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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煤安监办字〔2004〕24号)

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通风、瓦斯、煤尘与自然发火事故,是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目的。

要求矿井必须具备以下一般规定: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主扇和反风设施(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等能力的主扇,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且主扇达到设计要求,其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采区和工作面都要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矿井必须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三专两闭锁”,且系统正常运行;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必须到位。

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范围包括:

矿井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管理、井下爆破管理、通风安全监测监控、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抽放、防治自然发火、永久性通风设施、临时性通风设施、防治煤尘、管理制度等12方面。

一、通风系统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有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安全措施及记录。

(二)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块段和水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在此限)。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80%,30万吨以上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

(三)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抽查(方法同上),现场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的记录。

(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五)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实测和查阅当月、上月报表。

(六)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查阅当月、上月报表。

(七)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查阅本季或上季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表。

(八)矿井主要扇风机反风设施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反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

查阅记录和反风演习报告。

(九)矿井主要扇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查阅记录或实测。

二、局部通风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不发生循环风。

两台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二)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选择性漏电保护或采掘供电分开。

瓦斯喷出区域和高、突矿井掘进工作面通风机供电采用“三专两闭锁”或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并每天有专人检查。

(三)局部通风机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实行包机制,并要挂牌,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

(四)局部通风机的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局部通风机离地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的局扇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扇和除尘风机除外)。

(五)井下掘进工作面使用直径不小于400mm的双抗风筒(含巷道式采煤的采煤工作面)。

(六)风筒未端距工作面的距离和风筒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

(七)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未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八)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九)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度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十)以上的检查方法:

单台局扇要逐项全面检查,实测实量。

矿井使用局扇大于20台的,检查数量不少于30%;使用台数在10~19台的检查数量不少于40%;使用台数在9台以下的检查数量不少于60%。

三、瓦斯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要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沼气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0.5m3)。

井下检查并有关记录。

(二)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和有关规定;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数据。

检查地点的设置符合《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区域巡回检查路线,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井下任意选点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三)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井下选点检查及检查记录。

(四)排放瓦斯有经矿总工程师或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检查措施和排放记录。

(五)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检查班报(台帐)三对口。

通风瓦斯日报(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领导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等)每日上报矿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阅。

井下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及通风瓦斯日报。

(六)生产矿井必须建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

年产3万t以下的矿井应设通风瓦斯管理组,其成员由正、副组长、专职瓦斯检查员、测风员、防尘工、通风、密闭工、放炮员、爆破材料发放员等组成。

年产3万t以上(含3万t)的矿井必须设通风队,其成员由正、副队长、通风技术人员、测风员、测尘(防尘)员、防突专干、防突措施工人员、瓦斯抽放人员、安全监控管理和操作人员、放炮员、爆破材料发放员等组成。

人员配备既要符合《规程》规定,又须满足生产安全的需要。

四、井下爆破管理

(一)井下爆破材料库符合《规程》规定。

(二)矿井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管理办法。

(三)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四)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规程》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六)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由于地质条件所限不能湿式打眼的,要制定专门措施)和水炮泥放炮,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特殊情况下不洒水的要经有关部门审批),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七)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放炮员)。

(八)特别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五、通风安全监控

(一)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按《规程》158条对照检查有关图纸、设备台帐及现场。

(二)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按《规程》第160条及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检查作业规程,图纸及现场。

(三)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

同上并检查地面中心站。

(四)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按《规程》149条检查仪器发放室记录,井下抽查。

(五)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

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检查记录和现场。

(六)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1台工作并按时打印报表。

检查记录和现场

(七)监测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能正常连续运行。

检查记录,现场抽查。

(八)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检查编制、在册人员、检查培训合格证。

(九)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便携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检查现场。

(十)有设备仪表台帐,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记、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日(月、季)报表,瓦斯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

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

六、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一)突出较严重(突出强度大于500t)的矿井,必须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即开采解放层或底板穿层预抽煤层瓦斯。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二)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的工作面,按《规程》要求进行预测预报。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三)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规程》要求,采掘工作面按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进行作业。

查防突措施、图纸、记录等有关资料及现场抽查。

(四)对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效果检验。

现场抽查及查阅有关资料。

(五)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要求有经批准的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抽查及查阅有关资料。

(六)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门的防突机构,有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配备和管理符合规定。

现场抽查及查阅有关资料。

(七)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并探测突出煤层的有关参数。

现场抽查及查阅有关资料。

七、瓦斯抽放

(一)按《规程》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井下抽查,查图纸、记录与有关资料。

预抽矿井,按预抽矿井抽放瓦斯设计规定的提前预抽期检查,随采随抽的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超前回采工作面投产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二)抽放系统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与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放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放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

(三)凡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有专门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放瓦斯(打钻、观测等)的需要。

现场检查和查劳动组合及有关记录。

(四)定期检查抽放系统,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少于0.3m。

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现场抽查及查阅有关记录。

(五)抽放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账齐全。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六)瓦斯抽放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应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查计划、设计图纸、施工有关记录,并现场抽查。

(七)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没施,符合《规程》第146、148条规定。

现场检查和查资料。

(八)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遵守《规程》第147条规定。

现场检查和查资料。

(九)瓦斯抽放矿井,按时完成抽放量计划,每一地面抽放站的年瓦斯抽放量不少于100万m3(预抽方式:

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0%;邻近层抽放方式:

矿井抽放率不少于35%;混合抽放方式:

矿井抽放率不少于25%)。

查抽放记录、报表、现场实测。

八、防治自然发火

(一)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按《规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

有自燃倾向煤层的矿井无发火史,不建立防灭火系统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检查设计、措施、资料。

(二)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检查作业规程和记录,井下抽查。

(三)凡开采自燃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

观测地点:

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

观测内容:

气体成分、密封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检查化验报告单、防火记录等,井下任意选点抽查。

(四)消除采空区密闭区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C的高温点(因地温、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及CO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

井下抽查和检查记录。

(五)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撒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

现场抽查、查记录(采面结束时间和密闭建成时间)。

(六)每一处火区都必经建立符合《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的管理应按批准的措施执行,并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

检查现场和资料。

(七)无CO超限作业和自燃事故。

按检查期内检查自燃发火事故记录。

(八)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井下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九、永久性通风设施

(一)永久性密闭墙: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厚度不少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密闭前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5、密闭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掏槽深度,在煤中不少于0.5m,在岩石中不少于0.3m。

6、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注浆孔、孔口封堵严实。

7、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8、墙面平整(1m长度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空缝。

(二)永久性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有运输的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4m,进回风巷道之间的主要风门要设反向风门,反向风门的数量不少于两道。

2、风门能自动关闭,通行电车及斜巷运输的风门要能自动开关,否则要设专人负责开关。

3、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门扇厚度:

木风门不少于50mm,铁风门不少于2mm。

4、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墙垛厚度上部不少于0.5m,下部不小于0.8m。

5、墙垛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掏槽深度为:

在煤中不少于O.5m,在岩石中不少于0.3m。

6、墙面平整(1m长度内凹凸不大于1O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用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生缝。

7、风门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没底坎,电缆孔要堵严。

8、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三)永久性风桥:

l、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漏风为准)。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少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不大于30°C。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充实。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四)永久性调节风窗: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调节位置设在上方,能任意调节。

3、风窗前后5m内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设在风墙上的调节风窗,其墙要掏槽,见硬底、硬帮、墙面平整。

设在风门上的调节风窗其风门不漏风。

(五)测风站:

1、测风站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汇合点,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

2、测风站的断面要规整,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

3、测风站有明显的标志,测风站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测风站要有记录牌板,记录牌板要填巧清楚、齐全、及时 

十、监时性通风设施:

(一)临时密闭墙:

1、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外,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2、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3、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墙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

4、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和检查牌板。

5、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二)临时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有运输的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4m。

2、风门能自动关闭。

通行电车及斜巷运输的风门要能自动开关,否则要设专人负责开关。

3、风门设在顶帮良好处,风门前后5m内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4、门墙四周接触严密,木板门墙应采用鱼鳞式搭接。

墙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5、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

6、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接触严密。

7、通车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帘。

(三)临时凋节风量窗

1、风窗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

2、风窗前后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3、设在风墙的风窗其风墙结构,质量要符合临时密闭质量要求,设在临时风门上其风门的结构,质量要符合临时风门质量要求。

4、风量窗要能进行调节。

十一、防治煤尘

(一)防尘系统完善。

井下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皮带斜井、皮带运输平巷、采区上下山、采煤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都应设防尘洒水管理,每隔100m设置—个主要阀门,皮带巷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

管路敷设平直,不漏水。

井下选点检查,检查长度不少于总长度的20%。

(二)井下各运煤转载点均有喷雾;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掘进巷道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三)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

井下抽查。

(四)井下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尘堆积(底板堆积煤尘潮湿,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能飞扬者不在此限)。

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季冲刷一次积尘,采区上下山、采区进回风巷、采煤面上下顺槽每月清扫一次。

有定期冲刷和清扫巷道的制度,并有记录可查。

查制度和记录,井下现场检查。

(五)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在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层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井下检查

(六)按《规程》第740条规定要求,定期测定井下采掘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粉尘浓度合格率达50%以上。

查阅记录及检查测尘仪器是否齐全。

十二、管理制度

 

(一)矿井有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队伍,其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本矿井实际生产需要(以不影响安全生产为原则) 。

(二)要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

(三)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召开一次通风例会,并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

(五)严格按措施计划施工。

(六)己装备的安全设备正常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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