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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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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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作业1

1.税收的特征是什么?

为什么税收有这些特征?

举例说明哪些地方体现了税收特征?

答:

(1)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

(2)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缺一不可。

无偿性是税收分配的核心特征,强制性和固定性是对无偿性的保证和约束。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税收所共有的,它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

税收的“三性”是不同社会制度税收的“共性”,它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标志。

区别一种财政收入是税还是非税,不在于它叫什么名称,而主要看它是否同时具有这“三性”,只要同时具有这“三性”,即便不叫税,实质上也是税。

(3)假设,我每月工资有3000元(实际上没有啊),那么:

我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不交就是违法,税务机关有权对我进行处罚,这就是税法的强制性。

我交税后,没有得到任何物质产品,这就是税法的无偿性。

我交的税金,是按照国家早已公布实施的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的,且这个标准在短期内不会更改,这就是税法的固定性。

2.什么叫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是征收管理工作中哪一部分的工作?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税收保全?

有关税收保全的规定有哪些?

答:

(1)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的征收、打击偷、逃、漏税行为的措施之一。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就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人有转移、隐匿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责令其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三、税务机关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

3.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是怎么划分的?

分析它们的作用和优缺点。

5、增值税为什么要使用专用发票?

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会怎样处理?

答:

(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得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流转税。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2)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

对象限于两种: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本案涉及的是第一种情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应纳税额为:

当期销项税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由销售方来缴纳的,因而进项税额是由购货方支付给销售方的。

这样若能把“前道工序缴纳的税款”虚开得大大的,就能把本企业本应依法缴纳的税款减得小小的,如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变成犯罪对象。

本罪对象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包括合法持有的、真的,也包括非法持有的、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存在前述二种情形。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所谓虚开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无中生有,即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填开货名、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等商品交易内容;二是以少报多,即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

本案主要涉及第一种情况,即无中生有。

具体的虚开行为包括四种,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主要是为他人虚开。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单位和个人都可构成本罪。

有的企业虽然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实际上是通过欺骗、隐瞒、贿赂等方法非法手段取得的,对其实施虚开发票行为的,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

本案应属个人构成犯罪情况。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一般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并非必须以此作为犯罪方面的要件。

只要主观上明知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而故意虚开的,即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是:

(1)刑法第20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计算分析题

1、分析:

该项规定属于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按收入全额征税.

计算:

应纳税额=8000*10%=800(元)

2、分析:

该项规定属于免征额,应扣除1000元的费用,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

计算:

应纳税额=(5000-1000)*15%=600(元)

3、分析:

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人民币结算),按免、抵、退的计算办法办理退税.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额=115*7*(17%-12%)=32.3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50*17%-(137.7-32.3)=-80万元

免抵退税额=115*7*13%=104.65万元

因为免抵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所以应退税额=80万元

4、分析:

购买基建工程物资不得抵扣

运费按18万元计算抵扣

销售农膜,采用低税率13%计算

应纳增值税税额=180*13%+230*17%-120*17%-75*17%-18*7%=28.09万元

税收基础作业2参考答案

1.我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确定的?

为什么这样确定?

你认为还有哪些项目应该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答:

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总原则是:

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转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o目前我国工业领域中的流转税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石化、化工、电力、冶金、汽车等几个工业部门(占50%),加之原流转税税率设计极不规范,税率档次多,税负相差悬殊,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以后,必然有一些高税率的产品税负下降,为了确保改革以后财政收入不减少,需要通过消费税、资源税拿回来。

2.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D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通过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调节收入水平,体现多收入多缴税的原则。

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

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等。

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抑制其消费。

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对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并实行较高税率,一是因为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需要限制无度消费;二是中间环节利润大,征收的是"倒爷"费;三是污染城市环境;四是国际惯例亦是如此。

按照上述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并不很多,大体上可归为五类:

第一类:

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

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

第五类:

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

例如,从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就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税目。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

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二是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亦视同销售,将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主要是考虑了以下7个方面:

一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水平;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三是国家财政的需要;四是我国资源供给和消费需求状况;五是我国人民的消费构成和心理承受能力;六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七是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对推行规范化增值税的需要。

根据上述7个方面,我国选择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大体可分为五种类型: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通过对这类消费品征税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小汽车、摩托车。

通过对这两类消费品征税,体现对高消费者的高消费支出的一种调节,以正确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引导消费方向。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通过对汽油、柴油的征税,体现国家对消费这类稀缺资源产品的政策,节制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节约能源。

(5)经增值税调节和上述产品外,对仍有较大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国家从这两类消费比较普遍的产品中取得一部分财政积累。

2、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征税对象有什么不同?

为什么这样设计?

答: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

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

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

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

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

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

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

(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

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通知规定:

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

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

娱乐业、饮食

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

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

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

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

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

《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

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

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

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

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

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3.营业税税率共分几档?

为什么这样设计?

答:

一、交通运输业3%陆路运输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航空运输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管道运输、搬运装卸、水路运输、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二、建筑业3%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5%金融业务包括借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借款包括自有资金借款和转贷,典当业的抵押借款业务,按自有资金借款征税,人民银行的借款业务,不征税,保险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3%包括邮政、电信

邮政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电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3%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文化业包括演出、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体育业包括举办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活动提供场所,

六、游乐业5%-20%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壁球、网球等项目,

经营打靶、游艺机、跑马、狩猎(包括垂钓)、游艇、赛车(专供儿童游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桌球、保龄球、其他游艺项目。

七、服务业,包括组织旅游,提供场所等,5%。

八、租赁业,5%。

九、销售不动产,5%。

4、什么是完税价格?

关税中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答:

完税价格的定义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

完税价格是计算关税的基础,完税价格分为两种: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定义: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即货物的CIF价)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2.进口关税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即CIF)×进口从价关税税率

常用的几种价格的换算:

CIF=FOB+运费+保险费

CIF=(FOB+运费)/(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CIF=CFR/(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定义: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公式一: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公式二: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说明:

上述公式一只是说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和“出口关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实际计算中并无多大用处。

实际计算中常用公式二。

(3)应征出口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如果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会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但应当扣除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方法,即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第3种方法和第4种方法的适用次序。

定义:

海关从价征税时据以计算进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的价格。

中国的完税价格,根据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需由海关审定,计价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进口货物以该货物运抵中国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由该货物在起运地正常批发价格,加上运抵中国以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

陆路进口所有费用应计算到该货物运抵中国国境为止。

②如果海关不能确定批发价格,应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费、储存费、营业税为完税价格。

如果输入地点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也未能确定,或有其他情况,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③租赁、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④运往国外修理的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口的,以正常修理费和工料费作为完税价格;运往国外加工的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口的,以该加工货物进口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口货物在进口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⑤出口货物以该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

陆路出口的货物,以该货运离国境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

进出口公司以银行帐单或者明细单、发票上所列的价格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租金、修理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二、计算分析题

1、分析:

①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②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③对培训费和资料费按文体业的适用税率全额征税;

④外派专家取得的咨询费,免征营业税.

计算:

应纳营业税=600*5%+(150000+10000)*3=30+4800=4830(元)

2、分析:

转让出售的减免税货物需要补税时,应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时间(月)

应纳税款=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税率

监管年限*12

计算:

应纳税款=800*〔(1-34)/(5*12)〕*20%=69.33(万元)

3、分析:

属兼营行为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65200*3%+3800*5%=2146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33450/(1+17%)-200000*17%=2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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