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制度变革.ppt
《中国土地制度变革.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土地制度变革.ppt(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土地制度变革,一、井田制、名田制二、王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三、土地改革运动1.土地革命2.抗日战争时期(1941)3.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土地法大纲4.1950年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5.人民公社化运动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井田制是我国最早的土地制度,井田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井田制始自夏商,成熟完善于周,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
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名田制”以商鞅“开阡陌决裂封疆”的一系列改革为标志,古老的井田制被彻底废除了,领主贵族的世袭土地所有特权也随之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名田制。
秦国的名田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建立严密的户籍制度所有人口均需登记在册。
第二,士兵在战斗中杀敌1名,就可获得1级爵位,并增加1顷田和9亩宅。
秦国这里的宅,显然是指一块面积为9亩的宅地,而不是一套住宅。
第三,每获得1级爵位,就可以向官府申请1名庶子。
第四,爵位在五大夫以上者,享有数量不等的“税邑”。
五大夫享有300户的“税邑”;原来是五大夫并享有300户税邑的,则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00户。
税邑是指从某一地区的农民中划出若干户,其赋税由有爵者享用,而不是上缴国库。
这些农户仍然由当地官府管理,有爵者只是衣食租税,并不占有税邑内的土地和农民。
第五,拥有600户税邑的五大夫,以及爵位高于五大夫者,还可以养“客”。
第六,由于爵位只能降等继承,决定了与爵位挂钩的田宅和其他各项待遇都不可能世代享用。
打破世卿世禄制度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减少变法中的阻力,贵族的既得利益不可能一夜之间被剥夺,而是以渐进的方式进行的。
名田制最突出的特征是在按户籍计口授田(此所谓名田制的由来)的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
国家授出的土地即成为私人占有,国家不再收回。
土地可以买卖。
按户籍授田实现了国家借用土地对农民的严密控制;凡在户籍之民皆可得一定土地,也能使民休养生息从而国家安稳、税赋充足稳定。
按军功封赏土地的制度打破了封建贵族的世袭特权,产生了大批的军功地主,无疑对当时的封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
王田制、屯田制和占田制,王莽新政推行了以抑制土地兼并为目的的王田制:
其主要内容是将土地收归国有、禁止私人买卖土地,将男丁不过八口的家户所占土地限制在一“井”(九百亩)之内,超过部分分与乡邻宗族,无地农户可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标准由国家授予土地。
屯田制可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
军屯是指组织军队开垦荒田以给军粮,民屯是指招徕流民耕种屯田为军队或国家生产粮食。
屯田为国家所有,士兵、农民在其上耕种要上交给国家和军队一定数量的佃租,留下的余粮归自己,且屯田兵客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罪及妻子。
占田制实质上是一种限田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贵族与官吏的占田数量的最高限额,对世族荫附劳动力的数量加以限制,另外,还有对普通百姓占田课田的规定。
均田制,北魏于泰和九年颁布实行的均田制。
均田制将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和宅地四种。
超过十五岁者即行受田,男夫受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和耕牛也可受田。
但奴婢所受之田归其主人所有,对耕牛受田数也有一最高限制。
在产麻地区,每一男丁另受麻田十亩,女丁五亩。
这两种田对于受田者来说需“老免及身没则还田”。
对奴婢及牛所受的田地则须随奴婢耕牛的变动而变动。
对于初次受田的人,还要另给男夫桑(榆)田二十亩,该田一经分配“皆为世业,终身不还”。
奴婢不受世业田。
超额之桑(榆)田不必归还政府,可以自行卖与不足者,但定额内之田不得买卖。
封建地主所有制,秦汉以后,随着中国农业生产工具与生产方式的改进,农业人口基数不断上升,逐渐形成了以封建地主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
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期的清末民初之际。
我国的封建土地制度史,又是一部兼并与反兼并的土地斗争史。
土地私有制、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相伴而生,这是客观的经济规律。
以史为鉴,对今天的土地私有化和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的主张,我们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一旦恢复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势必会造成土地的大量兼并。
尽管兼并和集中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但是,落后的农村生产力状况以及大量廉价农村劳动力的存在,会使劳动力对资本进行大量替代,从而土地集中经营成本可能会高于分散经营的成本。
另一方面,即便能形成一部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从土地上脱离出来的农民,由于自身技能和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全部被非农产业吸收,加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将会造成众多失地又失业的农民流离失所、无计维生,从而引发社会混乱。
土地改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彻底铲除封建剥削制度的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是我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
当前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大体上有如下三种思路:
土地私有化;土地国有化;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土地改革运动,土地革命,土地革命:
19271937,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农多余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
这是中国土地改革的开创阶段。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实践中摸索前进,总结经验,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确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内容是:
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28年,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中共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农村改革的法律文件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乡为单位,分配给农民共同耕种,禁止买卖。
”因自耕农对没收一切土地的做法表示不满,而大部分农民希望拥有土地,于是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县土地法中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并成为抗日战争之前,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思路。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
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改变土地政策,即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五四指示”没有一般宣布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是赞成、批准并领导农民通过清算等途径以“有偿方式”等多种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时,对中小地主作了较多的照顾,富农的土地一般不动。
这样做,是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全国内战尚未爆发)出发的,是正确的。
“五四指示”原件,政策因时调整,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大纲规定:
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保存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意义:
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
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
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以后,1947年7到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对“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彻底性作了明确的改正。
会后,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进一步深入地开展起来,在老解放区很快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中国土地法大纲,1950土地改革运动,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土地的50%-80%仍为地主所有,另有10%-15%为富农所有。
目的: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政权;实质: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标志:
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实施。
结果:
1952年底,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大陆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
意义:
政治方面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这使人民政权更加巩固。
经济方面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6月30日,由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施行。
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根据建国以后的新形势,对半封建富农(又称旧式富农)的政策作了重大的修改,即由过去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政策改为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中国土地改革法,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
占农村人口约90的贫农、中农(雇农已不复存在)占有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另有2的土地为农村其他人所占有(包括部分公用土地)。
这说明土地改革把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埋葬了,起而代之的是农民的个体的土地所有制。
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1958年“大跃进”中发展起来的。
1957年冬和1958年春,一些地方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时进行了超社界、乡界甚至县界的生产协作。
1958年3月在成都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对此表示赞赏,认为小社并大社,人多力量大,并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
会后各地出现了小社并大社的热潮。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举行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决议公布后,农村人民公社化的高潮在全国迅速掀起。
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全国刮起一股“共产”风。
在许多方面混淆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
公社随便调用社员、生产队的劳力、资金、土地和财产,取消了农民的自留地,出现了剥夺农民的情况。
按劳分配的原则遭到破坏,发生了严重的平均主义,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60年冬,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逐步地解决当时所能认识到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的一些重大问题。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
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
人民公社化运动,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
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
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
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
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
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
”在1978年,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创举。
1979年10月,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中央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