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工业会计实帐第十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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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工业会计实帐第十章
第十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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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入
一、收入概述
(一)收入的概念和特征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具有以下特征:
1.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如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业务、安装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等活动,均属于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另外,工业企业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进行投资等活动,虽不属于企业经常性活动,但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所产生的利得,如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收取的罚款等,这些活动虽然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为完成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所以,这些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属于收入,而属于利得。
2.收入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企业的收入即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减少预收账款,还可能表现为两者的组合,如实现收入时,部分冲减预收账款,部分增加银行存款。
收入可以造成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资产的增加。
或在资产不变的情况下负债的减少,或者同时造成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所以收入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这里所说的收入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仅指收入本身的影响,而收入扣除与之相配比的费用后,即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需要说明,企业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国家收取的增值税,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并不增加所有者权益,因此不属于企业的收入。
3.收入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所有者投入资本主要是为谋求享有企业资产的剩余权益,企业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增加的是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而不是企业的收入。
(二)收入的分类
1.收入按企业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
包括销售自产的商品和购进的商品。
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商品。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企业通过旅游、运输、咨询、产品安装等劳务所实现的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如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等。
2.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总收入的较大比重,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
不同行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的内容是不同的,如工业企业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实现的收入;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安装企业提供安装服务取得的收入等都属于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成本。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次要交易实现的收入,一般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较小。
比如工业企业对外销售材料、出租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进行股权、债权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实现的原材料销售收入、包装物或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无形资产的使用费收入等,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三)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
商品发出后,如果退货的可能性很小,售出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不再由销货方承担,售出商品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再归销货方所有。
就可以表明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
某些情况下,交付了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在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
有时,已交付了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他方代销的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是商品所有权实际转移的一个重要标志。
因而也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一个重要条件。
如果商品发出后,企业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控制权,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他方代销的商品,企业既可以变动其价格,也可以随时收回。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确认收入。
3.在商品销售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商品销售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的价款很可能收回。
收回价款的可能性至少超过50%。
如果企业销售商品后,发现购货方有重大财务困难,货款收回的可能性较小,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能确认为收入。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通常已经确定,所以收入的金额一般能够确定。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商品发出后,购货方认定商品的质量有一定问题,要求降低价格,如果购销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其收入金额就不能准确确定。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确认为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实现收入的当期必须结转相关的成本。
所以如果销售商品的成本不能确定,无法结转其成本,收入也就不能确认。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自产的或外购的商品成本是能够确定的。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所售出的商品,在其生产中的某个部件,是由外单位加工的,如果外单位尚未提供出该部件的加工费的有关资料,该商品的成本就属于不能可靠计量。
在这种情况下,发出的商品也不能确认为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已发出商品但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业务、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情况。
(一)一般销售商品业务
企业销售商品,如果同时具备上述5项确认收入的条件,就应该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的销售成本。
通常情况下,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办完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例10—1、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万元。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借:
应收账款 702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420000
贷:
库存商品 420000
例10—2、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甲公司已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35.1万元,并将提货单送交乙公司;该批商品成本为24万元。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借:
银行存款 351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
贷:
库存商品 240000
本例为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虽未交付商品,但商品的所有权实际已经转移,销售方保留的只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
所以如果其他条件具备,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10—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万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0.2万元,该批商品成本32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借:
应收票据 468000
应收账款 2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银行存款 2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320000
贷:
库存商品 320000
(二)已经发出但不符合确认销售收入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如果企业出售商品不符合商品收入确认的5项条件的任何一项,均不能确认为收入。
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的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会计科目。
“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发出商品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的成本。
这里应注意一个问题:
尽管发出商品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但如果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如果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一般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例10—4、A公司于2007年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万元。
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货款不具备很可能收回的条件。
但为了减少存货,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公司的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A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
发出商品—B公司 60000
贷:
库存商品 60000
(2)确认应交增值税
借:
应收账款—B公司 17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本例假定2007年11月A公司得知B公司经营状况逐渐好转,B公司已承诺近期付款,A公司应在B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收账款—B公司 1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同时应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
发出商品—B公司 60000
假定A公司2007年12月6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117000
贷:
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为了促销,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能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
有时候销售商品以后由于商品质量等原因还可能发生销售折让。
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应注意区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总的来说,确认商品销售收入金额时,不应扣除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但应扣除商业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例如企业为鼓励客户多买商品可能规定,购买10件以上商品给予客户10%的折扣,或者买10送1等。
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并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份,所以企业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
例10—5、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1月10日销售B产品5000件,每件商品标价为10元,每件商品的生产成本为6元,增值税税率为17%;因为发货批量较大,乙公司为购货方提供10%的商业折扣。
乙公司已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与购货方,货款已收并存入银行。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时:
(注意:
按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借:
银行存款 526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
(2)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
库存商品—B商品 30000
企业对残次、陈旧商品降价、打折销售也同商业折扣一样处理。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客户提供的债务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用“折扣率/付款期限”符号表示。
例如用“2/10、1/20、n/30”表示,其含义是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发生在企业销售商品之后,企业销售商品时是否会发生现金折扣以及发生多少,要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企业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不能确定现金折扣的金额。
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按现金折扣前的金额,即按照总价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现金折扣实际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计算现金折扣的基数是包括增值税在内,还是不包括增值税在内。
这需要双方在约定时予以明确。
因为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折扣金额是不同的。
例10—6、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3月1日销售A商品1万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元,A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销售批量较大,甲公司给予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A商品于3月1日发出,并同时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账单,一并送达购货方。
购货方于3月9日付款。
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
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3月1日确认销售收入时:
(注意:
扣除商业折扣,但不扣除现金折扣)。
借:
应收账款 2106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2)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
库存商品—A商品 120000
(3)3月9日收到货款时(因为是在十日内付款,应给购货方2%的现金折扣)
借:
银行存款 206388
财务费用 4212
贷:
应收账款 210600
(应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为:
210600×2%=4212元,甲公司将发生的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本例中,如果假定现金折扣中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在3月9日收到货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 207000
财务费用 3600
贷:
应收账款 210600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将商品售给买方后,如果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与商业折扣一样,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如果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果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例10—7、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万元。
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要求。
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掉折让部分的价款和税金)。
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了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销售实现时:
借:
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
库存商品 70000
(3)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
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
应收账款—乙公司 5850
(本笔分录需注意,因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没有“销项税额”这一栏目,所以记账时需用红字将冲减的销项税额登记在贷方“销项税额”这一栏目即可。
)
(4)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
银行存款 111150
贷:
应收账款—乙公司 111150
本例中,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之前,甲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乙公司提出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后,应直接按照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和应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账款—乙公司 1111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9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150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
库存商品 70000
(四)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也可能发生销售退回的情况。
如果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退回,则直接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即可。
如果已经确认了商品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了销售退回,如果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一般应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销售退回的商品已发生了现金折扣,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在收到已退回的商品时,还应冲回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例10—8、甲公司2007年6月2日出售给乙公司商品10件,每件售价3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批商品的每件成本为210元。
因为在商品发出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优惠,甲公司没有与乙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故没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2007年9月1日乙公司提出退货要求,因乙公司提出退货要求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退货。
2007年9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10件商品。
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6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商品时:
借:
发出商品—乙公司 2100
贷:
库存商品 2100
(2)2007年9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时:
借:
库存商品 2100
贷:
发出商品—乙公司 2100
例10—9、甲公司2007年3月20日销售A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95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8.2万元。
A商品于2007年3月20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27日付款。
甲公司对该项销售已确认了销售收入。
2007年9月15日,该批商品质量出现了严重问题,购货方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3月20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并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
应收账款 409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00
(2)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82000
贷:
库存商品—A商品 182000
(3)2007年3月27日收到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 409500
贷:
应收账款 409500
(4)2007年9月15日收到退货时冲回确认的收入:
借:
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0
贷:
银行存款 409500
(5)收到退货的同时冲回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借:
库存商品—A商品 182000
贷:
主营业务成本 182000
例10—10、甲公司在2007年3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0.85万元。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6万元。
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
2/10、1/20、n/30。
乙公司在2007年3月27日支付货款。
2007年7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了有关退货款。
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甲公司2007年3月18日发出货物并确认销售时:
借:
应收账款—乙公司 58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贷:
库存商品 26000
(3)2007年3月27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发生现金折扣=50000×2%=1000(元)
借:
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贷:
应收账款—乙公司 58500
(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