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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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指引

xx银行信贷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本指引目的

二、本指引信贷资产范围

三、信贷资产清收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四、信贷资产清收处置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对公信贷资产清收处置指引

第一节法律诉讼

第二节贷款重整

第三节以物抵债

第四节抵债资产处置

第五节资产转让

第六节债务减免

第三章个人信贷资产清收处置指引

第一节贷款催清收

第二节贷款救济重整

第三节贷款回收减免

第四节资产转让

第五节以物抵债

第四章信贷资产呆账核销指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对公业务的呆账核销

第三节个人业务的呆帐核销

第五章信贷资产清收处置中法律问题指引

第一节清收处置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清收处置主要法律合规风险点

第三节清收处置合规风险防控措施

附件:

信贷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表格

 

第一章总则

一、本指引目的

为适应我行不良资产精细化管理需要,完善清收处置管理流程,促进清收处置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开展,实现信贷资产清收处置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信贷资产范围

本指引所称问题及不良资产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一)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属关注类(含)以下的授信资产,正常类贷款符合

(二)、(三)、(四)条件的纳入本指引范畴;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利息或本金时违约或逾期(临时性逾期或欠息除外);

(三)债务人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故,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利息或本金的可能性极大或在短期内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方式的债务重组;

(四)其他可能对我行债权安全或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信贷资产。

三、信贷资产清收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问题及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我行制度规定,规范、有序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处置等环节工作情况,披露风险真实状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问题及不良资产形成后,相关机构应积极完善相关手续,根据贷款实际情况制定处置方案,落实清收责任人,加快方案推进实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实现收益最大化;

(四)协调一致原则。

问题及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的单位要按照总行统一部署,明确牵头单位,统一制定处置方案,协调行动,一致对外,不能各自为政;

(五)严格问责原则。

问题及不良资产形成后,总行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查找成因,开展尽职调查,落实责任追究,同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减少不良贷款发生。

四、信贷资产清收处置的管理体制

我行信贷资产清收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

(一)决策层面

设置总行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总行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和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工作,制定信贷资产质量控制目标和有问题及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计划,部署异常突发性贷款事项应急处置,审议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风险管理部。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负责审查、批准有问题及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减免、以物抵债及处置、呆账核销、不良及有问题信贷资产转让等方案的审批。

该小组由总行分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行领导担任主任,其他委员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组)[以下简称资产保全组]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国际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计划财务部、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保全组。

(二)执行层面

1、总行

总行风险管理部:

承担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统筹管理职能,负责总行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理,持续监控、预测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明确各阶段重点处置事项,对完成进度进行调度和考核。

资产保全组:

负责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理,负责全行问题及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的统筹管理,包括清收处置计划的制定、分解和落实,清收处置进度的督促、推动、考核,清收处置方案的制定、审查、报批和落实等。

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组)[以下简称法律合规组]:

负责法律诉讼相关事项的审查审批;

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组)[以下简称授信评审组]:

负责贷款重组方案的审查审批。

总行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国际业务部:

负责全行相应业务条线业务问题及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统筹管理,包括信贷业务清收处置计划的制定、分解和落实,清收处置进度的督促、推动、考核,清收处置方案的制定、审查、报批和落实等。

总行内部审计部:

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件,查明问题及不良资产成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明确相应责任人并向各级问责委员会提出问责建议。

总行计划财务部:

负责清收处置专项费用分配方案制定、下发,年度呆账核销额度计划报批,组织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呆账税前扣除等相关财务事宜。

2、经营机构

分支行:

负责分解落实总行下达的资产质量控制目标及清收处置计划,逐户制定、落实清收处置方案,定期向总行报告清收进度,确保完成总行下达的信贷资产质量管理目标任务。

 

第二章对公信贷资产清收处置指引

对公信贷资产清收处置经常运用的手段有法律诉讼、以物抵债、贷款重整、资产转让、债务减免、呆账核销等。

第一节法律诉讼

一、概述

(一)基本规定

1、法律诉讼(以下简称“诉讼”)是指各级经营机构为实现债权,向管辖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渠道向债务人、担保人进行追索的行为。

2、诉讼的一般程序是诉前保全——立案——审理——判决——判决生效——执行——执行终结。

3、诉讼的一般结果有调解、执行拍卖回款、抵债、无资产可供执行中止执行等。

(二)基本原则

1、分级诉讼原则。

总行各部门原则上应当以XX银行总行的名义诉讼,各分行及所属机构(二级分行、异地支行、县域支行等)和部门原则上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以所在分行及所属机构的名义诉讼;

2、风险控制原则。

诉讼相关单位应当对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诉讼方案的可行性、案件存在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等进行充分论证,切实防范案件败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3、非诉手段用尽原则。

能够用非诉讼手段解决的案件不得轻易提起诉讼。

二、诉讼操作流程

剥离类对公不良资产诉讼审批流程:

 

非剥离类对公不良资产诉讼审批流程:

各环节说明:

1、按问题及不良资产是否剥离实施不同的操作管理流程:

(1)剥离的问题及不良资产由资产保全组主导清收处置。

该类资产如需采取诉讼手段,由资产保全组发起,在完成部门内审批手续后,报法律合规组审查,审查通过后最后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2)非剥离资产按金额分成以下两类:

A、100万元以下的问题及不良资产如需诉讼,由各经营机构自行完成审查、审批手续,分支行风险管理部对经营机构权限内诉讼案件的审批比照上述流程执行。

B、100万元(含)以上的问题及不良资产如需诉讼,由各经营机构发起,在完成机构内审批手续后先报资产保全组审批,再报总行法律合规组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3)时限要求:

资产保全组内部审批时间应控制在1至3个工作日以内。

法律合规组的审查对于简单事项一般应在受理后1至3个工作日回复,复杂、疑难的审查事项,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紧急事项的法律诉讼审批可采取简易程序。

即可由经营机构发起,也可由资产保全组直接发起,提交法律诉讼请示报告,经总行有权审批人签批后先行采取法律措施,有关审批手续后补。

2、报总行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XX银行问题及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审批表》(见附件1),应明确填写如下内容:

被告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如有)、担保物基本状况及估值情况(如有)、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诉讼的必要性、诉讼方案的可行性、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调查状况(如有)等。

(2)与拟诉案件相关的背景材料,包括:

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如:

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担保权利证明文件、其他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等);催收回执等证明诉讼时效及其法定期间的材料(如有);对于二审、提审或再审案件,应当提交以往诉讼法律文书。

(3)拟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选聘理由及费用方案等,包括该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资质证照及其对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或财产调查报告、以及拟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资料等。

(4)需要的其他材料。

3、总行资产保全组与法律合规组审查要点如下:

(1)总行资产保全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被告人(含债务人、保证人)经营状况及财产等基本情况;

B、拟采取保全和处置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C、本项目管理权限;

D、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方案初审;

E、拟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费用方案初审等。

(2)总行法律合规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业务合同或协议文书、相关权利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会计凭证等合法性、有效性;

B、诉讼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

C、诉讼时效和法定期间;

D、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方案审查;

E、拟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费用方案审查;

F、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代理协议等。

分支行风险管理部对经营机构权限内诉讼案件的审查内容比照上述要点执行。

4、诉讼费用支付:

剥离资产的诉讼由总行资产保全组审核并办理各项诉讼费用支付审批事宜;非剥离资产由各相应经营机构审核并办理各项诉讼费用支付审批事宜。

根据律师代理方式不同,分为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两种,风险代理原则上按执行回现金的5%-20%支付,具体比例可参考案件金额、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5、外聘律师等中介机构管理:

总行法律合规组负责全行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准入审批和合作统筹管理,会同总行资产保全组建立全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外聘律师等中介机构名单,经营机构在总行下发的中介机构名单中选择使用,总行资产保全组重点对律师等中介机构在代理案件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及绩效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6、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和解协议、法院调解书以及执行和解协议等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司法程序产生的司法文件,经营机构应当分类完成案卷归档;总行资产保全组对诉讼案件建立台帐,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节贷款重整

一、概述

(一)基本规定

贷款重整是我行对公清收处置的主要手段之一,系指在借款人发生及我行预见其可能发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为维护债权或减少损失,支持借款人可持续发展,在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通过与借款人达成修改授信偿还安排的协议,对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合同要素进行调整。

重整完成后的授信为重整授信。

在授信重整业务中,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授信重整业务应依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确认为贷款重组业务。

授信重整的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调整还款安排、展期、借新还旧、债务主体置换、业务品种转换、调整担保方式等:

1、调整还款安排指更改还款期限,或对于有分期还款安排的授信,在预计还款现金流匹配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分期还款期数和分期还款数量;

2、授信展期指根据借款人未来可偿还贷款的现金流情况调整还款期限,允许借款人全部或部分延期偿还;

3、借新还旧指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我行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已有贷款;

4、债务主体置换指由新债务主体承接原债务主体贷款;

5、业务品种转换指通过产品品种调整,解决借款人还款期限和现金流量不匹配问题,如短期借款转换为中长期贷款、非循环贷款转换为循环贷款等;

6、调整担保方式是指通过增加或更换担保人、抵(质)押品增强第二还款来源;

7、总行规定的其他授信重整方式。

(二)基本原则

授信重整业务坚持“服务客户、降低风险、有利清收、规范操作、完善担保、真实反映”的原则”:

1、服务客户: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在客户遇到困难时,要同舟共济,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2、降低风险:

授信重整方案必须能真实有效地降低授信风险;

3、有利清收:

经过授信重整可以为后续清收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如能追索更多有效资产、获得更有利的诉讼地位等;

4、规范操作:

授信重整方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5、完善担保:

授信重整方案一般情况下不得减免原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责任,原则上应立足于还款义务人范围扩大或担保措施更加完善;

6、真实反映:

授信重整必须如实揭示和反映贷款的风险,禁止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弄虚作假,掩盖资产风险。

(三)贷款重整的限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授信重整:

(1)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2)借款人参与民间借贷,挪用信贷资产投资于房地产、资本市场等高风险领域,难以推定其债务压力及偿债能力;

(3)借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4)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没有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或新的投资者介入;

(5)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贷款。

如可通过增加抵(质)押物等使得第二还款来源得以强化或变更为优质承债主体的,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可以突破上述限制。

 

二、贷款重整操作流程

各环节说明:

1、尽职调查:

发起机构按照《XX银行授信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

授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信贷工作经验,必须取得授信人员上岗资格。

借款人申请授信重整时应要求其提交如下基本资料:

(1)《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授信申请资料;

(2)表明授信重整原因的各项证明文件;

(3)授信重整涉及的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

(4)办理授信重整对应的抵(质)押物相关抵(质)押手续的操作流程表;

(5)借款人和担保人原则上应出具承诺同意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书面文件;

(6)其他材料;

经办授信重整的业务人员应当按《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要求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并着重补充说明如下情况:

(1)分析项目既往授信方案变更过程和执行情况;

(2)分析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原因;

(3)分析清收处置方式和授信重整方式各自的利弊,说明授信重整必要性;

(4)分析授信重整方案是否对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能否维护我行债权、促进贷款回收,有效降低授信风险,说明授信重整方案的合理性;

(5)分析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债务的构成及到期时间、抵(质)押物(权)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因素,说明授信重整方案的可行性;

(6)分析操作环节风险,落实我行债权和保证、抵押和质押转移方式,风险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风险意见书.说明授信重整方案可执行性;

(7)以解决其他贷款到期偿还为目的进行的授信重整必须在授信审批时说明这一授信背景。

2、贷款重整审批:

如为剥离资产申报授信重整的,以对口清收专员作为发起人,以总行资产保全组作为发起机构;如为非剥离资产申报授信重整的,以经办机构责任人作为发起人,以经办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填写授信审批书,由资产保全组对口清收专员签署意见后上报总行授信评审组审批。

若需要通过减免利息、减免本金等方式降低债务人负担,促进授信重整方案落实的,发起机构应当填制《XX银行问题及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审批表》,经总行资产保全组审核后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权限为利息减免以及减免100万元以内本金;超出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权限的须上报董事会审批。

3、重整授信发放:

(1)授信重整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授信审批意见落实各项授信条件,确保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合规性。

重整授信落地经营机构的放款中心负责对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及授信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放款管理制度做好放款服务工作,授信条件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与经办机构及时沟通,对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审批部门进行确认;

(2)重整授信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必须增加保护性条款,约定贷款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经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A、借款人未定期向我行报送完整、真实、准确的对外担保情况;

B、借款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以授信重整方案中已列明的不得对外抵(质)押的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担保;

C、贷款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事项;

D、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其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发生重大变化,对我行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丧失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灭失、损毁等情况,对我行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F、借款人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或隐瞒重大不利信息。

(3)在正式签署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前,相关非制式合同须经法律合规组审查并出具意见。

4、重整授信贷后管理:

(1)授信重整方案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审批条件操作;

(2)如授信重整后承债主体发生变更的,新承债主体所属单位要明确与原经营单位责任分工并签定书面协议,做好授信重整后新授信的监管工作,防止发生新的风险;

(3)贷后管理机构要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加强对辖内重整授信管理的监督,定期分析贷款风险和贷款质量情况,及时做好风险预警。

对授信重整后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要积极运用法律及其他手段催清收。

5、重整授信相关责任界定:

  

(1)重整授信原授信相关人员在授信重整后责任归属不变,不因授信重整方案的实施而解除、减轻责任;

(2)授信重整项目授信业务人员对授信重整过程中授信调查报告真实性、完备性负责,对授信重整方案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可行性和可执行性负责,对授信重整方案的实施及贷后管理负责;

(3)重整授信审批人员对重整授信方案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执行性审查结论负责,对授信重整的授信方案降低风险有效性负责;

(4)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重整业务相关授信业务人员和审批人员履行了《XX银行授信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重整授信一旦出现问题,不承担相应责任;存在对授信重整工作的不尽职、不作为行为,总行将按照授信风险状况和造成损失的程度,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节以物抵债

一、概述

(一)基本规定

以物抵债是对公清收处置的常用手段之一,系指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经与我行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以物抵债的,应根据债务人以物抵债申请和各方的意向性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意向,组织申报以物抵债:

1、我行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

2、我行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

3、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的;

4、债务人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5、债务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6、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我行有破产财产分配受偿权,拟进行实物资产分配的;

7、经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照司法程序处置仍然无法成交,被裁决以物抵债的;

8、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抵债资产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1、严格控制原则。

我行债权的受偿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为第一选择。

货币资金受偿无法实现时,应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方式回收债权。

只有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没有更好的保全手段时,才可以考虑实施以物抵债;

2、合理定价原则。

我行在接受抵债资产时,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资产欠缴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底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

3、妥善保管原则。

抵债资产收取后,要设定专人进行保管,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发生丢失、毁损现象;

4、及时处置原则。

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以尽量减少我行债权损失。

(二)可接受的抵债资产要求

1、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变现价值高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权属性:

抵债的资产必须是债务人、担保人及第三人拥有且可支配的资产,所有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计量性:

抵债的资产位置、数量和面积等有清楚的界定。

分割性:

抵债的资产能够被债权人实施有效分割,被分割部分成为独立的资产。

流通性:

抵债的资产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

完备性:

原债务人对资产的占有文件、抵债文件、法院裁定文件等齐全、完备。

对于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资产原则上不允许用于抵债。

2、原则上不得接受以下财产用于抵偿债务: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款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4)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

(5)资产已先于我行为第三人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优先权,且所设优先权已覆盖标的物全部价值的;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我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10)价实明显不符,且又需要向抵债人支付补价的资产;

(11)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12)单独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或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抵债的,房屋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三)以物抵债按下列方式进行:

1、协议抵债。

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经与我行协商同意,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抵偿我行债权;

2、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我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以我行出具同意抵债意向书为前提条件的,按照协议抵债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以物抵债操作流程

由以物抵债申报单位提交以物抵债申请报告,依照本行不良资产处置相关事项的授权,根据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逐级上报有权审批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环节说明:

1、对拟以物抵债资产的调查。

发起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或取得相应书面文件:

(1)全面分析债务人财务状况及债权形成风险的原因;

(2)对企业资产现状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市场现值进行测算;

(3)整理债权的权属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有关权属资料缺失,应及时进行补救,同时说明缺失原因;

(4)对拟抵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其产权及实物状况,内容包括:

A、资产的权属(如抵债人对拟抵债资产是否有合法的处分权,拟抵债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存在抵(质)押权、租赁权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张的权利等)、权证(如权利证照是否齐全等)、现状、抵(质)押情况;

B、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C、是否涉及法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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