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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常用条款

1

受案

《刑诉法》第108条第三款(报案、控告、举报)、第四款(自首)文书:

《受案登记表》;

2

立案

《刑诉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

《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

3

不予立案

①《刑诉法》第110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

《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3日以内)②《刑诉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4

指定管辖

《程序规定》第19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文书:

指定管辖决定书;

5

移送案件

《刑诉法》第108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

《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

6

回避

《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文书:

《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的审批: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

传唤

《刑诉法》第117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带指定地点或其住处)文书:

《呈请传唤报告书》;权限:

办案部门负责人;传唤证

8

询问通知

《刑诉法》第122条(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

)文书:

《询问通知书》,权限:

办案部门负责人

9

拘传

《刑诉法》第64条(根据案件情况)文书:

《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

10

取保侯审

①《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

(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②《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

(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三)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④《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四)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⑤《刑诉法》第89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⑥《刑诉法》第96条;(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⑦《刑诉法》第97条;(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文书: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11

解除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77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12

不予取保候审

《程序规定》第78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13

取保候审保证书

《刑诉法》第66条;(适用于保证人担保方式),制作取保候审保证书

14

对保证人罚款

《刑诉法》第68条;(适用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通知书。

(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15

收取保证金

《刑诉法》第66条;(适用于决定取保候审并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16

退还保证金

《刑诉法》第71条、《程序规定》第97条等规定;(适用于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或撤销案件的情形),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17

没收保证金

《刑诉法》第69条第三款;(适用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也适用于上述规定)。

《程序规定》第92条,没收保证金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5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没收保证金通知书、通知书

18

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

《刑诉法》第68条第二款;(未履行保证义务)《程序规定》第99;95、100条;(罚款,对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制作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决定事宜分为:

撤销、维持、变更三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也适用于上述规定)。

19

责令具结悔过

《刑诉法》第69条第三款;(适用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制作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

20

监视居住

①《刑诉法》第72条第一款第

(一)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刑诉法》第72条第一款第

(二)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刑诉法》第72条第一款第(三)项;(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④《刑诉法》第72条第一款第(四)项;(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刑诉法》第72条第一款第(五)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⑥《刑诉法》第72条第二款;(符合取保条件,不能提供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⑦《刑诉法》第89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⑧《刑诉法》第96条;(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⑨《刑诉法》第97条;(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文书:

《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21

解除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77条第二款;(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

《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22

刑事拘留

①《刑诉法》第80条第

(一)项(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②《刑诉法》第80条第

(二)项(被害人或旁证指认)③《刑诉法》第80条第(三)项(身边或住地发现有犯罪证据)④《刑诉法》第80条第(四)项(犯罪后自杀、逃跑或在逃)⑤《刑诉法》第80条第(五)项(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⑥《刑诉法》第80条第(六)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⑦《刑诉法》第80条第(七)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嫌疑)⑧《刑诉法》第69条第四款(违反取保候审,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⑨《刑诉法》第75条第二款(违反监视居住,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文书:

《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或不予通知,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主要有:

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能有碍侦查的)

23

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刑诉法》第89条第一款;(延长1-4日,情况特殊)《刑诉法》第89条第二款;(延长至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嫌疑)文书: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24

提请逮捕

①《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第85条;(根据案情选择一项或者多项: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②《刑诉法》第79条第二款、第85条;(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③《刑诉法》第79条第三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文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25

搜查

《刑诉法》第134条(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其它有关地方)文书:

《呈请搜查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搜查证,搜查笔录。

26

现场勘查

《刑诉法》第126条(《程序规定》第211条,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27

检查

《刑诉法》第130条(检查对象是案件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目的是确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制作检查笔录。

28

复验复查

《刑诉法》第132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制作复验复查笔录。

29

查封、扣押

①《刑诉法》第139条第一款。

《程序规定》第223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查封清单。

《程序规定》第227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程序规定》第328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文书:

《呈请扣押物品/文件报告书》;权限:

办案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30

解除扣押

①《刑诉法》第143条(针对犯罪嫌疑人的邮件和电报)②《程序规定》第184条(终止侦查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文书:

《呈请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权限:

办案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时间为3日以内。

31

发还

①《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发还被害人)②《刑诉法》第143条(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当在3日内解除并退还原主)文书:

《呈请发还物品/文件报告书》;权限:

办案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发还清单

32

解剖尸体

《刑诉法》第129条(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程序规定》第213条、第214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解剖并处理尸体文书:

《呈请解剖尸体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剖尸体通知书

33

侦查实验

《刑诉法》第133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侦查实验笔录)

34

调取证据

《刑诉法》第52条第一款;《程序规定》第条58.59.60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文书:

《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实物证据);权限:

办案部门负责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35

销毁

①《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

(制作销毁清单)②《程序规定》第条260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36

鉴定

《刑诉法》第144条(法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文书:

《呈请聘请鉴定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37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刑诉法》第146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审查后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补充/重新鉴定:

《程序规定》第244、245、246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

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文书:

《呈请补充/重新鉴定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38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①《刑诉法》第142条、《程序规定》第231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②《程序规定》第328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依法进行查询、冻结。

)文书:

《呈请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39

解除查封、冻结

①《刑诉法》第143条(解除)②《程序规定》第184条(终止侦查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冻结)文书:

《呈请解除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40

辨认

《程序规定》第249条权限:

办案部门负责人;辨认笔录

41

撤销案件

①《刑诉法》第15条;(有犯罪事实,但因具备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六种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刑诉法》第161条;(没有犯罪事实或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与精神病人)文书:

《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撤销案件决定书。

42

健康检查

《程序规定》第150条(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43

随案移送

《刑诉法》第234条第一、二款(制作随案移送清单)

44

起诉

《刑诉法》第160条(适用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文书:

《起诉意见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45

终止侦查

《程序规定》第183、184、185、186条(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46

补充侦查

《刑诉法》第171条第二款(适用于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47

变更强制措施

《刑诉法》第9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48

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①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规定》第144、145、146条。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延长1个月;还是不能终结,报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延长2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前两条规定延长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报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办案单位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报分局法制部门)文书: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58条第一款;(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49

释放

①《刑诉法》第84条(刑拘后24小时内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②《刑诉法》第89条第三款(刑拘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释放)③《刑诉法》第92条(逮捕后24小时发现不应当逮捕而释放)④《刑诉法》第94条(刑拘逮捕后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而释放)⑤《刑诉法》第96条(逮捕后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需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释放;)⑥《刑诉法》第97条(因刑拘逮捕超过法定期限而释放)⑦《刑诉法》第161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⑧《刑诉法》第174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释放)⑨《程序规定》第184条(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文书:

《呈请释放报告书》;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50

复议决定书

①《刑诉法》第30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②《刑诉法》第110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内容为维持原决定与撤销原决定两种。

51

要求复议、复核意见书

①《刑诉法》第90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议。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复核。

②《刑诉法》第175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对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52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刑诉法》第280条.《程序规定》328条(①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②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文书: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53

强制医疗意见书

《刑诉法》第285条;《程序规定》332条。

(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文书:

强制医疗意见书,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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