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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条款.docx

寿险条款

 

国泰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2009.9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

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3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6.2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8.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6.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

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释义…………………………………………………………………………………………………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免除……………………………………………………………………………………………4.1

发生4.1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公司网址客户服务热线800-819-9899400-886-9899

 

【条款目录】

1.释义

6.4申请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1.1释义

6.5申请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特别证明

文件资料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6诉讼时效

2.1合同的构成

6.7保险金的给付

2.2投保范围

6.8失踪处理

2.3合同生效

2.4保险期间

7.受益人

7.1受益人的指定

3.我们提供的保障

7.2受益人的变更

3.1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7.3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7.4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4.责任免除

4.1责任免除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5.2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9.1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3我们解除权的限制

9.2资料的提供

9.3被保险人的变动

6.保险金的申请

9.4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6.1保险事故的通知

9.5争议的处理

6.2保险金的申请

9.6批注

6.3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9.7索引

附表

 

【条款内容】

1.释义

~~~~~~~~~~~~~~~~~~~~~~~~~~~~~~~~~~~~~1.1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被保险人名册,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

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被保险人年龄不满六十六周岁的配偶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且未婚的子女或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2.3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您交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3.我们提供的保障

~~~~~~~~~~~~~~~~~~~~~~~~~~~~~~~~~~~~~

3.1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4.责任免除

~~~~~~~~~~~~~~~~~~~~~~~~~~~~~~~~~~~~~

4.1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行为,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将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通知解除本合同时,若您因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2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或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5.3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合同:

(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

(二)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

真实的。

 

6.保险金的申请

~~~~~~~~~~~~~~~~~~~~~~~~~~~~~~~~~~~~~

6.1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

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6.2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6.3条约定的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和6.4、6.5条约定的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6.3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4申请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1)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

(2)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若被保险人遗体已火化的,应提供遗体火化证明。

6.5申请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检验,其一切费用由我们负担。

6.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7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会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

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将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付。

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6.8失踪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在符合第3条“我们提供的保障”的情形下,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我们。

 

7.受益人

~~~~~~~~~~~~~~~~~~~~~~~~~~~~~~~~~~~~~

7.1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本合同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7.2受益人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受益人。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会同您一起提出申请;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若因变更受益人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7.3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或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则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享有。

7.4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8.合同解除

~~~~~~~~~~~~~~~~~~~~~~~~~~~~~~~~~~~~~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证明文件。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

9.1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我们对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该部分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9.2资料的提供

您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必要时您应按我们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9.3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您因所属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同意后,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我们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如您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零时起终止。

我们将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的人数因减少致未达团体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我们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并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合同的效力自通知到达您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9.4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免影响本合同的权益。

您不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您。

9.5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仲裁。

由您与我们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通过诉讼解决。

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9.6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需经我们在本合同上批注后,方生效力。

9.7索引

为方便您查找内容,我们制作了条款索引,通过该索引,您可以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

 

附表:

第一级残疾程度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索引】

释义

1.1

保险金申请一般文件

6.3

合同的构成

2.1

保险金申请特别文件

6.4-6.5

投保范围

2.2

诉讼时效

6.6

合同生效

2.3

保险金给付

6.7

保险期间

2.4

失踪处理

6.8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3.1

受益人

7.1

责任免除

4.1

丧失受益权

7.3

询问告知

5.1

退保

8.1

年龄错误处理

5.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9.1

不可抗辩

5.3

资料的提供

9.2

禁反言

5.3

被保险人的变动

9.3

保险事故通知

6.1

争议处理

9.5

保险金申请

6.2

批注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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