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节约能源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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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节约能源管理合同

照明节约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甲方照明主要采用的是荧光灯,该灯具耗电高、光效低、照明效果不佳,为了降低甲方用电成本、节约国家电力能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现有耗电量较高的照明灯具进行改造,并对节电所获得的收益达成共享,而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预计于   年   月   日左右向甲方交付节能灯具设备。

节能灯具安装完毕之日,即为计算节电收益的起始日,双方约定为   年   月   日始。

2.合作期内,乙方应如期将该批替换甲方原有灯具的节能照明设备有偿收益交付给甲方使用,所有权归乙方。

合作期满,若甲方要求EMC节能照明改造工程项目继续合作,则应于合作期届满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续约书面要求,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EMC合同。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保证给付乙方应获取的节电收益额。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百分百配套节能灯具(含光源),更换甲方T8日光灯灯具,保证所提供之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及相关技术标准。

乙方负责工程设计、产品提供、产品安装和产品调试,并配合甲方对产品测试和验收。

乙方负责质量保修期间产品的免费维修,保障产品正常稳定地运行。

乙方免收安装费并且免费提供安装所需的各种辅料。

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48小时内乙方未能按时到达甲方现场进行维护,则甲方可扣除乙方当月0.5%的节电收益分成作为赔偿。

乙方在甲方场地施工,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消防要求,由乙方单方面行为所导致的消防事故由乙方负责。

乙方负责产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产品投入运行后不会对甲方的卖场照度和消防安全造成影响。

如因乙方产品的原因造成甲方受到损害,乙方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甲方所有的损失且甲方有权选择中止合同。

如甲方因需要搬迁用灯场所,甲方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可免费拆回灯具并免费在甲方指定之新迁地重新安装新灯具。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正式开始接受乙方为甲方所进行的照明节能改造工程,负责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收益。

甲方有权自由选择乙方所提供照明灯具设备之规格、型号、类别及其他相关原配配件,并由双方确认,如确属客观及不可抗力影响,甲方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共同予以确定。

甲方需指定专人指导施工现场的进入电路、照明电路及其他相关工作。

甲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享节能收益的原则,为保证产品的安装、调试能顺利进行,在改造工程实施、产品安装、调试等工作合作期执行过程中提供便利条件配合乙方工作并指定一个项目负责人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施工任务及现场维护工作,产品安装、调试结束后,甲方负责进行产品验收。

在合作期内,甲方享有乙方所提供之照明设备的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可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亦不可在设备上任意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以及迁移安装地点。

甲方负责产品的管理和看护,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产品毁坏或灭失。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品毁坏,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向乙方赔偿。

三、产品的归属

1.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收分成款支付完毕后,产品所有权自动归甲方所有,从此产生的节能收益均全部归甲方所有。

在本合同期间,产品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2.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享有乙方所提供节能产品的管理使用权,甲方不得将该产品转卖、转让、出租、抵押或将其投资给第三方。

3.风险转移:

产品一经安装完毕,交付甲方时,产品损害、灭失风险同时由乙方转移给甲方。

四、诚意金和其他费用

1.甲方为增进双方信任,减小乙方投资风险,同意乙方按合同改造工程,甲方根据使用乙方的灯具数量支付给乙方照明灯具设备使用诚意金为人民币   元/套,共人民币   元。

诚意金收取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2.该诚意金在合同签订一年后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节电费中逐月扣除诚意金的10%返给甲方。

合作关系终止时,乙方收取的照明灯具设备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将归还甲方。

3.合作期间,甲方使用乙方照明灯具设备时如因人为或甲方直接或间接行为导致乙方提供之灯具设备发生永久性损坏或其他不可修复的故障,甲方须按照乙方灯具产品之供货价格照价赔偿给乙方。

双方确认乙方的供货价格为人民币   元/套。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将物业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则甲方应负责协调乙方与第三方的关系,并须保证本合同能继续履行。

如甲方协调不成功,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乙方有权收回产品,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标的物总价值的   %。

五、产品的安装、验收、培训与质保维修

1.产品安装甲方保证安装产品之电路符合国家安全之规定,并适合于产品之安装。

2.产品验收从安装完成之日起7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

7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或未经验收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之日为计算节电收益开始日。

3.用户培训乙方免费为甲方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培训,使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掌握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知识和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培训在合同执行期间每年一次。

4.质保维修产品从验收交付之日起乙方提供   年的质量保修期,在质保期间,如为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负责产品的维修及服务。

在合同期内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在产品出现故障并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派人到场维修。

如因甲方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坏,甲方适当承担其零配件更换费用,乙方不收取人工费。

六、节电收益额确定、支付方式

1.节电收益确定方式

电价确定方式:

由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结算电价确认为人民币   元/度(电价以甲方该月向供电局纳缴的电费单价为准),如合同当年电价有变化,需在次年1月1日双方按甲方向供电局的纳缴单为凭证,再次双方书面确认后,则以另书面确认为计算标准。

根据乙方对甲方用灯情况的考察及实测结果:

甲方原T8灯具实测功率为   W;乙方稀土三基色的节能灯具实测功率为   W;甲乙灯具功率差为   W(照度相同);甲方改造灯具数量为:

   套。

用电时间确定:

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显示:

甲方用电时间为每天小时(该时间双方同意为计算节电之时间)。

上述节电收益金额为如下收益分成的计算标准,在合作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应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2.甲方支付节电收益的方式:

□电汇□汇票

3.月节能收益分配比例及支付日期

第一年甲方每月将月节电费   %按月支付,即人民币   元/每月。

第二年至第   年甲方每月将月节电费   %按月支付,即   元/月。

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节电收益,(甲方支付乙方节电收益是在安装完毕的次月起每月支付)。

节电收益分配完毕之日起本合同节能设备产权及全部节能收益归甲方所有。

甲方逾期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将按合同第八条之违约责任处理。

七、合同变更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但均应以书面方式确定。

2.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期向乙方支付或完全支付节电费的:

从应付之日起甲方每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节电费的3‰作为滞纳金。

从应付之日起,逾期30天没有支付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中的任何一种:

(1)甲方已经交付的诚意金不再退还;甲方向乙方支付按供货价格计算的产品总价格的2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   元;乙方将产品拆除收回;

(2)合同约定的   年间应付乙方的节电收益而甲方尚未支付的部分按九折,一次性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产品归甲方所有。

2.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乙方撤出灯具,则甲方应当承担相关的安装费、误工费及运费。

3.甲方如在验收合格前提出终止合同,则产品由乙方收回,并且甲方赔偿乙方人工工时费、损耗费等共人民币   元。

九、争议及解决方法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整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与以前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

4.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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