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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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
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
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
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
(第44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
(第54条第(四)项)
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
二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第11条)
1、不服行政处罚的
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决定不服的。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
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扣留、限期出境等
限制或剥夺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扣缴、强制拆除等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包括:
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物质采购权等
4、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
许可证和执照应作广义理解,如批准证书等
5、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
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革命残疾军人残疾金,牺牲、病故抚恤金,职工伤亡抚恤金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包括乱收费、乱摊派的案件。
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荣誉权等等
财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等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反倾销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
具体表现: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第12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对国家行为的审查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目前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本级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参照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认为与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律权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行为。
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审查由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
4、行政终局行为。
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的“法律”仅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对省部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仅有行政救济权:
依据……,省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
(《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三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裁定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言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自主确定的。
(二)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管辖规定》对此有新的补充。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第一审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包括:
⏹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2、特殊地域管辖,可分为共同管辖和专属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主要情形:
⏹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的
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是指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条件:
(1)已受理;
(2)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情形: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2)对管辖权有争议,又协商不成。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转移。
(1)由下向上转移;
(2)由上向下转移。
四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以及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但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除外。
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被告的确定(第25条)
1、一般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行政复议后被告的确定: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共同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6、被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
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规定》第54-56条)
1、关联性:
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
2、合法性:
取得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
3、真实性:
客观真实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第31条)
1、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应注意:
(1)优先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
(2)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提供询问、陈述等笔录,应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2、物证。
指以其存在的外型、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应注意:
(1)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象等;
(2)原物数量多的种类物,提供其中一部分。
3、视听资料。
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来的音响、影象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应注意:
(1)优先提供原始载体;
(2)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证人证言。
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事实有关的陈述。
应注意:
(1)一般在法庭上以口头方式陈述,以便质证;
(2)书面证人证言应写明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签名和时间,身份证明文件等。
5、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应用广泛且证明力强,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
6、鉴定结论。
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书面结论。
应注意:
应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的资格作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7、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指对有关物品、现场等进行察看、检验后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
应注意:
适用情况:
1)证据难以保全,如对变质物品的保全;
2)事后难以取证,如对闯红灯的汽车进行处罚;
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如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
制作笔录的程序:
1)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
2)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执法人员签名;
3)由当事人签章,拒绝或不能签名的,应说明理由;有证人的,由证人签章。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承担。
《行诉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是行政主体举证责任的派生规定,也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先取证,后处理”的要求。
例外:
(《解释》第28条)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四)原告的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六起诉和受理
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1、强制性依据
1)法律。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制定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
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自治法规。
是指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而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任意性依据——规章
1)概念
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的调整本部门或者本地区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
部委规章: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全国人大授权的经济特区的市)
2)规章的效力及“参照”的含义
规章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应给予一定的肯定
“参照”的含义:
1、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应确认其效力;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不予适用。
第一审程序中的裁决(第54条)
1)维持判决: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撤销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驳回判决:
驳回起诉—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
合法或有效
违法或无效
撤诉的处理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可分为:
申请撤诉自动申请撤诉
因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申请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
◆撤诉的条件:
时间上:
受理后,宣判前。
经法院审查,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撤诉的法律后果:
终结诉讼程序
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
予受理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中的审理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判决:
15日内;裁定:
10日内)
1、审理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解释》第267条)
即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2、审判组织:
合议庭
3、审理方式: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事实清楚)
4、审理期限:
2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准
第二审程序中的裁决
1、维持原判: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1)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3)裁定发回重审: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
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人民检察院依法律监督权提出抗诉的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是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
裁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适用的程序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也可以是第二审程序
八执行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现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行政机关业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的特征
1)执行依据是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
2)执行前提是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仍拒不履行
3)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或有权的行政机关
4)执行具有国家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