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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3年,重庆八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重庆市长福路200号建设“重庆八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扩建工程”项目,工程内容为:

采用注塑、喷漆、装配等工艺生产前后保险杠、内饰件、散热器等汽车配件共计35万车付/年。

同年该项目取得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经开)[2003]40号)。

重庆八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属于长安汽车公司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由于长安汽车公司生产线的调整,其配套零部件需求量相应产生变化,本项目产品方案随之调整为前后保险杠、侧板、仪表台等,年产量仍为35万车付,但原材料需求量增大,因此新增4台注塑机以满足生产需求。

同时根据现场调查,公司现有喷漆废气采取水帘式除漆雾装置处理,该工艺对漆雾去除效率较高,但对有机污染物包括VOCs、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基本无去除效果,公司拟采用“浓缩转轮+RTO(蓄热式高温氧化燃烧室)”技术对VOCs、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进行净化治理,由于该技术需对热空气进行回收以达到节能目的,但现有喷涂生产线不满足该技术要求,因此需要进行整个涂装生产线的技术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由于本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注塑机由2台增至6台,注塑车间产能发生重大变化,涂装生产线的技术拟实施改造,发生重大变化,因此“重庆八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扩建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重庆八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重庆八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在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奔赴现场进行踏勘,并进行了现场建设进度情况调查等基础工作,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环保政策、技术规范及《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编制完成了《重庆八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敬请审查。

本报告书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市环境监测站、重庆八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项目原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为基础,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评价技术为手段,在充分调查企业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污染治理措施等的变更,以及变更后工程分析和产排污基础上,结合区域环境状况调查及环境质量现状评价,针对污染排放变更情况及周边环境现状变更情况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进一步减缓项目环境影响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管理。

同时,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分析项目的政策符合性,为项目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9年10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10)《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2)《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13)《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14)《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

(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16)《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国经贸技术[2002]444号;

(17)《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

(1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

(19)《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20)《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通知》,环发〔2008〕16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年5月1日);

(24)《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国函[1998]5号);

(25)《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26)《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

(27)《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

(28)《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2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2.2地方性法规和文件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7月23日;

(2)《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修订);

(3)《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4)《关于批准重庆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5]38号);

(5)《重庆市绿化条例》,1998年7月1日;

(6)《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渝环发[2002]27号;

(7)《关于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3]37号;

(8)《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号;

(9)《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环发[1998]90号;

(10)《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39号);

(11)《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78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89号)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9]110号);

(1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

(14)《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修编)》(渝府发[2008]133号);

(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渝府发[2013]43号);

(16)《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

(17)《重庆市“绿地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

(18)《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

(19)《重庆市“宁静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

(20)《重庆市“田园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

(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的通知》(渝办发〔2012〕142号);

(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号令);

(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51号);

(24)《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

(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

1.2.3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8)《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渝环[2011]216号)。

1.2.4建设项目有关文件

(1)《重庆八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09月;

(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渝(经开)[2003]40号);

(3)环境监测报告;

(4)评价工作合同。

1.3后评价构思

根据《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结合项目变更情况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更情况,本次后评价主要评价构思如下:

(1)、评价重点论证项目变更内容的环境影响。

(2)、项目已建成投入试运营,本次后评价对施工期进行回顾性评价,而重点对项目建成及试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其中以注塑厂房废气治理措施的变更、喷涂线及其环保设置的变更为重点进行评价。

(3)、详细调查公司从原环评阶段至本次后评价时企业在生产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总平面布置及污染防治措等方面发生的变更,并根据变更情况进行工程分析;

(4)、对于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保整改方案实施后其建设内容与原环评阶段产排污情况基本一致,则环境影响简化,直接引用原环评阶段的影响分析结论;如整改方案实施后的产排污情况与原环评阶段有较大变更,则根据相应技术导则要求,重新开展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5)、项目厂区的选址及平面布局未发生变化,但周边的环境敏感点变化较大,因此评价将对厂区的选址、平面布局合理性的重点分析。

(6)、以环保整改后的污染防治措施作为环保治理措施可行性分析的基础,同时,根据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及相关的规范文件,进一步提出项目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4评价内容及重点

本次后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重点是现有工程与原环评阶段建设内容的变更情况)、工程分析、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环境风险评价、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与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后评价结论和建议等。

本评价重点为:

现有工程与原环评阶段建设内容变更情况调查、变更情况的工程分析、影响预测;项目环境整改治理措施。

1.5环境影响识别

1.5.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项目环境影响要素见表1.5-1。

表1.5-1工程建设对环境要素影响分析

时期

影响分析

环境要素

有利影响

不利影响

综合影响

施工期

自然

环境

地形地貌

-S

-S

土地资源

-S

-S

生态

环境

植被

-S

-S

土地利用

-S

-S

水土流失

-S

-S

营运期

社会环境

交通运输

-S

-S

社会经济

+M

+M

劳动就业

+M

+M

环境质量

地表水水质

-S

-S

大气环境质量

-S

-S

声环境质量

-S

-S

固体废物

-S

-S

注:

表中“+”、“-”分别表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M、S”分别表示影响程度中、小。

1.5.2环境影响因子识别

根据工程建设的性质、项目区环境特征以及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本工程环境影响识别因子如表1.5-2所示。

表1.5-2营运期影响因子识别分析表

类别

污染源名称

产生的主要污染因子

大气污染

注塑厂房

非甲烷总烃、VOCs

喷漆厂房

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VOCs、

锅炉房

烟尘、SO2、NOx

烘干室燃烧废气

烟尘、SO2、NOx

食堂

油烟

废水处理设施

臭气

水污染

喷漆废水

COD、SS

生活

COD、SS、氨氮、动植物油

固废

生产

漆渣、废油漆桶、废过滤袋、废隐蔽纸、废水处理站污泥、废包装

生活

生活垃圾

噪声

泵、冷却塔、注塑机

噪声65~75dB(A)

1.5.3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识别

(1)现状因子评价

地表水:

pH、COD、BOD5、氨氮、石油类、总磷。

声环境:

昼、夜等效连续A声级;

环境空气:

SO2、NO2、PM10、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2)环境影响评价因子

水环境:

COD、SS、氨氮、动植物油;

声环境:

昼、夜间等效连续A声级;

环境空气:

SO2、NOx、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固体废弃物:

生产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1.6评价工作等级、范围

1.6.1评价等级

(1)地表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

营运期废水最大排放量为35.2m3/d,废水水质复杂程度为简单。

生活废水、生产废水分别通过生化池、污水处理站处理达(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再排入唐家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排入长江。

长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域水质标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相关规定,本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级别定为三级。

(2)声环境评价等级

项目所在地声环境功能属于3类区,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分贝(不含3分贝)以下,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等级划分的原则,声环境影响评价定为三级。

(3)大气环境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建成投产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二甲苯、颗粒物。

环评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推荐的估算模式来确定占标率以及评价等级。

按照该规定,应计算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及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定义为: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一般选用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

评价工作等级判断标准见表1.6-1。

表1.6-1评价工作等级判断标准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最大地面浓度占标准率,详见表1.6-2。

表1.6-2大气污染物最大浓度占标准率

指标

污染因子

Ci(mg/m3)

C0i(mg/m3)

Pi(%)

颗粒物

8.29×10-6

0.45

0.002

二甲苯

8.29×10-5

0.3

0.03

非甲烷总烃

2.16×10-3

2.0

0.11

SO2

7.97×10-4

0.5

0.16

NOx

5.02×10-3

0.25

2

由表1.6-2可知,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最大为NOx,其值为2%,Pimax<10%,故本项目的大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1.6.2评价范围

(1)地表水评价范围

长江:

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上游500m,下游3000m河段。

(2)环境空气评价范围

以项目的喷漆排气筒为中心,半径2.5km范围内。

(3)声环境评价范围

厂界外200m区域。

1.7评价标准

项目的评价标准参照已批复的环境报告书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对报告书批复以后更新的标准以最新的标准为执行标准。

1.7.1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

受纳水体厂界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域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值见表1.8-1。

表1.7-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mg/L

污染物

pH(无量纲)

COD

BOD5

氨氮

石油类

总磷

标准值

6~9

20

4

1.0

0.05

0.2

(2)环境空气质量

项目区环境功能区划为二类区,环境空气现执行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非甲烷总烃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甲苯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其标准值见表1.7-2。

表1.7-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浓度限值(单位:

μg/m3)

项目

浓度限值(μg/Nm3)

执行标准

小时平均值

日均值

年日均值

SO2

500

150

6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NO2

200

80

40

PM10

/

150

70

非甲烷总烃

2000

/

/

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

二甲苯

300(一次值)

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3)声环境质量

项目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水土保持

参照执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见表1.7-3;

表1.7-3水土流失强度分级标准

级别

平均侵蚀模数[t/(km2·a)]

平均流失厚度(mm/a)

微度

<500

<0.37

轻度

500~2500

0.37~1.9

中度

2500~5000

1.9~3.7

强度

5000~8000

3.7~5.9

极强度

8000~15000

5.9~11.1

剧烈

>15000

>11.1

项目区属以水力侵蚀为主的西南土石山区,土壤允许流失量500t/(km2·a)。

1.7.2排放标准

(1)废水

污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排放标准值见表1.7-4。

表1.7-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

mg/L(pH无量纲)

污染物

pH

COD

BOD5

SS

氨氮

动植物油

标准限值

6~9

500

300

400

45

100

(2)大气污染物

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排放限值,见表1.7-5。

表1.7-5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摘要]单位:

(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燃气锅炉)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50

氮氧化物

200

汞及其化合物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注塑废气、喷漆及烘干废气参照《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中排放标准,见表1.7-6。

表1.7-6新建企业车间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

mg/m3

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

mg/m3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监控点位置

15m

主城区

主城区

1

0.2

0.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甲苯与二甲苯

合计

18

1.6

0.6(苯)

0.2(二甲苯)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苯系物

烘干室

21

2.4

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其他

40

总VOC

烘干室

30

3.9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其他

75

非甲烷总烃

30

3.6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颗粒物a

10

0.8

/

/

二氧化硫b

200

/

/

/

氮氧化物b

200

/

/

/

注:

a.适用于喷漆室;b.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

(3)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2007~GB5085.7-200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

1.8环境保护目标

1.8.1环境敏感点

查阅原环评资料,项目四周主要为道路及未开发空地,无环境敏感点。

本次环境影响后评价在现场勘察的基础上,对原环评识别环境敏感点进行了校核。

与原环评阶段相比,环境敏感点发生了变化,项目东面新增金易华苑、海德福苑、易博华源等居住区。

本项目环境敏感点详见表1.9-1。

1.8.2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如下:

(1)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

当地地表水长江不因拟建项目建设发生明显变化,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域标准要求。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现有情况无变化。

(3)声环境保护目标

当地声环境质量不因拟建项目建设发生明显变化,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要求。

表1.8-1主要敏感点分布情况表

序号

名称

方位

与项目直线距离m

影响因素

备注

对比原环评情况

1

金易华苑

NE

50

声环境、大气环境

居住,约570户

新增

2

海德福苑

E

30

居住,约450户

新增

3

福耀玻璃公司员工宿舍

W

30

居住,约300人

新增

4

易博华源

SE

55

居住,约350户

新增

5

渝北居住区

E

55~2500

居住,约5.5万人

新增

6

海联职业学院

E

650

大气环境

师生共计约8000人

新增

7

渝北职业教育中心

NE

1670

师生共计约11000人

新增

8

第三实验小学

NE

1300

师生共计约2800人

新增

9

重庆一中寄宿校

NE

2300

师生共计约3500人

新增

10

回兴中学

E

2100

师生共计约3000人

新增

11

回兴小学

E

1900

师生共计约2000人

新增

12

南方翻译学院

SE

2100

师生共计约12900人

新增

13

南方翻译学院附属小学

SE

1600

师生共计约2000人

新增

14

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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