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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资料

第一章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概论

1.环境:

以人为主体,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称。

2.环境《环境保护法》,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要素:

也称作环境基质,是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

分为自然环境要素和社会环境要素。

4.环境的基本特征:

整体性与区域性,变动性与稳定性,资源性与价值性。

5.环境质量:

是指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度的量化表达。

6.环境容量:

对一个地区,一定的环境要素,根据其自然净化能力,在特定的污染源强布局结构条件下,为达环境目标值,所允许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7.环境影响:

指人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

8.环境影响评价(法):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9.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

按时间顺序:

⑴环境质量评价、⑵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⑶环境影响后评估。

按评价对象:

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环评。

按评价目的要求:

单要素、多要素环评。

按环境要素:

大气、水、声、生态和固体废物。

10.环境影响后评价:

就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实现项目建设与环境相协调的方法与制度。

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要求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12.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⑴可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⑵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⑶可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

13.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

⑴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⑵指导环境保护设计,强化环境管理;⑶为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导向;⑷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14.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⑴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⑵符合流域、区域功能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⑶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⑷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的法规和政策;⑸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⑹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⑺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⑻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15.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功能:

⑴判断功能;⑵预测功能;⑶选择功能;⑷导向功能。

16.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基础:

环境监测技术、污染物扩散规律、环境质量对人体健康影响、自然界自净能力。

17.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含义:

⑴这项制度是通过环评分析,预测人为活动造成环境质量变化的一种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

⑵将这些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法律化、程序化。

18.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体系:

⑴宪法关于环保的规定。

⑵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⑶环境保护单行法。

⑷环保行政法规。

⑸环保部门规章。

⑹环保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⑺环境标准。

⑻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19.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

⑴法律强制性。

⑵除建设项目外,规划也应进行环评。

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⑸环评资格审查制度。

⑹专家评审。

20.分类管理: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21.环境敏感区:

⑴需特殊保护地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⑵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惜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⑶社会关注区:

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

22.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审查制度:

评价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目前有18个行业类别。

23.必须做环评的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24.环境标准:

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25.环境标准的地位和作用:

⑴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⑵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⑶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⑷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一个动力;⑸是进行环境评价的准绳;⑹具有投资导向作用。

26.标准体系

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是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环境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般可分为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各专项或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

Ⅱ、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由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⑴.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⑵.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有的将其列为国家标准)

除上述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

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

27.标准之间的关系

⑴、环境质量标准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和)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和控制规定)。

解析:

四类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如何?

①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

②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手段、措施;

③环境基础标准是为制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确定总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④环境方法标准是制订、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⑵、执行:

地方标准优先国家标准执行。

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跨行业综合排放标准。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目的是: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涵义。

29.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评质量,2004.2。

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评行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有效期为3年。

30.评价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对评价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局对行政区域内各级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接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⑵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本行业主管部门。

评价单位在机构或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考核结果,对甲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降级或吊销;对乙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或吊销。

31.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建设项目中的三同时: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原则:

⑴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⑵早期介入的原则;⑶整体性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⑸一致性原则;⑹可操作性原则。

3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及范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综合性指导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两类。

综合性指导性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的规划;专项规划,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35.综合性指导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综合性指导性规划:

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专项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对规划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法):

⑴建设项目概况;

⑵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状;

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⑸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⑹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⑺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⑻设计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

⑴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⑵评价单位公章;⑶项目负责人;⑷评价人员情况;⑸建设项目基本情况;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⑺环境质量;⑻建设项目工程分析;⑼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⑽环境影响分析;⑾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⑿结论建议;⒀附件及附图。

附件主要是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文件,附图重要是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平面布置图。

如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

38.报批时限:

⑴一般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报告书;⑵铁道,交通等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⑶不进行可研的项目在开工前审批;⑷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39.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0.审批时限:

⑴审批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30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30日。

41.分级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⑴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⑶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2.跟踪评价和后评价的规定:

环评法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43.风险评价定义:

指对人类的各种开发行为所引发的或面临的危害对人体健康、社会经济,生态系统等所造成的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管理和决策的过程。

狭义,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进行概率估计,并提出减少环境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44.环保体系规定的制度:

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⑵“三同时”制度;⑶排污收费制度。

45.大纲作用:

⑴EIS的总体设计和行动指南,⑵指导环评报告书的编写的技术文件,⑶判断环评报告书编写质量的依据。

46.环评报告书技术内容:

⑴工程分析;⑵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⑶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⑷清洁生产;⑸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⑹风险评价;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⑻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⑼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⑽公众参与。

47.公众参与:

环评法

第五条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公众参与的主体:

对规划: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编制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该建设项目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机构。

公众参与的形式:

公众意见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公众参与的时间:

公众参与应当在报告书保送审查前进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并应附对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何种文件需说明是否采纳公众参与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范围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3号令)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⑴环评报告书及环保措施竣工验收回顾;⑵工程分析的后评价;⑶环境现状、区域污染源及评价区域环境质量后评价;⑷环境影响报告书选择的环境要素后评价;⑸环境影响预测的后评价;⑹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的后评价;⑺公众意见调查;⑻环境管理与监测后评价;⑼后评价结论。

2.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识别方法包括:

矩阵法、网络法、GIS叠加图法。

3.区域污染源分析的主要因子应考虑:

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重点控制污染物;开发区规划中确定的主导行业或重点行业的特征污染物;当地环境介质最为敏感的污染因子。

4.污染源估算方法为:

类比法、典型行业排污系数法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它们都是环境主管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环境可行性决策的技术支持文件,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运营中的环保工作的技术依据之一。

6.规划环评的基本任务:

⑴确定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的环境目标;

(2)识别、评价相应规划层次的环境影响;(3)筛选、识别或寻找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可行的规划方案;(4)规避不利的环境影响或使环境影响最小化;(5)征求公众的观点与意见。

7.建设项目环评的基本任务:

(1)识别、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2)选址(选线)、工程规模的环境合理性;(3)对生产工艺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4)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充分有效;(5)环境目标得到有效保护,不利环境影响是否最小化;(6)征求公众的观点与意见。

8.环评遵循的基本技术工作原则:

(1)与拟议的规划或拟建项目的特点相结合;

(2)与可能影响的区域环境相结合;(3)遵循有关法规、标准、技术政策、各类规划;(4)正确的识别可能的环境影响;(5)适当的预测评价技术方法;(6)促进清洁生产;(7)环境目标得到有效保护,不利影响最小化;(8)替代方案和减缓措施环境技术经济可行。

9.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⑴准备阶段:

研究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现状调查,识别环境影响因素,筛选评价因子,明确重点评价项目(专题),确定各单项评价范围和工作等级,编制大纲。

⑵正式工作阶段:

进一步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开展清洁生产分析,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分析环保措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

⑶报告书编制阶段:

汇总分析第二阶段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评价结论,完成EIS的编制。

10.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

⑴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⑵项目所在地环境状况,⑶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法规。

11.工作等级确定的原则:

同一性,最高性,决定性原则。

1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是在判别规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和投入生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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