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版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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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版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

业务制度(2014年版)

目录

总则1

第一编基础管理1

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1

第二章机构职责2

第三章人员管理11

第一节岗位管理11

第二节柜员号和密码管理14

第二编客户、账户管理18

第一章客户管理18

第一节客户信息管理18

第二节账户群管理20

第二章账户管理22

第一节账户开设管理22

第二节客户身份识别27

第三节账户密码管理34

第四节账户信息修改36

第五节账户管理费39

第六节长期不动户管理41

第七节存款的继承42

第三编业务规定44

第一章基本业务44

第一节基本规定44

第二节存款业务种类46

第三节存取款50

第四节一本通54

第五节个人存款证明55

第六节批量业务管理58

第七节大额交易规定60

第二章入账汇款业务62

第一节基本规定62

第二节预约汇款64

第三节入账汇款特殊业务66

第三章卡业务66

第一节基本规定67

第二节绿卡通业务72

第三节金融IC卡业务77

第四节联名(认同)卡81

第五节吞没卡管理82

第四章跨行业务85

第一节跨行取款85

第二节银联跨行汇款86

第三节人行跨行汇款86

第四节跨行圈存89

第五章其他业务90

第一节各渠道业务90

第二节代收付业务92

第六章特殊业务92

第一节查询93

第二节挂失97

第三节止付102

第四节取消104

第五节冲正105

第六节冻结、扣划106

第七节急付款114

第八节其他特殊业务115

第四编业务数据管理118

第一章业务数据管理118

第二章业务参数管理119

附则120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借记卡等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维护我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及邮政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编基础管理

第1章 业务准入管理

第三条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先行性、效益性和整体性原则。

开办业务应做到风险可控,遵循本行授权管理规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业务的整体发展。

第四条根据业务开办范围,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准入分为全国性业务和非全国性业务两类。

第五条全国性业务由总行报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本行授权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行内逐级授权开办。

非全国性业务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申请,总行审批同意后,再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规定向其进行报批或报备。

第六条获得授权开办全国性业务的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应在开办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

获得授权开办全国性业务的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或营业机构,可由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由一级分行代为执行。

下同)代为一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分行报备时应至少提交开办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上一级行同意其开办该项业务的授权文件等。

第七条二级分行辖内需停办业务,由二级分行向一级分行提出申请,经一级分行审批同意后,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报备,并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由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向其进行报批或报备。

一级分行全辖需停办业务,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同意后,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向其进行报批或报备。

向总行报批的材料应至少包括:

停办业务原因、告知客户方式、对业务发展和客户的影响、应对措施等。

第2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营业机构指一类网点、二类网点及代理网点。

第九条总行个人金融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法律法规;

(2)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发展战略与竞争策略;

(3)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

(4)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资费标准;

(5)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

(6)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

(7)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审报准入管理;

(8)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

(9)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营销管理;

(10)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产品开发与管理;

(11)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12)与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一十条总行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

(1)负责与个人金融部商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电子渠道(含自助设备,下同)的资费标准;

(2)负责与个人金融部商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在电子渠道的办理范围;

(3)负责电子渠道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管理、指导、培训及检查;

(4)负责对95580客服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5)与总行电子银行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一十一条总行会计与营运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营业机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出纳工作的管理,包括网点轧账处理、尾箱管理等;

(3)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重要单证的管理;

(4)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印章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业务印章的管理;

(5)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柜面业务的会计稽核;

(6)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7)与总行会计与营运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一十二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主要职责

(1)在与个人金融部协商一致后,负责制定对全行个人存款账户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及业务处理流程;

(2)负责以本制度为依据,统一组织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内控合规检查,督办内控合规问题的整改;

(3)负责组织管理个人存款账户的反洗钱工作,对可疑账户、反恐怖融资和毒品交易账户等进行监控和报告;

(4)与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一十三条总行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储蓄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网络维护,及时解决储蓄业务系统生产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2)负责根据个人金融部的业务需求,组织实施系统开发、优化、测试等系统建设工作;

(3)负责根据个人金融部数据提取及经营分析需求,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4)负责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电子档案的安全存储、备份和导入查询等工作;

(5)与总行科技部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一十四条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

(2)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3)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价格政策,并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负责制定省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资费标准;

(4)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

(5)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

(6)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准入管理;

(7)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

(8)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营销管理;

(9)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产品开发与管理;

(10)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11)履行储蓄业务系统中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应的权限职责;

(12)与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一十五条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

(1)负责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与个人金融部商定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电子渠道的资费标准;

(2)负责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与个人金融部商定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在电子渠道的办理范围;

(3)负责辖内电子渠道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管理、指导、培训及检查;

(4)负责受理通过95580客服中心转来的涉及辖内客户的投诉,协调辖内各机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照要求反馈;

(5)与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一十六条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辖内营业机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出纳工作的管理,包括网点轧账处理、尾箱管理等;

(3)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重要单证规章制度,并负责辖内重要单证的管理;

(4)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印章管理制度,并负责辖内业务印章的管理;

(5)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柜面业务的会计稽核;

(6)负责辖内个人跨行汇款业务的查复和他行来账的处理;

(7)与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一十七条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总行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按照业务处理流程执行;

(2)负责统一组织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内控合规检查,督办内控合规问题的整改;

(3)负责组织管理辖内个人存款账户反洗钱工作,对可疑账户、反恐怖融资和毒品交易账户等进行监控和报告;

(4)与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一十八条一级分行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辖内信息化项目的开发、优化、测试等系统建设工作;

(2)负责配合总行组织实施新产品、新功能在辖内的投产上线和系统优化升级工作;

(3)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数据提取及经营分析需求,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4)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电子档案的安全存储、备份和导入查询等工作;

(5)与一级分行科技部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一十九条二级分行个人金融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2)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

(3)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资费标准;

(4)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

(5)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

(6)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

(7)负责组织开展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日常营销工作;

(8)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9)履行储蓄业务系统中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应的权限职责;

(10)与二级分行个人金融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电子渠道的资费标准;

(2)负责在一级分行授权范围内与相关部门商定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在电子渠道的办理范围;

(3)负责辖内电子渠道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管理、指导、培训及检查;

(4)负责受理通过95580客服中心转来的涉及辖内客户的投诉,协调辖内各机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照要求反馈;

(5)与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二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辖内营业机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出纳工作的管理,包括网点轧账处理、尾箱管理等;

(3)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重要单证制度,并负责辖内重要单证的管理;

(4)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印章管理制度,并负责辖内业务印章的管理;

(5)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会计稽核管理;

(6)与二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二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按照业务处理流程执行;

(2)负责统一组织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内控合规检查,督办内控合规问题的整改;

(3)负责组织管理辖内个人存款账户反洗钱工作,对可疑账户、反恐怖融资和毒品交易账户等进行监控和报告;

(4)与二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一级支行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资费标准;

(3)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

(4)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

(5)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

(6)负责开展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日常营销工作;

(7)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8)负责统一组织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内控合规检查,督办内控合规问题的整改;

(9)负责贯彻落实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按照业务处理流程进行相应操作;

(10)负责组织管理辖内个人存款账户反洗钱工作,对可疑账户、反恐怖融资和毒品交易账户等进行监控和报告;

(11)负责辖内营业机构现金出纳工作的管理;

(12)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重要单证和业务印章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13)履行储蓄业务系统中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应的权限职责;

(14)与一级支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营业机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

(2)受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

(3)开展业务营销工作;

(4)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5)与营业机构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权限认证管理是指在原有的直接输入柜员号和密码认证的基础上增加其它认证方式,以增强业务人员登录系统、业务授权时身份认证的安全性。

权限认证可采用动态口令(包括智能令牌等)、人体生物特征(包括指纹等)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营业机构的认证管理必须增加除柜员号和密码外的其它认证方式(如智能令牌、指纹等),特殊情况需要设置成仅为柜员号和密码认证方式的,需由营业机构填写《机构认证方式变更申请》(附件1),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

一类网点经上级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设置和修改;二类网点及代理网点经其上级邮政金融管理机构审批后,报同级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设置和修改。

《机构认证方式变更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留存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三年。

第3章 人员管理

第1节岗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从业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进行配置,保证权限落实到位。

(1)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2)营业时间内应确保双人临柜;

(3)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储蓄业务系统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角色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角色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

储蓄业务系统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角色设置为:

(1)总行:

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

(2)一级分行:

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司法操作员、司法主管、综合管理员、综合主管、代理业务管理员、代理业务主管;

(3)二级分行:

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司法操作员、司法主管;

(4)一级支行(县市机构):

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司法操作员、司法主管;

(5)(五)营业机构:

普通柜员、营业主管、支行(局)长、风险经理、非现金柜员。

(6)营业机构柜员业务职责

(1)普通柜员

1.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储蓄业务系统的普通柜员权限内容,并在所属权限内进行日常业务操作;

2.负责本柜员现金、凭证盘点,做好日终轧账,确保账实相符;

3.配合支行(局)长开展业务宣传和推广工作;

4.与普通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2)非现金柜员

1.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并在所属权限内进行日常非现金业务操作;

2.配合支行(局)长开展业务宣传和推广工作;

3.与非现金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4.营业主管

(1)负责业务管理。

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协助或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协助支行(局)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柜员管理、报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

(2)负责业务授权和监督。

按照储蓄业务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负责对普通柜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3)负责会计管理。

会计管理具体包括尾箱、现金、重要单证、业务印章、假币和残损币及会计稽核的管理等;

(4)负责营业机构日常安全管理,报告有关异常情况和提出对风险隐患的整改建议;

(5)与营业主管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支行(局)长业务职责

(1)负责组织营业机构业务运营。

根据业务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营业服务;

(2)负责营业机构风险管理。

定期对营业现金、库存现金、重要单证、业务印章等进行安全管理检查,组织业务培训,并对检查整改效果负责;

(3)负责组织营业机构安全管理。

对监控设备、安全设施及营业机构人员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营业机构业务营销管理。

组织开展日常营销工作,管理客户经理,并对经营效益负责;

(5)负责业务授权。

按照储蓄业务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

(6)与支行(局)长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储蓄业务系统中的权限管理原则

(1)各级机构在业务处理时,均应实行角色分类和权限管理;

(2)有权限制约关系的角色不得相互兼职。

第三十一条各级机构应按照以下角色兼职要求严格执行:

(1)同一营业机构内只允许普通柜员和非现金柜员之间互相兼职;

(2)同一管理机构内只允许业务管理员和司法操作员之间,业务主管和司法主管之间互相兼职;

(3)除上述允许兼职的情况之外,不允许任何同机构或跨机构的角色兼职。

第2节柜员号和密码管理

第三十二条柜员号和密码管理要求

(1)邮政金融柜员管理系统生成在全行系统内使用的唯一柜员号;

(2)柜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柜员号和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柜员管理审批维护流程

(1)储蓄业务系统新增柜员需邮政金融柜员管理系统中存在其人员信息,然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新增柜员的工作安排,在储蓄业务系统中进行柜员注册,分配柜员角色和权限;

(2)柜员调整涉及人力岗位或所属机构变化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邮政金融柜员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提交人员变动审批单,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

先由人力资源部在邮政金融柜员管理系统完成人员信息调整后,再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调整结果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柜员角色及权限的调整,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三年;

(3)柜员调整不涉及人力岗位或所属机构变化,只涉及角色变化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柜员角色及权限的调整,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三年。

第三十四条柜员注册

(1)柜员注册原则上采取逐级注册的方式。

(2)总行技术支持中心负责注册总行业务主管和业务管理员;

总行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一级分行综合主管;

一级分行综合主管负责注册同级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同级业务主管、司法主管、代理业务主管、代理业务管理员和清算管理相关角色;

各级业务主管负责注册同级业务管理员,司法主管负责注册同级司法操作员;

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同级ATM管理及操作相关角色,辖内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的业务主管和司法主管,以及辖内营业机构的支行(局)长、营业主管、普通柜员、风险经理和非现金柜员;

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同级ATM管理及操作相关角色,辖内一级支行的业务主管和司法主管,以及辖内营业机构的支行(局)长、营业主管、普通柜员、风险经理和非现金柜员;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同级ATM管理及操作相关角色,以及辖内营业机构的支行(局)长、营业主管、普通柜员、风险经理和非现金柜员。

(3)柜员注册时,应将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机构号、柜员角色等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建立柜员号与该柜员的对应关系并分配相应权限。

(4)注册风险经理时,若该营业机构已注册支行(局)长,则自动为风险经理分配与支行(局)长相同的授权权限,同时取消支行(局)长授权权限;注册支行长时,若该营业机构已注册风险经理,则支行(局)长不能被分配授权权限。

(5)柜员注册和密码重置成功后,初始密码均为六个零,在柜员首次登录时,需修改密码后方可办理业务。

(6)柜员注册时应设置密码使用周期,密码使用周期最多不能超过90天。

柜员应在密码有效期内及时修改密码,逾期未修改密码的,需重置密码后方可办理业务。

(7)当柜员进行跨机构同角色调动时,由人力资源部在邮政金融柜员管理系统完成柜员机构变更操作即可;当柜员进行跨机构跨角色调动时,需由人力资源部在柜员管理系统完成柜员机构变更操作后,再由有权限的操作人员在储蓄业务系统完成该柜员新机构的注册。

第三十五条柜员信息修改

(1)柜员信息修改原则上采取逐级修改的方式,操作权限与柜员注册相同。

(2)柜员信息中,仅柜员角色、柜员权限、密码使用周期可修改。

第三十六条柜员注销

(1)柜员调离储蓄业务岗位(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时,需后续业务全部处理完成后,及时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注销处理。

(2)柜员注销原则上采取逐级注销的方式,操作权限与柜员注册相同。

第三十七条柜员信息查询

(1)各级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综合主管可查询本机构及下级机构所有柜员的信息;

(2)代理业务管理员、代理业务主管可查询本机构和二类网点、代理网点柜员信息;

(3)各级司法主管可查询本机构及下级机构的司法操作员和司法主管的信息;

(4)营业机构根据权限可查询本人及下级柜员信息。

第三十八条柜员注册和信息修改时,需根据被维护柜员角色,分配该角色唯一对应的交易权限集和授权权限集。

交易权限集分为标准权限集与自定义权限集。

标准权限集由每种柜员角色可操作的所有交易组成;自定义权限集由一级分行和总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只包括可操作的部分交易,以满足特定柜员特定权限的管理要求。

第二编客户、账户管理

第1章 客户管理

第1节客户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客户管理是通过客户号管理实现的。

第四十条客户号管理是指以客户号为索引,对同一个客户在系统中记录的各种信息按客户号进行归纳的管理方式,以达到采集和分析客户信息的目的,并对客户评定等级,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客户号管理包括客户号的编制,客户号的生成、客户号的归集以及客户号的注销。

第四十一条个人客户在我行开立第一个存款账户、信用卡账户等第一次需要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时,根据客户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三要素,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标识客户唯一性的编码,即客户号。

已存在客户号的客户以同一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开立的所有账户均自动归集在其对应的客户号下。

第四十二条客户对某个账户更改户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时,如修改后的户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不存在对应的客户号,则根据修改后的三要素信息新生成客户号;如修改后的户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已存在对应的客户号,则对应的账户信息自动归集到该客户号下。

第四十三条当客户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对应的客户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自动注销对应的客户信息:

(1)个人存款账户数为零;

(2)客户名下无信用卡账户协议;

(3)客户名下无保险协议;

(4)客户名下无个贷协议及个贷历史协议。

第四十四条客户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客户信息项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其中证件号码应符合对应证件类型的法定编码规则,证件有效期应大于等于当前办理业务日期;

(2)当客户信息发生变更时,以最后更新的信息为准。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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