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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

附件1:

“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

竞赛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09年新增)、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辽宁省学生联合会联合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是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竞赛宗旨:

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竞赛目的:

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竞赛基本方式: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

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推介和转让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省级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组委会)和省级竞赛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竞赛设立省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省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位主管领导作为省组委会成员。

省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省组委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章程;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

4.议决其它应由省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省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省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省组委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主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竞赛设立省评委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下设若干专业组。

省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组长若干名,评委若干名。

省评委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省评委会职责如下:

1.在《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由省评委会副主任1名、评委3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各1名代表、省组委会中抽签产生的2名代表组成。

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1名省评委会副主任担任。

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省组委会秘书处从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其所属学校进行质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省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

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

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

省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省组委会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1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享有2件作品直接进入省级决赛的权利。

发起高校的数量可根据省级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五条各市团委、教育局、科技局、科协、学联联合设立市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提倡各市、各高校举办与竞赛接轨的届次化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凡在省级决赛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以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七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省级决赛当年7月1日前2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

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2人;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者作者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或确定为)集体作品。

申报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增加作品自查环节,申报学校签订承诺书,承诺作品符合挑战杯申报作品的要求,接受省组委会抽查。

一旦发现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作品,将取消其参赛资格,该学校不得补报作品。

经核实有舞弊、抄袭、作假等情形的作品,从该参赛学校总分中扣除相当于三等奖分值的双倍分数,同时取消该学校参评集体奖项的资格。

本校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若在决赛当年7月1日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按硕士生学历申报作品,若通过,则按博士生学历申报作品。

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的学校,按照前两年为硕士、后续为博士学历申报作品。

医学等本硕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及后续分别对应本、硕、博申报。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的成果及历届“挑战杯”竞赛获奖的作品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八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

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

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第十九条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参赛作品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限,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1件。

参赛作品须经过省级组委会资格及形式审查,方可进入省级评审程序。

每所全国竞赛发起高校可直接报送3件作品(与经省组委会报送作品数总和不超过6件)参加全国竞赛。

第四章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二条省评委会推荐通过预审的部分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

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三条省组委会将在竞赛的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在条件成熟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省组委会在决赛成绩公布后,举办成果转让活动。

科技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省组委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

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

省组委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六条省评委会对各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复审,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依据类别分别进行评审。

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复审的作品总数的3%、8%、24%和65%。

原则上,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正比例。

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须经过终审答辩环节产生。

第二十七条参加省级竞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省组委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团体总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

设“挑战杯”1座、“优胜杯”若干,授予团体总分体前几名的学校。

第二十九条各等奖项计分与排序方法如下:

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省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5分。

如遇总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作品的个数多少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三十条竞赛按参加省级预审的高校数量的40%左右设立优秀组织奖,同时视情况奖励部分工作出色的市级单位。

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省组委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

专项奖不计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参加省级竞赛的作品须向省组委会缴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经费的补充。

第三十三条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

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品选送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及其所在市所获优秀组织奖,通报省组委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取消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

省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欲承办下一届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

获得历届“挑战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

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省组委会名义寻求赞助。

第三十六条辽宁省学生联合会网站()为本届省级竞赛的官方网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省组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省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评审规则

本规则依据《“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制定。

省评委会依据本规则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一、省评委会的组成

1.省评委会由主办单位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自然科学领域的专家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组成;

2.省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下设若干专业组,各组设组长1名;

3.省评委会成员名单(正、副主任除外)在终审结束之前实行保密,在终审结束后可以公布;

4.省评委会在向省级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组委会)报告终审结果后解散。

二、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参赛作品分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的作者限本、专科生。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

2.评审过程中综合考虑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意义等方面因素。

3.省评委会评审工作分预审、复审和终审(答辩)三个环节。

参加预审作品的80%左右进入复审,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依据类别分别进行评审。

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复审的作品总数的3%、8%、24%和65%。

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特等奖和一等奖须经过终审答辩环节产生。

4.评审注意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学识水平和科研能力上的差异,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各等奖的获奖比例与其进入复审的比例基本一致。

5.涉及需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参赛作品,须按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严格把关。

6.评审实行保密制度。

在评审工作结束之前,任何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宣布、泄露评审情况和结果。

7.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评审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评审程序

1.各校参赛协调小组负责初评,省组委会秘书处负责对参赛作品进行前期资格及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品取消参赛资格。

省评委会负责省级竞赛预审、复审、终审(答辩)并提出获奖名单。

2.终审决赛期间,评委在省组委会安排的专门时间集体到展厅对作者提出问辩,并审看发明制作类作品的实物。

每个评委须向自己负责评审作品的作者至少询问一次。

3.评委可以对所评审的作品的资格提出质疑,并提出质疑理由、证据或线索。

受到评委质疑的作品,将提交省级竞赛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按程序评定其参赛资格。

4.省评委会主任应于终审开始前主持召开省评委会全体会议,听取省组委会对竞赛活动情况的通报。

本规则由省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资格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和《“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规则》制定。

市校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时须参照本《细则》执行。

资格评判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判定被质疑和投诉作品的资格是否有效。

一、关于资格审查

1.凡在举办省级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高等院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均可申报作品参赛。

2.参赛作品可分为个人申报作品和集体申报作品。

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成果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2人;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作者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或确定为)集体作品。

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名称外,还要注明1位学历最高的作者为集体项目的代表,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为本专科生作品、硕士研究生作品和博士研究生作品。

3.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仅限本专科学生。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

4.参赛作品涉及下述内容时,必须由申报人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5.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申报日前2年内完成的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及历届“挑战杯”竞赛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6.参赛作品须由2名(或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

7.每所学校最终选送参加全国竞赛的作品总数不超过6件,每人只限报1件作品,其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总数的1/2,研究生作品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1件。

集体项目按学历最高者划分。

8.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中可包含被采用的为党政领导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做的各类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咨询报告,同时附上原件及采用单位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和有关鉴定材料。

二、关于形式审查

1.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含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共三大类。

其中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两类:

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制作投入较小,对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参赛学生须在作品申报书封面相应作品类别中划“√”。

2.申报作品须经本校团委、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等部门签章确认后生效。

3.作品申报书中B1表(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中的作品分类栏须由作者按作品的学术方向或所涉及的主要学科领域据实填写;B3表(科技发明制作)中的作品分类栏须由作者按作品的发明点和创新点所在类别据实填写。

此栏如填写有误或填报不清,作品申报无效。

4.作品申报书中的B3表(科技发明制作)必须附有研究报告,并提供图表、曲线、试验数据、原理结构图、外观图或照片,也可附鉴定证书和应用证书。

5.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每篇论文在8000字以内,每份调查报告在15000字以内。

三、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省组委会秘书处。

附件4:

第十届“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

竞赛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参考题

  总体要求:

鼓励参赛同学认真学习理论,深入社会实际,用建设性的态度和改革发展的眼光,了解新情况,反映新问题,学习新经验,参加新实践,了解社会,亲近群众,典型调查,以小见大,独立思考,创新认识,拓展视野,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把握,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培养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和科学严谨的精神,锻炼运用科学理论来洞见、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对于参赛作品,论文类每篇在8000字以内,调查报告类每篇在15000字以内。

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做的各类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和咨询报告,已被采用者亦可申报参赛,同时附上原件和采用单位证明的复印件和鉴定材料等。

  本届组委会不接受没有列为竞赛学科的作品参赛。

哲学类

  1.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独立自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

  2.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典型调查

  3.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5.改革开放伟大历史作用的典型调查

  6.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调查

  7.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和经验的调查

  8.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建设的典型调查

  9.弘扬中华文化,培育时代精神的调查研究

  10.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相适应问题调查研究

  11.新形势下信仰问题研究

经济类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2.市场取向经济体制改革30年历程的典型调查

  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典型调查

  4.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途径和形式调查研究

  5.我国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一体化新格局进程的调查研究

  6.农村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调查研究

  7.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途径和模式典型调查

  8.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典型调查

  9.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查研究

  10.开发人力资源、提升人力资本问题的调查研究

  11.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开展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改革创新的典型调查

  12.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需求问题的调查研究

  13.货币、保险和期货市场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

  14.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和规范调查研究

  15.中国式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发展和完善调查研究

  16.民间投资问题研究

  17.各地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践调查研究

  18.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问题的调查研究

  19.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典型调查

  20.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典型调查

  21.垄断行业改革问题研究

  22.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的典型调查

  23.各类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调查

  24.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调查研究

  25.积极利用外资、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的调查

  26.资源节约型企业典型调查

  27.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的典型调查

  28.生态环境产业发展调查分析

  29.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典型调查

  30.名牌战略案例研究

  31.人民币国际化问题研究

法律类

  1.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实现机制研究

  2.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和法律保障研究

  3.宪法实践性研究

  4.物权法实施问题研究

  5.知识产权法问题研究

  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问题研究

  7.刑事法律问题调查研究

  8.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9.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调查研究

  10.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创新调查研究

  11.社会舆论监督的法律问题研究

  12.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13.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对策

  14.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调查研究

  15.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有关法律研究

  16.我国反垄断法的理论和实践

社会学类

  1.各地加强和完善社区建设的政策和实践调查研究

  2.各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举措和效果典型调查研究

  3.生活方式的改变与生活满意度的调查分析

  4.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分析

  5.社会信任问题调查研究

  6.社会融合问题的调查研究

  7.国家认同问题的调查研究

  8.我国当代社会结构变动的单项调查

  9.就业方式和就业观念变化的调查研究

  10.我国人口素质问题调查研究

  11.城镇老龄事业发展的调查研究

  12.社会安全感现状和原因调查分析

  13.社会转型中妇女地位变化调查研究

  14.当代社会变迁中消费文化兴起问题调查研究

  15.新的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调查研究

  16.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和组织建设的调查研究

  17.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体制和状况调查研究

  18.我国志愿者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影响调查研究

  19.新社会阶层的调查研究

  20.城市中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改革和创新典型调查

  2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典型调查

  22.大众传媒中表达的价值观对受众的影响调查

  23.时尚的社会心理学研究

  24.网络发展及其对青少年影响的调查

  25.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及其测评研究

  26.代际关系变化的调查研究

教育类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我国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2.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调查研究

  3.鼓励创新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4.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瓶颈问题的调查研究

  5.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新课题研究

  6.各地解决中小学应试教育现象的举措和实践调查研究

  7.各类高校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教育与培养的典型调查

  8.高等学校人文素质教育的调查研究

  9.当代大学生价值取向和心理素质的调查分析

  10.加强和改革中小学道德教育的典型调查

  11.各地解决城镇学龄前儿童教育问题调查研究

  12.在大中小学逐步开展和加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特色实践和典型经验调查研究

  13.各地对城市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享受同等教育的举措和实践调查研究

  14.中西部农村教育发展新矛盾新问题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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