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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督导评估注意事项.docx

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督导评估注意事项

2009年全省教育督导人员

培训班讲课资料之三

 

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督导评估注意事项

主讲潘绍祥

(2009年7月15日)

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建设,充分认识规范“中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的意义。

一是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属教育管理体制的范畴。

要规范、要统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是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事关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要解决由谁管、怎么管的问题。

三是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规范以后,可以进一步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的职责,做到既管事、必管人。

一、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督导评估涉及的内容

我们评估考核的范围主要是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校长与教师的管理,具体指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还包括中小学校长的任免。

《湖南省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实施细则》三级指标“2”和《湖南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实施细则》三级指标“9”都将以上七项职能列入了评估范围,并且属于一票否决内容。

二、关于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的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摘选)

1.国务院有关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的文件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第31条:

“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

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2.支撑上面文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师的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的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第19条:

“中小学根据编制聘用教师,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经费支持。

3.贯彻落实“国发〔2001〕21号”文件的文件

⑴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1〕16号)对于国发〔2001〕21号文件的上述精神作了进一步落实的决定。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又分别以《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对于上述精神作了进一步落实部署。

⑵《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

“依法落实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工作,学校自主进行教师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负责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

⑶《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第二十条:

“完善和落实教育管理体制。

依照法律法规和湘发〔2004〕5号文件精神,落实和完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工作,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教师的有关工作、学校自主进行教师管理的体制。

⑷有关“教师编制管理”的文件:

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

“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规定:

“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中小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的规范要求

1.资格认定: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文件发布、方案制定、领导机构、认定程序、认定审批等,都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和操作。

2.招聘录用:

在县级政府的主持下,编制部门核定全年招聘职数,由教育部门制订招聘方案并由教育部门发布招聘公告。

从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包括审查档案)、命题、组考、阅卷、面试、组织体检到录取等都由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派人参与指导,纪检部门派人监督。

招聘办公室设教育局,办公室主任人选、报名地点等都要体现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新、老教师的聘用合同要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校长)签订,由教育行政部门鉴证。

在新教师的招聘过程任何部门不能收取诸如财源建设费、录用费、人事代理费、入编费等各项费用。

3.职务评聘:

职称指标的摸底确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省、市人事部门按学校类别、层次下达县后,由县人事部门下达给教育行政部门,再由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安排到学校并组织申报、评审。

职称指标要一次下达,如果分类、分块指标下达确不符合实际情况,通过一定的程序允许调整。

4.培养培训:

新教师上岗培训、晋职教师和其他教师的各个层次、各个类别、各种内容的培训都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其他部门不得组织。

有的县人事部门委托教师进修学校组织,也是不规范的,教师培训只能由教育部门安排。

5.调配交流:

县内调动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办理调动手续,然后一年一次或一年两次由教育部门统一报编办、人事、财政部门备案,被调动教师本人可不去除教育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办理手续。

县外(含市外、省外)调动视其情况,可由教育或几家组织共同实施。

6.档案管理:

凡经录用的,所有新、老教师的档案一律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7.考核奖惩:

在规定的指标范围内,教师的年终考核和其他奖惩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各学校负责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报有关部门。

奖励由教育行政部门操作,按层次、类别报有关部门。

四、全省中小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的大体现状

1.全省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运行状况有了较大的好转,但问题仍然不少

目前,全省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的状况比第一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前要好得多。

在评估前,有的县将教师人事档案全部由县人事局统一管理,每年向每个教师收人事代理费,查阅档案还要收阅档费;有的县新招聘教师,要向每人收取入编费、赞助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达一万多元。

上述严重违规现象在评估后基本得到制止,档案也全部交回了教育局,违规收取的费用也基本上退还教师本人。

通过第一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县自查、市初评、省评估以及第一轮评估整改后的市督查、省抽查等多次评估检查后,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效果十分明显。

大部分县(市、区)的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得到初步理顺,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有的县(市、区)还比较突出,有的问题在全省还比较普遍。

招聘录用方面:

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是人事部门抓住不放。

表现为招聘公告由“人事一家发布”或“人事、教育两家发布”或“人事、教育、编办”三家发布或“组织、教育、人事、编办”四家发布等等;新、老教师的聘用合同由人事鉴证,并收鉴证费;招聘过程以人事部门为主操作;以招聘领导小组发布公告而领导小组组长是分管人事的副县长担任;有的县为招聘公告署名问题,人事部门寸土不让的现象,一个公告为署名前后排序问题来回多次修改。

在招聘录用过程中,有的县编办收“入编费”或“增编费”,人事部门收录用费,财政部门收财源建设费等。

职务评聘方面:

指标由人事部门或领导小组直接下达学校;指标截留较多,追加面较大;要有人事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才能参评。

培养培训方面:

主要是人事部门组织对新招教师的上岗培训和晋职教师的培训。

新招教师不参加人事部门的上岗培训,则不予办理转正手续;晋职教师必须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否则不能参评,这与法律、政策不相符合。

有的县人事部门还对全县所有教师进行公共知识培训,内容是科技创新与创新能力培养、知识产权和心理健康调适等等;有的县还只收费不培训,由人事部门发一个培训合格证收取培训费了事,这种只收费不培训的作法虽然是个别的,但绝对是不允许的,以后也绝对不准组织这种培训。

调配交流方面:

有的县教师编制由编制部门核到学校和乡镇,县内调动要经过编办审批,并由编办收取所谓“编制变更费”、“调编费”、“移编费”、“电脑操作服务费”等。

根据前面提到的编制文件(最新的是中央编办发[2009]6号)规定,编制数应由教育部门分配到校,县内调动就不必由编办审批,并且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由于县内教师调动、校长变动,县编办每年对每所中心完小以上学校进行年检,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换证登记费、登记广告费等),这些与湘人发〔2005〕171号文件和湘价费〔2002〕28号文件的规定也是不符合的。

档案管理方面:

到目前为止,由人事部门对新招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管理档案现象明显减少,但要防止反弹。

不过有的县,人事部门虽然不管档案,却收取人事代理费。

还有一种现象要引起我们注意,就是极个别县教育局成立了“人才中心”或“人才协会”,这本来是好事,但如果对全县教师收取“人事代理费”或“人事服务费”就不对了,这种现象要防止蔓延。

考核奖惩方面:

目前大部分县中小学教师的年终考核的优秀、称职、不称职等次都是由县人事部门下达指标,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再由人事部门审核认定。

这与有关法律、规定不完全符合,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全省都基本上这么执行。

2.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⑴第一轮两项督导评估后,第一年经过整改又反弹。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也很严重。

有一个县,2006年及以前新教师招聘全部由人事部门负责,2007年5月评估后指出了问题,当年整改了,到2008年新教师招聘又反弹回去,完全由人事部门组织。

⑵第一轮两项督导评估时,提出的问题一直没有整改。

⑶第一轮“两项督导评估”时由于多种原因,存在的问题没有查出,因而问题仍然存在。

⑷少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于思想认识等原因而不坚于职守,配合其他部门或自己在教育人事管理上存在违规现象。

有的是迫于压力,在评估时不予配合;有的是利益驱动,如发现有的人事部门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培训,就是教育行政部配合下发的通知。

⑸市一级教育人事管理体制设有理顺,“根子”没有解决,县级人事部门执行市一级的规定。

有的市、县人事部门认识滞后或利益驱动,使违规现象难以制止。

五、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督导评估操作建议

我省中小学“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的环境虽有较大好转,但由于省、市两级没有完全理顺,所以县(市、区)随时都有可能反弹,评估核查也有一定的难度。

如果不深入核查是难以掌握全部真实情况的,这是因为:

一是人事部门认识存在差距,时有抵触情绪,加之往往分管人事的县级领导资格、权力高于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二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迫于县委、政府领导的压力或利益驱动而不予积极配合;三是时间短、方法不多而难以深入。

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评估人员要找县人事局、编办等部门领导走访、谈话。

一方面体现评估工作是深入的、扎实的。

不只是听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还应听取人事、编办等部门的意见。

另一方面可以从走访和谈话中了解不少情况,并借此向他们讲解法律、政策,以求统一认识。

2.查阅资料。

从资料中可以发现许多情况和线索,确定核查的途径和方法。

注意一定要原始资料。

3.分别找教育行政部门分管人事的副局长、督导室主任、人事(政工)股长以及招聘中心、培训中心、进修学校等了解、核对有关情况。

教育行政部的同志应该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全面、准确了解情况。

4.下乡镇学校分别找有关人员个别走访、核对、了解情况。

5.综合多方面情况后再找县教育局人事(政工)股补充、核对、交流情况,以取得统一认识。

凡认定的内容都要求准确、可靠,做到实事求是,有理有据,让人服气。

我们评估的目的不是为了找问题、找茬子,而是为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以评促改。

6.走访、询问一定要有准备,有针对性,注意方法、态度,讲究技巧和艺术。

否则,不但达不到目的,还会产生对立情绪。

要努力做到关系融恰、和谐评估。

7.关于评估年限问题。

评估时,“人事管理体制”查前两年,如2008年5月评估,则要查2006年、2007年,如果某项内容2006年违规,2007年整改了,则可认为整改了。

如果2007年违规,2008年评估前,只出台一个文件进行整改,则评估结论应该指出2007年是违规的。

2008年虽已下文整改,但并未实施(尚未进行招聘等工作)。

评估团一走,2008年又继续违规,这种现象常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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