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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餐饮业(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行为进行监督,支持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餐饮业食品采购和进货验收的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

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

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

(一)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

(二)食用农产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索证项目。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产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采购前应按以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查验:

(一)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三)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

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第七条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

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容。

台账格式见附件(餐饮业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

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与食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经营者食品索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索证:

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的行为。

购物凭证:

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格式)

单位或部门名称:

进货时间

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供货商

供货商

联系方式

食品与购物证明

是否一致

验收人

(行政办公室)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求各地执行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化,卫生部对《化妆品原料字典》(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进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近日,省卫生监督所下发通知,要求各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局、队)、各化妆品生产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

一、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卫生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

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

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卫生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需要《目录》者可在卫生部()或者卫生监督信息网()下载。

(生产企业处)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对省直管单位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及艾滋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省卫生厅2007年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检查方案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行政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卫生监督所于2007年8月6-9日对省直管单位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此次监督检查主要是对省党政干部培训中心等9家公共场所是否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和摆放了安全套、场所服务人员是否持健康合格证、是否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消毒设施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消毒产品和化妆品是否具有卫生许可批件、场所用品用具消毒情况、工作人员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掌握程度及进行培训的情况等容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中现场对场所服务人员发放艾滋病防治知识问卷调查共70份,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100%,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人数209人,培训率达82.5%。

(职业卫生监督处)

 

2007年省餐饮具抽检工作情况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与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07〕154号)要求,截止至2007年10月20日,省卫生监督所共收到迪庆、普洱、德宏、红河、、、怒江、西双版纳、、、、、等13个州(市)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餐饮具抽检工作总结,汇总情况如下:

一、检查(检验)容

13个州(市)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卫生厅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转发了文件,并于2007年7-9月对辖区餐饮单位的食品加工专间情况及所使用餐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消毒后准备使用的餐具进行大肠菌群检测,查看消毒效果。

二、检查(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GB14881-1994)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

三、检查(检验)结果

13州(市)共抽检餐具11410件,合格7921件,合格率69.42%。

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对不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或餐具抽检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餐饮单位,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由于各地上报的材料不完整,无法对专间检查情况及处罚情况进行汇总。

通过此次检查,各州(市)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的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专间情况及所使用餐具的消毒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

针对各餐饮单位存在的问题,各州(市)卫生监督员现场提出了指导意见,预防通过餐具传播食源性疾病,进一步提高了全省餐饮单位的餐具卫生水平,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卫生安全。

(市场监督一处)

 

2007年省农村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第一阶段情况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与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07〕154号)的要求,在省卫生厅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普洱、、、、、、、版纳、迪庆、红河、、德宏、怒江等15个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于2007年8月1日——31日对当地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贸市场、食品经营商店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于9月20日前按时将第一阶段总结、汇总材料上报省卫生监督所。

现汇总如下:

一、专项整治情况

(一)15个州、市共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994家,其中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154家(占5.14%),无采购索证的有522家(占17.43%);检查定型包装食品2953种,其中不合格产品171种(占5.79%),三无产品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无厂名或厂址)91种(占3.08%);118家(占3.94%)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9.22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及取缔数20家(占0.67%)。

(二)共检查集贸市场3160家,其中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358家(占11.32%),无采购索证的有1778家(占56.27%);检查定型包装食品种数4503种,其中不合格产品606种(占13.46%),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无厂名或厂址)958种(占21.27%);有183家(占5.79%)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4.0606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及取缔185家(占5.85%)。

(三)共检查食品经营商店11224家,其中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1767家(占15.74%),无采购索证的有3295家(占29.37%);检查定型包装食品种数21800种,其中不合格产品3894种(占17.86%),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无厂名或厂址)2740种(占12.57%);261家(占2.32%)经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9.041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及取缔36家(占0.3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农村群众消费水平较低,食品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商品的优劣识别能力较差。

(二)农村市场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不够,维权意识较弱。

(三)食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强,存在部分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服务、进货未按规定索证等问题。

(四)经营者对卫生执法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

(五)农村食品市场庞大且分散,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不够,卫生监督经费投入不足,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三、建议

(一)应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更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改善农村食品卫生状况。

(二)增加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投入和人员编制,建立完善的监督网,提高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加大对农村食品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监督。

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而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和经营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无厂址厂名食品者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农村食品市场的秩序。

(市场监督一处))

2007年省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情况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与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07〕154号)的要求,2007年7月1日至7月30日,在省卫生厅组织协调下市、市、州、州、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等7个州(市)卫生监督所(局),对辖区的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开展了以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疗效为重点的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并按规定完成了工作总结和材料上报。

现将专项整治结果汇总如下:

一、皮肤粘膜消毒剂:

7州(市)卫生监督机构共检查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1353家,检查皮肤粘膜消毒剂1228件,合格1148件,合格率93.49%,对不合格产品经营使用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行为行政文书48份。

二、抗(抑)菌制剂:

7州(市)卫生监督机构共检查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1243家,检查抗(抑)菌制剂1617件,合格1148件,合格率71.00%,对不合格产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行政处罚14家,罚款金额人民币2.01万元,下达责令改正行为行政文书100份。

三、存在的问题:

(一)检查合格不高,抗(抑)菌制剂合格率仅为71.00%,皮肤粘膜消毒剂合格率93.49%。

(二)主要是产品标签说明书不合格。

表现为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使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禁止标注的文字容,在549份不合格产品中,该类产品数为444份,占不合格产品总数的80.87%。

四、工作建议:

(一)加强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存在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疗效为重点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二)加强对消毒产品经营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执法水平,使全省卫生监督工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市场监督一处)

 

2007年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与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07〕154号)的要求,省卫生厅组织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于2007年9月1日—30日对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整治,截止10月20日,、红河、、、、、版纳、、、、德宏、普洱、十三个州、市卫生监督机构按时上报了专项整治总结及检查汇总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检查情况

(一)根据十三个州、市上报的材料统计,本次专项整治共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4965家,存在问题611家,占总检查数的12.31%;检查16085种化妆品(含普通、特殊用途、进口类),其中合格15099种,合格率93.87%。

(二)检查美容美发店3132家,392家存在问题,检查化妆品6967种,合格6670种,合格率95.74%。

(三)检查化妆品批发市场1013家,153家存在问题,检查化妆品5561种,合格5168种,合格率92.93%。

(四)检查专卖店820家,66家存在问题,检查化妆品3557种,合格3261种,合格率91.68%。

(五)全省13个州市共对215户化妆品经营单位实施了卫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共处罚金5.787万元,没收法化妆品1180.247公斤。

处罚单位数最多的是美容美发单位,没收产品数最多的是批发或零售市场。

二、存在问题

(一)各地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平衡,市工作做得认真,市工作量最大,尚有、怒江、迪庆3个州市未上报资料。

(二)化妆品专卖店、批发或零售市场合格率低。

在专项整治中发现,化妆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无有效卫生许可批号或备案号、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适应症。

(三)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督手段落后,化妆品卫生监督频率及覆盖率较低,监督力度不够。

加之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严重滞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可操作性不大,限制了化妆品监督工作的开展,致使处罚力度过小,如全省611家化妆品经营单位存在问题,但只处罚了215户。

(四)经营者缺乏相应的化妆品鉴别知识,索证意识淡薄,在进购化妆品时不向厂家及经销商索取相关卫生许可证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和进口化妆品批件。

三、建议

(一)尽快修改完善化妆品相关法规,使其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

(三)加强化妆品经营户和美容美发从业人员的化妆品卫生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增强知法,守法意识,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四)加大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对经营户所销售化妆品的索证、审核、备案等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管理,防止一些不法经营者在化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中均用外文标识来误导、蒙骗消费者。

(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向社会大力宣传化妆品相关卫生知识,对美容美发店使用的不合格化妆品予以公布、曝光,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卫生部应制作较为完善的化妆品批文资料以及各省批准的普妆品文件容,以便于上网查询资料,改变目前化妆品监督中无法识别其产品真假的现象,更好地监督管理化妆品市场。

 

(市场监督一处)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007年度卫生监督质量抽查工作顺利结束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质量,根据《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质量抽查制度》的要求,2007年度由省卫生监督所稽查处牵头,在有关处室的配合下,对全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质量抽查。

抽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6月1日至7月10日进行卫生行政许可质量抽查,共抽查卫生行政许可档案13件。

第二阶段:

9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卫生行政处罚质量抽查,共抽查了17件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其中,实施一般程序的案件12件,实施简易程序的案件5件。

涉及生产企业监督处等6个业务处室。

从抽查结果看,此次抽查所发现的问题是近三年来最少的一次。

特别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抽查的17件案件均做到了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档案基本完整,卫生执法文书的制作基本符合文书规的要求。

今年以来,各业务处室能高度重视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办理,能做到依法行政,严把质量关,使省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稽查处)

 

卫生部办公厅调整并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卫生部于2007年9月发出通知,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调整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卫生部的通知下发较晚,我省各州(市)级卫生监督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已于9月底完成。

按照卫生部要求,今年卫生监督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将按新报表重新填报,填报时间、方法按照卫生部统一要求进行。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卫生部办公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工作。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实卫生监督信息人员,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制度,落实责任。

要加强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按时完成卫生监督调查制度规定的各项任务,确保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认真做好2007年度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由于配套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软件尚未开发完成,2007年仍然采用汇总表形式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告容:

参见根据新的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报告卡制定的汇总表22以及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7,可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直接下载(网址:

)。

(二)报告方式:

汇总表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具体填报方法另行通知。

(三)统计年限:

从2007年开始,统计年限更改为本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

(四)报送时间: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于2008年1月30日前将本省的汇总表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信息处。

(信息管理处)

省急性职业中毒救治培训班在昆举办

 

为了提高我省急性职业中毒救治能力,受省卫生厅的委托,省三院于10月18日至23日举办了“省急性职业中毒救治培训班”。

来自全省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学员近百人参加了培训。

省卫生厅徐和平副厅长、省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二处卓处长等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

徐副厅长在会上指出:

“当前急性职业中毒是一种常见的职业病,目前因职业中毒而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全国各地已开始建立相应的机构处理类似事件”。

我省此项工作相对还薄弱,开展职业中毒专业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职业病的特性了解很少,事故处理的后续工作不当引起的职业卫生举报投诉较多。

本次对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及应急处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相关机构及人员对急性职业中毒的救治能力,减少因职业中毒而导致的死亡及并发症,降低国家、企业及个人的损失。

培训特别强调了职业病的特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中首诊医疗机构、抢救医务人员的报告的法定职责。

本次培训班对促进我省职业中毒救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职业卫生监督处)

 

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议在召开

2007年10月8-10日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议在召开,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分管厅长、卫生监督处、信访处、卫生监督机构及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人共200多人到会。

卫生部啸宏副部长、卫生部办公厅薛晓林副主任及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局长同刚、副局长志等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民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有关领导也出席会议并作了相关法规政策讲解。

大会成立了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

副部长作了《全面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努力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讲话,强调了这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总结尽五年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管理与建设的措施、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规标准;二是根据当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争议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统一认识,严格依法执业,进一步改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诊断与鉴定行为。

薛副主任作了《标本兼治,协同配合,积极防和妥善处理职业卫生信访问题》的报告:

主要是通报了卫生部近几年来职业卫生信访工作情况;职业卫生信访事项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防和妥善处理职业卫生信访问题的建议。

职业卫生信访工作呈现数量增加幅度最快、重访比例最高、处理难度最大的特点;但做好此项工作最能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关心、爱护,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关键环节,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副局长就如何落实副部长的讲话精神作了《依法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报告,提出了落实部领导讲话精神的七点具体意见,突出职业病诊断的政策性、技术性、责任性和特殊性;分析当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强调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人员的管理、依法加强职业病诊断的监督管理等;强调职业卫生服务专家不仅是为技术服务、为人民服务,也是为社会服务,还必须为政府服务,本质是为社会安定、团结服务。

大会对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讨论稿)进行了认真讲解和讨论,在完善管理办法与现行法规的衔接提出了大量可行的建议。

局长对大会作总结,要求各级有关单位、个人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重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重复强调其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职业卫生监督、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按规定、标准做好的工作,大家要提高责任感、使命感,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局长还表扬了省对职业卫生工作到位,职业卫生监管有新的突破;卫生监督体系改革到位,卫生监督工作会有新做为。

这次大会是针对目前存在许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纠纷、上访、诉讼事件,特别是成为了一些地方劳资纠纷或群体事件的导火索的紧迫局势召开的,突出职业卫生信访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求各有关单位、人员积极认真对待职业卫生信访工作,按时依法进行处理,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我省职业卫生举报投诉的增长也比较快,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事故遗留的问题非常突出,“五小”企业、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检查也逐步显现出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此类问题,尽心尽职,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权益。

(职业卫生监督处)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完成公务员工资套改工作

 

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卫生监督所参公人员经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批准已完成登记工作。

按公务员工资标准要求进行了套改,各职务人员分别按有关规定套入其职务工资标准和级别工资档次,并于10月兑现到每个职工手中。

(人事教育处)

 

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成功举办

首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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