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PPP项目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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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PPP项目协议
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PPP
项目合同
甲方:
惠东县人民政府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本合同于二○一六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签订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鉴于:
1、为加快推进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相关政策,甲方决定对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并授权惠东县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于2016年8月对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乙方为中标人,通过签订本合同的方式授予乙方在本项目下的特许经营权。
2、待乙方与甲方授权的出资主体按照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乙方、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签订《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PPP项目执行合同》部分或全面继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约定实施机构的具体权责。
为此,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术语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以下术语应当作如下解释:
甲方
指惠东县人民政府。
乙方
指中标人***。
实施机构
指惠东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惠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项目的具体执行。
出资主体
指惠东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惠东县投资管理公司,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的主体。
本项目
指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建设、运营、移交PPP项目,全长8.003公里。
项目公司
指为完成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移交,由乙方与出资主体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成立的项目公司。
招标文件
指由实施机构发出的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建设、运营、移交PPP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附件。
投标文件
指中标人根据实施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之要求,为投标获取并实施本项目而特别编制的包括商务分册、技术分册和经济分册等内容的文件资料。
中标通知书
指中标人确定以后,由实施机构向中标人发出的书面中标通知。
特许经营权
指甲方授予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最终移交本项目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特许经营期
指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完成后开始进入运营、维护本项目,直至最后移交一共十年六个月的期限。
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
建设期
指项目公司进行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时间,具体为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日期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
竣工验收
指从项目公司完成本项目工程施工且符合竣工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其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实施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的组织验收。
运营期
指自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的次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日止,共八年。
移交日
指甲乙双方合作期届满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正常公历日期。
履约担保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2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银行保函。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本合同终止日
指合作期限届满日或提前终止合同生效日。
不可抗力
指具有第44条所规定的含义。
1.2解释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第2条合同背景、目的和依据
2.1合同背景:
新吉盐公路作为连接吉隆、黄埠两镇的重要交通要道,其建设对扩大两镇城市建设发展空间,加快区域物资流通,减轻国道G324线吉隆桥段的交通拥堵,解决两镇交通瓶颈问题,进一步巩固我县作为全国女鞋生产基地的区位优势等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核电进场道路的其中主要路段。
2.2合同目的:
为解决资金问题,降低地方政府债务;政府以“惠东府办会决函〔2015〕4号”文件决定通过引进具备丰富管理、运营经验的社会资本主体,采取PPP模式实施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
2.3合同依据:
2.3.1惠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惠东发改〔2013〕107号)以及《关于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调整规模的函》(惠东发改函〔2014〕69号)同意建设本项目。
2.3.2惠东县财政局完成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3.3PPP实施方案取得政府批复。
2.3.4依法按采购程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主体。
第3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权利:
3.1.1.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审核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并确认乙方投资额。
3.1.1.2甲方有对专业施工分包、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合同签订的监督权;对主要材料设备档次及价格的确定权。
3.1.1.3负责制定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确定工程工期要求。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交本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报告及本项目范围内的专项工作报告。
3.1.2甲方义务:
3.1.2.1依法负责本项目所涉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将项目政府付费部分的支付依法纳入地方财政跨年度预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1.2.2完善财政资金统筹,确保财政资金优先依约用于履行本项目支付计划;
3.1.2.3甲方协助乙方获得项目所需批准文件,负责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及建设运营过程中本项目周边矛盾的协调处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公司指定地点,协调电力、电信、给水、煤气等市政配套专业部门与乙方配合施工,为乙方执行本项目提供充分的支持及便利;
3.1.2.4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本项目的相关手续;
3.1.2.5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干预,但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3.1.2.6甲方(或其授权指定机构)负责本项目土地的依法征收、青苗等附着物的补偿、拆迁以及耕地转用上报等工作,确保工程无阻碍施工;
3.1.2.7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甲方协助乙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负责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续,按本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3.1.2.8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同意由项目公司部分或全面继承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1.2.9甲方保证出资主体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约定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出资,保证按时出资。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权利: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基础上,有权向甲方要求按时支付本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服务费。
3.2.2乙方义务:
3.2.2.1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前,配合甲方开展项目的推进工作;与政府指定出资主体在本项目所在地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度情况负责履行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确保建设与运营资金及时到账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配合甲方及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组织前期工作、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移交等工作,以及自觉接受甲方对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3.2.2.2乙方承认并接受甲方及甲方授权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机构、出资主体及其他职能部门,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的执行、监督等工作。
3.2.2.3乙方同时依法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乙方可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承担项目的施工工作;按甲方提供或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包括设计会审、交底、建设进度监控、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等;确保本项目工程按质按期顺利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保证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如因工程质量未达相应标准需要返工及整修而导致工期延误,则按工期索赔约定执行;提供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本协议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履行本项目除材料档次确定、工程变更、材料价格签证及本协议施工工期提前或延期的确认外的管理职权;同时应严管施工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
3.2.2.4乙方组织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财务用款计划与统计报表,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第二个工作日起计算,每三个月的周期报送实施机构备案。
3.2.2.5本合同项目工程竣工或应甲方书面要求交付已完工工程之日(以先到时间为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申请项目验收手续。
3.2.2.6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并确保本项目达到约定的标准。
3.2.2.7乙方自愿承担本项目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
3.3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符合其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且不会与其应当遵守的其他合同、协议、章程等项下义务形成冲突,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双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3.4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不得进行任何与实施本项目无关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得实施有损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完整性的行为。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4.1双方确认,本合同在双方书面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双方确认,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如下:
(1)《惠东县新吉盐公路新建工程建设、运营、移交PPP项目合同》(即本合同);
(2)合同附件;
(3)补充合同;
(4)变更合同;
(5)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及本项目涉及的其他合同。
5.2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视为本合同内容,当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当补充合同、变更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与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内容冲突时,以补充合同、变更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的内容为准;当补充合同、变更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之间有冲突时,除有另行约定外,按照合同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优先适用,即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优先。
5.3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特许经营期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6条政府主体
6.1本合同的政府主体包括:
6.1.1惠东县人民政府;
6.1.2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6.1.3惠东县地方公路管理站:
本项目移交接收单位;
6.1.4惠东县财政局:
负责本项目财政预算的执行及本项目运营服务费资金的统筹与支付;
6.1.5惠东县审计局:
代表政府对项目投资建设进行全过程审计;
6.1.6其他依职权需参与负责与本项目有关事项的相关惠东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7.1主体资格乙方为本项目社会资本主体,是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并具备提供本项目所需的法定资质及履行能力。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7.2乙方为联合体的,各联合体成员均需对本合同约定的本项目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8条项目公司的约定
8.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1000万元,各股东均以现金出资,其中:
出资主体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项目公司10%股权;乙方出资人民币900万元,占项目公司90%股权。
8.2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依据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相关规定及本项目需要协商确定,项目资本金按股权比例出资,股东首期实际出资应不少于其各自认缴出资金额的15%;其余根据项目需要,在项目公司成立后24个月内全额到位。
8.3项目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
8.4项目投资所需资金剩余缺口部分,乙方负有连带筹措义务。
8.5在项目公司股东按照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但是出资主体不享有股东利润分配。
8.6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及实施机构、出资主体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质押、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8.7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及实施机构、出资主体书面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方。
8.8项目的公司组织架构
8.8.1董事会
项目公司的董事会人员由出资主体经甲方或实施机构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董事会主席由乙方委派董事担任。
8.8.2监事会
项目公司的监事会人员由出资主体经甲方或实施机构委派*名监事、乙方委派*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乙方委派监事担任。
8.8.3股东会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1)各方对其持有的股权设置担保的;
(2)各方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转让股权份的;
(3)项目公司对本项目建设、运营无关的融资及担保的;
(4)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
(5)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6)关联交易;
(7)选举和变更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8.8.4总经理
总经理由乙方推荐,最终经董事会任命。
8.8.5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应当按照上述条款制定。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9条本合同约定项目合作内容
9.1项目概况
9.1.1建设地点
路线起点位于惠东县吉隆镇老埔西侧附近的G324上,国道桩号为K773+120,经罗屋、东阁、大布、南澳、井完等地,终点位于惠东县黄埠镇盐洲大桥桥头,终点距离盐洲大桥北侧桥头107m。
9.1.2建设运营内容与规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
全线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双向六车道,整体式路基宽度33米,沥青混凝土路面。
路线全长8.003km。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为***万元。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运营:
本项目路段内
(1)路况巡查;
(2)路基(含排水防护)、路面的日常保洁和小修保养;(3)交安设施、机电设施的保洁和小修保养;(4)绿化工程的养护。
9.2回报方式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包括基于项目建设的可用性服务费和基于项目运营的运营服务费收益权。
乙方通过上述收益回收项目投资及获得合理回报。
9.3风险分配
9.3.1本项目风险分配应遵循最优风险分配、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9.3.2本项目的具体风险分配按照附件一执行。
9.4项目资产权属
9.4.1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将本项目涉及的土地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但项目公司不享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建筑物的所有权,本项目其他资产所有权归项目公司。
9.4.2特许经营期结束之后,项目公司需将本项目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指定机构。
第10条合作期限
10.1本项目合作期限为十年六个月,其中:
项目建设期为两年六个月,工程发生工期顺延情况的,运营期相应顺延,由此所增加的项目运营成本根据工期顺延归责结果由责任方承担;项目运营期为八年。
10.2因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不可抗力原因或双方依法协商一致的,可相应调整项目合作期限。
第11条排他性约定
11.1除双方协商一致,或乙方(包括项目公司)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外,甲方不可将本项目特许经营事项全部或部分交由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实施。
11.2除双方(包括甲方授权主体以及项目公司)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外,未经甲方(包括甲方授权主体)同意,乙方不可擅自将其基于本项目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其他任何第三方履行。
第12条合作履约担保
12.1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中国境内知名银行开出或转开的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的履约保函。
该保函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为止。
12.2甲方收到履约保函后,根据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按下列的约定提取履约保函:
(1)因非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期竣工一天,甲方有权从保函中提取50万元作为违约金;工程延期10日以上的,每日按80万元计算并提取违约金;延期竣工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函全部金额。
(2)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运营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作为补偿。
(3)乙方未能履行移交义务,或在缺陷责任期间未能按要求履行缺陷修复责任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作为补偿。
12.3甲方应在实际提取履约保函项下金额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乙方应当在履约保函被提取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补足相应的金额,确保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12.4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在清偿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应解除该份保函,并立即将履约保函的余额退还给乙方。
12.5上述保函应当采用附件二的格式或其他甲方接受的格式。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3条项目总投资
13.1本项目的总投资人民币***万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13.1.1本项目建设期投资为:
人民币***万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包括:
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本项目的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和
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
13.1.2本项目运营期投资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包括:
本项目的日常保养工程费;
本项目的公路养护其他费用;
本项目的管理费、预备费;和
除项目公司净利润所承担的税赋以外的税赋。
但不包括运营期内的大中修费用,该部分费用由实施机构按交通基建程序报甲方及有关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13.1.3项目融资成本为依据12.1.1及12.1.2投资所发生的合理资金成本。
13.2发生以下情形的,相关投资应按相关规定及标准相应调整,据实纳入项目运营期投资:
(1)法律、法规及税率、利率(以央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如贷款基准利率取消的,以届时中国境内银行业颁布或采用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执行)发生变化;
(2)工程设计变更的;
(3)地质情况引起的工程变更的;
(4)根据甲方指令,在本项目招标范围外新增建设投资内容的;
(5)符合惠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人工材料价格波动的调价情形的。
第14条投资控制责任
14.1建设期投资动态管理
14.1.1乙方根据工程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进行成本调整,确保成本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
14.1.2工程变更造成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合同第27条执行。
14.1.3乙方每月30日前将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以书面形式交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对其进行审核。
同时将每月审核的情况书面形式报甲方。
14.2运营期投资控制责任
14.2.1乙方对本项目运营期投资承担投资控制责任,确保成本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增加的项目投资应报甲方书面备案。
14.3乙方应当充分发挥投融资经验及优势,通过项目公司开展本项目的投融资工作,节约本项目融资成本。
第15条融资方案
15.1乙方承担本项目融资责任,编制《项目投融资进度计划与方案》,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合理及时开展融资工作;融资利率通过市场化择优选定,融资利率在银行利率上浮30%以内时,按乙方(项目公司)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载明的利率为计算依据,出资主体应当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
15.2甲方针对项目《项目投融资进度计划与方案》提出优化意见,确能节约项目融资成本的,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当及时采纳。
15.3乙方有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理调整原定《项目投融资进度计划与方案》,并书面报送甲方或实施机构备案,但乙方调整后的《项目投融资进度计划与方案》不得增加甲方基于项目招标文件所承担的义务;若乙方调整后的《项目投融资进度计划与方案》增加甲方基于招标文件所确定的义务,须书面报送甲方审批同意,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6条甲方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及项目公司的融资工作,支持乙方优化融资结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和方法,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降低财务成本,并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提供合理必要的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确认文件,提供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资源等)。
第17条投融资监管
甲方及实施机构有权不定时监督乙方与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工作情况,对不合理的投融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当充分及时采纳相关合理意见并调整优化投融资工作,以节约项目投资成本。
第18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18.1如乙方或项目公司存在恶意增加项目投融资成本,增加财政负担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停止相应不当行为,由此所造成的费用及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经甲方责令停止相应不当行为后,乙方或其项目公司无法在限定期限内整改,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将本项目全部或部分交由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实施,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函作为违约金。
18.2如融资不能及时到位或者不能满足本项目的资金需求时,乙方通过股东借款等合法的、经甲方同意的途径承担该部分资金需求的责任。
18.3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费。
18.4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协议的规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若因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发生的损害均由乙方承担。
18.5乙方若因拖欠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或拖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资而引发投诉、群体性事件、仲裁、诉讼、请求、索赔等情况,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不得牵连甲方。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9条前期工作内容
1919.1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
19.1.1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及标底的编制;环境保护编制及评估、环境保护监测、编制环保验收调查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评估、水土保持监测、补偿、水土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性评价、林业评估及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编制、旧桥检测费等;
19.1.2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19.1.3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收及用地交付工作;
19.1.4工程监理单位的选定;
19.1.5工程施工工作实施前其他应当完成的相关审批工作;
19.1.6组建项目公司;
19.1.7项目运营工作内容的确定;
19.1.8针对项目运营工作应当完成的相关审批工作。
第20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20.1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公司法》规定,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完成与出资主体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的工作。
20.2本合同第19条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事项,由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负责完成;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开展前期工作。
20.3在建设期,乙方为实施机构提供管理本项目的现场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