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类公路路政管理补偿协议规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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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公路路政管理补偿协议规范文1

 

许可类公路路政管理、补偿协议规范文本

 

许可类:

公路路政管理、补偿协议规范文本一(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

协 议 书

甲方(公路管理机构):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

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目标,有效地保护国家公路,避免或减少行政磨擦,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本协议。

路政管理许可获准后,本协议订立的内容即为路政管理许可的具体内容,乙方违反本协议即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甲方或者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条占用、挖掘基本情况

标的(占用、挖掘项目):

地点:

道线(路)公里+米。

备注:

(乙方证照、项目立项文件和相关批准文件、路线示意图、1/500工程平面图、1/50剖面图、施工说明和施工计划、工程设计图、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材料等相关资料附后)。

用途:

该占用、挖掘用于。

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用途。

不得随意转让或转借占用、挖掘权。

施工期限:

自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    内完成施工。

第二条申请

乙方属于“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项目。

占用、挖掘公路,必须事先填写并向甲方提交路政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乙方证照及复印件、项目立项文件或乙方已经取得的相关建设许可、路线示意图、1/500工程平面图、1/50剖面图、施工说明和施工计划、工程设计图、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材料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等甲方规定的相关资料。

经甲方现场堪验审定完毕,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应将路政行政许可证存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检查。

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的除签订此协议外,还应按照国家、省及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另行签订有关协议。

第三条技术、安全保障措施

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乙方占用、挖掘公路应当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一、乙方应当按期完工,占用、挖掘、恢复、回填、改线工程,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因乙方行为,发生路面沉陷、破损或者出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时,由乙方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予以修复,或者向甲方支付赔偿(补偿)费,由甲方修复;

三、占用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妨碍交通安全、公路畅通;

四、乙方占用、挖掘公路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及车辆、人员通行安全,因占用、挖掘原因出现各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的占用、挖掘现场,应当及时清扫,保持公路的平整、清洁;

六、乙方不得随意利用其占用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广告等)和进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七、占用、挖掘公路的修复或者致使公路改线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有关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

八、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的,乙方应按照该公路5年内的规划标准予以建设。

第四条占用期内维修、改建、扩建

乙方占用公路期间,如需维修、改建或扩建占用设施,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投资由乙方自理。

乙方如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补偿)责任,缴纳赔偿(补偿)费。

第五条指导、检查、验收

乙方占用、挖掘公路、恢复、回填或者修复沉陷、破损、隐患以及维修、改建、扩建占用设施,或者公路改线,必须在甲方的指导下实施,并应接受其检查、验收,乙方施工时甲方可以派员监视、指导。

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改线后的公路产权归交通部门所有。

第六条路产损害补偿费、占用补偿费

乙方占用、挖掘公路须按,向甲方交付路产损害补偿费元,按照占用时间(路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已实际占用时间和路政许可有效期之和)交付占用补偿费  元。

乙方占用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自政策施行之日起,按新政策规定调整路产损害补偿费、占用补偿费标准。

乙方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的,其赔(补)偿费按照改线工程造价进行补偿;改线后的公路超出原有公路里程,双方应协商解决超出部分的养护费用等有关事宜,另行签订有关协议。

第七条占用期限

占用期限年。

第八条交付方式

路产损害补偿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付。

占用补偿费(交付方式)。

第九条占用期满

占用有效期满,路政管理许可证失效,本协议即终止。

如乙方要求延续占用有效期,则须在占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通过甲方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续,则本协议随之延续,占用有效期随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延续占用的有效期限。

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乙方可视为准予延续,但延续占用有效期为不定期,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延续占用期限。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延续的占用期满,路政管理许可证失效,本协议即终止。

第十条无条件拆除

一、乙方无条件拆除的承诺

乙方承诺: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拆除通知后,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占用设施,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的,甲方可给予拆除,恢复原状,有关拆除费用及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占用期满,乙方不申请继续占用、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不同意继续占用,本协议终止的;

(二)乙方对公路的占用、挖掘属临时性使用,占用期间,遇公路修建、改建、扩建、养护、绿化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乙方占用设施对公路正常施工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造成影响的。

(三)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二、路政管理许可证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

如有本条第一项第

(二)目情形出现,依法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路政行政许可给予变更或者撤回的,本协议随之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一条 乙方自动放弃占用、挖掘权的承诺

乙方承诺: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自动放弃占用、挖掘权,甲方亦有权解除协议,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对占用设施给予拆除,恢复原状。

给公路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补偿)责任,并接受甲方或相关公路管理机构的依法处罚:

一、擅自扩大挖掘范围的、擅自拆改占用设施结构或者改变占用设施用途或者擅自挖掘公路维修占用设施的;

二、乙方擅自将占用、挖掘权转让或者转借的;

三、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或者,乙方占用、挖掘、恢复、回填、修复沉陷、破损、隐患以及维修、改建或扩建占用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和不接受甲方的指导、检查、验收的;

四、因乙方的行为,发生路面沉陷或者破损或者出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时,经甲方责令限期修复,乙方不予修复,也不向甲方支付赔偿(补偿)费,由甲方修复的;

五、乙方随意利用其占用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广告等)和进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六、乙方不接受路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甲方及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七、乙方无故欠缴占用公路赔偿(补偿)费达1个月的。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路及占用设施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负责。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本协议之附件均为协议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在履行时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协议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按路政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报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签发路政管理许可证之日生效。

甲方(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许可类:

公路路政管理、补偿协议规范文本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协 议 书

甲方(公路管理机构):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对行车视线和行车速度有一定影响,如不严加控制,势必影响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目标,有效地保障国家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合理使用公路用地,避免或减少行政磨擦,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本协议。

路政管理许可获准后,本协议订立的内容即为路政管理许可的具体内容,乙方违反本协议即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甲方或者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条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基本情况

非公路标志名称:

用途:

该设施用于  

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用途。

不得随意转让或者借设置权。

标志的内容:

标志的颜色:

标志的背景颜色(主色调):

型状:

外廓尺寸:

结构:

备注:

地点:

 道级公路  线,公路 侧   公里+  米。

备注:

   [乙方证照、路线平面示意图、设计图、设计方案、相关批准文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工商部门对广告内容的批准手续、广告内容说明(公益性广告、经营性广告)、非公路标志的图样等相关资料附后]。

施工期限:

自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    内完成施工。

第二条申请

乙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必须事先填写并向甲方提交路政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乙方证照及复印件、路线平面示意图、设计图、设计方案、相关批准文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工商部门对广告内容的批准手续、广告内容说明(公益性广告、经营性广告)、非公路标志的图样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经甲方现场堪验审定完毕,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时应将路政管理许可证存放在工地上以备检查。

第三条技术、安全保障措施

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乙方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一、设置规范

(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妨碍交通安全;

(二)、非公路标志截面图案及文字要清晰、简明、易读,严禁使用与公路交通标志相混淆的色调和图案;其主色调禁止使用红、黄两种颜色,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非公路标志;

(三)、乙方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路政管理许可文号;

(四)、非公路标志不得设在公路路面及路基上,不得影响公路路基排水;

(五)、必须牢固、安全,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应具有承受12级大风的强度,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六)、乙方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现场,应当及时清理,设置现场的环境及其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畅通和路容路貌。

二、应当按期完工,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应按照“规范、美观、安全、省地”的要求,与公路景观相协调。

三、乙方应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翻新、更换、加固,使其保持安全完好;对歪斜、破残的非公路标志,应及时整改。

四、乙方设置、占用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及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因其施工行为或占用期间出现各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占用期内改建或扩建

乙方占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建或扩建非公路标志,如确需改建或扩建,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应当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投资由乙方自理。

乙方如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缴纳赔偿(补偿)费。

第五条指导、检查、验收

乙方设置、改建或扩建非公路标志,必须在甲方的指导下实施,并应接受其检查、验收。

乙方施工时甲方可以派员监视、指导。

第六条路产损害补偿费、占用补偿费

乙方设置非公路标志须按,向甲方交付路产损害补偿费元,按照占用时间(路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已实际占用时间和路政许可有效期之和)交付占用补偿费  元。

乙方占用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自政策施行之日起,按新政策规定调整路产损害补偿费、占用补偿费标准。

第七条占用期限

占用期限年。

第八条交付方式

路产损害补偿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付。

占用补偿费(交付方式)。

第九条占用有效期满

占用有效期满,路政管理许可证失效,本协议即终止。

如乙方要求延续占用有效期,则须在占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通过甲方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续,则本协议随之延续,占用有效期随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延续占用的有效期限。

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乙方可视为准予延续,但延续占用有效期为不定期,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延续占用期限。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延续的占用期满,路政管理许可证失效,本协议即终止。

第十条无条件拆除

一、乙方无条件拆除的承诺

乙方承诺: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拆除通知后,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非公路标志。

逾期不拆的,甲方应给予强制拆除,有关拆除费用及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占用期满,乙方不申请继续占用、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不同意继续占用,本协议终止的;

(二)、乙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临时性使用,占用期间,如遇公路修建、改建、扩建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乙方占用设施对公路正常施工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造成影响的。

二、路政管理许可证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

如有本条第一项第

(二)目情形出现,依法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路政管理许可给予变更或者撤回的,本协议随之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一条 乙方自动放弃设置权的承诺

乙方承诺: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自动放弃设置权,甲方亦有权解除协议,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给予拆除,因乙方行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补偿)责任,并接受甲方及相关公路管理机构的依法处罚:

一、擅自拆改占用设施结构或者改变占用设施用途的;

二、乙方擅自将设置权转让或者转借的;

三、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或者,乙方设置、改建或扩建非公路标志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设置规范的和不接受甲方的指导、检查、验收的;

四、乙方对歪斜、破残的非公路标志,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乙方不接受路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甲方及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六、乙方无故欠缴占用公路赔偿(补偿)费达1个月的。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本协议之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协议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按路政许可审批程序报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签发路政管理许可证之日生效。

甲方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许可类:

公路路政管理、补偿协议规范文本三(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

协 议 书

甲方(公路管理机构):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所称“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是指在公路的原设计图纸(或路况记录)没有平面交叉(+型交叉、T型交叉)道口的地方增设连接公路供车辆出入、停放的地坪等设施。

平面交叉道口对公路有着非常大的横向干扰,对公路的使用质量、通过能力、交通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目标,有效地维护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公路畅通,避免或减少行政磨擦,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本协议。

路政管理许可获准后,本协议订立的内容即为路政管理许可的具体内容,乙方违反本协议即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甲方或者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条交叉道口基本情况

地点:

 道 级公路  线公路 侧   公里+  米。

备注:

     

  (乙方证照、乙方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及其它批文、工程平面布置图、路线示意图、具有相应公路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纵断面图、公路管理机构对设计图的审核和修改意见等相关资料附后)。

形状:

 型交叉。

用途:

该交叉道口用于

乙方不得随意转让设置权。

施工起止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申请

乙方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事先填写并向甲方提交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乙方证照及复印件、乙方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及已取得的其它批文、工程平面布置图、路线示意图、具有相应公路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纵断面图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经甲方现场堪验审定完毕,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乙方向土地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许可时,不得侵害甲方对公路及公路用地的使用权。

乙方施工时应将路政管理许可证存放在工地上以备检查。

第三条技术、安全保障措施

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乙方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一、平面交叉道口的设计应当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乙方应当接受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对平面交叉道口设计图的审核和修改意见。

二、平面交叉道口的设计和施工按如下规范进行:

(一)、交叉角度应为直角;

(二)、应设置在公路直线、水平路段上;

(三)、不得影响公路路基排水,对确需占用掩埋的公路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涵洞等排水设施,应按公路管理机构要求的技术规范设置,乙方新设的交叉道路应做好自身路基排水,确保水能迅速排出公路路基范围;

(四)、乙方增设的交叉道路,在距公路边缘应有不小于10米的水平段。

如需设纵坡,纵坡段应设在公路边缘10米以外,与水平段相连,纵坡段的垂直高度与纵坡段的水平长度之比不应大于3%;

(五)、应有良好的视距。

在乙方增设的交叉道路上距交叉道口不小于20米以外,应能看清交叉道口两侧公路上各相当于停车视距并且不得小于50米以外的距离行驶的汽车。

在交叉道口的视距三角形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应保证通视;停车视距如下表:

公路等级

地形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平原微丘

山岭

重丘

平原

微丘

山岭重丘

停车视距

(m)

160

75

110

40

75

30

40

20

(六)、增设交叉道口应采用喇叭形开口与公路连接,连接处宽度不应小于平交公路路基宽度,圆弧形半径应大于或等于10米;

(七)、乙方新设的交叉道路,在公路路面边缘至公路边坡外缘的水平距离范围内必须铺装硬质(水泥或沥青混凝土)路面;

(八)、乙方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必须在适当位置设置

(在增设的道路上设限速5公里交通标志、减速路拱等,在公路上设2块交叉道口交通标志、4根以上示警桩、减速路拱、减速路拱提示标志、频闪信号灯、限速标志等)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设置费用元,由甲方负责设置;

(九)、桥头引道15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以保证桥头附近的行车安全。

如果条件确实受到限制,不能按以上设置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时,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三、乙方应当按期完工。

因乙方的施工及使用,发生公路路面沉陷或者破损或者出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时,由乙方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复,或者向甲方支付赔偿(补偿)费,由甲方修复。

四、乙方应对其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进行定期养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养,使其保持完好、安全、畅通。

对出现翻浆、坑槽、沉陷、车辙的道口以及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歪斜、破残的,应当及时整改。

五、乙方不得在道口处摆摊设点、乱堆物料、阻塞涵洞、边沟、损坏公路设施和进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六、乙方所增设的道口,必须由具有公路设计资质、公路工程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七、乙方施工及使用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及车辆、人员通行安全,因增设交叉道口出现各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的施工现场,应当及时清理,保持公路的平整、清洁。

第四条使用期内改建或扩建

乙方使用交叉道口期间,如需改建或扩建交叉道口,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应当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投资由乙方自理。

乙方如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补偿)责任,缴纳赔偿(补偿)费。

第五条指导、检查、验收

乙方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维修、改建或扩建平面交叉道口,必须在甲方的指导下实施,并应接受甲方的检查、验收。

乙方施工时甲方可以派员监视、指导。

第六条路产损害补偿费、占用补偿费

乙方开设平面交叉道口须按,向甲方交付路产损害补偿费元,按照占用时间(路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已实际占用时间和路政许可有效期之和)交付占用补偿费  元。

乙方占用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自政策施行之日起,按新政策规定调整路产损害补偿费、占用补偿费标准。

第七条道口占用期限

占用期限年。

第八条交付方式

路产损害补偿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付。

占用补偿费(交付方式)。

第九条有效期满

有效期满,路政管理许可证失效,本协议即终止。

如该平面交叉道口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乙方要求延续有效期,则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通过甲方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续,则本协议随之延续,有效期随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延续的有效期限。

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乙方可视为准予延续,但延续有效期为不定期,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延续期限。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延续期满,路政管理许可证失效,本协议即终止。

第十条无条件拆除

一、乙方无条件拆除的承诺

乙方承诺: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拆除通知后,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平面交叉道口及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的,甲方可以给予强制拆除,有关拆除费用及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有效期满,乙方没有申请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延续有效期,本协议终止的;

(二)、乙方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属临时性使用,使用期间,如遇公路修建、改建、扩建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乙方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对公路正常施工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造成影响的。

二、路政管理许可证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

如有本条第一项第

(二)目情形出现,依法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路政管理许可给予变更或者撤回的,本协议随之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一条乙方自动放弃设置权的承诺

乙方承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自动放弃设置权,甲方亦有权解除协议,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对平面交叉道口及相关设施给予拆除,因乙方行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补偿)责任,并接受甲方或相关公路管理机构的依法处罚:

一、乙方擅自将设置权转让的;

二、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或者,其增设、维修、改建或扩建平面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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