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固定租金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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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固定租金模式.docx

场地租赁合同固定租金模式

 

NEWENERGY

 

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场地承租方):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场地出租方):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租用乙方场地建设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并对外经营等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场地情况

1.1租赁场地具体位置:

省市区(县)

1.2租赁面积:

平方米,租赁场地具体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图纸。

1.3电力供应情况(选择适用,适用划√,不适用划×,下同):

□出租场地现有电力线路和电力负荷能够满足甲方建设需求,甲方通过接入乙方现有电线运营充电桩(站),电费由甲方与乙方结算。

□出租场地现有电力线路和电力负荷不能满足甲方建设需求,甲方需向电力供应单位申请单独线路接入,安装变压器,电费由甲方与电力供应单位直接结算。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场地交付

2.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在上述租赁期限内,乙方给予甲方个月的免租期,自年月日起计算至年月日止,免租期间不计租金。

2.3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场地,交付的场地应临近公共道路,社会车辆进出租赁场地通道畅通,不存在进出障碍和相关限制。

乙方延期交付场地的,免租期和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2.4租赁期限届满,一方未向对方书面提出不再继续租赁或终止合同,视为双方同意对合同进行续约,续约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一致,相关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一方不同意续约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告知对方。

第三条租金和其他费用

3.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租赁场地月租金固定为

元(大写:

)。

3.2租金采用按(选择填入月或季度或半年或年)支付,首期租金在免租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支付。

乙方应在租金支付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对应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

乙方未按时向甲方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从应支付的费用、租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发票代开成本或税务成本。

3.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3.43.4如甲方通过接入乙方电力线路运营,因运营充电桩(站)产生的电费由甲方承担,电费单价按如下方式确定:

□固定单价为每千瓦元;

□分时计价,高峰时单价为每千瓦元,平峰时单价为每千瓦元,低谷时单价为每千瓦元。

(高峰、平峰、低谷用电时段按国家供电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电量使用数据按如下方式确定:

□甲方安装的设备设施记录;

□甲方电力接入后端电表记录。

电费按(选择填入月或季度或半年或年)结算支付,采用先用电后付费模式,电费结算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票据。

如甲方未接入乙方电力线路,因运营充电桩(站)产生的电费由甲方与电力供应单位直接结算,概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有权独立自主使用租赁场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施工时间、施工进度和运营时限等。

4.2甲方有权自主经营,有权在租赁场地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汽车充电服务、停车管理服务、充值卡售卖和充值、发布广告等业务,所获收益均归甲方独立所有。

4.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租赁场地施工、设备安装、服务运营、设备维护等事项委托给第三方处理或代理,乙方应给予必要配合。

4.4甲方有权将租赁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亦有权将租赁场地设备设施(所有权或收益权)和租赁场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4.5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无需经过乙方同意,但转让后应通知乙方,转让通知送达乙方后对乙方发生效力。

4.6乙方对外转让出租场地的,不影响本合同履行,甲方对该场地享有优先受让权。

4.7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和电费。

4.8甲方在租赁场地施工和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5.2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付出租场地,交付的出租场地应能够满足甲方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并对外经营的需求,不存在消费车辆自由进出的障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进出充电的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5.3如甲方通过接入乙方电力线路运营的,乙方应保证接入的电力供应能够满足甲方经营需要,不得擅自断电或限制电力供应,因供电单位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供电中断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甲方,临时断电的,应在断电后立即通知甲方。

5.4如在公共道路至租赁场地的通道上存在汽车进出障碍或限制性障碍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处理,包括以业主身份向对方提出交涉、向相关管理部门反馈等。

5.5乙方负责出租场地和甲方建设的充电桩的日常看管和保洁,如乙方发现任何人在甲方租赁区域从事非法活动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

5.6乙方不得干预甲方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限制甲方经营或业务扩张。

5.7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建设、安装充电桩,和对电力线路进行改造,提供水电接入,配合甲方申报安装变压器,协助提供所必备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双方陈述与保证

6.1甲乙双方共同保证:

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格,签署本合同前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审批、授权、备案等程序,不违反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限制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文件或行为。

6.2甲乙双方共同保证:

不存在任何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形,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3甲乙双方共同保证:

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保守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

6.4甲方保证:

诚信、依法经营,不得在租赁场地从事非法活动,因经营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5乙方保证:

在租赁期限内,对出租场地具有产权或出租权限,不存在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租赁场地的情形,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出具产权证书或具有出租权限的证明材料并提供相关复印件,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收到当地政府部门关于租赁场地区域征地拆迁、规划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桩经营限制的通知。

6.6乙方保证:

在租赁期限内和乙方名下地块或乙方管理的地块,甲方为汽车充电服务唯一提供方,乙方不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场地开展汽车充电服务,也不得自营或合伙经营开展汽车充电服务或类似业务。

第七条合同终止和解除

7.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补充、解除本合同,未经协商一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解除本合同。

7.2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2.1甲方在租赁场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2.2甲方连续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拖欠甲方电费超过元的。

7.3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3.1乙方延迟交付场地超过2个月的;

7.3.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项下义务,经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仍未整改的。

7.4因租赁场地需要申报安装变压器,电力部门不予审批或审批没有通过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安装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和电费据实结算。

7.5因地震、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或政府拆迁、土地征收、经营限制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人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本合同终止。

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7.6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甲方有权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0天内(该期间不计租金)拆除并移走出租场地上的设备设施,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电费按实际使用量结算。

7.7因政府拆迁、土地征收、土地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甲方无法使用租赁场地的,乙方应配合甲方依法向政府提出赔偿申请,政府给予的地上附着物赔偿部分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范围包括造成的直接经营损失、投入成本损失、维权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2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和结算电费的,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8.3乙方未按时向甲方交付场地的,每逾期一日,以年租金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8.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条、5.3条、5.4条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据实赔偿。

8.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场地,乙方应按每日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三十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据实赔偿。

8.6因乙方电力供应故障或乙方未履行看护职责导致甲方充电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7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的,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据实赔偿。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但事后【5】日内应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

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3)特快专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3日。

(4)传真、电子邮件:

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双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双方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准:

甲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上述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但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文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其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在本合同期限内,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生变化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时,一方按本合同信息向另一方发送的,视同送达。

第十条其他

10.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无效、终止、解除不影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清理条款的效力。

10.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至租赁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签约代表: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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