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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1995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01批准1996—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委员会(CEN)的标准EN81—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985年版),对GB7588—8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同采用EN81—1)进行修订的。

经本次修订后的GB7588—1995在技术内容上与EN81—1等效,在编写格式上与之等同,这既有利于促进我国电梯技术的进步,也有利于我国电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在本次修订中,主要技术内容变更如下:

1.本标准是等效采用EN81—1,其主要技术内容未涉及液压电梯和杂物电梯(液压电梯和杂物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分别为欧洲标准EN81—2和EN81—3),为了使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更明确,故删去了GB7588—87中有关液压电梯和杂物电梯的内容。

2.为了与其他电梯标准协调,将GB7588—87中的通用术语纳入到GB702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术语》中去,同时为了便于使用本标准,除了保留本标准原有专用的术语外还增加了如“检修门”、“检修活板门”、“井道安全门”及“轿厢安全门”等术语。

3.EN81—1前言中的0.1.4所提及的注⑩说明,在GB7588—87中未做处理,本次修订也不作处理。

即EN81—1中凡有⑩标记的条款,均视为应实施的标准内容。

4.EN81—1正文中有“85年版本此条款取消”字样的,在GB7588—87中未做处理,本次修订也不作处理。

5.在GB7588—87中引用标准一章“从略”。

本次修订对EN8l—1中所引用的标准做了以下处理;

(1)属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国家标准已被我国等效采用或参照采用后成为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颁标准)的,则直接引用相应的我国的标准号。

(2)属于EN81—广引用标准”一章中没列入的,但在EN81—1标准条款中所提及的国际标准,该标准也已相应等效采用后成为我国标准的,则也列入“引用标准”中去。

见16.2.1.a中IEC符号实指为IEC—617《电气图用图形符号》,相应的我国标准为GB4728<<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3)对EN81—广引用标准”一章中没列入的,在EN81—1标准条款中也未提及标准代号的,但其内容为应实施的有关标准,本次修订也将其列入“引用标准”中去。

例GB8903<<电梯用钢丝绳》。

6.补充了GB7588—87某些条款的内容,使之更为明确、实用。

符合我国电梯产品的实际情况,例在5.1.2中增加了“观光梯可除外”的字样。

在7.1.1及8.6.3中增加了“对于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的内容。

7.根据国际上电梯产品发展趋势及我国国情,对GB7588—87中某些条款进行了删除及调整。

(1)删去GB7588—87中9.8.2.广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的内容,与之相关的9.8.6.2、10.3.4、F5.3.1.1.2等。

均用“略”表示,而保留与EN81—1相同的章条顺序号。

(2)删去GB7588—87中8.13.1c、16.1.2.1及16,1.2.2b等内容,用“略”表示,保留与EN81—1相同的章条顺序号。

(3)在附录D的D2中j1)将“额定速度”调整为“检修速度”。

8.对GB7588—87中翻译不当和印刷错误进行了修正,对一些条款进行了编辑性修改,例将第5章注释③前移至5.7.1中。

9.增加了“前言”及“EN81—1前言”。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安全准则以及附录中所有的要求,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的制造、安装与检验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代替GB7588—87。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均为标准的附录,附录G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顾鑫、郗小蕙、杨锡芝、蒋永康、赵光瀛。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7年,第一次修订于1995年。

EN81—1前言

0前言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和杂物电梯规定安全准则,以防电梯和杂物电梯运行时发生损害乘客和货物的事故。

0.1制订本标准时,采用了下述方法。

0.1.1在对电梯和杂物电梯的每个部件进行了事故分析的基础上,制订了各项相应的规则。

0.1.2本电梯和杂物电梯的专用标准不再重复写入电气、机械或建筑方面的通用技术规定。

当然,假设电梯所有零部件应是:

0.1.2.1正确的设计;坚固的机械、电气结构;所用材料具有足够强度,并应具有合格的质量和没有缺陷。

0.1.2.2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和良好的维修状态,特别应确保即使在磨损情况下也应满足尺寸要求。

0.1.3本电梯和杂物电梯的专用标准不包括建筑物的防火规则。

然而,由于这些防火规则直接影响到层门的选择;影响到电气控制系统的性能和设计,因此本标准还要提及它们。

0.1.3.1根据本标准7.2.2述及层门的选择取决于耐火要求,故本标准中给出的标有F和S两种类型的门是最通用的结构型式。

然而,如果法令要求规定某些布置要用F型门取代S型门,则采用本标准的国家标准委员会可做必要的修改。

0.1.3.2本标准给出的结构布置的每一例子所建议采用的电气控制系统,在附录G中做了说明。

0.1.4本电梯与杂物电梯专用标准中的某些规定对电梯与杂物电梯来说虽不属于它的范围,也不是贸易壁垒的原因,但这些规定对使用者或维修人员的安全及设备的维护具有影响。

在某些国家,这些规定包括在法定范畴或公认惯例中。

因此,国家标准委员会可对本标准这些规定的条款做下列一种或多种修改:

(a)删去某一句或若干句;

(b)增添附加条款(如定义,有关条款,检验周期……);

(c)用一个更安全的数值取代本标准中给定的值。

注:

1允许修改的句子均注以(N.a.b或c),且在有关条款的边上标以⑩。

2每个国家对这些修改,均应在国家标准中做为一个附录予以说明。

0.2由于电梯的制造和使用要求比别的产品更严格,因而制订一些可靠的结构要求是必要的。

0.3标准尽可能的仅提出要求,使所用材料和设备均须满足电梯安全的需要。

0.4不应认为本标准为了说明问题而提到某种设计是唯一可行的设计,只要运行效果相同至少是同等安全的设计都是可以采用的。

0.5本标准已考虑到电梯在下述方面各种可能的事故。

0.5.1可能的事故型式:

(a)剪切;

(b)挤压;

(c)坠落;

(d)撞击;

(e)被困;

(f)火灾;

(g)电击;

(h)材料损坏;

(i)过渡磨损;

(j)过渡锈蚀。

0.5.2被保护的人员:

(a)使用者;

(b)维修与检查人员;

(c)电梯井道。

机房和滑轮间(如果有的话)外的人员。

0.5.3被保护的物体:

(a)轿厢内的载荷;

(b)电梯或杂物电梯的零部件;

(c)装有电梯与杂物电梯的建筑物。

0.6本标准中已考虑到的保护。

0.6.1使用者由其自身疏忽和非故意的不小心而造成的问题予以保护。

0.6.2对其他类型的使用者,某些规定可以不必太严格(N.a)、在正文中这些使用者被标为“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

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N.b),如果关于使用电梯的指导是由该电梯的负责人发布并且满足下列(两条之一时,允许被批准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使用电梯:

(a)只有经批准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持有的钥匙插入装于轿厢内或轿厢外的锁内,电梯才能开动。

(b)电梯装在禁止公众进入的地方,并且未上锁,处于电梯负责人或其多个代理人持续控制的情况。

0.6.3由于杂物电梯的轿厢按规定不得进入,因此,对于杂物电梯,本标准中的某些规定可以不严格,甚至可以不受其约束。

0.7本标准制订时,考虑到使用者的某些鲁莽轻率动作,但必须限制这种行为。

而没有考虑两个轻率动作同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没有考虑违反使用说明的情况。

0.8本标准的附录,述及了电梯的某些部件和整机的试验方法。

0.8.1下述文件详细说明了对于电梯的最大限度的要求。

0.8.1.1附录C是预先审查时要求提供的技术文件。

0.8.1.2附录D是电梯交付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

0.8.1.3附录E是定期检验和试验以及重大改装或事故之后的检验和试验。

定期检验和试验的周期可在国家的规范中予以规定。

0.8.2附录F是电梯某些部件的型式试验,在电梯安装以后这些部件允许做局部试验和简化试验。

这些部件通过型式试验后才能投入批量生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及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以防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乘客和损坏货物的事故。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及载货电梯。

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05—83安全电压

GB4207—84固体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和耐漏电起痕指数测定方法

GB4728—85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GB5013.1—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GB5013.2—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第二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

GB5013.4—8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第四部分电梯电缆

GB5023.1—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一般规定

GB5023.2—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固定敷设用电缆(电线)

GB5023.3—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连接用软电缆(电线)

GB5023.4—8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安装用电线

GB5023.5—8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屏蔽电线

GB8903—88电梯用钢丝绳

GB9978—88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JB2455—85低压接触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曳引驱动电梯tractiondrivelift

提升钢丝绳靠曳引轮槽的摩擦力驱动的电梯。

3.2强制驱动电梯(包括卷筒驱动)positivedrivelift

用链或钢丝绳悬吊的非摩擦方式驱动的电梯。

3.3非商用汽车电梯non-commercialvehiclelift

其轿厢适于运载私人汽车的电梯。

3.4滑轮间pulleyroom

不装设曳引机而装设滑轮,也可装设限速器和电气设备的房间。

3.5轿厢有效面积availablecararea

地板以上1.0m高度处的轿厢截面面积,乘客电梯扶手和载货电梯防护板所占的面积忽略不计。

3.6再平层re-levelling

轿厢停住后,允许在装载或卸载期间进行校正轿厢停止位置的一种操作,必要时可使轿厢连续运动(自动或点动)。

3.7提升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minimumbreakingloadofaliftingrope

单根提升钢丝绳的截面面积(mm2)乘以抗拉强度(MPa)再乘以与钢丝绳结构型式有关的系数所得的载荷值。

按规定方法在一根钢丝绳上做破断试验获得的有效破断载荷,应至少等于最小破断载荷。

3.8安全绳safetyrope

连接在轿厢和对重上的辅助钢丝绳,在悬挂装置断裂情况下,该绳使安全钳装置动作。

3.9使用者user

利用电梯为其服务的人。

222

3.10乘客passenger

电梯运载的人。

3.11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authorizedandinstructeduser

经设备负责人批准并且受过电梯使用训练的人员。

在没有其它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电梯负责人已将电梯使用说明书交给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并且满足下述两个条件之一时,允许他们使用电梯:

a)只有经批准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持有的钥匙,插入装于轿厢内或轿厢外的锁内,电梯才能开动;

b)电梯装于禁止公众进入的地方,当不上锁时,由电梯负责人派一人或多人进行看管。

3.12检修门inspectiondoor

设置在井道壁上,通往底坑或滑轮间的供检修人员使用的门。

3.13检修活板门inspectiontrap

设置在井道顶部作检修用的向外开启的门。

3.14井道安全门emergencydoortothewell

当相邻两层地坎之间距离超过11m时,在其间井道壁上开设的通往井道供援救乘客用的门。

3.15轿厢安全门emergencydoortothecar

在同一井道内,相邻轿厢轿壁上开设的援救乘客用的门。

4符号与缩写

4.1单位

采用国际单位制(S1)。

4.2符号(见表1)

表1

名称

符号

单位

额定速度

空载轿厢质量、部分随动电缆的质量及悬挂于轿厢上补偿装置质量的总和

额定载重量

曳引轮两边曳引绳中较大静拉力与较小静拉力之比

与加速度、减速度和特殊安装情况有关的系数

自由落体的标准加速度

轿厢的制动减速度

由于磨损导至曳引轮槽断面变化的影响系数

自然对数的底

曳引绳在曳引轮槽中的当量摩擦系数

曳引绳与曳引轮槽之间的摩擦系数

曳引绳在曳引轮上的包角

曳引轮上的带切口的绳槽或半圆绳槽的切角

曳引轮V型槽的夹角

曳引绳直径

曳引轮直径

曳引绳根数

曳引绳在曳引轮槽中的比压

轿厢以额定载重量停靠在最低层站时,在曳引轮水平面上轿厢一侧曳引绳的静拉力

对应于轿厢额定速度的曳引绳速度

安全钳装置动作时导轨的弯曲应力

导轨截面积

弯曲系数

细长比

导轨支架间的最大距离

回转半径

距离1m处的辐射强度

在距离等于被测门进口对角线1/2处测得的辐射强度

辐射测量仪器的吸收系数

辐射测量换算系数

被试门进口最小尺寸与最大尺寸之比

被试门进口对角线长度

被试门部件的宽度

被试门的净通过宽度

被试门的门扇数

总容许质量

限速器的动作速度

一个安全钳钳体吸收的能量

自由降落距离

完全压缩缓冲器所须的质量

缓冲器总压缩量

v

P

Q

T1/T1

C1

gn

a

C2

e

f

μ

α

β

γ

d

D

n

p

T

Vc

αk

A

ω

λ

lk

i

W1

W2

a

F

L

Z

l

E

nv

(P+Q)1

V1

K,K1,K2

h

Cr

F1

m/s

kg

kg

1)

1)

m/S2

m/S2

1)

1)

1)

1)

rad

rad

rad

mm

mm

1)

MPa

N

m/s

MPa

mm2

1)

1)

mm

mm

W/cm2

W/cra2

1)

1)

m

m

m

1)

kg

m/s

j

m

kg

m

1)无测量单位。

4.3缩写

F型门:

满足附录F(标准的附录)中F2规定的全部耐火标准的门。

S型门:

仅满足F2规定的坚固性等级的门。

5电梯井道

5.1总则

5.1.1本章的各项要求,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电梯轿厢的井道。

5.1.2电梯对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观光电梯可除外)。

5.2井道的封闭

5.2.1每一电梯井道均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

电梯井道只允许有下述开口;

a)层门开口;

b)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火灾情况下,排除气体与烟雾的排气孔;

d)通风孔;

e)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之间的永久性开口。

特殊情况,在不要求井道起防止火灾漫延以保护建筑物的地方,允许:

a)除入口面外,限定其它各面墙的高度为2.5m,以超越通常人们可能接触到的高度;

b)井道入口面,从距层站地面2.5m高度以上,可使用网格或穿孔板。

(如轿厢门有机械锁,可不采用本条规定的保护措施)(见5.4.3.2.2)。

网格或穿孔的尺寸,无论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测量,均不得大于75mm。

5.2.2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及检修活板门

5.2.2.1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除由于使用者的安全原因或维修的需要外,一般不准设置。

5.2.2.1.1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4m,宽度不得小于0.6m。

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8m,宽度不得小于0.35m。

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0.5m,宽度不得大于0.5m。

5.2.2.1.2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以确保相邻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11m。

在同一井道内两相邻轿厢都装有符合8.12.4要求的轿厢安全门的情况下,则不需执行本条要求。

5.2.2.2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及检修活板门均不得朝井道里开启。

5.2.2.2.1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及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检修门与井道安全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在不需要钥匙的情况下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5.2.2.2.2只有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状态时,电梯才能运行。

为此,应采用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

检修操作期间,允许电梯在检修活板门开启情况下运行。

为此,允许在检修活板门打开时才能触及到的某一器件不间断的动作,以短接该活板门的电气安全装置。

5.2.2.3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均应是无孔的,并且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

5.2.3井道的通风

井道应适当通风,除为电梯服务的房间外井道不得用于其它房间的通风。

在井道顶部应设置通风孔,其面积不得小于井道水平断面面积的1%。

通风孔可直接通向室外,或经机房或滑轮间通向室外。

5.3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井道结构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

由电梯驱动主机施加的;安全钳装置动作瞬间或轿厢载荷偏离中心由导轨施加的;由缓冲器动作产生的或由补偿绳防跳装置施加的。

关于安全钳装置动作或缓冲器动作时作用力的计算见本章注释。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应:

a)用坚固、非易燃材料制造,而这种材料本身不容易产生灰尘;

b)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对于无轿门电梯,当300N的力垂直作用在面对轿厢进口的井道壁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的分布于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

1)无永久变形;

2)弹性变形不大于10mm。

5.4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5.4.1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的要求,适用于井道的整个高度。

有关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电梯井道内表面之间的间距要求(见11章)。

5.4.2由层门和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组成的组合体,应在轿厢整个入口宽度上形成一个无孔表面,门的动作间隙除外。

5.4.3关于有轿门电梯:

5.4.3.1每个层门地坎下面,在不小于开锁区的1/2加50mm的整个垂直距离内,井道壁应遵守下面5.4.4a和5.4.4b的要求。

同时还应:

a)与下一个层门的门楣连接,或

b)采用坚硬光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6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小于20mm。

5.4.3.2井道内表面与轿厢地坎或轿厢门框架或轿厢门(对滑动门指门的最外边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0.15m。

目的是防止:

a)人跌入井道;

b)在电梯正常运行期间,将人夹进轿厢门和井道内表面中间的空隙中(应检查0.15m这个尺寸值,特别是在互联的折叠式门的情况下)。

5.4.3.2.1下列情况允许水平距离为0.2m:

a)在井道内表面局部一段垂直距离不大于0.5m的范围内,或

b)带有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和非商业用汽车电梯。

5.4.3.2.2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住的门且只能在层门的开锁区内打开,则不需遵守5.4.3.2的规定。

除7.7.2.2的规定情况外,电梯运行应根据相应的轿门锁闭情况自动的进行,这种锁闭应用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验证。

5.4.4关于无轿门电梯:

a)由层门和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组成的组合体应构成一个连续的垂直表面,由光滑坚硬的材料如金属薄板、硬贴面或摩擦阻力与其相当的材料构成。

禁止使用玻璃或泥灰粉饰。

此外,这个组合体在整个轿厢进口的两边至少各宽出25mm。

b)任何凸出物不得大于5mm,大于2mm的凸出物应倒角,使其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小于75°。

c)层门上装有凹进去的手柄时,在井道一侧凹孔的深度不得大于30mm,宽度不得大于40mm,凹孔的上下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60°,最好是75°。

手柄或拉杆的布置应减少钩住的危险并应防止手指在后面被卡住或挤夹。

5.5位于轿厢或对重下面的空间的防护

5.5.1电梯井道最好不设置在人们能到达的空间上面。

5.5.2如果轿厢或对重之下确有人们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井道底坑的底面最小应按5000N/m2的载荷设计。

并且:

a)将对重缓冲器安装在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或

b)对重上装设安全钳装置

5.6装有多台电梯的轿厢和对重的井道

5.6.1在井道的下部,在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或对重)之间,应设置隔障。

这种隔障应至少从轿厢或对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底坑地面以上2.5m的高度。

5.6.2如果轿厢顶部边缘与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或对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3m,5.6.1所要求的隔障应延长贯穿整个井道的高度,并应超过其有效宽度。

有效宽度应不小于被防护的运动部件(或其部分)的宽度加上每边各o.1m后的宽度。

5.7顶部空间与底坑

5.7.1曳引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见图1)

图1曳引驱动电梯顶部间距

*粗线表示按5.7.1.3的规定做最优选取时,可能的最小净空尺寸。

**对于带有防跳装置补偿轮的电梯,按5.7.1.4计算可能获得的数值范围。

这种装置仅要求用于速度大于3.5m/s的电梯,但也不禁止用于较低速度的电梯。

这些数值取决于防跳装置的设计和电梯的行程。

5.7.1.1当对重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a)轿厢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注:

0.035v2表示对应于115%额定速度时的重力制动距离的一半。

即0.0337v2,圆整为0.035v2。

b)符合8.13.1b)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C不包括5.7.1.ic)述及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顶投影部分的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面的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0+0.035v2(m)。

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距离[不包括下面2]述及的],应不小于0.3+0.035v2(m)。

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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