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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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9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重庆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国家机关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主要为机关提供业务、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的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等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机关直属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4.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我市对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5.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

10、机关直属服务性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⑴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服务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⑵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和支持职责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⑶主要承担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⑷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㈠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我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2]。

12.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13.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4.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3)。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7.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8.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19.全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市属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原则上为2:

3:

5;

⑵区县属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

3:

6;

⑶乡镇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1:

2:

7.9。

20.全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

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

⑶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

⑷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21.对规模小、人员少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2.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23.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市级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区县级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四级或五级岗位;乡镇级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一般不设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确需设置的按规定程序核准。

25.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三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㈢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重庆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4)。

27.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8.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

29.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机关直属服务性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30.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

㈣特设岗位设置

31.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级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32.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⑴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⑵引进(或柔性引进)市(部)级及其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⑶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⑷其他确需设置的。

33.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3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㈠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5.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

⑵具有良好的品行;

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㈡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⑵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⑶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⑷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38.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㈢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9.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40.各地区、各部门以及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41.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中,机关直属服务性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按照《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㈣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2.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43.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4.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5.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⑴市属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⑵区县(自治县)属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附件6)和《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7);

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⑷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⑸组织实施。

47.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核准权限申请变更:

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⑵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⑶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8.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9.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七、岗位聘用

50.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我市《实施办法》、本指导意见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1.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52.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53.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4.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5.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6.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五至六级职员岗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市级部门所属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⑵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市级部门所属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57.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作出相应变更。

58.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59.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60.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可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并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6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6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依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63.各地区、各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6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也要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65.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填写《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8),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66.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填报《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9),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其中,市属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区县(自治县)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组织实施

67.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事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68.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机关直属服务性工作者的切身利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实施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控制,不得擅自提高等级、突破比例。

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对组织实施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及时研究,认真总结,制定符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措施。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政策解工作,缓解各种矛盾,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69.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对未按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0.本指导意见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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