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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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细则

附件3:

山东省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或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编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审查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为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计划、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制订,受理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承担组织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标准,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预评价报告书、控制效果报告书及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审查工作程序

第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审查程序

(一)抽取审查专家:

评价机构完成评价报告书后,在省级放射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报送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审查。

审查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参会专家推荐产生,一般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组长连任不得超过3次。

每次评审专家组成员为5人以上的奇数,同一个单位的技术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中不得超过2名,专家技术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评价机构可聘请专家库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参加报告书审查,但人数不得超过参加技术评审专家的2/5,并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库外专家享有其他评审专家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二)实施评审工作

专家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采取听取汇报、质询编制人、核查原始资料、讨论合议等多种形式对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查,确定审查意见和结论,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审核或备案

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完成并经专家组技术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卫生监督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对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对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并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二)实施竣工验收工作

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在省级放射卫生专家库中按涉及的专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并报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专家组抽取方法参照第八条第

(一)项。

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采取听取汇报、询问、现场检查、核查建设单位资料、讨论合议等多种形式对该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进行评审,确定评审意见和结论,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卫生行政审核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经专家组技术评审后,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做出审核意见。

审核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验收细则的组成与内容

第十条《山东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评分表》、《山东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审查评分表》指标由必备项、关键项、普通项组成,总分为1000分。

必备项为一票否决指标,即其中一项不合格,审查结论定为不通过。

关键项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指标,其中两项不合格,审查结论可定为不通过。

普通项为单纯定量评分指标。

第十一条《山东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标评分表》由基本标准和附加标准两部分组成,竣工验收附加标准表的选取根据项目的类型选定,基本标准与附加标准总分各为500分,综合评分为1000分。

其指标由必备标准项、关键标准项、普通标准项组成,其中必备标准项为一票否决指标,即其中一项不合格,不能参加评审。

关键标准项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指标,其中三项不合格,即可定为评审不合格。

普通标准项为单纯定量评分指标。

第五章专家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十二条评价报告书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包括:

(一)评审会议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位、评审项目及其评价单位、建设单位;专家组成员、审查形式、审查内容的说明;

(二)报告书评价程序、引用标准、评价范围、评价内容的审查意见;

(三)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这设置、辐射源项分析及其放射防护设施、放射防护管理评价等的评审意见及必要说明;

(四)报告书评价结论、补充措施建议的审查意见;

(五)报告书修订的建议;

(六)专家组建议的“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包括:

(一)评审会议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位、评审项目及其建设单位,专家组组成成员、评审形式、评审内容的说明;

(二)建设单位的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辐射源项分析及其放射防护设施情况;

(四)放射防护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及其管理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评审结论;

(七)建设项目的专家建议;

(八)专家组建议的“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结论包括“同意通过”、“同意修改(或整改)后通过”和“不同意通过”三种。

综合评分高于900分,专家组可做出“同意通过”的结论;评分高于700分低于900分,专家组可做出“同意修改(或整改)后通过”的结论,必备项指标一项不合格,或关键项指标二项不合格,或评分低于700分,专家组可做出“不同意通过”的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山东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标准

附表2山东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标准

附表3山东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标准

 

 

附表1

山东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评分表

项目

内容

评分要点及标准

得分

1、

资质

(200分)

*1.1评价机构放射防护评价资质

120分;查省级以上认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证书,没有不得分。

*1.2评价人员资格

80分;查评价人员的放射防护评价资格,编制人员有一人不具备资格扣20分,扣完为止。

2、

评价过程

管理

(100分)

*2.1委托协议书、合同书

20分;查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合同书,没签订不得分。

2.2评价报告的编写

20分;查评价单位是否根据编制规范对建设项目按可能造成的潜在照射危害程度的分类,编制评价报告书(A类)或评价报告表(B类、C类);不按要求编写不得分。

2.3评价方案的制订

20分;查评价方案书面材料,未制订方案扣10分;未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扣10分。

2.4现场调查与实施

20分;查调查与实施记录,未调查扣10分,未按评价方案实施扣10分。

2.5评价报告的审核

20分;查该评价报告的内部审核记录,未审核不得分。

3、

评价报告概况

(120分)

·3.1评价目标

20分;应正确说明放射工作遵循的放射防护原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对辐射危害因素的管理目标值,相关技术条件或技术指标。

一项不正确扣4分;扣完为止。

·3.2评价范围

20分;应准确叙述评价的区域范围、防护与安全设施和人员范围,一项不准确扣4分,扣完为止。

·3.3评价依据

20分;列出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应准确、适用,有一项不正确扣4分,扣完为止。

3.4评价内容

20分;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源项、辐射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放射防护管理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应完整。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3.5工程分析

10分;应叙述生产工艺原理、过程与设施布置概况,并进行分析并作出评价。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3.6评价结论

10分;按评价规范要求检查结论是否准确、全面;缺一项扣5分,不准确扣3分,扣完为止。

·3.7评价建议

20分;应对拟建项目的防护设施、防护措施不完善之处提出改进建议,缺一项扣5分,不准确扣3分,扣完为止。

4、

辐射源项分析

(40分)

·4.1辐射源项概况

20分;应介绍辐射源项概况,包括:

辐射源装置的结构,与辐射有关的主要参数;辐射源的位置分布。

放射性同素或放射性物质中的名称、状态、能量等指标。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4.2不同运行状态下的主要辐射源项

20分;应叙述正常、异常或事故状态下的主要辐射源,辐射种类,生产方式,辐射水平。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5、

防护措施评价

(360分)

·5.1工作场所布局、分区与分级

60分;应对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性进行评价、介绍建设项目工作场所分区计划、给出工作场所的布局图,标明各工作场所的名称、区别和级别。

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5.2屏蔽设计

120分;应对放射防护屏蔽设计进行描述,包括设计依据、计算模式或公式,使用的参数,并对计算结果进行核对,按照防护要求和最优化原则对屏蔽设计进行评价。

缺一项扣10分,计算错误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5.3防护安全装置

120分;对核设施、辐照加工与放射治疗设施等职业病危害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应详细叙述以下防护安全装置拟设置情况并作出评价:

安全连锁装置:

门-机连锁,控制台与装置连锁,其他连锁;装置故障系统:

故障自动停机系统,故障显示系统和报警装置;装置运行保障系统观察和对讲装置。

缺一项扣10分,评价错误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5.4其他防护措施

60分;应正确叙述拟采取的放射防护措施并作出评价;如中子、质子等粒子辐射的防护;感生放射性的防护;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工作场所排风、控制空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措施;非密封源辐射工作场所的设备表面、墙壁、工作台等处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措施;出入人口污染监测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计划;三废处理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缺一项扣5分,评价错误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6、

健康影响评价

(40分)

·6.1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辐射危害评价

20分;应对工作人员可能受到内、外照射,关键人群组可能的平均年有效剂量、最高年有效剂量,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进行比较;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6.2异常和事故情况下的辐射危害评价

20分;应评价潜在照射的健康影响,包括估计异常和事故发生地可能性,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及其受到危害的程度。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7、

放射防护管理评价(80分)

7.1管理组织和制度评价

20分;应介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知识、拟配备的人员及其职责;已制定或拟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7.2职业人员健康管理评价

20分;应叙述工作人员的培训、个人剂量管理、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与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人员健康管理的一下内容并作出评价;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7.3辐射监测计划评价

20分;应简要介绍建设单位的辐射源、工作场所、个人剂量监测计划,并对监测计划的进行评价。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7.4应急准备及响应

20分;应介绍建设单位的应急计划并作出评价。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8、

报告编写(40分)

8.1报告编排标准化

20分;报告编排应符合编制规范,符合得20分,基本符合得15分。

8.2文字表达的准确性

20分:

报告文字表达应准确,一处不合格扣2分,扣完为止。

合计得分(1000分)

注:

带*为必备项,带·为关键项

 

 

附表2

山东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审查评分表

项目

内容

评分要点及标准

得分

1、

资质

(200分)

*1.1评价机构放射防护评价资质

120分;查省级以上认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证书,没有不得分。

*1.2评价人员资格

80分;查评价人员的放射防护评价资格,编制人员有一人不具备资格扣20分,扣完为止。

2、

评价过程

管理

(100分)

*2.1委托协议书、合同书

20分;查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合同书,没签订不得分。

2.2评价报告的编写

20分;查评价单位是否根据编制规范对建设项目按可能造成的潜在照射危害程度的分类,编制评价报告书(A类)或评价报告表(B类、C类);不按要求编写不得分。

2.3评价方案的制订

20分;查评价方案书面材料,未制订方案扣10分;未经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扣10分。

·2.4现场调查与实施

20分;查调查与实施记录,未调查扣10分,未按评价方案实施扣10分。

2.5评价报告的审核

20分;查该评价报告的内部审核记录,未审核不得分。

3、

评价报告概况

(140分)

·3.1评价目标

20分;应正确说明放射工作应遵循的放射防护原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对辐射危害因素的管理目标值,相关技术条件或技术指标。

一项不正确扣4分;扣完为止。

·3.2评价范围

20分;应准确叙述评价的区域范围、防护与安全设施和人员范围,一项不准确扣4分,扣完为止。

·3.3评价依据

20分;列出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应准确、适用,有一项不正确扣2分,扣完为止。

3.4评价内容

20分;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源项、辐射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放射防护管理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应完整。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3.5源项分析

20分;应叙述原理与源项布置概况,给出平面图和布局图,并对布局及工艺流程进行分析并作出评价。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3.6评价结论

20分;按评价规范要求检查结论是否准确、全面;缺一项扣5分,不准确扣3分,扣完为止。

·3.7评价建议

20分;应对拟建项目的防护设施、防护措施不完善之处提出改进建议,缺一项扣5分,不准确扣3分,扣完为止。

4、

辐射源项分析

(40分)

4.1辐射源项概况

20分;应介绍辐射源项概况,包括:

辐射源装置的结构,与辐射有关的主要参数;辐射源的位置分布;放射性同素或放射性物质中的名称、状态、能量等指标。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4.2不同运行状态下的主要辐射源项

20分;应叙述正常、异常或事故状态下的主要辐射源,辐射种类,生产方式,辐射水平。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5、

防护措施评价

(160分)

5.1工作场所布局、分区与分级

评价

20分;应对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性进行评价、介绍建设项目工作场所分区计划、给出工作场所的布局图,标明各工作场所的名称。

缺一项扣4分,评价不正确扣2分;扣完为止。

*5.2屏蔽设计的实施的评价

20分;应核实屏蔽设施的施工建造是否符合屏蔽设计要求,不核实不得分。

·5.3防护安全装置设置的评价

60分;对核设施、辐照加工与放射治疗设施等职业病危害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核实防护安全装置的设置,检查其运行情况,对安全装置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缺一项扣10分,评价不正确扣2分;扣完为止。

·5.4其他防护措施的评价

60分;核实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其中对个人防护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评价,对其防护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6、

辐射监测与评价

(200分)

6.1建设项目单位的自主监测评价

40分;报告应叙述建设单位辐射监测大纲实施情况,对建设项目单位自主监测状况做出评价,缺一项扣10分,一项评价不正确扣10分;扣完为止。

*6.2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验证监测评价

120分;报告应叙述验证监测的范围与内容、监测使用的仪器与方法、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列表的方式给出监测结果,将监测结果与相应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对辐射危害因素控制效果作出评价。

缺一项扣10分,一项评价不正确扣10分;扣完为止。

·6.3个人剂量监测评价

40分;应叙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并对此做出评价,缺一项扣10分,一项评价不正确扣10分;扣完为止。

7、

辐射危害综合评价

(60分)

7.1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辐射危害评价

30分;根据监测结果和其他资料,应对工作人员可能受到内、外照射,关键人群组可能的平均年有效剂量、最高年有效剂量,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进行比较;缺一项扣8分,扣完为止。

7.2异常和事故情况下的辐射危害评价

30分;根据试运行期间的资料和其他资料,估计潜在照射发生地概率或可能性,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及危害情况。

缺一项扣8分,扣完为止。

8、

放射防护管理评价(60分)

·8.1管理组织和制度评价

20分;应介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知识、配备的人员及其职责;已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8.2职业人员健康管理评价

20分;应叙述工作人员的培训、个人剂量管理、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与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人员健康管理的一下内容并作出评价;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8.3应急准备及响应

20分;应介绍建设单位的应急计划并作出评价。

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9、

报告编写(40分)

8.1报告编排标准化

20分;报告编排应符合编制规范,符合得20分,基本符合得15分。

8.2文字表达的准确性

20分:

报告文字表达应准确,一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合计得分(1000分)

注:

带*为必备项,带·为关键项

 

 

附表3

山东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评分表

项目

内容

评分要点及标准

得分

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100分)

·1.1设立放射防护领导机构

20分;查阅书面文件,领导小组包括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没有不得分。

1.2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

20分;必须设置专兼职的管理机构;没有不得分。

·1.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放射卫生管理人员

10分,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放射卫生管理人员,没有不得分。

1.4制定放射防护计划和实施方案个人剂量监测

20分;查阅书面材料,计划应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缺一项扣2分。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缺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1.5建立健全放射防护(应该统一)管理制度

10分;查阅书面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要明确管理责任人、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缺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1.6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10分;查阅书面的岗位操作规程;不同的岗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缺一个岗位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1.7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档案

10分;放射卫生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结果,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监测结果、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结果、个人剂量监测等内容;缺一项内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2

前期预防(40分)

·2.1建设项目预评价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5分;未进行或者无资质单位所做评价不得分;预评价报告未得到批准不得分。

2.2建设项目进行放射防护设施卫生验收

25分;查卫生验收申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而投入运行的,不得分。

3

放射工作场所管理(100分)

3.1工作场所布局合理

20分;一项不合理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3.2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工作场所

20分,一项不符合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3.3在放射工作场所合适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5分;没有符合标准的警示标识不得分,位置不合适扣5分。

3.4在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工作指示灯或报警装置

15分;一项未配置不得分。

3.5按规定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20分;一项不合格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4

履行告知义务(40分)

4.1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放射卫生的规章制度

5分;未公布不得分。

4.2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5分;未公布不得分。

4.3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分;未告知不得分。

4.4工作场所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5分;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得分;不告知不得分。

·4.5告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10分;不告知上岗前体检结果扣5分,不告知在岗期间体检结果扣5分,不告知离岗体检结果扣5分。

4.6对于患放射病或职业禁忌症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告知本人

10分;发现一例扣10分。

5

职业健康监护(100分)

·5.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10分;查体检档案;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查体扣10分;每漏查人员总数的10%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5.2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20分;查体检档案;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查体扣20分;每漏查人员总数的10%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5.3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分;查体检档案;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查体扣10分;每漏查人员总数的10%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5.4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0分;安排一名扣10分。

5.5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0分;一名未调离扣10分。

·5.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符合要求,并妥善保管

10分;未保管不得分,保管不完善扣5分。

5.7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危害的作业

10分;安排一名未成年工不得分。

5.8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放射危害的作业

10分;有安排孕期或者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分。

5.9按有关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10分;不发津贴不得分。

6

放射防护培训(40分)

6.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培训

10分;未接受培训不得分。

6.2对上岗前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培训

10分;查培训记录;未按规定组织培训扣10分;每少培训人员总数的10%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6.3定期对在岗期间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培训

20分;查培训记录;未按规定组织培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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