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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营业税

借款合同,营业税

  篇一:

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税务处理

  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税务处理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税务处理

  作者:

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务咨询培训金牌讲师

  肖太寿博士

  借款合同中的不同利息条款约定,会决定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因为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依据的税收政策不同。

  

(一)法律依据

  1、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二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

  收入款项凭据;三是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不满足“同时具备”,则不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以上纳税义务时间分析,借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都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付利息的时间。

  

(二)借款合同中的不同利息条款的约定

  实践中的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的约定一般有两种:

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二是先一次性付利息,到期还本金。

该两种不同利息条款的约定在实践中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现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某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先一次性付息到期还本金的财税处理某企业XX年1月1日将1000万元借给另一家企业,年利率为12%,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期限为3年,XX年1月1日一次性付息到期还本。

则该企业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何?

  2、账务处理

  该企业收到360万元利息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360万

  贷:

预收账款360万

  同时,该企业每月的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

预收账款10万

  3、税务处理

  首先,在XX年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以36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XX年1月1日,360万元利息收入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其次,XX年4月份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做一笔会计分录: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360-30)×25%=80(万元)

  贷:

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80万元

  XX年第二,第三和第四季度和XX年,XX年和2018年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

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30×25%=(万元)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最后,XX年对XX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范例如下:

  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某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财税处理

  某企业XX年1月1日将1000万元借给另一家企业,年利率为12%,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期限为3年,到期,即2018年12月31日还本付息。

则该企业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何:

  2、账务处理

  该企业每月预计利息收入时

  贷:

其他业务收入10万

  3、税务处理

  首先,该企业的36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

  其次,XX年、XX年,XX年和2018年的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进行一笔会计分录:

  借:

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30×25%=(万元)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30×25%=(万元)

  最后,XX年对XX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范例如下:

  同时,会计上做一笔会计分录:

  借:

递延所得税负债×4=30(万元)或120×25%=30(万元)

  贷:

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4=30(万元)或120×25%=30(万元)

  篇二:

内部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篇一:

借款合同印花税

  借款合同印花税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缴税?

”近日,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此,税务人员解释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

  [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篇二:

借款合同印花税常用知识

  借款合同印花税常用知识

  问:

公司给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么算,是根据借款合同还是根据具体的发生额,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发生的时候可能借了还,还了又借,每次发生的金额也不一定相同,这样一年根据发生额累加的金额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请问一下公司应怎么算印花税答:

关键是合同怎么签订的,如果是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较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

  [1988]30号)的规定,借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花。

  如果不是周转性合同,那么按合同上面记载的借款金额贴花。

  印花税同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⑴征收面广,税源广泛。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书立、领受和使用凭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对书立、领受的凭证征税,其税源广泛。

⑵征收简便,费用低廉。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纳花、贴花、销花的办法,税务机关只负责检查等工作。

因此,征收比较简便而且征收费用少。

  ⑶不退税、不抵用。

对企业溢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许抵用。

  ⑷轻税重罚。

印花税税负轻,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但对于未贴、少贴或揭下重用者,可处以重罚。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领受人。

  

(一)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合同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

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的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是立据人。

所谓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四)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义务人是领受人。

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篇三:

哪些合同不用贴印花税

  哪些合同不用贴印花税?

  发布日期:

XX年06月17日

  哪些合同不用贴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

  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

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XX]162号文规定,电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

例如通过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XX〕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

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篇三: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

如果企业之间的借款利率超过银行的,是否缴纳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第十条规定:

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

  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借款利息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借款利息免营业税。

我想提问的是,总公司向银行的借款需要有借款用途为“给子公司借款”的专门的合同吗?

还是不用管总公司的借款用途是什么,只要是借给了子公司,且不高于银行借款利息,都可以免营业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13号)第一条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XX]7号)文件规定: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所以,贵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还需要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内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方可免税。

  我们认为,根据财税字[XX]7号、国税发[XX]13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2、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3、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借款利息免营业税。

我想提问的是,总公司向银行的借款需要有借款用途为“给子公司借款”的专门的合同吗?

还是不用管总公司的借款用途是什么,只要是借给了子公司,且不高于银行借款利息,都可以免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1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所以,贵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还需要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内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方可免税。

  我单位向上级部门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做年度纳税调整,因上级单位已做收入处理。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XX年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

1;

(二)其他企业,为2:

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我单位从境外母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以前一直没有缴纳过营业税,新条例执行后,对支付境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XX年第540号)及实施细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从XX年1月1日起,境外母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在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利息时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XX年之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自XX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

  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中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

1;

  

(二)其他企业,为2:

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同一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额的2倍。

  

(2)借款利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关联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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