条规定宜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8.3.5剧场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的规定执行。

  8.3.6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在设置自动开启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8.3.7剧场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8.4火灾报警

  8.4.1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服装室、布景库、灯控室、声控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前厅、休息厅、化妆室、栅顶、台仓、吸烟室、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部位。

甲等和乙等的中型剧场上述部位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当上述部位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除外)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声学

  9.1声学设计

  9.1.1剧场设计应包括建筑声学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应参与建筑、装饰设计全过程。

  9.1.2扩声设计应与建筑声学设计密切配合;装饰设计应符合声学设计要求。

  9.1.3自然声演出的剧场,声学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9.2观众厅体形设计

  9.2.1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表9.2.1的规定:

  观众厅每座容积                                         表9.2.1

  设置扩声系统时,每座容积可适当提高。

  9.2.2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体形设计,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分布均匀、混响声场扩散,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电声设计应避免电声源的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声学装饰应防止共振缺陷。

  2楼座下挑台开口的高度与挑台深度比,宜大于或等于1:

1.2,楼、池座后排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8m。

  9.2.3观众厅声学设计应包括伸出式舞台空间。

  9.2.4剧场作音乐演出时,宜设置舞台声反射罩或声反射面。

  9.3观众厅混响设计

  9.3.1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设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使用要求及不同体积,在500~1000Hz范围内宜符合表9.3.1-1的规定:

  观众厅混响时间设置   表9.3.1-1

  2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9.3.1-2的规定: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比值                                      表9.31-2

  上列混响时间及其频率特性,适用于600~1600座观众厅。

  9.3.2混响时间设计,采用125、250、500、1000、2000、4000、8000Hz等七个频率;设计与实测值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10%以内。

  9.3.3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设计。

  9.3.4舞台声学反射罩内的空间属观众厅空间的一部分,具有舞台反射罩(板)的观众厅的混响应另行设计。

  9.3.5舞台及乐池应作声学设计。

  9.4噪声控制

  9.4.1剧场内各类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执行。

  9.4.2观众席背景噪声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甲等≤NR25噪声评价曲线;

  2乙等≤NR30噪声评价曲线;

  3丙等≤NR35噪声评价曲线;

  9.4.3设在群楼内或综合楼内的剧场,其振动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9.4.4升降乐池运行时的机械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60dB(A),其他舞台机械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或等于50dB(A)。

  9.4.5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前厅、休息廊等空间作为隔声降噪手段,必要时观众厅出入口应设置声闸、隔声门。

  侧台直接通向室外的大门,应避免外界噪声的干扰,必要时设隔声门。

  9.5扩声系统设计

  9.5.1扩声系统声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GYJ25的要求。

  9.5.2主扬声器组的直达声供声应覆盖全部观众席。

  9.6其他

  9.6.1剧场辅助用房声学要求宜符合表9.6.1的规定。

                                                    剧场辅助用房声学要求                                              表9.6.1

  10建筑设备

  10.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甲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炎热地区宜设空气调节。

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10.2.2面光桥、耳光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

前厅和休息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时,应设机械通风。

  10.2.3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表10.2.3

  10.2.4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室内温度应低于30℃。

  10.2.5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采暖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室内采暖设计参数        表10.2.5

  10.2.6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O2量可按0.02m3/人·h计算)。

  10.2.7剧场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

甲等15m3/人·h;乙等12m3/人·h;丙等10m3/人·h。

  10.2.8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和散湿量可按表10.2.8选用。

演员和舞台工作人员的散热、散湿量可按中等劳动强度考虑。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量和散湿量      表10.2.8

  注:

上表已考虑剧场建筑的群集系数。

  10.2.9计算照明热量,应考虑剧种、灯具种类、灯具平均耗电系数及灯具位置系数等因素。

  10.2.10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化妆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等可设独立系统或装置;

  2集中式系统宜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

  3过渡季节应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的可能;

  4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10.2.11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但不得吹动幕布及布景。

天桥下设置风管应隐蔽;

  3观众厅采用下送风时,应防止尘化。

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

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

地下风道应设置清扫口;

  4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如有栅顶,应设在其上方。

  10.2.12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中设置防火阀;

  2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0.2.13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10.2.14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其隔声能力应使传递到观众厅和舞台的噪声比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对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10.2.15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

  10.2.16舞台的送风支管宜采用可伸缩的软管,使送风口可以移动。

  10.2.17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通风和排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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