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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安全生产b证考试复习资料
2014年6月江苏省安全生产B证考试复习资料
2014年6月江苏省安全生产B证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1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⑴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⑵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⑶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⑷管理的目的。
2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3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
4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5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6我国自2002年开始实行安全生产周转变为安全生产月活动。
7安全生产有三大基本措施:
一是安全技术措施;二是安全教育措施;三是安全管理措施。
8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9“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10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11十一五规划建设提出将安全生产方针丰富拓展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2国家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3全员安全生产考试培训原则:
每年至少一次的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等。
14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15四不放过原则:
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
这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
16五大高危行业:
矿山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7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正式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9包括建筑业在内的五大高危企业每年死亡约12000人,占死亡人数的80%,建筑施工居第二位。
20美国企业安全第一理念“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二”“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21安全生产是指:
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环境保护;目的:
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延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22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这两个概念一般情况下是通用的。
安全生产包含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涵盖了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的内容。
23建筑施工施工现场安生产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的基础。
24在五同时工作中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五个环节,而且有发权和否定权。
25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
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26建筑安全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27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1.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文法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2.江苏省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城市除南京外,还有苏州、无锡、徐州。
3.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就是国际条约的一种)
4.法律规范分为:
●强制性规范:
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
●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5.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笔总称。
6.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
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
7.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庆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8.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
看一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
9.责任认定原则:
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
10.责任自负原则:
凡实施了走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11.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
1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13.行政责任: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
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是违反行政的规定而受到和行政处分。
14.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15.协议免责:
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的免责。
这种免责权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16.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拥有法定的处罚主体资格,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17.违法行为在2年内末被追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8.警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
19.暂扣许可证是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对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行政拘留中能由公安机关实施,拘岛留由严格的期限限制,即1日以上,15日以下。
20.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1)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2)普通程序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3)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建议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对立、完整的行政处罚成型,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4)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应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对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
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1.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
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
22.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3.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有: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律责任等
24.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2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标准一质量。
27.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机制。
28.《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于意见的通知》提出13项规定。
2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收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
31.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33.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4.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35.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3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惟上50万元以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9.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建议暂扣权:
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赖以的。
40.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41.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
(一)
(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以上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4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管理
1.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次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为13项。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特点的当时的形势提出了12项条件。
3.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核心内容为安全生产条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目的: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5.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于五大高危企业。
6.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前必须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并在3年有效期满即将来临之际提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
8.对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工程项目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9.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10.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
●人为性
●前置性
●充分性。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一定发生事故。
●约束性
●动态性
●可控性
●均衡性
11.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评价方式共有3种: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
12.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方法主要有:
●逐项评价、综合确定
●逐项分解、全面涵盖
●定性评价、定量评分。
13.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等级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等级五个等级的定性评价
1)Ⅰ级:
评定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
≥110分以上
2)Ⅱ级:
评定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完善。
≥90分以上
3)Ⅲ级:
评定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90分
4)Ⅳ级:
评定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80分
5)Ⅴ级:
评定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
<60分
14.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的五项权利是:
(1)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2)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
(4)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5)接受劳动保护培训
服从生产指挥,遵守劳动纪律是五项义务之一
15.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者上述请扩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者状态成为危险源。
16.事故的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
17.可以采用危险源提示表的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
18.隐患是指潜藏着的祸患。
隐患就是事故,已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理念。
19.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20.伤亡事故的特性:
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可预防性。
一般事故死亡<3人;重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较大事故死亡<10人;重伤<50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
重大事故死亡<30人;重伤<100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特大事故死亡>30人;重伤>100人;
21.建筑业最常发生发生的五大伤害: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含起重伤害)、触电。
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的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起重伤害是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
22.触电后1分种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开始抢救,很少有救活的可能。
2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24.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工程特点、环境特征、和危险等级制定。
25.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工程项目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是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26.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分为接报、设点、报到、救援、撤点、总结。
第四章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层次所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如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权限、监督方式、调节机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2.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和审核就是外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管理的形式。
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的正常运转。
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是包括施工现场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4.安全生产管理的五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度。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7.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是对物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也应对人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8.等级事故的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按照等级事故报告和调查有如下规定: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给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0.安全费用提取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
各项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⑴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5%⑵房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2.0%⑶市政共用工程,治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11.措施费包含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1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13.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14.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且按照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
工程项目负责人:
取得小型项目管理师或者二级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16.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17.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好,每年要参加一定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8.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1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实行考核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
20.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国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血金的发放。
第五章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1.建筑施工危险等级分为Ⅰ、Ⅱ、Ⅲ级。
危险等级为Ⅰ级,对应的事故后果很严重,危险等级系数为1.10;危险等级为Ⅱ级,对应的事故后果为严重,危险等级系数为1.05;危险等级为Ⅲ级,对应的事故后果为不严重,危险等级系数为1.00;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4.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不分下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5.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起重,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6.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8.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当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11.使用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2.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