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533417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26.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6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6页
亲,该文档总共2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docx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印章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印章,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分支机构在办理各项金融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业务合同、业务凭证、业务票据、报表以及其他业务、会计资料上加盖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信凭证,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业务印章包括业务专用印章、业务戳记和业务用个人名章。

第五条业务印章是明确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

业务印章管理包括业务印章的设计、刻制、发放、保管、使用和收缴销毁。

第六条

第七条业务印章的设计管理和刻制管理由总行和一级分行分级负责,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印章的设计管理指管理印章的规格、内容和样式,刻制管理指管理印章的质料、价格和订货。

第八条

第九条业务印章的收缴销毁遵循“谁发放谁收缴、谁刻制谁销毁”的原则。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业务印章。

第一十二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一十三条渠道管理部门职责

第一十四条

(一)总行渠道管理部是全行业务印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和实施全行业务印章的管理制度;

2.负责确定由总行设计管理的业务印章规格、内容和样式;

3.负责确定由总行刻制管理的业务印章质料、价格和订货;

4.负责销毁由总行刻制管理的已停用上缴的业务印章;

5.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业务印章管理工作的培训、检查和指导。

(二)一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是本分行业务印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业务印章管理制度;

2.负责起草本分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3.负责确定由本分行刻制管理的业务印章质料、价格和订货;

4.负责确定由本分行设计管理的业务戳记、业务用个人名章、区域性业务专用印章的规格、内容和样式;

5.负责销毁由本分行刻制管理的已停用上缴的业务印章;

6.负责牵头组织辖内业务印章管理工作的培训、检查和指导。

第一十五条业务和会计清算部门职责

第一十六条

(一)总行业务、会计、清算部门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和实施业务印章的使用规定;

2.负责由总行刻制管理的业务印章的刻制申请、发放和收缴;

3.负责对全行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检查和指导。

(二)一级分行业务和会计清算部门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业务印章使用规定;

2.负责由本分行刻制管理的业务印章的刻制申请,发放、启用、使用和收缴业务印章;

3.负责起草和实施辖内区域性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规定;

4.负责对辖内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一十七条业务专用印章包括:

第一十八条

(一)中国人民银行设计管理的业务专用印章:

同城清算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等。

(二)

(三)总行设计管理的业务专用印章:

储蓄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对公业务专用章、现金讫章、转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下称“信贷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事后监督专用章、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等。

(四)

(五)一级分行设计管理的区域性业务专用印章。

(六)

第一十九条业务戳记包括

第二十条

(一)中国人民银行设计管理的业务戳记:

“假币”戳记。

(二)

(三)其他业务戳记均由一级分行设计管理,包括:

“作废”、“注销”“已兑回”、“已结汇”、“已售汇”、"存折内页由储户本人保存”、“逾期扣划还款”、“长期不动户”等标记性戳记。

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及本分行业务规定和相关要求,按照方便使用、分类明晰的原则设计管理业务戳记。

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其规定。

(四)

第二十一条业务用个人名章由一级分行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一)储蓄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给个人客户签发本外币存单、存折。

其他情形一律不得使用储蓄专用章。

(二)

(三)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在办理本外币储蓄、汇兑、理财、代理国债、基金、保险、代收付、质押贷款、个人信贷、信用卡等个人业务时,在相关业务单证上加盖。

业务单证包括申请书、个人业务结算单、通知单、通用凭证、存款证明书、国债凭证、保单、基金开户卡、理财业务协议书,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质押品收据、质押贷款合同、手工借据等,以及报表、轧账单和缴协款单等,存单、存折和已加盖现金讫和转讫章的业务单证除外。

(四)

(五)对公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公司业务对外出具的重要单证或报表。

如:

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协议存款证明、客户对账单、代理业务收据、利息清单、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账务联系书、提出贷方凭证和贷方退票凭证的提出联、重要空白凭证收入/付出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退汇通知、系统内往来双方预留的签章,及其他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或报表。

(六)

(七)现金讫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个人和公司业务已收讫或付讫的现金收入、付出业务相关凭证。

包括现金类存取款凭单、现金到账户类转账凭单、现金类业务汇款单、以现金方式收取的手续费收据、以现金方式付款的利息清单、以现金方式还款的还款单和本行内经费现金的收付等。

(八)

(九)转讫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个人和公司业务确认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转账业务票据、凭证及通知、回单等。

包括账户到账户类转账、账户到账户类和账户到现金类汇款的业务凭单,以及以账户扣收方式收取的手续费收据;银行汇票、本票进账单及收账通知,贷记凭证、信汇、电汇的记账联、付款通知、收账通知,本行当日转账的内转凭证及客户收款通知、付款通知,银行自用转账凭证、收付凭证,计收、计付利息凭证及回单,贷款(贴现)凭证及回单,自动批处理凭证等。

(一十)

(一十一)受理凭证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公司业务客户提交的凭证,表明银行受理而尚未进行转账的各种凭证的回执等。

(一十二)

(一十三)结算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用于结算业务相关的查询查复、本行签发的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商业汇票的贴现及背书转让等。

(一十四)

(一十五)汇票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一十六)

(一十七)同城清算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公司业务提交同城票据交换的凭证等。

(一十八)

(一十九)本票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二十)

(二十一)财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以及一级支行。

用于本级行在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或本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中存取现金、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开户行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二十二)

(二十三)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金清算机构,在行内资金清算、划拨结算、差错处理等内部单据、凭证上使用。

(二十四)

(二十五)事后监督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事后监督部门,用于事后监督人员下发的差错通知单等。

(二十六)

(二十七)信贷合同专用章的适用范围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十八)

(二十九)区域性业务专用印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办区域性业务且确有需要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特定业务时使用。

(三十)

(三十一)业务戳记,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定使用。

(三十二)

(三十三)业务用个人名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业务人员,根据相关业务规定使用。

(三十四)

第四章规格及样式

第二十五条业务印章,由有刻制管理权限的机构,按照坚固耐用的原则,采用公安部门认可的质料。

业务印章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业务印章所刊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分支机构业务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业务印章均刻凸字,配红色印油。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业务专用印章按机构刻制。

第三十条

业务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金融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一致,如名称字数过多可适当缩小字号。

没有单独《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其业务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内部核批的机构名称一致。

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同城清算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遵循专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业务专用印章规格和内容如下,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三十二条

(一)储蓄专用章,圆形,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储蓄专用章”字样及印章编号,外沿直径38毫米,并刊汉字和相应民族文字的为42毫米。

(二)

(三)业务专用章,圆形,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业务专用章”字样及印章编号,外沿直径38毫米,并刊汉字和相应民族文字的为42毫米。

(四)

(五)对公业务专用章,圆形,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对公业务专用章”字样,外沿直径38毫米,并刊汉字和相应民族文字的为42毫米。

(六)

(七)现金讫章,长方形,长40毫米,宽30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现金讫”字样及印章编号。

(八)

(九)转讫章,等边三角形,边长45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转讫”字样及印章编号。

(一十)

(一十一)受理凭证专用章,菱行,每边长35毫米,纵向对角线长35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受理凭证专用章”字样。

该印章上必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一十二)

(一十三)结算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5毫米,其内容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一十四)

(一十五)汇票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0毫米,其内容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一十六)

(一十七)财务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0毫米,上部刊机构名称,中部刊“五角星”,下部刊“财务专用章”字样及印章编号。

(一十八)

(一十九)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8毫米,上部刊机构名称,中部刊“五角星”,下部刊“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字样。

(二十)

(二十一)事后监督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8毫米,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事后监督专用章”字样及印章编号。

(二十二)

(二十三)同城清算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其规格、内容和样式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

(二十五)信贷合同专用章规格、内容和样式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十六)

业务印章图样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区域性业务专用印章、业务戳记、业务用个人名章的规格样式由一级分行制定,其质料、形状、尺寸和内容要做到统一,总行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一级分行应向总行报备区域性业务专用印章的规格样式,报备内容包括印章的名称、质料、形状、尺寸、适用范围、刻制单位、刻制启用时间及印模等。

第三十五条根据业务需要,部分业务专用印章中间带有活动日期的,每日更换使用。

活动日期可使用胶轮转字和铅字两种。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对有关印章规格和样式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并报备总行。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刻制及发放

第三十九条同城清算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的刻制管理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的刻制管理由总行统一负责;其他业务印章的刻制管理由一级分行负责。

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营业机构使用的部分业务印章授权二级分行刻制管理,对公业务专用章和受理凭证专用章除外。

二级分行(不含)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刻制业务印章,二级分行(不含)以下机构需要刻制业务印章时,应按规定逐级报上级行统一刻制。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对公业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每个有权使用机构只能刻制一枚;财务专用章每个有权使用机构可根据账户管理需要刻制多枚;储蓄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现金讫章、转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同城清算专用章、事后监督专用章以及业务戳记,每个有权使用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刻制多枚;业务用个人名章按人员配备。

信贷合同专用章的刻制枚数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同一机构刻制多枚同一种类业务专用印章的须顺序编列号码,并应严格每枚印章的用途和保管、使用岗位职责,以落实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刻制管理权限的机构刻制业务印章时,应与厂家签订合同,明确权责,详细规定印章刻制质量、质料、价格和保密要求等,有条件的可采用防伪技术。

印章刻制厂家必须是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公安部门批准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因新设机构或新业务开办需要刻制业务印章的,由有刻制管理权限的机构的业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并结合业务需要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刻制申请单”(附件3,下称“刻制申请单”),向同级渠道管理部门提出刻制申请。

渠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厂家按“刻制申请单”的要求刻制业务印章。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业务印章因损坏、遗失、变更机构名称、增加台席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应由使用单位填写“刻制申请单”,根据刻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批。

总行或一级(二级)分行业务部门审批同意,按业务印章种类汇总填写“刻制申请单”向同级渠道管理部门提出刻制申请,由渠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刻制。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对于新成立的营业机构,允许一级分行先行为其申请刻制结算专用章,待获得签发汇票资格后再申请领取汇票专用章。

单独申请刻制结算专用章时,应以发文的形式上报总行,由总行负责与厂家联系刻制;如果结算专用章与汇票专用章一并领取,则无需单独申请,总行以汇票机构变更的通知为依据向厂家提出刻制申请,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发放程序

第五十二条

(一)业务印章刻制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渠道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按业务部门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发放清单”(附件4,下称“发放清单”,一式两份),并在“发放清单”上预留印模。

业务部门签收后,渠道管理部门将印章连同一份“发放清单”交业务部门,另一份“发放清单”存档(“刻制申请单”作为附件)。

(二)业务部门收到业务印章后,按下级领用机构分别填写“发放清单”,预留印模后逐级下发至使用机构。

领用机构签收后,发放机构将印章连同一份“发放清单”交领用机构,另一份“发放清单”存档。

(三)业务印章发放领用时应严格履行手续,确保安全,执行逐级负责、双人领取的原则。

颁领双方要当面检验印章,由颁发机关密封、加盖密封标志,由领取人签收;领用机构应派双人领取,并出具领用行介绍信和领取人有效证件。

印章领至使用单位后,由负责人拆封检验,指定专人保管。

业务戳记和业务用个人名章可通过机要方式密封寄递,寄达后由使用机构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应及时将签字确认的发放清单反馈发放部门。

第五十三条刻制、发放业务印章的各级机构必须建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制发缴销登记簿”(附件5,下称“制发缴销登记簿”),凡印章刻制、发放、接收、上缴、销毁等都必须详细记载,并由经办人员签字。

登记簿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记录和保管。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保管使用

第五十五条业务印章是重要的印信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保管使用业务印章的各级机构必须建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附件6,下称“保管使用登记簿”),详细记载业务印章的领取、启用、停用、上缴及交接情况,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业务印章领取后需在“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业务用个人名章可不预留印模,但当地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簿由印章使用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记录和保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各使用单位的业务专用印章收妥无误后,由负责人根据相关文件或业务需要在“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启用日期。

业务专用印章必须按规定日期启用,在正式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业务专用印章和业务用个人名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等安全设施内,随用、随取、随时入柜上锁,使用时不得脱离保管人员视线;业务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柜,应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收”。

对于业务戳记也要做到离柜收章,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业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确保“印、押、证”三分管,不相容岗位分离。

第六十四条

(一)储蓄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转讫章、现金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由各级支行营业机构相应岗位柜员保管、使用。

(二)

(三)对公业务专用章由支行营业机构的行长或业务主管保管。

(四)

(五)结算专用章和汇票专用章由票据专用章保管员保管。

(六)

(七)事后监督专用章由事后监督部门相应岗位柜员保管、使用。

(八)

(九)财务专用章由机构负责人授权账户负责人或指定保管人保管、使用。

(一十)

(一十一)信贷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人员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十二)

(一十三)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专用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

以下业务专用印章必须与其配套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分管分用:

(一十四)

1.对公业务专用章与资信证明、单位定期存款存单等必须分管分用。

2.汇票专用章与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必须分管分用。

3.同城清算专用章应由账务核算人员、票据交换员和票据清算员以外的票据清算复核人员保管、使用。

第六十五条业务专用印章保管人员出现岗位调整或短期离岗等情况,必须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由业务主管或业务负责人监交,登记“保管使用登记簿”,交接双方在登记簿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随意使用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业务专用印章严禁托人代管,不得分人用印,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业务专用印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业务专用印章。

业务用个人名章必须本人使用,不得交他人使用。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用印要求

第七十条

(一)各类业务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过期、越权使用或在无真实业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业务专用印章和业务用个人名章应随盖随用,严禁在空白业务合同、空白业务协议、各种空白会计凭证、账表上预先加盖。

(二)盖印必须保证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像清晰;业务专用印章必须在相应位置压盖部分内容。

(三)业务凭单的客户联与网点保存联必须加盖相同的章戳。

第七十一条支行使用的业务专用印章遗失(丢失或被盗等)时,应立即向上级行安全保卫部门报告;财务专用章、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和事后监督专用章遗失时,印章保管使用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报告,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遗失印章属于预留印鉴的,应及时通报相关行办理协防及更换印模。

第七十二条

业务专用印章因遗失而停用时,印章保管使用部门应登记“保管使用登记簿”,注明停用日期和原因。

第七十三条补制业务专用印章时应顺序编号,不得与丢失的印章号码相同。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业务专用印章在启用前、停用或待销毁期间应加封,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停止使用并封存的印章,严禁重新启用。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发现业务专用印章有被伪造情形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总行,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业务戳记和业务用个人名章由一级分行制定严格的保管、使用规定。

第八十条

第七章收缴销毁

第八十一条机构撤并、更名,或上级行通知停用业务印章的,其印章应在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或规定的业务印章失效之日起停止使用。

业务印章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办理停用手续,根据印章刻制管理权限,逐级上缴至相应机构的业务部门,并登记“保管使用登记簿”,通知有关部门、单位。

业务印章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单位收存保管,在领取新印章的同时缴回旧印章。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停用的业务印章上缴时,使用单位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上缴清单”(附件7),留取印章印模,同时登记“保管使用登记簿”。

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预留印模后连同印章实物逐级上缴至一级分行相应业务部门封存,一级分行于每年年末统一上缴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其他业务印章预留印模后,依照刻制管理权限,于一个月内逐级上缴至原制发单位业务部门。

制发单位业务部门定期向同级渠道管理部门移交收缴的业务印章。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停用的业务印章移交至渠道管理部门后,由渠道管理部门统一封存保管,定期组织人员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业务印章销毁前应先行审批、登记造册、预留印模,由渠道管理部门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销毁清单”(附件8),经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组织销毁,同时登记“制发缴销登记簿”。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业务印章销毁时应破坏原型,由同级行审计、安全保卫部门监销。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除汇票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外,其他业务专用印章销毁情况应专题书面报上级行备案。

第九十条

第八章检查监督

第九十一条各级行应加强业务印章的管理工作,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业务印章的管理水平。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各级行须按规定刻制、保管、使用、销毁业务印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范围自行刻制业务印章、由于保管使用不当致使业务印章发生丢失或被盗、违规使用业务印章造成不良影响或资金损失的,应比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印章管理办法(试行)》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各级业务印章制发、管理、使用部门应做好相关档案整理工作,包括刻制申请单、介绍信、启用文件、各种清单和登记簿等资料。

各级机构须专人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其中销毁清单、“制发缴销登记簿”永久保存,“保管使用登记簿”保管15年,其他档案资料保管5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一级分行应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印章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附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标准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图样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刻制申请单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发放清单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制发缴销登记簿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

7.中国邮政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