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章程.docx
《重庆工程学院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工程学院章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重庆工程学院章程
附件:
重庆工程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学校依法办学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校址
学校名称:
重庆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林16号
学校网址:
第三条举办者:
重庆正大教育产业有限公司
主管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
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要求在办学收益中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校所有。
第五条学校类型:
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校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学校一切办学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九条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培养人才、发展科学、社会服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坚持“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办学模式,弘扬“尽责、守信、求精、创新”的校训精神,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技术研究水平,面向电子信息产业,为国家和重庆的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条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随着办学条件的不断改善,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普通本科学制四年;兼顾高职高专学历教育,高职高专教育学制三年;同时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成人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章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其它高等学校转入的,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有益于身心发展的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含专业技能)、综合素质诸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信息;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科学知识,加强锻炼,增强体质;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和谐;
(四)爱护学校的公共教育教学财产,节约水电气等能源;
(五)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六)按照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招生。
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并对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学生学籍。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十九条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联系,引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孝敬父母以及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献爱心等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锻炼中成长成才。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处理和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
第二十一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多种渠道给予资助,尽可能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珍爱生命、尊重人权。
学校建立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对于学生的重危疾病、意外伤害等,学校会同公安、急救等部门一起实施紧急救助。
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学生伤亡事故,学校会同有关部门一起依法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从事科研及科技开发、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参加进修学习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信息;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应工作报酬(工资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津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学术休假;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若有异议或对学校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按照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
(四)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的公民,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学校教师资格。
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学有所长,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和突出的实践能力的公民,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学校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科研及科技开发等任务的需要,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学校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创新,大力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及科技开发、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二十九条学校其他职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校长或副校长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主管副校长或用人部门的负责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据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的约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条件成熟后为教职工购买补充保险。
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设在人事处。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理或处分,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举办方担任,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推荐2—3人、校长1人、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2—3人。
1/3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首届董事由举办方推选,以后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的职权:
(一)审定学校章程;
(二)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和其他副校级干部;
(三)筹集办学经费。
审核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四)审定学校的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五)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审定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含2/3)的董事参加才能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10日前将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地点告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与会议决定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记录、纪要存档且由专人保管。
(三)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四)审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5、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6、审定其它重大事项。
(五)讨论一般事项时,参加会议人员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的职权:
(一)全面主持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四)提请董事会审核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重大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1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监事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监事1人。
第四十二条监事在举办方(包括出资者)或学校教职工中产生。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财务运行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为代表的管理团队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会议。
第七章教育教学与科技开发
第四十五条学科专业建设。
学校以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等计算机及电子信息、自动化类专业为主,协调开办管理类、艺术类的相关专业。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在重点发展与电子信息产业相关的专业基础上,适时增设新专业,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四十六条学校申报设置新专业,必须进行人才需求调查和预测,对办学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主,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其他各项工作应服从并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德育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条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
第五十一条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研教改成果和成功经验。
第五十二条学校鼓励科技创新,支持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及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和成果推广转化。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分别负责学校学术研究、教学研究与改革、学位点申报与学生学位授予等工作。
各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和议事规则。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对教育教学质量实行检查督导。
第八章行政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2-3人。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历,原则上不超过70岁。
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六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财务预算;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职工,实施奖惩;
(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制度。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和平台,学校教育教学、科技开发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后方可施行。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和校长助理出席,校长办公室主任、财务处长、学校监事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教学院(系)、科研机构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五十八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设置教学院(系)、研开发机构、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校友会,加强与校友的联系,为校友服务,促进校友与在校学生的交流与学习,引导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党建与思想教育
第六十一条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中国共产党重庆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六十二条学校党委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合力搞好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做好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四)建立健全学校党的各级组织,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
以不削弱党委工作部门的职能和实效为原则,党委工作机构也可与工作职能任务相近的行政职能机构合署办公。
在教学院(系)、科研机构和机关后勤职能部门,可根据党员人数多少,分别建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建立与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协商制度,重大决策应充分听取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鼓励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对学校的发展和建设献计献策,学校的各种学术性组织应吸收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十章学校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七条办学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校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规范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收取学费及其它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提出,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七十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校资产总额57,773.62万元,其中,举办者投入27,300.13万元。
第七十一条学校使用的土地、校舍、设备设施、图书等固定资产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资助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二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三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四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核算后,明确变更举办者双方和学校资金,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五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长,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学校的合并、分立。
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再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册注销登记。
第七十七条学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标,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七十八条学校终止时,应当首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缴纳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应缴纳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五险一金);
(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修改章程,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在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报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