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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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荆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监管,构建土地开发整治新秩序,健全土地开发整治新机制,探索管理新方式,促进土地开发整治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优化项目管理程序的通知》(鄂土资发〔173〕号)文件要求,结合荆州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严格按照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投标方案,报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标段的划分主要以行政界线或主要线状地物进行划分,标段投资金额原则上在300-500万元之间。

第四条 项目招投标统一进荆州市综合招投标中心,采取“资格审查、明标明投、摇号中标、全程监督”一次性摇号中标的统一模式进行。

(一)资格审查。

招标人根据项目及项目区实际情况原则上统一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投标人报名不分标段,鼓励采取无记名报名方式,资格审查专家在荆州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人不指派评委或相关人员参与资格审查。

(二)明标明投。

项目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应公布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合价等相关内容和要求。

招标价由招标人在省厅备案的中介机构中选择有资质、信誉度高的单位编制,并经项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研究、合理确定招标价格。

招标价格即为中标价格,投标人必须书面承诺接受招标价格。

(三)摇号中标。

招标人在荆州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对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采取一次性摇号中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次性摇号中标即采取二轮摇号,第一轮摇号将投标人平均划分到标段,第二轮摇号直接产生中标单位及中标备选单位。

(四)全程监督。

招投标过程全程在荆州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人根据情况邀请纪委、检察、财政等相关部门及荆州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对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招标时限。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条 投标人必须是在省国土资源厅或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作出廉政承诺,出具项目经理、五大员(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的资格证书原件,中标后其项目经理资格证原件置押荆州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五大员资格原件置押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中途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需经项目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同意报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才能变更,且变更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中标人不得转包工程,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保证金,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在荆州市范围内承担土地整治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现场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必须成立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

指挥长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担任,项目所在地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或者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项目区乡(镇)所在地纪检监察负责人、规划设计单位代表、工程监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业主现场管理人员(整理中心派驻)为指挥部成员。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项目效能监察的要求,主动邀请项目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派监督员驻项目建设现场挂牌督办。

(二)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对工程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制定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考勤管理等各项制度,明确成员分工及其工作权限。

(三)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在项目实施前应召开群众动员大会,每个标段公选1名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项目区农民义务监督员,参与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等全方位工作监督,参与矛盾调解、政策宣传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工作。

(四)项目业主单位或者委托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业主现场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责任状,年终严格按照责任状考核结硬账。

业主现场管理人员对项目建设每天现场巡查,重点巡查隐蔽工程、主要单体工程施工质量;督查工程监理及施工单位履职情况,协调现场施工矛盾;核查监理、施工人员在岗情况;记好管理日志,及时向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汇报。

第七条 从业机构管理

(一)从业单位遴选。

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公开遴选的方式统一组织实施。

项目测绘、工程造价决算单位,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单位中选择。

(二)工程监理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控制,加强项目信息、工程合同管理,做好隐蔽工程旁站记录,记好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年报、监理总结,建立工程量统计台账,按照《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驻现场时间每月不得低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具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上岗《培训证》。

 (三)施工企业管理。

施工企业必须在项目区成立项目部,项目部现场办公条件要达到环境整洁、有序,办公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合同要求并有完整的制度和施工质量管理保障措施。

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项目经理必须全程在工地组织施工,每月在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五大员要常驻工地。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指挥部每周工作例会,并要有记载。

施工企业要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管理制度。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抽样复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及时留置、养护,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保证体系,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等情况。

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及时分类、整理并按要求归档,档案存放条件符合要求。

(四)规划设计单位管理。

规划设计单位应成立规划设计工作小组,制定规划设计工作方案,并与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沟通。

3万亩以上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小组人员不少于6人,现场踏勘不少于30天;1万亩至3万亩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小组人员不少于4人,现场踏勘不少于20天;1万亩以下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小组人员不少于3人,现场踏勘不少于10天。

规划设计要形成现场踏勘工作记录及影像资料,工作小组要配备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概预算方面专业人员,缺一不可。

规划设计方案要召开村民大会,征询村民意见不少于3次,并在项目区公示5天以上。

单体工程设计要做到一点一图,并负责工程细部测量。

规划设计单位要固定设计人员跟踪服务,配合项目所在地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等相关工作。

(五)招标代理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对提供的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价格等方面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项目检查

(一)土地整治项目纳入全市“十二五”期间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巡视督查内容。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整治项目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管理、施工队伍管理、规划设计执行、档案资料管理及“五制”(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二)每年年中和年末定期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检查对象为所有在建项目。

全年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所有检查采取考核评分的方式记录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考评。

(三)检查督办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勘现场、走访群众、调查问卷、交换意见等方式进行。

检查组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资金管理

对国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依法、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登记和记录各种会计资料和数据,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纪律和财务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依法办事,杜绝一切违反财经纪律和不符财务手续的行为。

资金拨付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向施工企业直达,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监理负责审核,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分管领导把关,项目建设法人审批,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条 项目审计

项目审计要与项目开工建设、审计决算同步跟进,全程跟踪,全程服务。

做到工程完工一项,审计一项,决算一项,确保资金依照合同按时拨付。

提前发现问题,提前整改问题,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变更

规范项目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群众有要求、乡(镇)有意见、专家有论证、集体有会商、变更有公示和上报有审批“六个”程序。

任何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必须首先征得项目区群众同意后由村级基层组织提出申请,并征得项目所在地乡(镇)领导集体协商同意,规划设计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员方可到现场进行实地论证,拟定变更方案,上报指挥部集体讨论,通过后,要在项目区进行变更公示,并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监督

(一)公众监督。

项目开工前,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要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内容、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及资金使用等事项编印《项目建设管理指南》,发送到农民手中。

项目区必须设立永久性公示牌。

切实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部门监督。

项目建设中,项目建设单位要回访纪检监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建设等部门及群众代表,征求对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意见,广泛采纳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三)社会监督。

项目建设全程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开辟土地整治专栏,广泛征求意见;利用荆州市主流媒体作为监督平台,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主动邀请人大、政协参与项目监管指导;完善信访制度,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咨询。

第四章 后期管护及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后期管护

工程完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移交详细的设施设备固定资产清单,并签订后期管护合同。

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人、管护方式、管护措施和管护经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要整合管护资金,切实做好道路、林网、涵闸、泵站等工程配套设施设备的管护工作,搞好土地权属调整,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工程的最大效益和长远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各县(市、区)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将初步验收结论报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初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及指导。

完成初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区干部群众应当参与项目验收,被验收单位必须录制项目建设纪录片影像资料备查,验收时必须提供项目效益评价报告。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廉政制度

针对土地整治工作的关键岗位、核心业务、重点部位和环节,全面查找管理漏洞、廉政风险点和履职风险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廉政制度,预防腐败,制定风险防控实施细则,强化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结合纪检监察机关效能监察,建立互动机制,对项目实施全程严格执行集体会审制度、民主决策制度、项目督查制度,形成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及发布制度

(一)建立信息报备系统。

对全市所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建设进度、资金拨付、建设效果、图片资料做到实时入录、及时更新,确保数据准确、情况真实。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的项目要实行月报制度,明确专人,每月25日前通过互联网向荆州市土地整治管理部门上报。

实现全市所有项目动态管理。

(二)实行信息发布制度。

以荆州市主流媒体为平台,发布土地整治工作信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项目建设透明度,争取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

第十七条 考核考评制度

(一)土地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是年终目标考核及综合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荆州市土地整治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的土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及综合评比。

年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综合评比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项目建设进展顺利,质量优良,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要给予奖励;对组织不力,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要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对施工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考核考评办法,对全市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企业及规划设计等相关从业机构进行考核考评,建立施工企业及中介机构信誉备案库。

单个项目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组成,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按考核得分评价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评价等级为优秀;60至90分的,评价等级为合格;低于60分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日常考核考评工作由各县(市、区)负责,考核成绩待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市、区)上报荆州市土地整治管理部门,年终考核由荆州市土地整治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成绩由荆州市土地整治管理部门建立施工企业及中介机构信誉备案库统一管理。

不合格企业及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在荆州市范围内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

(三)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对在荆州市范围内从事土地整治相关业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项目所在地的乡(镇)的工作情况进行评选,对优秀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领导重视,全力支持项目建设的乡(镇)列为土地整治项目重点申报乡(镇)。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土地整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全程参与项目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要对项目选址、勘测和规划设计方案征求意见等工作严格监督把关,同时要加强各项具体事务的协调力度,对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推诿扯皮,不主动服务的乡(镇),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置障碍的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实施问责。

(二)对土地整治业务单位进行严格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从事土地整治业务的资格,今后不得在全市范围内承担土地整治项目业务。

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1)假借资质、围标、串标。

(2)转包。

(3)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私自更换项目经理、五大员。

(4)存在重大设计缺陷,不派驻设计代表,不承担设计变更业务。

(5)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致使工程管理失控、工程原材料质量把关不严、工程变更控制不严、工程质量不达标。

(三)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管理人员、农民监督员进行严格管理。

项目管理人员、农民监督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将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等进行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检察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国家及省级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可参照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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