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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经济法

第七章经济法

教案

 

目的要求:

经过教学,使先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观,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那么和构成体系,掌握公司法、反不合理竞争法、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产质量量法、税法、休息法的基本内容。

主要内容: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二、经济组织的法律

三、经济次第的法律

四、微观经济调控的法律

五、休息和社会保证的法律

重点难点: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那么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三、不合理竞争行为

四、我国现行税收种类

五、环境维护的基本原那么和基本法律制度

六、自然资源维护的基本原那么和基本法律制度

七、休息合同

八、社会保险制度

教学时间:

8课时

 

▲第七章经济法

本章共有六节: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组织法

第三节市场次第管理法

第四节微观经济调控法

第五节环境维护法与自然资源维护法

第六节休息法和社会保证法

先来看第一节: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梦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

以后,法国梦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私有法典»一书中也运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开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

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运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以后,不只在许多国度的法学著作中,而且在其中有些国度公布的法律中,先后运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在我国,自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都运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渐渐地,我国的法学资料、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都普遍地采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什么是经济法呢?

经济法是调整国度对经济实行微观调控和对经济活动停止协调进程中所发作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度为促进和保证市场经济的安康开展,维护经济次第而制定的,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度对经济的干预和协调,如打击走私、外汇管理、金融管理、产质量量、证券管理等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国度在微观调控和协调社会经济运转中发作的经济关系。

详细有以下几种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市场主体的设立、变卦、终止和市场主体外部组织机构在管理进程中发作的经济关系。

调整这一关系的主要有全民一切制企业法、团体一切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团体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等。

▲2、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度为了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第,维护国度、消费运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作的经济关系。

发扬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需树立一致、开放的市场体系。

培育市场体系要求各种消费要素的自在活动,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市场联系与封锁,制止不合理竞争。

与此相顺应,经济法把左右市场体系的不合理竞争关系、垄断关系、产质量量关系、广告关系、价钱关系、消费者利益维护等关系纳人自己的调整范围,调整这些关系的主要有产质量量法、反不合理竞争法、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广告法、证券法等。

▲3、政府微观调控关系

政府微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代表国度从久远和公共利益动身,对国民经济全局所停止的组织、监视和协调进程中研发作的经济关系。

消费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主要依托市场的自发调理,但是各国市场经济运作的实际说明,市场调理自身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和消极方面,尤其是随着自在竞争开展到垄断阶段,对市场机制具有决议作用的竞争遭到限制,并影响正常的价钱机制,从而招致市场失灵。

这就需求经过〝国度之手〞克制市场调理的自觉性和局限性,以保证市场的安康开展和国度经济战略的完成。

停止微观调控的法律主要有方案法、金融法、税法、价钱法、外汇管理法等。

▲4、社会保证关系

社会保证是国度赋予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益。

社会保证关系是国度在从事社会保证各项事业的进程中与休息者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所构成的物质利益关系。

市场经济强调效率、统筹公允,既要克制平均主义,又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但是,市场自身处置不了这个效果,需求国度出面停止干预,树立互助互济、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证制度。

在实施社会保证中发作的这类经济关系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以利于充沛开发和合理应用休息力资源,维护休息者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动摇,促进经济开展。

调整这局部关系的主要有休息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证法、残疾人权益保证法、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等。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那么

经济法的基本原那么是贯串于经济法一直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照的基本行为准那么。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那么包括:

▲1、保证和促进以私有制为主体、多种一切制经济共同开展的原那么

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度微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为此,在经济法中必需反映以私有制为主体、多种一切制经济共同开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国渡过度干预原那么

国度干预既要防止干预过多也要防止干预过少,因此,要将国渡过度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原那么,强调干预范围和干预手腕的法律化,防止干预的随意性。

▲3、鼓舞自在竞争与反不合理竞争相结合原那么

市场经济的生机和生机来源于自在竞争,因此,经济法赋予各种市场竞争主体竞争的自在,鼓舞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竞争。

但竞争自在必需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在,不能为所欲为,不择手腕。

经济法维护在公允、公正、地下基础上的竞争,制止一切能够阻碍竞争、限制竞争的不合理竞争行为。

▲4、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允相一致原那么

经济公允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的的活动中,都可以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完成树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经济效率是指经济产出和经济投入的比例,包括社会经济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

经济活动的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动摇,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必需维护公允。

▲第二节经济组织法

经济组织法,是指确立经济组织主体资历、组织方式和法律位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国有企业法、团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联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兼并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股份协作企业法、企业集团法、协作社法等。

这里重点引见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

▲一、国有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经过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一切制工业企业法»。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全民一切制工业企业转换运营机制条例»。

(一)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1、国有企业的含义、位置及作用

▲国有企业,又称全民一切制企业,它是依法自主运营、自傲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消费和运营单位。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质基础,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

▲2、国有企业法的含义

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在消费运营管理活动中所发作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有企业的设立、变卦和终止

▲1、国有企业的设立

设立国有企业,必需由创立单位提出央求,依照法律规则,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支付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历。

▲设立国有企业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求

(2)有动力、原资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称号和消费运营场所

(4)有契合国度规则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白的运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的变卦

▲国有企业变卦的主要方式有:

(1)兼并

兼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结合组成一个企业或许一个企业兼并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

(2)分立

分立,即一个企业分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3)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卦

如改动称号、住所、运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运营范围、运营方式、注册资金、运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许撤销分支机构等。

企业的变卦,必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由政府或许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操持变卦注销手续。

▲3、国有企业的终止

国有企业终止的缘由有:

(1)违犯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则决议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缘由

企业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停止清算。

企业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许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停止清算。

企业终止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操持歇业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三)国有企业的权益和义务

▲1、国有企业的权益

(1)消费运营决策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资推销权

(5)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资金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

(9)联营、兼并权

(10)休息用工权

(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外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分摊权

▲2、国有企业的义务

(1)对国度应尽的义务

企业必需恪违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需有效地应用国度授予其运营管理的财富,完成资产增值;必需依法缴征税金、费用、利润;必需完成指令性方案等。

(2)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企业必需保证产质量量和效劳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担任;必需实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需做好环境维护任务。

▲(3)对职工应尽的义务

企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方式,实行民主管理;必需贯彻平安消费制度,改善休息条件,做好休息维护任务,平安消费,文明消费;必需增强职工思想文明教育,支持和鼓舞职工停止迷信研讨、发明发明,展开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和休息竞赛活动等。

▲(四)国有企业的外部指导制度

▲1、厂长担任制

依据企业法规则,企业实行厂长(经理)担任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肉体文明树立负片面责任。

除国务院另有规则外,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或许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生。

厂长指导企业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

企业设管理委员会或许经过其他方式,协助厂长决策企业的严重效果。

▲2、职工代表大会

它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方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益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查经过、审议决议、评议监视、选举等职权。

同时,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实行企业法规则的义务。

▲3、企业党组织

它是企业的政治中心,其义务是增强政治指导,发扬党组织的战役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和国度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做好思想政治任务和群众任务,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严重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团体一切制企业法

▲〔一〕团体一切制企业与团体一切制企业法

团体一切制企业是指以消费资料的休息群众团体一切制为基础的企业。

团体一切制企业按设置区域主要分为城镇团体企业和乡镇团体企业。

团体一切制企业法是调整国度在协调经济运转中发作的关于团体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我国调整团体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991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团体一切制企业条例»,1996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

▲〔二〕城镇团体企业

城镇团体一切制企业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企业财富由城镇休息群众团体一切的企业。

城镇团体企业经有关部门同意,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后,就可以从事消费运营活动。

其主要权益有:

依法对其全部财富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奖励的权益;自主布置消费、运营、效劳活动等。

城镇团体企业的其他权益和义务与国有企业的权益和义务基本相反。

城镇团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必需树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与全民一切制企业的职代会不同,城镇团体企业的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权利机构,有权决议企业运营管理的严重效果,有权依法选举、罢免或聘用、解职厂长、副厂长等。

企业实行厂长担任制,厂长对职工大会担任,活期报告任务。

▲〔三〕乡镇团体企业

乡镇企业是指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兴办的承当援助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乡镇企业是乡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富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团体一切。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许团体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财富权依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一切。

至于农民合伙或许独自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富权属于投资者一切。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许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兴办的并承当援助农业义务的企业,依照乡镇企业看待。

乡镇企业依法设立。

具有法人条件的,核准注销后取得法人资历,支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条件的,经核准注销支付〝营业执照〞。

乡镇企业依法独立核算,自主运营,自傲盈亏。

乡镇团体一切制企业所享用的权益和承当的义务与城镇团体一切制企业基本相反。

乡镇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严重运营决策和决议职工工资、生活福利、休息维护、休息平安等严重效果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实施状况应活期向职工发布,接受职工监视。

▲三、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运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当有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国度管理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组织与活动中所发作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7年2月23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干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当有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践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称号:

(5)有运营场所和从事合伙运营的必要条件。

▲〔三〕合伙企业财富

合伙企业存续时期,合伙人的出资和一切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富。

合伙企业的财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运用。

合伙企业存续时期,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局部财富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分歧赞同。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富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富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益。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富份额出质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分歧赞同,否那么,其出质行为有效,或作为退伙处置。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形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富停止清偿。

合伙企业财富缺乏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当有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越其应当承当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团体独资企业法

▲〔一〕团体独资企业与团体独资企业法

团体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富为投资人团体一切,投资者以其团体财富对企业债务承当有限责任的运营主体。

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独资企业法»。

▲〔二〕团体独资企业的设立

团体独资企业的设立须具有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才干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称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消费运营场所和必要的消费运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团体独资企业经过注册注销,取得营业执照,方为成立。

▲〔三〕团体独资企业的财富

团体独资企业的财富由投资人依法享有一切权,其有关权益可以依法停止转让或承袭。

▲〔四〕团体独资企业的债务

团体独资企业财富缺乏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团体的其他财富予以清偿。

假设团体独资企业投资人在央求企业设立注销时明白以其家庭共有财富作为团体出资的,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富对企业债务承当有限责任。

▲〔五〕团体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团体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才干的人管理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团体独资企业,应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署书面合同,明白委托的详细内容和授予的权益范围。

团体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署休息合同,依照国度规则参与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

▲五、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本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由本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的企业。

目前有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种方式,简称为〝三资〞企业。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实施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那么»等。

(二)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和本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运营,并依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盈余的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契合以下一项或数项要求: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迷信管理方法,能添加产品种类,提高产质量量和产量,浪费动力和资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奏效快、收益大;(3)能扩展出口,添加外汇支出;(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运营管理人员。

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立合资企业: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犯中国法律的;(3)不契合中国国民经济开展要求的;(4)形成环境污染的;(5)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允,损害一方权益的。

合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企业承当有限责任。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本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普通不低于25%,注册资本在合营期内不得增加。

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方式。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决议合营企业的一切严重效果。

▲〔三〕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是指中国协作者与本国协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则,在中国境内共同举行的,按协作企业合同的商定分配利润或产品、分担风险和盈余的企业,简称协作企业。

协作企业契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则,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历。

协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双方的出资不折算成股份,双方的权益、义务按合同的商定行使和实行。

▲(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本国投资者提供的企业。

不包括本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同意也可以为其他责任方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方式的,本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则。

▲六、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经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则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外对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公司的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种方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股东契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度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许国度授权的部门可以独自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依据«公司法»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

以消费运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效劳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则。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称号,树立契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消费运营场所和必要的消费运营条件

股东的出资全部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许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注销机关央求设立注销,提交公司注销央求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法规规则需求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同意文件。

公司注销机关对契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普通包括以下三个局部:

(1)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应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它依法定议事规那么行使决议公司严重效果的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和运营决策机构

公司普通应设董事会,股东少、规模小的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是董事会的助理机构,担任公司的日常管理任务,由董事会聘任。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视机构

公司运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担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度授权投资机构或许国度授权的部门独自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的股东只要一个,即国度。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局部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由国务院确定消费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方式。

▲(三)股份

▲股份,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

▲1、股份的设立

▲设立股份,应具有以下条件:

(1)发起人契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则:

发起人应不少于5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的,该企业可以独自作为发起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地下募集的股本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股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则。

股份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销机关注销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契合法律规则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经过

▲(5)有公司称号,树立契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消费运营场所和必要的消费运营条件

股份的设立方式有两种:

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局部,其他局部向社会地下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设立股份必需经过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同意。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的,在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任董事和监预先,向公司注销机关央求设立注销;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的,首期发行股份的,交足股款并于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后,即由董事会向公司注销机关央求设立注销。

公司注销机关接到设立注销央求之日起30日,依法停止审查,契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发给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股份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股份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3)监事会

监事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应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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