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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件合同范文

本合同由贵州华电桐梓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与(以下简称“供方”)于年月日在_____签署。

鉴于供方依法参与了需方贵州华电桐梓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工程【第5批】【设备名称】设备的投标并中标,需方确定由供方承担本合同所述设备的供应工作,并将向供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为明确双方在设备供应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1条一般规定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贵州华电桐梓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工程工程建设。

1.1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1.1.1“合同”指由合同条款、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2“需方”是指贵州华电桐梓发电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3“供方”是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4“分包商”是指接受供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1.1.5“合同总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的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总费用,详见本合同第4条的规定。

1.1.6“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7“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需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如本合同附件3所列示和规定。

1.1.8“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9“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10“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11“监造代表”由需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1.12“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13“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合同设备是否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而进行的试验。

1.1.14“可靠性运行”是指为检验机组连续满负荷连续运行能力的可靠性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

1.1.15“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2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套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6“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在质保期满后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7“机组”是指由合同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与设施所组成的一套功能完整的设备。

1.1.18“电厂”是指【贵州华电桐梓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工程】。

1.1.19“现场”是指【贵州华电桐梓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工程】工地。

1.1.20“最后一批货物”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某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1.21“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1.22“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有效的、并对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2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4“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2解释

1.2.1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

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1.2.2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2.3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3文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条款及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2)合同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不同文件之间有矛盾时,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进度造成不利影响。

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第17条的规定提交争议解决。

1.4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

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2条供货范围

2.1供方根据合同供应的合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如下:

见技术规范书。

2.2供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

2.3供方在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详见附件3。

2.4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附件3所列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供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3条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整。

其中,各套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分别为:

元整(大写)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价格、技术服务费以及合同设备的税费、运保费等本合同中供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工作的费用。

运保费是指合同设备从供方(包括供方的分包商)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达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合同单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1。

第4条付款

4.1本合同下所有款项均应使用人民币支付。

付款方式为: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比例不高于合同总价的30%。

)。

4.2设备合同价格的支付:

4.2.1合同生效后,供方向需方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相关设备图纸资料和设计院收到的回执,及金额为合同暂定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需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其格式见附件3)和金额为设备的合同暂定价格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盖有税务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在30天内向供方支付设备的合同暂定价格的10%,即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整)作为预付款。

4.2.2每台套合同设备生产至60%且经需方确认,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相应金额的盖有税务局监制章的正式收据并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该套设备的合同暂定价格的30%作为进度款。

4.2.3每台套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并经招标方验收合格后,需方在收到金额为该套设备的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并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该套设备的合同暂定价格的30%作为提货款。

4.2.4每台套合同设备通过可靠性运行及性能验收并出具结算报告后,需方在收到金额为该套设备此次付款额度的盖有税务局监制章的正式票据并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至该套设备合同结算价格的90%作为交货款。

4.2.5每台套设备的合同结算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需方将在相应合同设备通过最终验收,收到供方提交的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并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向供方支付相应质量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4.3技术服务费

设备的合同价格中包含技术服务费。

4.4运保费

设备的合同价格中包含运保费。

4.5需方支付供方货款时,可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存款的方式支付。

4.6支付日期

双方同意,本合同下的付款日期以需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

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需方应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8条支付违约金。

第5条交货和运输

5.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供方应保证交货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分部套交货时间见本合同附件4。

5.2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

配管厂加工现场。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供方转移给需方。

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供方承担,交付之后由需方承担。

5.3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按照本合同附件5的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5.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设备到达交货地点时的接收记录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2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

5.5供方应安排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供方制造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5.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运输工具发出前【10】天内,供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包括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9;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11)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

5.7附件5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交付。

5.8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机场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

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

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5.9在每批设备到货后,需方将通知供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

在确定所交货物完整无误后,需方的授权代表将与供方的现场代表签署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直接运到现场的进口配套设备开箱检验时,供方的现场代表应向需方提供进口配套设备的商检局商检证明复印件两份。

如果发生运输过程中的包装破损,需方的授权代表将会同供方的现场代表对包装破损的设备/部件进行核查。

如果确信该设备/部件完好无损,可签署“验货证明”。

一旦发现该设备/部件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现象,供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承运部门,并应尽快补齐所缺货物。

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双方应视情节轻重协商解决。

在上述问题解决前,需方有权拒签“验货证明”。

5.10在质保期内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现场,并通知需方验货。

5.11供方应按附件3和附件4的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并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

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4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统一的、内容正确的,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5.12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需方。

5.13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3】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5.14供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交货。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提前交货,供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需方必须提前通知供方,以便供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

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需方提前交货的要求,需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

5.15指定收货单位(签订合同时填写):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收货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5.16技术资料指定接收单位:

收件单位: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563200

第6条包装与标记

6.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管件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管件损坏,供方要在管件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供方应根据合同管件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管件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管件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地;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唛头;

(9)生产日期;

(10)生产工厂。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供方应按照管件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除按附件4规定的方式递交技术资料外,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部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

另在货物发运前15天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4份。

6.6附件3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6.3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6.7供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6.3条相关内容。

6.8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

6.11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6.1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6.13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4凡由于供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应负责与承运人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程工期需要。

6.15供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

如发生类似情况,供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16供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

在供方要求并提供相应费用时,需方应在相关部件到货清点之后6个月内将专用包装箱、包装架返还供方。

第7条技术服务和联络

7.1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在合同设备运行后第一个大修期内供方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7.3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7.1和7.2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4双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7.5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7.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相关纪要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

7.8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7.9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7.10对对方要求保密的供方或需方提供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7.11供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7.12供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7.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7.14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

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在需方书面提出该项要求后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2条视为延误工期处理。

7.15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或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7.16供方应负责对需方从事电厂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培训,使被培训人员熟练掌握设备性能,系统运行、操作和维护。

供方应为培训提供足够的培训资料和必要的设备,为被培训人员提供食宿以及生活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7.17供方应在合同生效60日内向需方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人简历等)供需方确认。

需方有权提出建议或要求更换不适合的授课人员。

7.18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第8条质量监造与检验

8.1监造

8.1.1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2和附件6的规定。

8.1.2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并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2和附件6所列的相应标准。

供方应配合需方的监造工作,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8.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6。

8.1.4为方便监造检验,供方必须向监造代表:

(1)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3)提供或提供查阅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4)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8.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8.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8.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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