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212612 上传时间:2023-05-24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52.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9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docx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作者:

XXX

日期:

2020年6月7日

 

此文档格式为word,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额度管理

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

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

第十章争议及处理

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

第十二章费用

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

国内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卖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国内保理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业务。

卖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办理卖方保理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内分支机构。

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四)买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买方有关的业务。

在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中,买方保理业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一并办理。

买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在无追索权行内双保理业务中,根据卖方保理经办行的申请,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卖方保理经办行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内分支机构。

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五)信用风险,是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即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足额付款。

本办法所称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

(六)商业发票:

是指卖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在本办法中,卖方所出具的商业发票,应与其交易习惯中的任何其它形式的发票保持一致。

(七)争议,是指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方因对卖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或发票,或买方因对卖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八)应收账款管理,是指银行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卖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九)信用风险担保,也称坏账担保,是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根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果在该额度内银行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到期而买方因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银行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

(十)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而对特定买方的资信进行评估后为其核定的银行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

(十一)保理预付款,指根据卖方申请,银行依保理合同约定,对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按支付保理预付款时银行是否先计收利息,可分为应收账款预付(后收息)和应收账款贴现(先收息)。

(十二)保理预付款比例,是指银行同意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十三)保理预付款核定额,是指每笔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预付款比例所得之积,是卖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上限。

(十四)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银行可以向卖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余额的最高限额。

在该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卖方申请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卖方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十五)保理预付款可支用总额,是指所有合格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预付款核定额-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与(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相比后的较小值。

(十六)合格应收账款,是指银行审查同意的、依照保理合同约定可以在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内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应收账款。

(十七)不合格应收账款,是指银行不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仅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应收账款。

(十八)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反转让,是指当发生了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卖方所负有的、以回购价款无条件向银行购回其已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的义务。

在卖方向银行履行完毕回购义务后,银行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给卖方。

(十九)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商业发票上所确定的付款日,或经银行同意更改后的付款日期。

(二十)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乙方对公营业日;

(二十一)日:

指自然日。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开办下列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卖方无条件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回购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否预先通知买方,可分为有追索公开保理、有追索隐蔽保理。

按照银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又可分为:

1.服务保理:

仅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有追索权保理;

2.综合保理:

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预付款服务的有追索权保理。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如果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支付到期应收账款,由中国建设银行在其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承担全额付款责任的保理业务。

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否预先通知买方,可分为无追索公开保理、无追索隐蔽保理。

按照银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又可分为:

1.到期保理:

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

2.封闭保理:

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

3.全保理:

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

此外,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依据信用风险担保服务是由卖方保理经办行单独提供,还是由买方保理经办行提供,又可划分为单保理和行内双保理。

1.若信用风险担保服务是由卖方保理经办行单独提供,则为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

2.若信用风险担保服务是由买方保理经办行提供,则为无追索权行内双保理业务。

(三)信用保险保理业务:

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由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向卖方提供买方信用保险的应收账款,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约定如果买方到期因信用风险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赔款,银行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卖方索赔请求或者拒赔,则由卖方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

(四)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

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由卖方之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三方)对买方付款向银行作连带责任担保,三方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第三方向中国建设银行履行担保义务;如果发生争议或第三方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则由卖方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

信用保险保理业务和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否预先通知买方,由卖方与中国建设银行协商决定。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六条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中国建设银行建立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

(三)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信用保险保理业务和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经中国建设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

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经中国建设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a级;如果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AA级,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A级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如果卖方未在中国建设银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但已列入国内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名单(详见本办法附录:

《国内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则可不受上述信用等级限制;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五)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

(六)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七)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作保理的授权。

(二)原则上在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有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

(三)对买方信用等级的要求:

1.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买方经中国建设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具体如下:

(1)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A级,原则上对买方信用等级不作限制性要求;

(2)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级,原则上要求买方的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

(3)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原则上要求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4)如果卖方为小企业评级aaa级,原则上要求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

(5)如果卖方为小企业评级aa级,原则上要求买方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2.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买方的信用等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如果买方未在中国建设银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但已列入国内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名单(详见本办法附录:

《国内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则可不受上述信用等级限制;

3.在信用保险保理业务中,原则上对买方信用等级不作限制性要求。

4.在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保证人信用等级为(或相当于)AA级(含)以上,对买方信用等级不作限制性要求。

(四)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较好,所购商品用途合理明确;

(五)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原则上要求该买方与卖方客户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拖欠货款记录;

(八)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买方未在中国建设银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则按如下原则比照办理:

(一)买方为全球500强企业在我国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级重点客户,可比照中国建设银行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办理;

(二)买方为一级分行级重点客户,可比照中国建设银行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办理;

(三)买方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与卖方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恶意拖欠货款记录,可比照中国建设银行信用等级为BBB级的企业办理。

第九条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基础资料。

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

(二)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包括买方基本情况表、近两年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三)与特定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如年度购销协议),近两年销售及收款明细,以及交易中所使用的各种文件、单据(如发票、货运及质检单据等)样式;

(四)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

(五)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

(六)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如果卖方在办理其他业务时已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交并在有效期内,则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时不需要再次提供。

第十条 卖方与中国建设银行可以在保理合同中选择下列应收账款转让方式之一作出约定:

(一)全部转让:

保理合同签订后,该卖方与银行认可的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无条件地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

(二)部分转让:

保理合同有效期间卖方自行选择部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经中国建设银行审核确认后逐笔、分批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一条 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初步确认为合格应收账款:

(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本办法所称赊销,是指采取除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信用工具之外的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的结算工具为商业承兑汇票,则中国建设银行只接受票面付款人为买方、票面收款人为卖方的票据。

(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

1.发票: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付款通知书、付款确认书等形式;

2.货运及质检单据:

包括提单、仓单、入库单及验货单、质检证明等;

3.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针对不同行业、区域及具体企业的特殊情况,上述材料要求可以作适用性调整,但应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所交易的货物未被抵押、质押,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四)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

对于AAA级客户,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放宽上述限制。

(五)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日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原则上不少于15日且不超过6个月(含),卖方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或买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

(六)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卖方与买方(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汇率问题比照中国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额度管理

第十二条 国内保理业务纳入一般授信额度管理。

涉及公司类客户的国内保理额度(包括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和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占用流动资金贷款类额度;涉及金融机构类客户的国内保理额度占用,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只占用卖方的一般授信额度;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不占用卖方一般授信额度,只占用买方的一般授信额度;信用保险保理业务不占用卖方和买方的一般授信额度,只占用保险公司的一般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国内保理额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业务审批权限同短期贷款业务。

在有效期内,国内保理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十五条 额度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买方或保险公司、第三方保证人经营或财务上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中国建设银行按期回收应收账款或者其他相关权利和利益的实现,中国建设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核定的国内保理额度,并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紧急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可以先通过录音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但应在电话或传真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国内保理额度有效期届满后,中国建设银行可以继续受让卖方申请转让的任何应收账款,但不再对这部分受让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预付款或信用风险担保服务。

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一)卖方保理经办行受理卖方申请并完成客户调查后,通过保理系统向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申请业务准入。

(二)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通过保理系统对该卖方的国内保理业务准入进行确认。

(三)卖方保理经办行依照有关规定向有权审批行(通过“对公信贷流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LPM系统)发起业务申报。

经审批同意后,卖方保理经办行与卖方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批复占用的卖方额度。

第十八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行内双保理)

(一)卖方保理经办行受理卖方申请并完成客户调查后,通过保理系统向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申请业务准入,同时向买方保理经办行申请买方“共用额度”。

(二)买方保理经办行划出部分流动资金贷款类额度作为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在CLPM系统确认为卖方“共用额度”,并通知卖方保理经办行。

(三)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通过保理系统对该卖方的国内保理业务准入进行确认。

(四)卖方保理经办行依照有关规定向有权审批行发起业务申报,占用买方一般授信额度中对该卖方的“共用额度”。

审批同意后,卖方保理经办行与卖方签订《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批复占用的买方额度,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所有买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之和。

第十九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单保理)

(一)对于未在中国建设银行进行正常评级授信的大型优质客户,专门开辟“绿色通道”,采用“名单制”方式,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直接为其核定国内保理专项额度,报公司与机构业务委员会审议后,将列入绿色通道名单的客户及专项额度信息录入CLPM系统,并对各分行的额度使用进行统筹管理。

(详见本办法附录:

《国内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

(二)卖方保理经办行受理卖方申请并完成客户调查后,通过保理系统向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申请业务准入。

(三)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通过保理系统对该卖方的国内保理业务准入进行确认。

(四)卖方保理经办行依照有关规定向有权审批行(在CLPM系统,下同)发起业务申报,占用买方的国内保理专项额度。

审批同意后,卖方保理经办行与卖方签订《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批复占用的买方额度,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所有买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之和。

第二十条信用保险保理业务

(一)总行根据信用保险保理业务开展情况,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及其国内信用保险额度。

总行公司业务部对各分行的额度使用进行统筹管理。

(二)卖方保理经办行受理卖方申请并完成客户调查后,通过保理系统向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申请业务准入。

(三)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通过保理系统对该卖方的国内保理业务准入进行确认。

(四)卖方保理经办行依照有关规定向有权审批行发起业务申报,占用承保的保险公司的一般授信额度。

审批同意后,卖方保理经办行与卖方和保险公司共同签订“赔款转让协议”,并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批复占用的保险公司额度,同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向卖方出具的保单中列示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

(一)卖方保理经办行受理卖方申请并完成客户调查后,通过保理系统向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申请业务准入。

(二)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通过保理系统对该卖方的国内保理业务准入进行确认。

(三)卖方保理经办行依照有关规定向有权审批行发起业务申报。

经审批同意后,卖方保理经办行与卖方和第三方共同签订“担保协议”,并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批复占用的卖方额度。

第二十二条 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后,卖方保理经办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保理合同项下的各项具体业务操作,无需进行授信业务申报与审批。

卖方保理经办行可授权分管副行长或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支用及其他业务操作。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二十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按照卖方分别设立“保理收款专户”,作为国内保理业务中回收受让于卖方的应收账款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 保理合同有效期间,对于公开保理,按本办法第十条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的不同,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如卖方选择向中国建设银行全部转让一段时间的应收账款,则应在保理合同签订时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全部)》,指示买方将未来一段时间内产生的应收账款款项付至保理收款专户;卖方保理经办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并办理登记。

卖方在每次履行商务合同交货等主要义务后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并附确认清单,确认已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已由其履行完毕相关义务。

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卖方保理经办行审核应收账款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并作补充登记后,向卖方送达《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并附确认清单)。

卖方在确认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已由其履行完毕相关义务时,还应协助卖方保理经办行向买方代为发送《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指示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保理收款专户。

(二)如卖方选择部分转让,则应在履行商务合同交货等主要义务后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并附转让清单,转让因此产生的应收账款。

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卖方保理经办行审核应收账款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登记后,向卖方送达《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并附受让清单)。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协助卖方保理经办行向买方代为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特定)》,指示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保理收款专户。

第二十五条 保理合同有效期间,对于隐蔽保理,按本办法第十条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的不同,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如卖方选择向中国建设银行全部转让一段时间的应收账款,则应向卖方保理经办行提交经卖方签字盖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全部)》备用,并应向买方发送《账号变更通知书》,指示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以卖方名称为户名的保理收款专户;卖方保理经办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并办理登记。

卖方在每次履行商务合同交货等主要义务后,卖方应向卖方保理经办行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并附确认清单,确认已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的应收账款已由其履行完毕相关义务。

同时,还应向卖方保理经办行提交经卖方签字盖章的《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备用。

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卖方保理经办行审核应收账款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