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个人业务会计稽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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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个人业务会计稽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

个人业务

会计稽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管理5

第一节组织机构管理5

第二节人员管理8

第三章会计稽核业务管理15

第一节网点凭证整理15

第二节凭证寄递17

第三节稽核中心凭证处理19

第四节稽核与预警20

第五节差错处理23

第五节公共参数管理24

第四章档案管理26

第一节库房整理27

第二节档案入库28

第三节档案迁移28

第四节档案借阅29

第五节档案销毁30

第六节库房检查31

第七节奖励惩罚31

第五章稽核中心管理32

第六章信息交流与通报33

第七章附则3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

个人业务会计稽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强化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会计稽核是指按照业内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相关会计、业务制度要求,于网点柜台和相应的管理终端(以下简称前台柜面业务)业务、账务处理完毕后,依据业务数据、凭证影像、预警信息、视频调阅信息等系统资料,对前台柜面业务交易进行审核,发现和披露差错,揭示操作风险、跟踪问题、监督整改并反馈稽核结果的全部过程,以有效控制风险、规范业务行为,提升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业务运行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凭证,是指网点柜员在业务办理中形成的各种单据。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凭证主件,是指含有系统机打流水记录、需要系统识别机打的凭证,例如开户申请单、存取款凭证、内部通用凭证等;附件是指同一笔交易中,与凭证主件相关的其他凭证,例如手续费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现金支票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会计稽核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一类网点、二类网点和邮政代理网点(以下统称“网点”)在业务处理时直接形成,经会计稽核中心扫描形成影像,且完成会计稽核并归档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六条会计稽核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客观独立原则。

会计稽核中心的会计稽核人员必须与网点柜员、后台管理终端操作人员,在岗位和空间上实行分离。

(二)全面稽核原则。

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全面核查前台交易生成的电子凭证信息与其提供给稽核中心的实物凭证信息的一致性。

(三)重点监督原则。

根据前台操作风险的高低,有选择地对前台业务办理中所涉及的重要交易、重要环节、重要机构进行人工稽核。

(四)及时有效原则。

各机构应按照前台实物凭证送达、扫描补录、疑点分析、差错处理、凭证归档等环节的时限及质量要求,及时、高效、有序的开展会计稽核工作。

(五)持续改进原则。

各机构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及业务的发展要求,不断优化会计稽核计算机系统、稽核模型、稽核方式、工作流程等,获取最佳稽核效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辖内各级分支机构以及各级邮政金融代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一节组织机构管理

第八条各级会计结算部,是会计稽核工作的管理部门;各级科技部门,是会计稽核技术支持部门;各级业务部门,是会计稽核工作的协同及稽核结果运用部门;各级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安全保卫部等其他部门,是会计稽核相关信息的沟通协调部门;营业前台,是会计稽核疑点排查、差错确认及整改的机构。

第九条省分行会计结算部及会计稽核中心主要职责

(一)执行总行会计稽核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分行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二)负责根据总行相关文件,制订、执行会计稽核中心日常运行办法和各岗位职责。

(三)负责根据总行相关文件,制订本省业务稽核、差错整改的实施与考核办法。

(四)依据总行和地区相关规范,组织、指导本地区操作规范性培训工作。

(五)组织推动本分行会计稽核工作的开展及会计稽核中心日常具体工作管理。

(六)负责会计稽核相关模型等参数的系统内维护工作。

(七)负责审定、维护本分行稽核系统内用户信息和权限。

(八)参与会计稽核系统的开发、优化、测试和试运行等工作。

(九)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会计稽核中心的信息、监控、消防等方面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一十)及时关注业务的发展,适时进行稽核模型的维护,提出预警模型的变更及系统优化的变更需求。

(一十一)定期发布被稽核机构的差错质量通报,指导规范被稽核对象规范操作,督促其及时有效进行差错整改。

(一十二)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反馈业务凭证印制版式及规格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发现凭证版式设计问题,及时反馈总行会计结算部。

第十条省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协助会计结算部制订会计稽核相关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充分运用会计稽核结果优化业务管理,不断提升业务运行质量。

(三)负责与总行业务部联系,及时反馈业务凭证印制版式及规格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开展新业务、新产品、变更凭证打印及使用要求、限定章戳加盖位置、制订或修改业务制度时,应及时就最新动态同会计稽核中心进行沟通;必要时,结合会计稽核的需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省分行科技发展部主要职责

(一)在总行对口部门领导下,负责会计稽核系统升级和维护,以及凭证影像数据的备份和恢复管理工作。

(二)负责会计稽核中心的网络、服务器、PC终端、扫描仪、塑封机等设备的安装、日常维护及管理。

第十二条省分行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主要职责

负责会计稽核中心的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强电系统的安装、检查及维护工作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分行会计结算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完成会计稽核制度的执行,做好辖内机构业务培训工作。

(二)负责根据上级部门规章制度,制订辖内稽核差错考核细则及实施办法。

(三)组织辖内各机构做好凭证的整理、归集、寄递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辖内各机构做好差错整改回复以及信息沟通工作。

(五)根据省分行会计稽核中心的稽核结果做好辖内业务会计稽核管理优化工作。

第十四条县市支行负责会计结算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计稽核制度,并负责所辖机构的会计稽核培训工作。

(二)遵循稽核差错考核相关要求,督促所辖网点按时完成差错整改回复、差错争议的协调以及信息沟通等工作,完成其业务的自我检查。

(三)负责所辖机构的凭证归集、寄递工作,及缺失文档的查找、确认等工作。

(四)负责所辖网点新增柜员、柜员映射关系变更时,系统内添加及维护柜员映射关系表。

(五)根据省分行会计稽核中心的稽核结果做好辖内业务会计稽核管理优化工作。

第十五条网点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计稽核制度,参加行内业务培训。

(二)按照会计稽核制度要求,完成前台凭证的打印、整理、寄送,以及缺失单证查找、确认等工作。

(三)按照会计稽核制度要求,协助上级部门进行稽核业务的自我检查,完成差错回复、差错整改、查复查找确认缺失文档等工作。

(四)网点新增柜员、柜员映射关系变更时负责报告上级机构进行系统内添加及维护柜员映射关系表。

第二节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省分行会计稽核中心全面负责会计凭证接收、扫描补录、风险预警、疑点排查、差错处理、档案管理等日常会计稽核工作,并按要求设置相应的会计稽核岗位;各市分行会计结算部和县市支行负责会计结算工作的部门应设置专(兼)职会计稽核督导岗位,负责指导、培训、督察所属网点柜员和管理终端操作人员会计稽核的落实结果。

第十七条根据会计稽核业务工作内容,省分行会计稽核中心设置以下工作岗位:

(一)稽核中心主任岗

1.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和省分行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

2.负责稽核中心的工作,组织协调、推动工作的开展。

3.熟练掌握稽核中心流程,发挥监督职能,强化风险控制。

4.组织制订并落实本省会计稽核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

5.负责安排会计稽核中心各岗位工作内容、核定各岗位工作效率,并按照其各自岗位职责考核其工作业绩,确保中心业务的平稳运行。

6.组织本行会计稽核业务的培训工作。

7.组织稽核中心内部绩效考核办法的制订。

8.严格落实邮储银行的各项保密制度。

9.负责做好与上下级部门的交流,加强沟通与协作,并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

(二)会计稽核主管岗

1.负责督导落实总行与省分行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

2.熟练掌握稽核中心各项环节流程,发挥监督指导职能。

3.负责会计稽核任务分配、业务指导和培训。

4.负责会计稽核系统参数管理、模型管理、机构日结管理。

5.负责会计稽核系统用户管理、机构管理的维护。

6.设计、修改凭证识别模板,并及时联系科技部进行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维护工作。

7.负责实施再稽核、专项稽核、疑点差错督办等工作。

8.负责会计稽核工作质量的检查与考核落实工作。

9.负责信息通报与反馈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10.负责省分行会计稽核中心的库房设置、库房分配等相关初始化参数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三)会计稽核岗

1.熟练掌握银行业务知识、流程及规章制度,主动学习新业务。

2.负责网点个人柜面业务的稽核、疑点预警分析、相关差错处理。

3.对稽核中心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汇报,并提出优化建议。

4.严格保管好本人计算机系统用户密码,并定期修改,未经许可工作电脑不得连接外部网络。

5.不得以任何形式摘抄、泄露客户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6.主动做好流程上下环节的沟通工作,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四)疑点分析岗

1.熟练掌握银行业务知识、流程及规章制度,主动学习新业务。

2.负责对会计稽核岗位发现的问题,进行疑点排查分析及差错处理。

3.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汇报,并提出优化建议。

4.严格保管好本人计算机系统用户密码,并定期修改,未经许可工作电脑不得连接外部网络。

5.不得以任何形式摘抄、泄露客户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6.主动做好流程上下环节的沟通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五)档案管理岗

1.熟练掌握档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及银行业务流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2.负责档案库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每个工作日至少对档案库房检查一次。

3.做好档案接收、入库及保管、统计工作,确保档案完整有序,做到不毁损、不丢失。

4.负责档案清册的编制、保管,及相关索引的建立工作。

5.负责档案在规定范围内的调阅、借出、回收归档工作。

6.严格执行档案库房出入登记制度,未经许可非档案管理员不得擅自出入。

7.负责过期档案的销毁报批及实施工作。

(六)凭证管理岗

1.熟练掌握银行业务流程,负责寄递凭证的接收工作。

2.负责将接收凭证的登记并移交下一个环节。

3.负责缺失凭证的查找、凭证补扫,以及相关补扫凭证的会计稽核与差错处理工作。

4.负责专用空包的退回邮寄工作。

5.不得让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凭证交接区,不得将实物凭证私自带出工作区,不得以任何形式摘抄、泄露客户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七)扫描岗

1.熟练掌握扫描工作流程,在录像监控下进行扫描,做到不漏扫、不重扫。

2.负责扫描前后凭证的整理工作,做到不毁损、不丢失。

3.爱护设备并定期检修,负责扫描影像的质量检查。

4.严禁将实物凭证、电子拷贝带出工作区。

5.不得以任何形式摘抄、泄露客户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6.主动做好上下环节沟通工作,完成交办工作量。

7.不得让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工作区。

(八)补录岗

1.熟练掌握补录流程,负责补录完整凭证信息。

2.负责精确勾对系统未能准确识别匹配的影像及流水信息的工作。

3.严禁将实物凭证、电子拷贝带出工作区。

4.不得以任何形式摘抄、泄露客户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5.主动做好流程上下环节的沟通工作,完成交办工作量。

6.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九)校验岗

1.熟练掌握补录流程,负责对补录岗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2.对补录完成后的多余流水进行分析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凭证管理员。

3.严禁将实物凭证、电子拷贝带出工作区。

4.不得以任何形式摘抄、泄露客户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5.主动做好流程上下环节的沟通工作,完成交办工作量。

6.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十)塑封岗

1.熟练掌握各环节流程,负责凭证的装袋、塑封、装箱工作。

2.爱护设备并定期检修。

3.负责凭证入档案库前的临时整理与保管工作。

4.负责与档案管理员进行待入库资料的归档交接工作。

5.严禁将实物凭证、电子拷贝带出工作区。

6.不得以任何形式摘抄、泄露客户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7.主动做好上下环节沟通工作,完成交办工作量。

8.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第十八条市县分支行设置以下岗位:

(一)稽核督导员(会计岗)

1.熟练掌握银行业务知识及会计稽核差错处理流程。

2.督促所辖机构进行差错回复及整改。

3.负责所辖机构差错的审阅与督办。

4.负责协调进行影像及纸质档案的查询,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5.负责维护柜员映射关系表。

(二)凭证交寄员(兼职)

1.熟练掌握凭证寄递流程及系统操作技能。

2.负责将网点凭证集中寄送至省分行会计稽核中心。

第十九条会计稽核主管、会计稽核、疑点分析、凭证管理、档案管理等岗位人员,须满足以下任职要求: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熟悉本岗业务管理规定、会计知识、会计稽核流程及要求,具有与会计稽核、档案管理岗位相称的专业履职能力;

(三)有前台从业、业务管理经验,具有核查及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能严格遵守本行相关保密制度;

(五)有不良记录的员工不得从事会计稽核岗位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扫描、补录、校验、档案塑封等岗位人员,须满足以下任职要求:

(一)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遵守本行保密制度;

(二)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岗位不兼容原则

稽核岗与疑点分析岗不兼容,补录岗与校验岗不兼容,市县稽核督导员岗与网点综合柜员岗不兼容,不兼容岗位不得兼职。

第三章会计稽核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会计稽核业务管理内容包括:

网点凭证整理、凭证寄递、会计稽核中心凭证处理、稽核与预警、差错管理、模型参数等管理工作。

第一节网点凭证整理

第二十三条网点须配备附件章、打码机、凭证交接封包等器具,配备的附件章应符合全行统一规格。

第二十四条营业柜员在指导客户填写凭证时,应引导客户填写凭证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并注意保证套写凭证、复写凭证记账联清晰。

第二十五条营业柜员在营业前,须检查打印机状况,出现打印色带颜色过浅、打印头断针情况,应及时更换色带或打印针头。

第二十六条营业柜员在打印凭证时,应平直放纸,不得倾斜、压线、颠倒;打印内容必须正确、清晰、完整。

第二十七条营业柜员在加盖戳记时,须远离凭证名称以及机打的账号、金额、流水号、客户签名等主要识别区域,戳记印迹清晰。

每笔交易结束,营业员应立即在凭证附件的左上角加盖“附件”章,章戳应清晰、完整,且不得有油污等其它干扰信息。

第二十八条营业结束后,营业员必须按以下要求整理凭证:

(一)每个柜员的个人业务凭证必须分开整理,且个人业务凭证必须按业务类型分开整理。

(二)每个柜员、每个交易日期的凭证,按照业务种类顺序以及交易类型,进行归类排放。

(三)每一笔交易的相关凭证,按主件在前、附件在后、正面朝上、顶部左上对齐等的规则,进行排放。

(四)每张凭证,不得附带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介质,不得折叠、折角、粘连。

(五)需补交的凭证,须用信封单独封装,并标明补交凭证的交易日期、机构代码、柜员号、交易流水等必要信息。

(六)认真检查整理的凭证,确保打码必须连续、清晰、正确,附件章必须清晰、完整。

(七)凭证整理后,应及时登记相应的柜员办理业务量日计表。

第二十九条网点综合柜员接收普通柜员的凭证,按以下步骤进行业务处理:

(一)复查凭证整理情况。

(二)填写机构办理业务量汇总表。

(三)凭证按交易日期、柜员分类,进行装包封装。

(四)凭证封包上注明寄送机构名称、日期、寄递编号等信息。

第三十条网点使用全省统一规格定制的专用包进行封装,封包运送途中不得拆封、水浸、丢失、毁损,保证凭证包寄递的安全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网点应及时进行缺失凭证的查找、确认、回复、上交。

第二节凭证寄递

第三十二条稽核凭证的寄递必须遵循“安全、高效、实用”的原则,与邮政速递等“资信好、服务优、网络广、速度快”的寄递企业协商寄递业务,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支行将所辖网点凭证归集后再寄递至省分行会计稽核中心。

第三十四条网点凭证封包交寄时,综合柜员(提交方)必须进行以下处理:

(一)同解款员(接件方)检查凭证封包的完整性,封包信息填写的规范性。

(二)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三)综合柜员及时在会计稽核系统登记,提交交寄信息。

第三十五条为确保完整性,避免争议,网点对凭证的装包、寄递交接均应双人双眼在录像探头监控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城市网点应于T+1日(T日为业务日期)营业前将凭证封包随款车(邮车)上交市县,农村网点应于T+2日营业前将凭证封包随款车(邮车)上交市县。

第三十七条市县凭证交寄员须每天检查所辖机构凭证寄送情况,对于未及时寄达的,应查找原因,并报告主管,督促超时限机构按时限要求整改。

第三十八条市县凭证交寄员接收凭证封包时,须检查封包、封签完整无破损,审查无误后,与寄递企业送件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在会计稽核系统登记接收信息。

如出现封包开拆、破损现象,应追查原因,核对封包内凭证数量是否正确,有无丢失现象。

第三十九条市县稽核督导员应将辖内城市网点T+1日和农村网点T+2日办理的业务凭证(T日为凭证上交日期)于每日十二点前归集完毕并寄出。

打包寄出凭证时,须根据寄递要求规格打包,标注封签,与寄递企业接件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及时在会计稽核系统提交信息。

第四十条会计稽核中心凭证管理员接收凭证封包时,须检查凭证封包、封签完整无破损,审查无误后,与寄递企业送件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在会计稽核系统登记接收信息。

如出现凭证包开拆、破损现象,应追查原因,核对封包内凭证数量是否正确,有无丢失现象。

第四十一条会计稽核中心凭证管理员必须每天检查所辖机构凭证寄送情况,对超时限仍未寄达的,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主管。

对于因市县、网点原因未及时归集的,督促超时限机构按时限要求整改;对于因寄递原因造成较长时间在途的,协商寄递企业按时限要求整改。

第三节稽核中心凭证处理

第四十二条寄达稽核中心的凭证交接、拆包、扫描、塑封等处理必须在无盲区监控下进行,确保凭证完整性,避免争议。

第四十三条为保证稽核工作的时效性,会计稽核中心收到凭证封包后,最迟应于次日完成该批次凭证的扫描、补录及校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省分行会计稽核中心凭证管理员应与寄递企业人员做好凭证交接、封包清点、完整性审查等工作。

如发现寄递人员交付的凭证包明细与实物信息不符、实物信息与系统信息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相应进行差错登记、退回等处理。

第四十五条扫描组根据扫描工作进度及时限要求向凭证管理员领取封包,封包交接以市县大包为单位,双方清点封包、核对信息、查看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扫描组长根据组内人员配备情况、工作进度及时限要求,合理分配扫描任务,严格交接审查,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扫描员须在录像探头监控下,验示凭证封包、封签的完整性;按扫描要求进行凭证的整理,扫描的影像须图像清晰、连续、完整,张数应与实物一致,并按要求归集扫描完的凭证。

第四十八条凭证管理员处理凭证补扫通知,先查找相关凭证,找到后进行补扫,对于因网点原因漏缴凭证的,核发差错,督促网点及时进行缺失凭证的查找、确认、回复、上交,待网点上交后进行补扫。

第四十九条补录员应依据凭证影像及系统自动识别核对结果的提示信息,及时逐一对不识别信息进行人工补录,为流水与影像建立精确的匹配关系。

第五十条校验员应对人工补录后仍有多余流水的批次进行分析、审查,检查补录员的工作质量,及时调整以实现流水与影像信息的正确匹配。

第五十一条在补录环节因凭证扫描质量问题发送的凭证重扫通知,由该凭证原扫描员进行重扫,替换原影像。

第五十二条我省设置七天的凭证周转期,塑封员须适时归集扫描完毕的凭证,存放在临时库房。

塑封员应于凭证周转期满次日完成凭证塑封、装箱工作。

第五十三条塑封员塑封时,不得出现凭证遗漏、丢失、毁损,以及塑封不密实等情况。

装箱时,应结实无空隙,保证箱内档案不外露。

第五十四条凭证管理员应及时归集空包并寄还市县,市县凭证交寄员根据辖内网点凭证封包使用情况,合理调配凭证封包。

第四节稽核与预警

第五十五条会计稽核包括系统全面稽核、人工重点稽核与疑点预警。

根据全面稽核原则,我行对凭证影像与计算机业务系统流水信息的关键要素,进行全面自动勾对。

根据重点稽核及预警原则,对柜面交易进行重点审核,对其相关处理信息进行预警,并对由此产生的疑点信息进行分析排查、差错处理等。

第五十六条系统全面稽核,是指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业务系统中柜面处理交易电子信息,与凭证的关键信息,进行逐一稽核。

第五十七条重点稽核按被稽核对象划分为凭证稽核与账务稽核。

(一)凭证稽核,是指对营业网点业务处理产生的涉及客户交易的凭证,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检查与审核。

(二)账务稽核,是指对营业网点业务处理产生的涉及资金事项的凭证,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检查与审核。

第五十八条重点稽核按稽核目的及形式划分为日常稽核、再稽核与专项稽核。

(一)日常稽核,是指对每个交易日,按交易量、业务品种、交易金额等规则提取一定比例凭证进行重点稽核。

(二)再稽核,是稽核主管对稽核员工作质量的检查。

是指对稽核员已完成日常稽核且稽核主管已进行机构日结的业务,依据特定的稽核规定,按业务日期抽取一定量的业务,进行再次稽核,发现日常稽核中存在的漏洞,提高稽核质量。

(三)专项稽核,是指依据特定的稽核目的与要求,抽取特定时间范围、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进行专题、专项检查与核实,并形成专项报告的过程。

此类稽核,可侧重于某一类的规范性问题,也可侧重于某一类的重要业务、关键环节、特殊时段、敏感事项的风险控制等。

第五十九条疑点预警,是指对预警模型生成的预警信息,依据业务制度规定,进行疑点信息的分析判断。

第六十条会计稽核员应于补录完成两日内,完成日常稽核和需调阅凭证影像的疑点预警处理;对于无需调阅凭证影像的疑点预警,应于预警发生两日内通过联系经办机构等方式处理完毕。

第六十一条稽核员任务分配可采用指定分配或随机分配,采用为会计稽核员指定分配被稽核机构进行日常稽核时,原则上同一稽核员对同一被稽核机构不得连续稽核超过三个月。

第六十二条会计稽核员根据凭证影像、业务系统流水等进行稽核或预警处理操作。

处理凭证类稽核或预警时,对未按照业务制度规定办理的凭证,应登记疑点;处理账务类稽核或预警时,对相关账务信息存在不一致或不符合业务规范的,应登记差错。

第六十三条疑点分析员必须及时完成疑点的分析排查工作。

对确认存在问题的疑点下发差错,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稽核主管必须为疑点分析员指定分配被稽核机构,系统不支持疑点排查任务的随机分配,原则上同一疑点分析员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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