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安全奖惩细则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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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元氏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

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

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强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所属单位及员工均属奖惩范围。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三违”和事故责任者,不管是干部还是工人,一律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行政处分。

第3条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员工执行规程,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把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对典型单位和个人实行重奖重罚。

第4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对贯彻本制度全面负责,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本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5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制度,使每个管理人员、职工熟知本制度具体内容。

本制度解释权属元氏矿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奖惩

第6条公司设安全专项资金,用于本公司安全奖励。

安全资金来源:

1、因安全原因扣除的工资部分;2、违犯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罚款;3、集团公司发给的安全奖;4、根据本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规定的扣除部分。

其中的第2项安监部具有处置权,各项罚款可用于安全各种奖励、安全活动费用支出以及罚款返还。

其它三项安全基金支出或奖励由安监部提出方案,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批准,单位单独造表发放。

第7条安全罚款由安监部进行考核,月底写出考核意见经安全副总经理批准,报企业管理部考核办,由劳动保险部、财务部从工资中扣除,独立建账,专款专用。

第8条对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或制止严重“三违”,避免重大事故或灾害发生的有功人员、救治工伤事故的有功人员奖励100—500元。

第9条对揭发隐瞒严重“三违”和事故的举报者,给予100—500元奖励,特殊贡献的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给予重奖。

第10条对在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中成绩突出,对安全工作有建树活体安全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给100—500元奖励。

第11条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并发明和创造了先进安全管理方法,未出现因工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人员给予50—200元奖励。

第12条对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奖励。

第13条对生产工作中用于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和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视贡献大小给予300—1000元奖励获重奖。

第14条对发生工亡、重伤、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以及领导班子成员,按《井矿集团安全质量年度奖罚规定》和《井矿集团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和追究。

第15条对隐瞒工伤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给予100—500元罚款;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罚款。

第16条凡因事故汇报不及时或因通讯故障而延误事故抢救的,对当事人及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第17条值班人员擅自脱岗,罚款100元。

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救护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或急救装备、器材、药品不齐全影响工伤急救的,对责任者和医院院长各罚款100--300元。

第18条公司医院未建立职工血型档案的或血型档案不符,对院长罚款200元。

第19条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投入抢救,延误抢救时间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20条在抢救处理事故中,由于指挥错误或医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罚款500元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2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凡未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好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2条凡不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有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凡不按要求定期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及时制定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凡不按规定参加公司召开的安全会的有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23条区、队、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没有杜绝违章指挥、没有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行为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24条对各级领导出现“三违”现象的罚款规定:

1、公司级领导出现“三违”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2、区科级管理人员出现“三违”罚当事人100元。

凡上述人员因“三违”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25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贯彻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现场不符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6条在安全检查中,检查人员或安监人员发现安全隐患,经提出后,不积极采取防止事故应急措施或不按期整改的,对主要责任者罚款50-100元。

第27条由于管理原因造成存在较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对单位分管领导罚款100元。

第28条各级领导、安监人员或安全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或其它地点发现事故隐患后,不提出、不联系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29条拒绝安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30条职工酒后上岗罚当事人100元,职工酒后下井的,对保卫部检身人员罚款50元。

第31条职工在工作时间睡岗或脱岗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给予解除合同处分。

第32条对出面制止“三违”的安监人员、对敢于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及坚持执行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刁难、殴打或借故进行报复的,给予2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33条各工种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4条全公司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准上岗。

特殊工种无持证上岗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35条新工人入公司(厂)前,有关部门严格按劳动用工制度、招收录用政策规定办事,凡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文化程度等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擅自录用的,一经查出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隐瞒、包庇的当事人,每发现一个罚款100元。

第36条未按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对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每发现1名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37条重伤以上(包括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到安监部培训学习一周,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

第38条公司对基层的罚款,必须是一次性经济制裁,不能逐级重复惩罚,层层加码。

对各级领导的个人罚款,不许摊派,不许从公款中支出。

第39条发生工亡事故,按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40条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处理:

1、每发生一人次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对单位在册人数人均罚款20元,对事故小组按在册人数人均罚款50元。

2、对事故责任者经公司研究后进行处理。

3、对事故单位正职及其他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行政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41条发生轻伤事故时,按下列规定罚款:

1、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包括临时工伤)。

2、对事故单位党政正职罚款50元,对安全员罚款50元。

3、对性质严重,虽造成轻伤事故但属于严重违章作业所致,对相关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三章矿井隐患的“三违”罚款

第一节采煤专业

第42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而且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回采工艺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否则罚主管技术员100元。

第43条工作面初次开采,结束放顶,周期来压,过空洞子、冒顶区、托伪顶开采、及地质构造带,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措施要求支护顶板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44条必须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对防火、防尘、防瓦斯、采放平行作业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支护。

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罚主管技术员100元。

第45条工作面过空洞子、地质构造带等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地段,没有区队长或区管人员现场盯班指挥、督促处理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46条暂时停采的工作面,应将工作面保持在最小控顶距。

否则,对区长及有关责任者各罚款100元。

第47条采煤工作面开板前,通风、机电、运输、巷道等系统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准开板。

凡发现不经验收或验收查出问题未处理强行投产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48条工作面支柱与采高不相符,每发现一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49条工作面替换棚子不遵守先加后去,逐架替换,自下而上,依次进行的施工原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50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合格的支护材料和支护设备,发现工作面使用失效支柱(1、外观缺损变形;2、支柱漏液自动卸载;3、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4、架设在浮煤、浮矸上;5、不按规定穿鞋)和顶梁,每根罚责任者20元。

第51条采煤工作面人行道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52条采煤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架设端头支护,每一架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53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

超前支护长度、高度、宽度、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班班长50元,其中超前替换及加强支护长度不够,罚区分管领导50元。

第54条采煤工作面特殊支架,每缺一架(根)或一架(根)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55条采煤工作面支柱不按规定用铁丝拴柱头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元。

第56条工作面出现单梁单柱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57条移输送机机头、机尾或其它原因需拆除附近支架时,必须先打好临时支柱,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58条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80%,一架不合格否罚责任者30元。

第59条采用双楔梁支护,双楔梁要垂直煤壁,梁间隙不大于400mm。

否则每架罚责任者30元。

第60条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小于100mm/m,超过规定而未采取穿鞋等措施,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元。

第61条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或空顶作业,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62条采煤工作面金属铰接顶梁水平调节肖数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每处罚责任者10元。

第63条煤壁有片帮危险或伞檐大于质量标准化规定的地段,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64条绞接顶梁连续悬臂两根以上者(含两根),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65条回采过程中任意留设顶、底煤,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30元。

第66条采煤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67条回柱放顶不遵循《作业规程》规定的放顶顺序操作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68条回柱与采煤平行作业时,两者间隔距离不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69条倾角超过20℃的工作面,回柱人员上方不打护身排柱或档帘者,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70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先处理后回柱,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输送机未移完,点柱未打齐者;

2、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3、后路不畅通或附近有其它人员时;

4、特殊支架(如密集支柱等)、未移到规定位置者;

5、工作地点附近有缺柱或失效、歪扭支柱者。

第71条回采工作面不实行全承载的,每发现一根空载点柱,罚责任者10元。

第72条回最后一根孤点柱不支设临时点柱或斜戗棚子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73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不成立顶板管理小组,现场没顶板管理小组人员跟班,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74条乳化液泵站压力必须≥18Mpa。

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

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75条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液体。

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液,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

否则,罚责任者30元。

第76条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回采工作面移溜子时一次摘中柱子不超过15米,违反规定罚责任者50元.

第77条采煤工作面使用顺槽输送机移工作面输送机机头,或使用回柱较车移工作面输送机机头(尾)时,用绳钩直接挂机头(尾)的,对班长、机电组长各罚款50元。

第78条工作面和顺槽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压(戗)支柱或支柱打设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79条回柱绞车安装牢固,压戗柱合格,排绳整齐,不咬绳不打结。

否则,罚责任者30元。

第二节掘进专业

第80条掘进工作面施工现场没有施工图报或施工图板内容不齐全的,罚技术员20元。

第81条支架出现顶空、帮空,发现一处罚责任者30元。

第82条控顶范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83条支架质量不合格,每架罚责任者10元,连续三架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第84条掘进后路连续三架折梁断柱不及时处理的,除责令停头整修外罚主管区长100元。

第85条防倒器不按规定使用的,每少一根对责任人罚款10元。

第86条放炮崩倒、崩坏支架及设备的,对放炮员和组长各罚50元。

第87条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对巷道顶板进行离层监测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88条锚杆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每发现一根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89条锚网支护巷道每发现一处未联网或联网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90条未按爆破设计要求钻眼、装药、爆破,造成巷道超控严重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91条打锚杆或喷射混凝土以前未处理净活矸,罚施工者20元。

第92条没有按规定对巷道进行养护的,罚责任者50元。

第93条锚杆、锚固剂、锚网等支护用品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罚责任者100元并严禁使用。

第94条掘进上、下山时,不按规定掘信号峒、安全躲避峒,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95条巷道失修严重,安全受到威胁,仍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第96条独巷整修必须由外向里,整修茬以里严禁有人工作或前掘后整。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97条更换、回撤支架,不按规定操作或后路不畅通的,对责任者罚50元。

第98条整修收工前,不按规程规定裱帮背顶留下隐患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99条工字钢支护、缺撑木、口晗、垫板,迎山不好等,有一架罚责任者20元,五架以上罚主管50元。

第三节机电运输

第100条掘进迎头应搭设两戗一压三根机尾柱子,严禁机尾超过支护违反规定的,罚责任者50元。

第101条机电安装必须符合完好要求,机头必须安装底梁,打好机头压柱,发现一次未安装或没有按要求打压柱,罚责任者50元。

第102条每台设备必须完好,发现有一处缺螺丝、刮板罚款20元;发现失爆一次罚责任者100元,罚机电区长50元。

第103条井下检修电气设备时,未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制度,对相关责任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104条井下皮带运输必须装设安全保护装置,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缺一项保护或一处失效的,对单位分管领导罚款50-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05条井下带电检修设备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06条井下每发现一处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或一处电气设备失爆的,对单位机电区长罚款50-1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07条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防雷电及保护设施未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08条矿井供电系统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发现一处未装或动作不可靠的,对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09条井下电气接地保护,不符合规程和接地细则要求的。

每发现一处,对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10条煤电钻不使用综合保护装置或不按规定进行跳闸试验的,每发现一台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11条井下电气焊无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用铁丝、钢丝或其他材料代替释压易熔塞或电气保险丝的;

2、非专职工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3、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的;

4、防爆设备(包括五小电器)未经检查验收,无合格证回入井下的;

5、入井设备不完好,无入井许可证的;

6、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113条轨道、架线、道岔铺设维护,必须达到合格要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14条运送物料时,应严格执行马路规章制度。

违章超挂车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要处以降薪或解除合同的处罚,并追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和安全员的管理责任。

第115条在运输巷道内,无措施施工的,执行《规程》、措施不力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16条在运输轨道、流水冲刷道心,积水超过轨面,长度达到5米,有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117条主要运输巷道两侧高度、宽度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位之间的安全间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118条机车制动距离、人车防附器、钢丝绳、矿车、人车联结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并有试验报等和记录。

否则,对责任人每项罚款100元。

第119条入井人员违犯井下乘车制度,乘坐矿车、车头、车盘、运送火药的车辆;列车行驶中扒、蹬、跳;坐非乘人皮带、蹬溜子,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直至解除合同。

第120条运输巷道失修严重,发现连续3架支护失效或5架支护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21条绞车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及安全间隙、车房规格、躲避峒规格等,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22条绞车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严重扭曲、变形、锈蚀,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等不及时更换的,不按规定给钢丝绳注油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23条绞车钢丝绳乱、跑偏和运行中磨轨道、设备、电车柱子等,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24条绞车司机开车前,不认真覆行检查,“带病”运转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25条不按要求使用大钩、顶钩、保险钩、红灯或设施不全进行运输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26条运料马路不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把钩峒、声光信号的,对责任者罚100元。

第127条安全设施没有正常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28条斜坡上停放车辆,无可靠的防跑车装置,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29条小绞车司机、把勾工不按规定操作的,对其罚款50元。

第130条小绞车钢丝绳调整方向的滑轮点柱及联结装置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31条斜坡运输不遵守“开车不行人、不作业,行人不开车”规定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32条临时轨道敷设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每百米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33条矿车掉道后不按规定要求规定上道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34条人力推车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35条未与井下调车室联系,擅自在运输大巷人工推送矿车,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36条电机车过风门、弯道、岔口以及发现前方有人不及时发出警铃减速行驶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37条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行驶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38条电机车的制动闸、警铃、撒沙装置,连接装置,通迅装置及防爆部分防爆性能必须齐全有效,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39条电机车司机驾驶室外操作或将身体其它部位探出车外的,对其罚款50元。

第140条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扳紧车闸,不得关车灯。

否则,对其罚款30元。

第141条发生追尾、撞车事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直至降级。

第142条架空线高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每米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

第143条主要运输大巷缺照明、声光信号、警示牌、巷标的,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元。

第144条回电轨道连接处未焊接连接线,每处对责任者罚20元;不回电轨道与回电轨道之间未按《规程》规定设置绝缘装置或绝缘装置失效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45条行人跨越皮带、溜子处未设置过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发现行人未经过过桥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46条皮带机跑偏、掉托辊、托辊不转、磨皮带等,每发现一处(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元,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47条矿井大型固定设备(主提升机、主扇风机20m3以上空气压缩机、水平主要泵房排水设备、主要胶带输送机等)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配置齐全。

缺一项或一处失效的,每处(一项)对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48条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按规定试验防坠器,并留有试验记录,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149条矿井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日、周、月检和试验。

否则,对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50条矿井各水平主排水系统(泵、管道、阀门、配电设备和供电线路)每年雨季以前必须进行检修和水泵联合运行,并留有记录。

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151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井各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进行清理,留有记录。

否则,对单位罚款300元。

第152条主要机电峒室、设备不执行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或没有上岗检查记录的,对责任罚款50元。

第153条井下利用棚梁做起重梁时,不对支架采取防倒、加固措施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54条凡无人值班的机房、峒室必须加锁。

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55条要害场所范围内,没有按规定装设电话或电话不通者,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56条主副井提升系统信号闭锁必须齐全、有效、可靠,符合《规程》要求,否则对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57条高低压供电系统的保护不起作用或未按规定进行整定校验而造成越级跳闸的,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158条购销、租赁、检修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合格,对安全造成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四节地面机电

第159条地面安装的机电设备无接地保护、电气设备露天使用,保险丝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每发现一处,对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60条地面厂电气设备无短路保护、无过流保护、天车过卷限位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失效,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161条凡在动力架线下,吊装重物或进行其它施工操作无安全措施,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62条地面安装使用的皮带运输机无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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