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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内容工作范文

合同违法内容

  篇一:

内容违法的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内容违法的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金融三班魏微1043317

  ●案情

  王小姐是某著名外企的职员,她工作认真努力,业绩也十分出色,但却由于王小姐和同属本公司的一职员结婚,而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公司以合同中禁止同公司同事间恋爱、结婚的合同条款为由,要求解聘王小姐。

  ●案情分析

  公司与王小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

合同期内不得与同公司员工有恋爱或婚姻关系。

而她的确在合同期内和同公司员工恋爱结婚,从表面上看,王小姐的做法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该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

  1.>中规定,婚姻自由,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在>中也有具体规定:

男女双发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切完全自由元,就有权结婚,确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预。

否则,要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3.>也规定: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所以,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以及和谁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

个别公司、企业利用所谓的合同“规定”擅自限制企业员工的恋爱、结婚对象,以解雇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有违我国法律。

  该合同条款,是对王小姐婚姻自由权的干涉和侵犯,是违法的,不能因为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二改变其违法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该合同条款无效,企业单方解除王小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够成立,企业应依法继续履行与王小姐订立的劳动合同。

  篇二:

合同条款的八大要素

  《合同法》中规定: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核:

1、合同当事人情况:

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

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

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

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

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

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

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

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第十条有规定:

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这显然非常重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

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

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在。

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

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

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

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

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

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

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

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

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

按照一

  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

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

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

《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

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

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

并应特别注意诉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篇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规条款常见表述形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规条款常见的表述形式

  一、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加重消费者责任

  违约责任不对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当普遍,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1.违约金数额的约定不对等。

如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天,如继续履行合同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五,而出卖方逾期交房超过60天,如继续履行合同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又如出卖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受方逾期交付房款的,出卖方有权终止合同,买受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但在合同中,属于出卖方违约的,没有出现如此高的违约金。

  2.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不对等。

如某房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就要开始承担违约责任,但出卖方逾期交房90日才开始承担违约责任。

  3.在合同中约定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如某房产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出卖方提供担保的,如果买受人因政策、银行等因素获得贷款额少于应交房款额的,买受人必须在7日内采用其他方式补足,否则逾期15日的,按每日万分之十承担违约金,逾期30日的,按每日万分之二十承担违约金。

按照每日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数额,全年就是73%,这个数额远远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涉嫌构成《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

  项规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情形。

  4.对定金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房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都规定,只要买受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方都要没收定金。

如某房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本合同签订后,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因银行要求,买受方需提高首付款比例的,买受方应在出卖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7日内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银行按揭贷款之申请要求。

否则出卖方有权终止合同,买受方按总房价20%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方有权没收买受方初始缴纳定金。

  5.在买受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约定如合同解除,买受方仍需承担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或违约金。

如某房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贷款无法落实,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买受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出卖方可在60日内退款,但退款时可以扣总房价的5%作为补偿金或违约金。

  二、出卖方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解释

  1.出卖方利用合同主导地位,扩大对不可抗力的解释。

如某房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在出卖方无过错的前提下,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

  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者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出卖方无法避免或抗拒的人为因素等情况,包括施工期间,由于政府重大活动规定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不得施工或市政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的变更等等。

”《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在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和出卖人遇到不可抗力情形的约定不对等。

如在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因银行要求,提高买受人首付款比例造成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足额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该合同同时约定“非出卖方原因造成,并经出卖方积极争取后仍无法及时解决的属于不可抗力,出卖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两个条款相比较,我们发现,买受人构成违约的约定比出卖人要容易的多。

  三、共有权益的约定违反《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第70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3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经常通过明示或者混

  淆概念等方式,对买受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行限制或者排除。

主要方式有:

  1.明确排除买受人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如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商业用房的外墙面外立面、屋顶(含买受人所购商业用房的外墙面外立面、屋顶)使用权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授权的单位统一管理,出卖人有权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受益归出卖人,未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保证不再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安装广告,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拆除,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有买受人承担。

  2.采用混淆概念的方式对买受人的共有权进行限制和排除。

如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本项目内的商务楼、经营用房、综合用房、幼儿园、人防工程、车库(含地下、地上车库、车位)等所有权归属出卖人,…”。

在该条款中,出卖方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或规划车库混为一谈,明确排除买受人对这部分车位的共有权利;对综合用房也约定不清,如果是物业管理用房,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四、对售楼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内容的完全排除是免除自己保证广告内容真实有效的责任

  在所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都有类似于“售楼广告、宣传资料等系对不特定人的要约邀请。

  以政府最终批核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准。

”的约定。

类似约定是否合法,分析如下: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但个别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责任。

如某房产公司在其发布的宣传资料中有如下内容:

“对本书可能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者失实陈述(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开发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因涉及变动带来的资料改动,恕补另行通知”。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出卖人无法兑现销售广告、宣传材料中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承诺时,有法学专家认为,应区别是现房销售还是商品房预售来分别认定违约责任:

如果是在商品房预售中发生的出卖人未履行广告或宣传材料中承诺的,只要承诺或宣传材料的内容具体确定,并且对出卖人订立合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一旦出卖人违反约定,应认定为违约。

如果出卖方的违约责任被确定,那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排除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就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情形。

  五、扩大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篇四:

继续履行合同能否成为执行的内容

  继续履行合同能否成为执行的内容

  洪新民

  原告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贝拉玛卢娃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9日以(20XX)惠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确认原被告双方委托拍卖合同有效,被告应继续履行委托拍卖书约定的义务。

被告泉州市贝拉玛卢娃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XX)泉民终字第350号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原告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泉州贝拉玛卢娃化妆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该案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判决内容成为承办法官一个难题,经过合议讨论,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该案的判决内容模糊不清、不具有明确性,不能成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原告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应再次起诉被告泉州贝拉玛卢娃化妆品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理由是:

判决主文只是对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效力进行确认,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没有针对合同如何履行,怎样履行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被告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的法律效果也没有做出确切规定。

该份判决属于无执行给付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执行机构无法确定标准的案件,合议庭法官建议,裁定不予执行,撤销该案,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

本案判决属于可以执行的范围内。

该案判决已经明确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泉州贝拉玛卢娃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应该由承办法官根据案情及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运用自由裁量权,裁定强制执行被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或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违反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的意见比较可取。

本案的判决属于无执行内容,既无可执行的财产,又无可执行的行为,判决虽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无法采取合适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措施,应该裁定不予执行,撤销该案,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原因如下:

  一,所谓的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根据上述的执行概念,本案不属于执行的范围。

民事执行要求的确定的民事义务,本案的判决内容不明确,不具有操作性,判决内容没有明确被告泉州贝拉玛卢娃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义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何履行,怎样履行没有明确做出,承办法官无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判决内容对于原告的民事权利内容也没有做出确切的规定,在执行当中从哪个方面保障原告的民事权利,要实现原告什么样的民事权利不得而知。

  二,执行阶段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针对的是所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例如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拘留等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并不是对执行内容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拘束性,非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执行法官只能是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执行,不得改变法律文书的规定权利义务,随意改变执行对象。

第二种意见中,认为运用法官自由裁量,裁定应当如何履行合同、怎样履行合同,是对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错误理解,这种裁定超出执行法官的权力,缺乏法理依据。

  三,在执行阶段直接裁定被告赔偿原告因违反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属于对执行内容的任意修改,除了违背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外,还违法民事诉讼程序,未经法院审理判决,直接确定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直接导致了被告丧失了救济权利。

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的具体标的给与确认,则实质上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终局确认,使当事人丧失了一、二审救济的权利。

在没有对违约行为、损失范围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进行实质审查,直接裁定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严重剥夺了被告诉讼救济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案的判决没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缺乏执行操作性,不是执行的范围,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撤销该案,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篇五: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40分)

  l.无名合同是指()

  A.无名称合同

  C.无内容合同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A.适当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3.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A.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B.有效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B.协作履行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

  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A.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B.自愿原则D.平等原则

  5.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

  A.清偿

  C.代为清偿B.清偿抵充D.抵销

  6.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该权利属于

  ()

  A.请求权

  C.形成权B.抗辩权D.变更权

  7.下列有关提存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提存仅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B.提存仅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C.提存既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也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D.提存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是公法关系

  8.可撤销合同中,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可撤销合同则转变为()

  A.无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9.采取合同保全措施应当在()

  A.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完毕前进行B.合同被解除后进行

  C.合同被撤销后进行D.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进行B.有效合同D.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10.下列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

  A.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B.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C.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货款请求权D.基于人寿保险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二、多选题(每题6分,共30分)

  1.合同关系组成要素有()

  A.主体

  C.内容

  E.客体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有权确认的机关有()

  A.人民法院

  C.仲裁机构

  E.行业主管机关

  3.下列选项中,属于承揽合同的有()

  A.加工合同

  C.修理合同

  E.建筑合同

  4.下列选项中,属于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有()

  A.甲的儿子今年被大学录取之日,甲、乙间房屋租赁合同生效

  B.如果明天下雨,丙租丁车的合同生效

  C.如果明天无台风,戊与己间的旅游合同生效

  以书面方式表示,其去世后,他收藏的名画将捐赠给国家

  B.形式D.名称B.人民检察院D.工商行政管理局B.定作合同D.居间合同

  E.如果B的试验成功,C就投资与其成立公司

  5.下列选项中,符合技术开发合同特征的有()

  A.双务有偿合同B.要式合同

  C.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D.当事人需共担风险

  E.实践合同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简述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2.无效合同违法性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题)

  一、单选题

  1、B2、B3、B4、A5、B6、C7、C8、B9、A10、C

  二、多选题

  1、ACE2、AC3、ABC4、ABC5、ABCD

  三、简答题

  1、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

  (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2、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文件。

  第二,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包括任意性规定。

第三,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篇六:

公司决议违法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公司决议违法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末颁布至今已近10年,随着我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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