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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观众厅

5.1视线设计

5.1.1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

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的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2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适当外移;

3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

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00m。

5.1.3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2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露天剧场视线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4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值设计宜采用较高要求。

5.1.4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2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0.60m,附有镜框式舞台的突出式舞台,可与主台齐平。

3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观众席地面齐平。

5.1.5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

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

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5.1.6镜框式舞台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

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

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俯角不宜大于30°

5.2座席

5.2.1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m2/座;

2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3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m2/座。

注:

大台唇式、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计舞台面积。

5.2.2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

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排法:

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2长排法:

硬椅不应小于1.00m;

软椅不应小于1.10m。

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5.2.5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

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5.2.6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3走道

5.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

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小于0.50m的距离。

5.3.3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排。

5.3.4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2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5.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

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

坡度大于1:

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6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

8.2.4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超过18级,超过18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10m;

2不得采用螺旋楼梯,采用扇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宽端扶手处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小于1.20m;

3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85m。

8.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8.2.7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

,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有坚固、连续的扶手。

8.2.8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应建在首层或第二、三层;

2出口标高宜同于所在层标高;

3应设专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安全地带。

8.2.9疏散口的帷幕应采用B1级材料。

8.2.10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8.3消防给水

8.3.1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800个座位以上,特等、甲等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

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时,闷顶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8.3.2超过1500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3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的葡萄架下,应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超过800座的剧场舞台葡萄架下宜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8.3.4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本规范第8.2.1条规定设置的防火幕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按本规范第8.1.1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应设防火分隔水幕;

3按本规范第8.1.1条规定宜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8.3.5剧场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的规定执行。

8.3.6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在设置自动开启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8.3.7剧场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8.4火灾报警

8.4.1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服装室、布景库、灯控室、声控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前厅、休息厅、化妆室、栅顶、台仓、吸烟室、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部位。

甲等和乙等的中型剧场上述部位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当上述部位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除外)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声学

9.1声学设计

9.1.1剧场设计应包括建筑声学设计;

建筑声学设计应参与建筑、装饰设计全过程。

9.1.2扩声设计应与建筑声学设计密切配合;

装饰设计应符合声学设计要求。

9.1.3自然声演出的剧场,声学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9.2观众厅体形设计

9.2.1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表9.2.1的规定:

观众厅每座容积 

表9.2.1

设置扩声系统时,每座容积可适当提高。

9.2.2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体形设计,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分布均匀、混响声场扩散,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电声设计应避免电声源的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声学装饰应防止共振缺陷。

2楼座下挑台开口的高度与挑台深度比,宜大于或等于1:

1.2,楼、池座后排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8m。

9.2.3观众厅声学设计应包括伸出式舞台空间。

9.2.4剧场作音乐演出时,宜设置舞台声反射罩或声反射面。

9.3观众厅混响设计

9.3.1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设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使用要求及不同体积,在500~1000Hz范围内宜符合表9.3.1-1的规定:

观众厅混响时间设置 

表9.3.1-1

2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9.3.1-2的规定: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比值 

表9.31-2

上列混响时间及其频率特性,适用于600~1600座观众厅。

9.3.2混响时间设计,采用125、250、500、1000、2000、4000、8000Hz等七个频率;

设计与实测值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10%以内。

9.3.3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设计。

9.3.4舞台声学反射罩内的空间属观众厅空间的一部分,具有舞台反射罩(板)的观众厅的混响应另行设计。

9.3.5舞台及乐池应作声学设计。

9.4噪声控制

9.4.1剧场内各类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执行。

9.4.2观众席背景噪声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甲等≤NR25噪声评价曲线;

2乙等≤NR30噪声评价曲线;

3丙等≤NR35噪声评价曲线;

9.4.3设在群楼内或综合楼内的剧场,其振动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9.4.4升降乐池运行时的机械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60dB(A),其他舞台机械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或等于50dB(A)。

9.4.5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前厅、休息廊等空间作为隔声降噪手段,必要时观众厅出入口应设置声闸、隔声门。

侧台直接通向室外的大门,应避免外界噪声的干扰,必要时设隔声门。

9.5扩声系统设计

9.5.1扩声系统声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GYJ25的要求。

9.5.2主扬声器组的直达声供声应覆盖全部观众席。

9.6其他

9.6.1剧场辅助用房声学要求宜符合表9.6.1的规定。

剧场辅助用房声学要求 

表9.6.1

10建筑设备

10.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甲等应设空气调节;

乙等炎热地区宜设空气调节。

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10.2.2面光桥、耳光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

前厅和休息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时,应设机械通风。

10.2.3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表10.2.3

10.2.4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室内温度应低于30℃。

10.2.5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采暖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室内采暖设计参数 

表10.2.5

10.2.6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O2量可按0.02m3/人·

h计算)。

10.2.7剧场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

甲等15m3/人·

h;

乙等12m3/人·

丙等10m3/人·

h。

10.2.8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和散湿量可按表10.2.8选用。

演员和舞台工作人员的散热、散湿量可按中等劳动强度考虑。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量和散湿量 

表10.2.8

上表已考虑剧场建筑的群集系数。

10.2.9计算照明热量,应考虑剧种、灯具种类、灯具平均耗电系数及灯具位置系数等因素。

10.2.10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化妆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等可设独立系统或装置;

2集中式系统宜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

3过渡季节应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的可能;

4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10.2.11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

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但不得吹动幕布及布景。

天桥下设置风管应隐蔽;

3观众厅采用下送风时,应防止尘化。

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

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

地下风道应设置清扫口;

4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如有栅顶,应设在其上方。

10.2.12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中设置防火阀;

2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0.2.13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10.2.14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其隔声能力应使传递到观众厅和舞台的噪声比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对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10.2.15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

10.2.16舞台的送风支管宜采用可伸缩的软管,使送风口可以移动。

10.2.17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通风和排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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