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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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指引

广州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专项

审查要点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广州市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设计审查,依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2015版)的技术内容,以及《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专项审查要点。

1.0.2本要点适用于广州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各阶段审查。

1.0.3审查依据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

《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

《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

《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2015版)

其他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

1.0.4本要点中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条文,应在相关专业分别审查后确定该条文得分值或是否满足要求。

1.0.5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除应遵守本要点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政策标准执行要点

2.1.1广州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居住建筑中面积小于300m2的配套公建(如卫生站、居委会等),可与居住部分合并在一起,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广州住区内的配套商业建筑单体面积小于3000m2,或区域内配套商业建筑群面积小于5000㎡的,可整体按照居住建筑进行绿色建筑设计,不单独对商业建筑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2.1.2广州市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已经发布实施专项评价标准的,应在设计及评价中采用该建筑类型的评价标准。

未发布实施专项评价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根据《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以下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2旧城改造项目;

3海珠生态城、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4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地上建筑面积占比50%以上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上述范围内公共建筑单栋建筑面积小于3000m2且地块内所有同类建筑的总面积不超过5000㎡的,可不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2.1.3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采取合理的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优化室外绿化、可渗透地面设计,满足《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要求。

2.1.4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含混合功能建筑中的居住部分)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幼儿园、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如空气源热泵等。

2.1.5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6个月内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可向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申报(不收取费用),二星级可向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申报,三星级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或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申报。

2.2技术措施设计要点

2.2.1广州地处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设计应弘扬岭南传统建筑特色,强调建筑与环境相融合,建筑造型简洁明快,重点应做好自然通风、遮阳与围护结构隔热。

2.2.2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

1一般要求

1)建筑屋面、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与热惰性指标应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隔热性能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要求。

2)计算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时,填充墙和梁柱、剪力墙构造的计算厚度统一按填充墙厚度取值,进行隔热验算时,填充墙和梁柱、剪力墙构造的计算厚度可按其实际厚度取值。

3)广州地区优先推广应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建筑物外墙宜采用浅色饰面,以减少外墙太阳辐射吸收热,改善墙体隔热性能。

4)当屋面和外墙无法满足现行标准中的有关节能与隔热规定时,须采用墙体保温技术以弥补热工性能不足。

外墙保温构造应严格《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在施工图纸上应标明外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禁止使用水泥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膨胀珍珠岩类复合保温浆料。

当外墙采用内保温时,保温材料应采用无毒、无污染、防火的无机保温材料;不得采用胶粉聚苯颗粒、聚苯板、挤塑板等有机保温材料。

2保温砂浆

1)外墙采用保温砂浆隔热保温时,宜采用内保温,并与建筑装修一次到位相结合。

内保温构造中保温砂浆厚度不宜超过30mm,最多不应超过40mm;当必须采用外保温构造时,外墙外侧保温砂浆厚度不应超过30mm。

保温砂浆导热系数λ的设计值不应小于0.075W/(m•K),导热系数和蓄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取1.10。

2)保温砂浆构造应当严格按照《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261-2011)、《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无机保温砂浆内保温墙体构造》(粤07J/118)进行设计、施工。

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材料和系统并制定防止保温层材料开裂、坠落的外保温系统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技术要点,且应有外保温系统质量保证和维修的书面承诺。

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标明保温构造的构造大样图及施工说明,在办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时提交。

(3)新建住宅或毛坯房装修时,严禁电线在内保温材料内敷设,当必须穿越时,应穿金属管保护。

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在外墙内保温的墙面预留插销(或开关、接线盒)电气管线、穿墙管等附墙部件,预埋住户墙面挂物锚固件,绘制构造详图,并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中告知预留埋件的设置情况。

3浅色外饰面或建筑反射隔热外饰面

1)当外墙或屋面选用浅色外饰面或建筑反射隔热外饰面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表面灰尘对外饰面热反射性能的不利影响。

节能设计计算时,建筑反射隔热饰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取值应采用污染修正系数进行修正,污染修正后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的设计值不应低于0.30。

2)对外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选取应适当,不宜过低。

3)当按规定性指标进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时,计算屋顶和外墙总热阻应附加所采用的浅色外饰面或反射隔热外饰面的当量热阻附加值,依据考虑污染修正后的外饰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0.17条规定确定当量热阻附加值取值。

4)当居住建筑节能设计采用“对比评定法”进行综合评价时,应采用污染修正后的反射隔热外饰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计算空调年耗电指数或空调年耗电指标,此时屋顶或外墙的总热阻不再附加因采用反射隔热外饰面而产生的当量热阻附加值。

2.2.3外遮阳

1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南偏东30°至北偏东45°范围、南偏西30°至北偏西45°范围)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2广州地区优先推广采用活动式外遮阳、中空玻璃内置百叶遮阳或固定式遮阳。

当采用节能综合评价方法进行节能设计时,活动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取平均值进行计算。

3外遮阳装置及其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

4对设计有外遮阳设施的建筑,应在节能说明专篇中注明该措施。

建筑施工图中应给出遮阳的大样。

5居住区夏季户外活动场地应采用乔木类绿化遮阳方式,庇护性景观亭、廊或固定式棚、架、膜结构等的构筑物遮阳方式,或绿化和构筑物结合的遮阳方式,广场遮阳覆盖率不低于25%;游憩场和停车场不低于30%;人行道不低于50%。

2.2.4建筑隔声

1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要求。

2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其中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的窗不小于30dB,其他窗不小于25dB。

3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可通过铺设木地板、地毯、橡胶地板等地面材料地面、敷设隔音垫、隔音砂浆替代普通砂浆、隔声吊顶等措施提高楼板隔声性能。

2.2.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鼓励广州地区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居住或公共建筑,采用符合《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1-2013中能效等级为2级及以上的空气源热泵提供生活热水。

2设计单位应对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应用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广州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2.2.6计量与监测

1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安装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应与广州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上传相关监测数据。

2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设计与安装应满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的技术要求(具体要求可参考《广州市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设计导则》)。

分项计量装置的电能表的精确度等级应不低于1.0级,普通电能表应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单相)有功功率和有功功率或电流的功能,多功能电能表应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能、最大需量、总谐波含量功能。

并具有数据远传功能,至少应具有RS-485标准串行电气接口,采用MODBUS标准开放协议或符合《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645-1997中的有关规定。

3能耗数据上传至广州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可采用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网络宜使用公用通信网。

如采用无线通信方式,建筑物本地监测中心或通信网关应设置移动通信模块接入公共移动网。

4对采用集中供冷的民用建筑逐步推行按照用冷量收费制度,末端独立用户应当安设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费。

设计单位应当选用具有温度设定以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

2.2.7自然通风

1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物设置尽量迎着城市夏季的主导风向。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其设计方案应进行气流模拟设计,根据模拟结果优化方案以有利于自然通风。

2建筑单体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建筑门窗洞口位置宜有利于组织穿堂风,并尽量避免采用单侧通风,窗口设计应使进风气流深入房间。

3建筑应尽可能增大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加强自然通风效果。

居住建筑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公共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宜小于外窗面积的30%,其中中小学教学楼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40%。

建筑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4居住区的夏季主导风迎风面积比应小于等于0.70,居住区规划时,将住宅建筑净密度大的组团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当夏季主导风向上的建筑物的迎风面宽度超过80m时,该建筑底层的通风架空率不应小于10%。

5居住小区不应建设有影响通风的围墙。

2.2.8其他

1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型器具。

2绿色建筑应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3绿色建筑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宜优先采用雨水、市政再生水,有条件的项目可考虑采用中水等非传统水源。

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4绿色建筑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材,推广使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开发利用本地建材资源。

5鼓励绿色建筑按照建筑工业化模式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广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一次性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或者菜单式装修。

6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和地下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立体绿化,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

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

7鼓励采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建筑节能效益和节水效益。

鼓励绿色建筑设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记录。

3环评阶段审查要点

3.0.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对应条文:

4.1.1,条文性质:

控制项

审查资料:

1)环评报告书(表)

2)场地原始地形图

审查要点:

1)执行上层规划对场地的要求。

在设计中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的改变,避免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环。

2)如果对自然水系进行了改造,要对改造的必要性、措施与结果进行评估,在工程结束后进行生态复原。

3.0.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对应条文:

4.1.2,条文性质:

控制项

审查资料:

1)环评报告书(表)

2)场地原始地形图

3)规划设计图纸

4)潜在污染源的专项检测报告、地勘报告

审查要点:

1)执行上层规划对场地的要求。

如果存在洪涝灾害或泥石流的威胁,应当采取合理的工程措施。

2)对项目周边的危险源应进行环境评估,必要时应进行专门的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3)对于场地选址内确实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了措施避让,建设方应委托相关资质机构再次检测并出具书面报告,确保满足条文要求。

3.0.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对应条文:

4.1.3,条文性质:

控制项

审查资料:

1)环评报告书(表)

2)规划设计图纸

3)潜在污染源的专项检测报告、建筑平面图

审查要点:

1)查看环评报告书(表)中的相关内容,确定场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如下污染源:

易产生噪声的学校和运动场地,易产生烟、气、尘、声的饮食店、修理铺、锅炉房和垃圾运转站等。

2)根据环境评估报告中推荐的污染源隔离方法,在设计文件中合理选用相应措施。

3)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污染源,应会同环境监测机构协商相应的隔离方法和措施。

3.0.4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对应条文:

4.2.5,条文性质:

评分项

审查资料:

环评报告(内含噪声监测和分析数据,以及对远期道路规划实施后的交通噪声的预测分析),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噪声监测和分析报告。

审查要点:

当居住和公共建筑环境噪声测试值达到2类或以上标准,得4分,3类及以下时不得分。

3.0.5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

对应条文:

4.2.12,条文性质:

评分项

审查资料:

1)环评报告、场地地形图

2)总平面设计图

审查要点:

1)建设项目应对场地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水体和植被,特别是大型乔木。

重点关注:

高差较大的场地,没有进行过度的地形改造;本来较为平整的场地没有进行了过度的堆土设计。

鼓励利用凹地做地下室或下沉庭院,利用高差为地下空间提供采光通风,利用高差形成不同高度的入口空间,利用高差形成景观微地形,借助地形组织场地排水等措施。

2)在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时,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采取生态复原措施,减少对原场地环境的改变和破坏。

3)表层土含有丰富的有机质、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适合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长,场地表层土的保护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资源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法之一。

4)若申报项目是净地交付,即已完成土地的一级开发成为熟地,则此条不参评。

4详规阶段审查要点

4.0.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对应条文:

4.1.1,条文性质:

控制项

审查资料:

1)环评报告书(表)

2)场地原始地形图

3)规划设计图纸

审查要点:

1)执行上层规划对场地的要求。

在设计中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的改变,避免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环。

2)如果对自然水系进行了改造,要对改造的必要性、措施与结果进行评估,在工程结束后进行生态复原。

4.0.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对应条文:

4.1.2,条文性质:

控制项

审查资料:

1)环评报告书(表)

2)场地原始地形图

3)规划设计图纸

4)潜在污染源的专项检测报告,地勘报告

审查要点:

1)执行上层规划对场地的要求。

如果存在洪涝灾害或泥石流的威胁,应当采取合理的工程措施。

2)对项目周边的危险源应进行环境评估,必要时应进行专门的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3)对于场地选址内确实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了措施避让,建设方应委托相关资质机构再次检测并出具书面报告,确保满足条文要求。

4.0.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对应条文:

4.1.3,条文性质:

控制项

审查资料:

1)环评报告书(表)

2)规划设计图纸、建筑平面图

审查要点:

1)查看环评报告书(表)中的相关内容,确定场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如下污染源:

易产生噪声的学校和运动场地,易产生烟、气、尘、声的饮食店、修理铺、锅炉房和垃圾运转站等。

2)根据环境评估报告中推荐的污染源隔离方法,在设计文件中合理选用相应措施。

3)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污染源,应会同环境监测机构协商相应的隔离方法和措施。

4.0.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对应条文:

4.1.4,条文性质:

控制项

审查资料:

1)规划设计图纸

2)日照模拟图或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三维日照分析图、日照沿线分析图、日照户型满足率)

审查要点:

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广州新建住宅建筑每个户型至少有一个主要居住房间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要求(旧城改造项目为1小时),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但考虑到广州的气候条件和实际用地条件,日照质量可适当放宽。

2)应满足《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对日照间距的相关要求。

除了日照间距外,建筑平面布局对日照影响也很大。

考虑到广州地区居民对日照要求的认识不断提高,新建住宅应在总平面设计和户型布局上对日照有所考虑。

3)新建和改造项目不得影响周边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质量。

需要区分为两种情况:

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4)当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执行时,应参照对应的条文要求进行审查。

4.0.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对应条文:

4.2.1,条文性质:

得分项

审查资料:

总平面设计图(含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总用地面积、总户数、总人口、地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

审查要点:

1)对居住建筑,查阅住区总用地面积、总户数、总人口(可按3.2人/户换算人口数)等,核算申报项目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计算书。

不同规模居住用地面积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小型项目(达不到组团规模的):

按照所在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2)居住组团:

按照包含本次申报所有居住建筑且由住区道路完整围合区域的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3)居住小区:

部分居住建筑或某栋居住建筑申报,按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完整的居住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4)申报项目为某个综合开发项目,依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进行计算。

评价规则按《评价标准》3.2.9条的规定执行,当区域内包含多种类型住宅时,可按照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比例折算居住建筑人均用地指标评分原则,并评分。

根据申报项目人均用地指标按表4.2.1-1的规则评分。

表4.2.1-1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A(m2)

得分

3层及以下

4-6层

7-12层

13-18层

19层及以上

35<A≤41

23<A≤26

22<A≤24

20<A≤22

11<A≤13

15

A≤35

A≤23

A≤22

A≤20

A≤11

19

2)本标准评价的绿色建筑不包括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别墅类项目。

3)对公共建筑,查阅总用地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等,校核项目的容积率指标计算书。

容积率应按下列的方法进行核算:

(1)申报项目用地性质明确且有独立用地边界时,其容积率应按所在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提出的容积率进行核算。

(2)申报项目为某个综合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建筑申报时,依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进行计算。

评价规则按《评价标准》3.2.9条的规定执行,按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2.1-2的规则评分。

表4.2.1-2公共建筑容积率评分规则

容积率R

得分

0.5≤R<0.8

5

0.8≤R<1.5

10

1.5≤R<3.5

15

R≥3.5

19

4.0.6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

对应条文:

4.2.2,条文性质:

得分项

审查资料:

1)总平面设计图(内含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住区总用地面积、总户数、总人口、绿地面积、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

2)住宅建筑公共绿地应提供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或报告

审查要点:

1)居住建筑,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中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内容包括住区总用地面积、总户数、总人口、绿地面积、公共绿地面积等,根据设计指标核算申报项目的绿地率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与第4.2.1条的用地面积及人口数应一致)。

绿地应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需提供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以便核查公共绿地的面积。

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a)住区绿地率:

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得2分;

b)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下表的规则评分,最高得7分。

表4.2.2-1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评分规则

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Ag

得分

新区建设

旧区改建

1.0m2≤Ag<1.3m2

0.7m2≤Ag<0.9m2

3

1.3m2≤Ag<1.5m2

0.9m2≤Ag<1.0m2

5

Ag≥1.5m2

Ag≥1.0m2

7

2)公共建筑,查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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