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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工信资源122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文件

 

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工信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对原《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经资源〔2007〕326)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发布的《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经资源〔2007〕326)同时废止。

附件: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1564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所称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是指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第四条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成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认定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审定工作。

省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具体落实认定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州(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初审委),负责属地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企业申请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事项,聘请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专家库的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认定审核工作。

第八条经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九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工艺、技术、生产的产品、综合利用资源的比例及认定技术标准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认定技术标准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三)生产型企业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核算;

(五)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和品质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水、电等配套条件落实;

(六)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七)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机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建设的发电机组。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垃圾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使用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不低于70%,比率为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下同),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及壳皮、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含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变更利用资源种类或产品品种的企业,应当备齐以下材料,并一式三份: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

2.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见附表1);

3.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和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4.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期申报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6.利用资源的来源和量的供货合同或证明;

7.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综合利用资源的检验分析报告(省内无该检测项目的,由申报单位提供);

8.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9.企业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机组)企业,应当备齐以下材料,并一式四份:

1.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请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2);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5.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6.并网调度协议复印件;

7.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8.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9.煤矸石、煤泥、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除外)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

10.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出具数量及品质的证明材料(限于申请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生产电力或热力认定企业);

11.灰、渣销售合同(限于申请利用煤矸石、煤泥、垃圾等发电的认定企业);

12.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纪录数据;

13.企业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三)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的企业,需备齐以下材料,并一式二份:

1.变更认定申请报告;

2.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变更申报表(见附表3);

3.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原认定证书。

第三章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变更利用资源种类或产品品种的企业,申报及认定程序:

1.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下载《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报认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

2.各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申请认定企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初审委成员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形成现场查验报告(见附表4),并附上企业申报认定材料,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3.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省认定委成员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查验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认定委,省认定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认定事项进行最终审定。

4.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省认定委全体会议审定结论,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本委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书面通知告知不予认定理由。

(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的企业认定程序:

1.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下载《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变更申报表》,如实填写,并备齐变更材料,报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

2.各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申请变更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附上企业申请变更材料,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3.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申请变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审定工作。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州市工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材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发电工艺。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或变更的企业对初审认定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认定委提出重新审议。

省认定委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重新审议的结论。

企业对重新审议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或变更材料时,对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齐的材料。

第十四条省认定委每年进行4次集中认定审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年12月份在本委网站上公布翌年的集中认定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布的集中认定时间将申请认定材料提前1个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四章认定内容

第十六条认定内容:

(一)材料审查

1.审查企业是否按照第十条的要求,提交认定或变更材料;

2.审查企业提交的认定或变更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审查申请认定或变更回收利用的资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比例及认定技术标准是否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范围。

(二)现场核查

1.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核查内容:

(1)审查生产设备、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2)审查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3)审查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4)审查申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比例及认定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

(5)审查综合利用的资源来源是否可靠,供应是否稳定;

(6)审查综合利用的资源是否单独堆放,名称标识是否清晰;

(7)审查是否对综合利用资源的掺入量单独计量,并实行微机控制;

(8)审查申请认定的产品是否独立计算盈亏;

(9)审查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购进综合利用资源的凭据是否合法有效。

2.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核查内容:

(1)核查所用发电燃料能否稳定供应;

(2)核查机组设备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情况;

(3)核查灰渣等废弃物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

(4)对企业提供的发电工艺及相关数据进行推算、比对和判断;

(5)核查综合利用的发电燃料的掺入量及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是否符合要求;

(6)核查所用锅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属于超期服役设备;

(7)核查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8)核查申请认定电力是否独立计算盈亏;

(9)核查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购进综合利用资源的凭据是否合法有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保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持认定证书和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减免税。

第十九条按照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需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税收优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登记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取得认定证书的,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二十条减免税金应优先用于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或应用以及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一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因综合利用的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主动向州市工业主管部门报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终止其认定证书,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予以公告。

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监管实行抽检。

抽检不合格的认定证书,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终止其认定证书,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

对综合利用的资源无法稳定供应的,要及时清理。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与同级工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州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每年要对属地的认定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了解,并于翌年3月底前专题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工作情况(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数量,认定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综合利用大宗资源情况及其来源情况(包括资源品种、综合利用量、供应等);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监管情况(包括抽查及处罚情况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电厂),应当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按期上报统计资料。

(一)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认真填写《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季度报表》(附表5),完成资源综合利用统计软件的统计数据电子文本的制作。

并分别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翌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资源综合利用数量、综合利用资源的来源、享受税收优惠及减免税金使用情况报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州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分别于4月、7月、10月和翌年1月25日前将汇总情况和分析报告及其电子版报省工信委。

(二)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认真填写《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年度报表》(附表6),完成资源综合利用统计软件的统计数据电子文本的制作;总结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综合利用资源的来源(包括品种、数量)和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减免税金使用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和电子版。

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年度报表、统计数据电子文本、书面报告及其电子版报送所在地的州市经委。

各州市经委汇总后,于4月底前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优惠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原《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经资源〔2007〕32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联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总资产(千元)

上年工业总产值(千元)

上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千元)

上年销售收入(千元)

上年利税总额(千元)

上年利润总额(千元)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综合利用资源名称、量

资源综合利用比例(%)

综合用产品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产量(预计量、吨或立方米)

综合利用产品或再生资源回收预计年销售收入(千元)

综合利用产品或再生资源回收预计年利税总额(千元)

综合利用产品或再生资源回收预计年利润总额(千元)

综合利用产品或再生资源回收预计纳税总额

增值税(千元)

所得税(千元)

上一次认定后已减免税额

原认定证书号码

增值税(千元)

所得税(千元)

企业申报理由

 

年月日

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委员会初审意见

 

年月日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核意见

 

年月日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号码

 

填报说明:

1.“企业基本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填报年度情况。

2.“企业申报理由”简要叙述企业基本情况、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工艺、技术、资源来源、产品、环境等情况。

3.“上一次认定后已减免税额”由已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填写。

所得税减免税额按照减计的收入×25%税率计算。

4.此表一式3份: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1份、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1份、企业主管税务机关1份。

附表2: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隶属关系

 

职工人数

 

企业总资产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年综合利用产值

 

利润总额

 

上一年度减免

税种及金额

 

电厂(机组)审批部门及批文号

 

总装机容量

       (台×千瓦)

年发电量

(千瓦时)

年供热量

(百万千焦)

认定机组的装机

容量(台×千瓦)

汽轮机型号及

设计供气能力

锅炉型号及容量

年发电量

(千瓦时)

机组投产

时间

首次认定时间

 

 

 

 

 

 

 

 

 

 

 

 

所用燃料

品种

低位

发热量kj/kg

年利用量

(万吨、立方米)

燃料来源(产地)及运距

入炉燃料混合比例

(重量比)

入炉燃料

发热量kj/kg

灰份

%

含硫量

 

 

 

 

 

 

 

 

 

 

 

 

 

 

 

 

 

 

 

 

 

 

 

 

热电比

 

热化系数

 

总热效率

 

并网情况

 

电价核定

 

厂自用电率

 

发电标准煤耗

 

脱硫及除尘

情况

采取何种脱硫装置

 

脱硫率

 

采取何种除尘方式

 

除尘率

 

灰渣排放量

万吨/年

灰渣综合利用量及主要途径

 

综合利用率

 

 企业申报说明:

 

                                                    

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

企业申报说明中需说明是否为首次认定还是证书到期办理复审

附表3: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变更申报表

原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单位名称

原单位地址

变更后的单位地址

原法定代表人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源综合利用

认定证书号码

发证日期

综合利用资源

资源综合利用

认定产品(工艺)

 

申报变更内容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初审意见

 

年月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审核意见

 

年月日

注:

1、此表一式2份: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1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1份。

附表4:

云南省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委员会现场查验报告

申报认定企业名称

申报认定产品

申报认定的综合利用资源

现场查验内容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现场查验结论

参加现场查验的单位及人员

参加单位

参加人员(签名)

现场查验时间

年月日至月日

附表5: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季报表

20年季度

单位名称(盖章):

综合利用资源或再生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资源量或回收再生资源(吨)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及产量(吨)

销售收入(千元)

综合利用纳税总额(千元)

减免税额

(千元)

利税总额(千元)

利润总额(千元)

其中:

综合利用利税总额(千元)

其中:

综合利用利润总额(千元)

其中:

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千元)

增值税

所得税

增值税

所得税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报说明:

1、企业季度报表与季度汇总报表通用。

2、请于每季度的下月15日前报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委。

3、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汇总后请于每季度的下月25日前报省认定委办公室。

4、所得税减免税额按照减计的收入×25%税率计算。

 

附表6: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年度报表

20年

综合部门(盖章):

认定证书号码: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年末职工数

总资产(千元)

工业总产值(千元)

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销售收入(千元)

利税总额(千元)

净利润(千元)

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增值税(千元)

应交所得税(千元)

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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