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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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服务指南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服务指南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规定办理。

一、注册条件

1、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

2、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考核认定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注册材料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如果是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

3、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4、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5、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有效人事档案证明(即个人档案存放在省注协认可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并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7、一寸免冠近照三张(包括材料上粘贴的);

8、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在会计行业管

理网录入申请资料;

2、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向所在设区市注协(财政局会计科)提交注册材料,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录入意见;

3、设区市注协(财政局会计科)接到注册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以及注册材料报省注协;

4、省注协在三十日内对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注册条件人员的名单在江西省注协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提交注册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下文准予注册并报财政部备案;

5、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省注协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省注协每月受理一次注册申请。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规定办理。

一、检查对象

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参加年度任职资格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4、是否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5、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6、是否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7、应该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检查时间为每年1至3月。

六、检查期间不办理转所转会。

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规定办理。

一、转所条件

1、与转出事务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已经失效并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或经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完成财务、业务交接;

3、注册会计师为转出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已办理股份转让(退伙)、工商变更、注册会计师股东(合伙人)网上变更报备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转所:

1、注册会计师转所或者新注册之日起不满十二个月的(事务所因故终止的除外)。

2、成为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不满两周年的。

3、最近三周年内已经办理过两次转所手续的。

4、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5、事务所清算期间,需配合清算工作的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或者股东(合伙人)代表。

三、转所材料

1、注册会计师本人的转所申请;

2、注册会计师与转入事务所签定的聘任合同书;

3、由转出事务所和转入事务所分别盖章并签署同意转所意见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4、转出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鉴定(写明财务、业务交接清楚,无遗留问题);

5、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挂编合同或退休证复印件;

7、担任转出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交股东会(合伙人)决议、股份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股东、合伙人名单复印件;

8、省内转所材料一式三份,省外转所材料一式四份, 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办理程序

1、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填写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转所需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操作转所申请。

2、转出事务所同意其转所的,由转出事务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同意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转出事务所不同意其转所的,应在“转所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如实说明理由。

同意注册会计师转所的,事务所需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确认转出。

转出注册会计师为转出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需办理股份转让(退股)、工商变更手续,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进行书面备案,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还应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进行股东情况变更报备。

3、转入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同意转入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后,连同转所资料上报。

注册会计师转所向所在地的设区市注协递交转所材料,并由所在地的设区市注协进行初审后报省注协。

4、省注协在接到注册会计师转所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转所条件的为其办理转所手续,并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登记变更事项。

对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确认转所。

5、跨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转出所所在的省级协会办理转出手续后,再到转入所所在的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6、注册会计师在转入所签署同意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跨省转所的,在转出地省级协会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超过规定期限,所签署的同意意见失效。

五、省注协在工作日随时办理转所转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资格申请、转会及年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会协[2009]51号)规定办理。

一、非执业会员申请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1、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2、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3、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二)申请材料

1、由申请人填写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考核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5、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包括材料上粘贴的);

6、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三)申请程序

1、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注协(市财政局会计科);

2、市注协接到本人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报省注协;

3、省注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省注协将批准为非执业会员的人员信息录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人员汇总表上报中注协复核;

5、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

6、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省注协将统一发放会员证至申请人所在地市注协(市财政局会计科),由申请人到所在地市注协(市财政局会计科)领取会员证;

7、非执业会员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

二、非执业会员转会

(一)转会条件

申请人跨省调动工作,且已履行了会员义务,可办理转会。

(二)转会材料

1、转会申请报告;

2、由申请人填写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

3、批准申请人为非执业会员的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6、缴纳会费票据及复印件;

7、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三)转会程序

1、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将转会材料交调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注协(财政局会计科);

2、转会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注协(财政局会计科)接到转会材料后进行初审并报省注协;

3、省注协对材料审核后办理转会手续。

(四)转会办理时间

省注协在工作日随时办理转会。

三、非执业会员年检

(一)年检对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1、会费缴纳情况;

2、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3、其他需要年检的内容。

(三)年检地点

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到所在地的设区市注协(财政局会计科)办理年检手续。

(四)年检时间

非执业会员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为6月1日至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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