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212529 上传时间:2023-05-24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3.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5页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docx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CompanyDocumentnumber:

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廊坊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采暖、制冷、照明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体现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分区、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的监督管理、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需经核准或者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

未经专题论证的项目,不得核准或者审批。

设计审核部门审核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如工程需要,需进行设计变更,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加盖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并到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九条城镇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冷热费,积极推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及《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总说明部分有节能专篇,详细说明建筑节能设计的材料、构造、技术参数和技术措施;齐全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和节能设计计算书;根据工程设计内容填写的《登记表》。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专项审查,在技术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

对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报告和《登记表》上加盖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后,将技术审查报告和《登记表》及审查合格书,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签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对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设计单位修改,并将设计单位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登记表》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施工日志中专门进行建筑节能部分的施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将该工程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即附表)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字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易产生热桥、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实施重点监理;对工程使用的节能产品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

对未经抽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当记载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对有关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

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实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

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实行建筑物的节能性能检测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对工程所用节能墙体材料、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建筑外门窗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有建筑节能检测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施工。

没有建筑节能检测报告或者检测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进行相应施工。

第二十一条墙体、屋面用保温材料及其有关建筑节能产品,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保温材料及其有关建筑节能产品的有关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复验,经复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取样应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进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和《河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要求,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发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其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民用建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进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现售前,应通过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在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单位为新建的民用建筑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在内的民用建筑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民用建筑竣工验收资料不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建民用建筑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规定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在采暖期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物能源消耗情况。

第三十条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三十二条建设系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建筑节能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将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因建筑节能设计等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未组织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在内的竣工验收,即进行商品房现售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推广现浇混凝土结构及建筑用高强钢和高强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制品、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功能轻质墙板,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七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

第三十八条鼓励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一)能够提高建筑节能效率的设计技术,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二)节能效果显着、耐久、性价比优秀的墙体保温材料、配套材料和建筑用门窗;

(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四)节能照明技术和产品;

(五)效率高、能耗低的采暖散热、空气调节和通风设备;

(六)建筑采暖用热的控制、调节及计量技术和设备;

(七)适合农民自建房屋节能的设计、技术和产品;

(八)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技术和产品;

(九)提高供热系统热效率、降低热损失的技术(包括供热技能管理技术)和产品。

第三十九条建筑节能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市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

禁止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且未经认证的建筑节能产品在工程上应用。

第四十条对在建筑节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和《登记表》及审查合格书,有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者处罚的;

(二)对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把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不履行对有关建筑节能部分施工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民用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不依法履行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责令改正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与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第四十三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建设地点

建筑层数

设计人

建筑:

暖通:

建筑面积

体形系数

是否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

计算建筑面积(A0)

外窗气密性等级

窗墙比

南:

北:

东:

西:

水平:

围护结构

主体构造及保温层材质与厚度

传热系数

[W/(㎡?

K)]

备注

屋面

外墙

单元式建筑山墙

变形缝两侧墙

外窗(含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

西

水平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不采暖

公共部分

隔墙

户门

地板

接触室外空气地板

不采暖地下室顶板

地面

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分户墙

分户楼板

封闭阳台

顶层阳台顶板

首层阳台底板

栏板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

W/㎡

热源方式:

□城市集中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分户供热

采暖耗煤量指标qC

kg/㎡

采暖系统形式:

□散热器采暖□地板采暖□其他

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

W/㎡

水力平衡措施:

采暖系统阻力

kPa

管网敷设方式:

空调设计冷负荷指标

W/㎡

管道保温层材料及厚度:

设计、安装热计量表、恒温阀情况:

采用其他节能技术(如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情况:

审查机构意见:

审查人

建筑:

暖通:

年月日

附表2:

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建设单位

(章)

工程名称

层数(地上/地下)

建筑面积

采暖(空调)面积

设计单位

(章)

设计人:

建筑/暖通

/

建筑物体形系数

围护结构部位

主体构造及保温材质与厚度

Ki[w/(㎡·k)]

备注

屋面

外墙

(包括非透明幕墙)

西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

传热系数K[w/(㎡·k)]

遮阳系数(SC)

备注

西

屋顶透明部分

地面、

地下室外墙

热阻R[(㎡·k)/w]

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参照

建筑

采暖(空调)总热负荷(kw):

采暖(空调)设计热负荷指标(w/㎡):

空调总冷负荷(kw):

空调设计冷负荷指标(w/m):

采暖系统方式

设计总热负荷(kw)

热负荷指标(w/㎡)

采暖系统阻力(Kpa)

供热采暖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

 

 

 

集中空调系统形式

总冷负荷

冷负荷指标

总热负荷

热负荷指标

制冷主机

类型

冷媒名称

台数

性能参数

制冷量(kw/台)

额定功率(kw/台)

冷水循环泵

名称

流量(m3/n台)

台数

工作点效率

扬程(m)

额定功率(kw/台)

锅炉/换热器

类型

能源名称

台数

热效率/传热系数(k)

制热量(kw/台)

能源消耗量

热水循环泵

名称

流量(m3/n台)

台数

工作点效率

扬程(m)

额定功率(kw/台)

输送能效(ER)

制冷

供热

审查机构对节能设计审查意见

(章)建筑专业审查人:

暖通专业审查人:

年月日

注:

作参照建筑设计者应提供参照建筑的图纸及计算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