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一篇信贷业务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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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一篇信贷业务概要

信贷业务手册

第一篇信贷业务概要

 

2006年版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审批部

2012-11-29

本手册包括了近期关于信贷业务手册最新的资料和说明。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一点,本电子版没有和纸质版严格核对,故内容仅供参考,根据解读得知,第二篇第19章为保留章节,没有实际内容,第二篇的第20章以后内容为个贷内容。

 

政策解读

编者按:

2005年12月1日,全行开始执行新的《信贷业务手册》。

由于新手册的篇幅较大、内容较多,总行风险管理部不断接到分行打来的电话,询问新版手册与2001年版相比修改了哪些地方?

执行过程中如何把握这些修改之处?

为了便于学习和掌握新版《信贷业务手册》的内容,指导和规范全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总行风险管理部比照2001年版《信贷业务手册》,就新《手册》中的一些新变化进行了重点解析。

新版《信贷业务手册》“新”在何处

■王慧洁尚妍曾胜春黄彬虎

2005年11月,泛着深蓝光泽、焕然一新的《信贷业务手册》活页本陆续发到了全行信贷人员手里。

按照规定,从12月1日起,全行应严格按照新版《信贷业务手册》的规定办理各项信贷业务,据此开展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

与2001年版《信贷业务手册》相比,新版《信贷业务手册》在篇章结构和内容上都有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扩充:

章节从原来的23章扩大到36章,页数从原来的454页增加到859页,信贷品种从原来的14种增加到26种。

为了帮助大家加深对手册的理解和掌握,以下从三个方面来谈谈新版《信贷业务手册》到底“新”在哪里?

一、内容新

根据建设银行近几年信贷业务发展情况,新版《信贷业务手册》增加了13个章节,主要介绍新的信贷品种和管理要求,具体包括:

《信贷业务定价》、《循环额度贷款》、《法人账户透支》、《工程机械担保贷款》、《商业汇票转贴现》、《股票质押贷款》、《信贷资产转让》、《银行信贷证明》、《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

考虑到法人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程序上有较大的差异,将原手册中《汽车消费贷款》拆分为《法人汽车贷款》和《个人汽车贷款》两个章节。

取消《对外出口信贷》章节内容(由于该项业务自2001年版《信贷业务手册》加以规范以来,至今业务量很小,而且随着环境变化,当时的规定已经不合时宜。

但为了便于今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进行增添,目前暂时保留第二篇第19章的编号)。

同时,一些近几年陆续出台或执行的规定也被加入到了新版《信贷业务手册》。

如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分别按照公司类和个人类业务规定了操作流程;加入了“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总行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在我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的规定;加入了“借新还旧”的内容;明确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内涵等;增加了一份承兑协议承兑多张汇票的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中增加了“可转债券”为可接受的质物之一等内容。

二、写法新

2001年版《信贷业务手册》是建设银行第一部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为了树立合规经营的信贷理念,当时用了一定的篇幅来介绍业务的发展背景和制定思路。

此次修订时,考虑到手册的定位是一份操作性指南,而且随着近些年的使用,其权威性和认可度较高,因此新版《信贷业务手册》在保证内容准确和完整的基础上,删掉了大量阐述性和论证性的文字,并且通篇保持了简练明了的写作风格,使一些操作性的规定能够一目了然地呈现在使用者面前,更加直观地指导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

三、规定新

新版《信贷业务手册》除了对截至2004年底有效的信贷规章进行修订外,还对现行规定中不尽合理、滞后或不够清晰的地方进行了修改、更正和补充,较为重要的新规定有以下十九条:

1、增加了审批结论时效性的规定。

为了防范和控制具体签订合同时客户或项目情况与审批时发生较大变化给我行带来的风险,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1中增加了对审批时效性的规定:

非授信额度内单笔信贷业务自审批同意(含附加条件同意)的文件正式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合同的(一年内出具贷款承诺书后未签合同的除外),应按照新业务重新报批。

2、明确了授信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查。

签订合同前须落实贷前条件,发放贷款前须落实用款条件,这是我行借出信贷资金或承担义务之前最后二道关口,必须严格把关。

原手册或总行其他规章制度未对这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此次修订时作出了明确,即信贷经营部门的合规性审查岗应核实授信条件(包括贷前条件、用款条件)的落实情况,并出具《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报告书》,客户经理凭《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报告书》方可办理签约、放款手续(见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3、明确了展期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本金不逾期”,展期的金额可以和原合同金额不一致。

原手册所提出的贷款展期的前提条件中未明确“本金不逾期”的规定,新版《信贷业务手册》根据展期的内涵和定义,对该条件予以了明确。

同时,考虑到展期主要是针对延长贷款期限而言,《贷款通则》也未提出金额一致的要求,新版《信贷业务手册》中也并未要求展期的金额必须与原合同金额一致,信贷人员可根据客户情况自行掌握(见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5.3)。

4、增加了办理个贷业务应查询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定。

近期,人民银行要求各家商业银行推广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

为了充分利用该系统,新版《信贷业务手册》要求信贷人员在个贷业务调查环节应查询该系统,并将得到的《个人信用报告》(自动生成)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参考资料,贷后管理过程中要将借款人相关信息及时输入该系统(见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2.1等)。

5、明确了低风险业务(这里指低信用风险业务)可以不进行客户信用评级和额度授信。

根据总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机制提高审批质量的方案》(建总发〔2004〕45号)的规定,本次修订直接明确:

对仅申请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可不作客户信用评级(见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1.1)。

对于仅申请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等,可不进行额度授信(见第二篇第一章《额度授信》1.1.2)。

6、明确了除项目评估报告外,业务评价报告的内容可在申报书中反映。

2001年版《信贷业务手册》要求信贷人员填写业务评价报告,但由于其多数内容与项目申报书内容重复,实际作用不大。

新版《信贷业务手册》中明确:

除固定资产业务外(需要撰写项目评估报告),其他业务在申报时无需填写业务评价报告,以减少信贷人员在组织申报材料时的重复劳动,提高效率(见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1)。

7、取消了《调查评价报告》,保留了《受理评价工作交接单》。

《调查评价报告》相当于是客户信用评级报告、业务评价报告和担保评价报告的摘要,对审批决策并没有提供新的信息,此次修订取消了其格式文本,但保留了能够记录各个操作环节的《受理评价工作交接单》(见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4)。

8、明确了要求客户提供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的条件。

即按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要求客户提供董事会等机构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证明文件。

如果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未对此作出明确,可不要求客户提供相应文件(见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3)。

9、明确了提前还款的审批权限。

新版《信贷业务手册》规定:

提前还款由信贷主管批准,信贷主管可以是部门(处室)负责人或行级领导,具体由经办行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水平、提前还款金额、对本行经营效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

鉴于提前还款表明我行和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提前结束,信贷人员应报信贷经营主责任人知晓(见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5.2)。

10、明确了法人账户透支不允许提现的问题。

针对部分集团客户的账户透支允许其为特殊用途提现(总行已有发文加以明确),新版《信贷业务手册》中在“不允许提现”的规定后面增加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一些例外情况发生(见第二篇第三章《法人账户透支》3.1.1)。

11、增加了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

除满足客户生产经营等周转资金需求外,将流动资金的贷款用途扩大到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临时资金需求,后一类用途类似于搭桥贷款(见第二篇第四章《流动资金贷款》4.1.4)。

12、明确了AAA级或总行级重点客户可以申请免担保流动资金贷款。

新版《信贷业务手册》增加了总行级重点客户可以申请免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理由是这类客户都是AA级以上,且符合总行级重点客户的条件,属于银企合作关系较好的优质客户,可以采取差别化的服务政策(见第二篇第四章《流动资金贷款》4.1.3)。

13、取消了对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的部分限制。

原手册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是中长期贷款,本次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了该规定,因为固定资产贷款本身是根据贷款用途划分的,与期限没有直接关系(见第二篇第五章《固定资产贷款》5.1.6)。

14、明确规定承兑保证金不得来自贷款或贴现资金。

针对部分分行向客户发放贷款用于缴存表外业务的保证金的错误做法(此种保证金并未减少我行承担的信用风险),新版《信贷业务手册》明确规定:

严禁用贷款或贴现资金作为承兑保证金(见第二篇第十三章《商业汇票承兑》12.2.4.1)。

15、保证业务中增加了对外劳务备用金保证品种。

总行曾多次批复有关分行可以办理对外劳务备用金保证业务,新版《信贷业务手册》中将该品种增加到保证一章中(见第二篇第十七章《保证》17.1.2.2)。

16、调整了保证限额的计算公式,增加了对保证率的规定。

根据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办法,新版《信贷业务手册》中规定保证限额等于信用风险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建行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同时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及目前执行情况,新版《信贷业务手册》明确保证率为80%(见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3.2.2)。

具体执行时,信贷人员在公司类信用评级系统中输入有关数据后,系统将自动得出一个R2评级,信贷人员依据该评级测算出保证人的信用风险限额(无需经过审批部门进行信用评级认定)。

17、增加了对合同期限填写的规范要求。

总行一直未明确规范合同期限的填写方法,因此各分行实际操作情况各异。

近期总行以建总函{2004}963号《关于海南省分行贷款期限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明确。

新版《信贷业务手册》也相应作出规定:

借款期限为整年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对年对月对日的前一日(见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4.2.2.1)。

18、调整了信贷资产检查的频率。

原手册及贷后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类贷后检查的频率为每季度一次,对于期限较短、风险较大的业务品种应每月检查一次。

但分行反映对于部分业务,很难按季进行检查。

考虑到贷后管理特别是检查环节一直是薄弱环节,必须加强贷后管理,同时为了切实解决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新版《信贷业务手册》规定:

公司类业务贷后检查每月一次,但每月的检查可以是非现场检查,检查完毕撰写“检查工作日志”(而不是报告),主要记载检查时间、方式、内容、访谈对象、是否发现异常情况等;同时针对个人类业务的特点对贷后检查频度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见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5.1.2.2)。

19、明确了对信贷资产检查中发现问题所采取措施的审批权限。

由于行内对此一直未明确,所以各分行具体执行时千差万别。

新版《信贷业务手册》明确:

信贷人员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信贷主管,由信贷主管批准同意后采取一系列预防性或补救性的措施(包括贷款发放后更换担保方式),并报经信贷经营主责任人知晓(见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5.3.4)。

(作者单位:

建设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

 

 

1.概述

1.1.信贷业务基本概念

1.1.1.信贷的涵义

信贷是银行利用自身实力和信誉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或代客户承担债务,并以客户支付利息、费用和偿还本金或最终承担债务为条件的一种经营行为。

1.1.2.建设银行经营的信贷业务的种类

1.1.2.1.基本分类

按会计核算的归属划分,可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

表内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商业汇票的承兑、保证、信用证等。

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信贷业务、中期信贷业务和长期信贷业务。

短期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期限在1年到5年之间(含5年),长期期限在5年以上。

按担保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信贷业务、担保信贷业务(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

按币种划分,可分为本币信贷业务和外币信贷业务。

按性质和用途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工商业和建筑业等流动资金贷款)、循环额度贷款、消费贷款、保证、承兑等信贷品种。

按贷款的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普通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

按贷款的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信贷资金贷款、委托贷款和境外筹资转贷款等。

按授信对象划分,可分为公司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类信贷业务。

1.1.2.2.信贷品种类别

建设银行目前开办的信贷业务品种主要包括:

1.1.2.2.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具有固定期限的本外币贷款。

1.1.2.2.2.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1.1.2.2.3.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是指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房屋建造过程中所需建设资金的贷款,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

1.1.2.2.4.循环额度贷款

循环额度贷款是指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流动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款需求的工商企业提供的可循环的人民币短期贷款。

1.1.2.2.5.进出口贸易融资

进出口贸易融资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信用支持。

1.1.2.2.6.境外筹资转贷款

境外筹资转贷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后,以银行自身的名义与境外银行或其他机构签订对外借款(境外筹资)协议,并与客户签订相对应的对内转贷款协议,将所筹借的资金转贷给客户;或者银行接受财政部和客户的委托,由财政部与境外银行、公司或其他机构签订对外借款(境外筹资)协议,银行与客户签订相对应的对内转贷款协议,将所筹借的资金转贷给客户。

1.1.2.2.7.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组成银行集团(Banking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贷款份额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1.1.2.2.8.法人账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是指建设银行同意客户在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进行人民币透支的业务。

1.1.2.2.9.法人汽车贷款

法人汽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1.1.2.2.10.工程机械担保贷款

工程机械担保贷款是指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工程机械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1.1.2.2.11.商业汇票承兑

商业汇票承兑是指建设银行作为付款人,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行为。

1.1.2.2.12.商业汇票贴现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1.1.2.2.13.商业汇票转贴现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1.1.2.2.14.股票质押贷款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1.1.2.2.15.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建设银行与具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本外币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1.1.2.2.16.保证

保证是指建设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建设银行按照保函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1.1.2.2.17.银行信贷证明

银行信贷证明是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1.1.2.2.18.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1.1.2.2.19.个人权利质押贷款

个人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其他自然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个人寿险保险单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认可的其它权利出质,由建设银行按权利凭证票面价值或记载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1.1.2.2.20.个人助学贷款

个人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1.1.2.2.21.个人消费额度贷款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可在一定期限和限额内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1.1.2.2.22.个人汽车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1.1.2.2.23.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建设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贷款。

1.1.2.2.24.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贷款。

1.1.3.信贷的基本要素

信贷业务一般包括以下六个基本要素:

1、对象

向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的客户,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及行内信贷政策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本手册将客户归纳为两类:

一类是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另一类是个人类客户,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2、金额

建设银行向客户提供单笔信贷业务或额度授信及额度使用的具体数额。

3、期限

主要指贷款期限或建设银行承担债务的期限。

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信贷政策等规章制度的原则下,由建设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4、利率或费率

目前建设银行发放贷款的利率和表外业务的费率统一执行总行有关规定。

5、用途

不同的信贷业务有不同的用途。

建设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尤其要注意用途是否合法、真实以及是否真正用于指定用途。

6、担保

担保是保证借款人还款或履行责任的第二来源。

客户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

1.2.信贷的基本原则

1.2.1.三性原则

信贷业务的基本原则是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安全性:

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保证信贷资金的“保值”,避免遭受风险和造成损失。

效益性:

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应追求最大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流动性:

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中能按预定期限回收信贷资金,或在没有损失的状态下迅速变为现金资产的能力。

1.2.2.“三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在实际业务中,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三方面很难同时达到,通常是效益性和安全性、流动性之间存在着矛盾。

期限长的贷款,因利率高而使效益性高,但也因期限长而风险大,安全性低,同时流动性也受影响。

反之,期限短的贷款,利率低使得效益性低,但却能有较高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即使在安全性和流动性之间,也并不总是一致的。

不同银行在不同时期对信贷业务的“三性”原则确定的重要顺序是不同的。

但一般而言,安全性最为重要,其次才是效益性和流动性。

安全性是前提,只有首先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才能确保银行得以存在和发展;效益性是目标,只有通过信贷资金创造更多的收益,才能满足与银行有关各方面的利益需要;流动性是条件,只有在对信贷资金不断运用的过程中,才能不断调整信贷结构,使它更具有安全性和效益性。

 

2.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2.1.对公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

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总行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在我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

如下图所示。

2.1.1.受理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

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

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2.1.1.1.客户申请

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建设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信贷申请。

信贷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2.1.1.2.资格审查

客户资格要求:

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客户向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1)客户基本条件

①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建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②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③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业务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⑥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⑦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2)限制性条件

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一般不接受其申请:

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

②向建设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③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④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的;

⑤违反国家规定用建设银行信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

⑥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⑦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

⑧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⑨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⑩列入建设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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