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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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6)奖励情况(A6)。

对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获得的各种奖励、表彰予以加分。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时,前五项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第六项无基准分,实行加分计分,无最高分限制。

(1)思想政治表现方面(A1):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

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2)个人品德修养方面(A2):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

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

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

(3)学习态度状况方面(A3):

无故旷课减2分/次;

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

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

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

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

(4)组织纪律观念方面(A4):

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20分;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

记过处分减10分/次;

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

警告处分减5分/次;

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

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

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减2分/次。

(5)身心健康素质方面(A5):

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

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

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6)奖励加分(A6):

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下列各项加分。

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扬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1.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4分;

2.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2分。

3.班集体、团支部、学生党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或受到学校通报表扬的,按表2-1加分:

 

表2-1先进集体加分表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学校表彰

学院表彰

主要学生干部

10

8

6

3

其他学生干部

4

2

成员

5

1

4.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等,不包括依据本办法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以及校、院两级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自行对其组成人员的表彰),按表2-2加分:

表2-2先进个人加分表

15

5.表2-1中,学生党支部的主要学生干部是指学生副书记,其他学生干部是指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班级、团支部的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支书,其它干部指除班长、支书以外的团支部、班委干部。

主要学生干部和其他学生干部均指被表彰工作年度的在任学生干部。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1)基本素质六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记作F0,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A1—A5为在基准分基础上扣分后实际得分,A6为加分累计得分。

(2)基本素质测评最高分100分。

如测评单位(班)的参评学生中最高得分有超过100分的,该参评人以100分计算,其他参评人按相应比例折算。

折算比例(N)=最高得分/100

其他参评人得分=该项得分/折算比例(N)。

(3)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

总评分F1为按本测评单位内折算比例折算后的得分。

F1=F0/折算比例(N)

第三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习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赴国(境)内外交流的学生在国(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课程性质及成绩以兑换为武汉大学法学院相关课程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与任选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1)必修课程成绩(B1):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2)选修课程成绩(B2):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任选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任选课总门数。

(3)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

F2=B1+B2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在本学年内重修或缓考而取得该科学分的,不纳入测评范围(分子、分母都不计入)。

第十五条选修课不及格的,不影响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各年级学生以课程安排上注明的课程性质为准。

第十七条若个别班级个别同学出现课程成绩尚未统计出来的情况,其计算方法以班级内部统一标准核定。

第十八条选修课(含专业选修课、全校公选课、双学位课程)参加评分时,最多不超过6门,2008级最多不超过8门。

第十九条B1公式含义示例如下:

设X1=70分,X2=80分,X3=90分

Y1=3分,Y2=2分,Y3=3分

m=3门,则必修课、限(指定)选课程成绩B1为

第二十条B2公式含义示例如下:

X1、X2、X3、Y1、Y2、Y3同上,n=3

则任选成绩为:

B2=(70×

3+80×

2+90×

3)×

0.002=640×

0.002=1.28

第四章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二十一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1)出版著作(C1)。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4-1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最高分为15分。

本项具体计分方法:

如测评单位的参评学生中本项最高得分有超过15分的,该参评人以15分计算,其他参评人按相应比例折算。

折算比例=最高得分/15,其他参评人得分=该项总分/折算比例。

表4-1出版著作评分表

独(合)著

主(参)编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学术著作

3-10

7

文学、艺术等著作

12

2-8

(2)发表学术论文(C2)。

发表学术论文的,按表4-2加分。

参评学生要提供相关证明,如发表作品的刊物原件等,否则不予认定。

用稿通知一概不纳入计分范畴。

不同论文按篇数累加计分,被转载的论文可以按被转载的刊物等级累计计分。

上述论文第一作者按相应分值*1计分,第二作者按相应分值*0.7计分,第三作者按相应分值*0.5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分值*0.2计分。

最高分为12分。

本项具体计分方法:

如测评单位的参评学生中本项最高得分有超过12分的,该参评人以12分计算,其他参评人按相应比例折算。

折算比例=最高得分/12,其他参评人得分=该项总分/折算比例。

表4-2发表学术论文评分表

国家权威期刊

国家核心

期刊

公开发行的

学术刊物

出版的

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注:

刊物级别认定说明:

(1)国家权威刊物包括:

《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2)各类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为准,各类公开刊物必须是中国期刊网所能检索到的合法刊物。

(3)在各类增刊上发表专业论文者,均按同类正刊计分的30%计分。

(4)纳入评分的各专业论文必须是能在中国期刊网上检索到的。

(5)“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我院指《珞珈法学》。

(3)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按表4-3加分。

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表4-3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评分表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省级政府部门、市级

校级

大学生科技活动

全国性

省市级

9

鉴定成果

发明成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0分

注:

科研立项和“挑战杯”等学术竞赛计分说明:

(1)科研立项:

获得国家级科研立项并结题,每项8分;

获得校级科研立项并结题,每项4分。

(2)获得“挑战杯”省级一等奖的,每项12分;

获得“挑战杯”省级二等奖的,每项7分;

获得“挑战杯”省级三等奖的,每项6分。

(3)获得“自强杯”校级一等奖的,每项7分;

获得“自强杯”校级二等奖的,每项6分;

获得“自强杯”校级三等奖的,每项5分。

上述各项成果奖第一作者按相应分值*1计分,第二作者按相应分值*0.7计分,第三作者按相应分值*0.5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分值*0.2计分。

作者顺序的认定需由校团委盖章证明。

(4)学科与文体竞赛(C4)。

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4-4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主要负责人、所有参加者,均按表4-4相应级别及分值加全分。

表4-4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表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市)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2-4

1.5

5-8

优秀奖

0.5

表4-4中,参与校级学科与文体竞赛未获奖同学,每次加1分;

参与院级学科与文体竞赛未获奖者,每次加0.5分;

获奖者直接按表4-4加分。

校学科竞赛英语单项中,既获校级奖又获全国奖的不累计,只取最高级别奖励。

(5)社会工作(C5)。

担任学生干部并履行工作职责的,按表4-5加分。

其中在院系、班级担任学生干部的,由院团委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酌情加分;

在校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的,由其任职的组织的主管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提出加分提议,由学院予以认定。

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未超过2/3的,可不计分;

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无业绩的,依实际情况考虑;

兼任多项职务的,以可获得较高评分的某一项计分,不累加计分。

社会工作一项按表4-5规定评分。

最高分为10分。

如测评单位的参评学生中本项最高得分有超过10分的,该参评人以10分计算,其他参评人按相应比例折算。

折算比例=最高得分/10,其他参评人得分=该项总分/折算比例。

表4-5社会工作评分表

职务

分值

(1)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2)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3)院团委学生副书记;

(4)院学生会主席;

(5)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1)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其他成员;

(2)院学生会常务副主席。

(1)校学生会各部部长;

(2)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

(3)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主席团或相当于主席团级别成员;

(4)院学生会主席团其他成员;

(5)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其他成员;

(6)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主任。

(1)校学生会各部副部长;

(2)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副部长;

(3)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

(4)学生党支部学生书记、副书记。

(1)学生党支部其他支委;

(2)院级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

(1)校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2)院级学生社团责任小组其他成员.

(1)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副部长;

(2)各班班长、团支书;

(3)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各小组组长。

(1)校级学生社团其他负责人;

(2)各班班委、团支部其它干部;

(3)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部委;

(4)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常任代表;

(5)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班级小分队队长。

(1)其他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普通成员。

社会工作兼任多职的,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

如学生干部工作极不负责,受学院批评的(如干部例会无故不到的),批评1-2次者减半计分,批评3次以上(含3次)者计0分;

任职未过任期之2/3,不能加分。

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是指:

校学生团委副书记联席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研究会、青年传媒(集团)、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青年发展与咨询服务中心、大学生文化艺术协会、大学生艺术团、团校秘书长联席会、青年联合会秘书处。

其学生干部人员及级别认定以校团委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为准。

校级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团委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其学生干部人员及级别认定以校团委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为准。

院级学生社团此处特指:

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辩论队、合唱团、珞行客剧社、山水舞社、礼仪队、珞珈青年学社、心理健康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拓新实践中心。

珞珈法苑通讯社成员不参照此规定计分,按照珞珈法苑通讯社加分方案计分。

(6)社会活动(C6)。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的,或者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等获奖的,按表4-6加分。

因同一活动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计分。

表4-6社会活动评分表

省(市)级

院级

标兵级

普通级

表彰

先进集体

负责人

成员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

获奖

5—7

3—5

2—3

0.5—1

表4-6中,社会实践同时参加不同小分队的,可以累加。

社会实践成果获校级奖励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获院级奖励的,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

(7)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7)。

在合法的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质量按表4-7酌情加分。

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原件等)证明,不同作品可累加计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本科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

最高分为6分。

如测评单位的参评学生中本项最高得分有超过6分的,该参评人以6分计算,其他参评人按相应比例折算。

折算比例=最高得分/6,其他参评人得分=该项总分/折算比例。

表4-7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表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省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

4—5

1—2

0—0.5

表4-7按以下规定评议:

(1)各班班刊、团刊、党支部刊物发表文章的:

若为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类,每篇加0.25分;

若为新闻通讯类,每篇加0.15分;

若为文学艺术类,每篇加0.1分。

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

(2)法学院或其他学院主办的其它报刊媒体(指除《武汉大学报》以外的其它报刊或媒体,含《法苑之声》。

此处对《法苑之声》的规定适用于非法通社成员的参评学生,法通社成员按照法通社加分方案计分):

若为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类,每篇加0.6分;

若为新闻通讯类,每篇加0.4分;

若为文学艺术类,每篇加0.25分。

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3)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及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专指《武汉大学报》和《珞珈青年报》),若为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类,每篇加1分;

若为新闻通讯类,每篇加0.6分;

若为文学艺术类,每篇加0.4分。

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4)省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如《湖北日报》、《长江日报》、《南方周末》等,其按照校、院相应规定认定。

若为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类,每篇加2.5分;

若为新闻通讯类,每篇加1.8分;

若为文学艺术类,每篇加1分。

不设最高加分值;

(5)国家级权威期刊或新闻媒体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若为新闻通讯类,每篇加4分;

若为文学艺术类,每篇加2.5分。

不设最高加分值。

(8)外语水平(C8)。

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或优秀证书者,按表4-8加分。

英语四、六级考试及格标准为425分,优秀标准为580分。

四、六级以及其他英语类考试在同一学年内通过,不累积加分。

专业八级通过、托福考试600分以上、雅思6.0以上按英语六级优秀认定;

不可累加。

表4-8外语水平评分表

CET-4级合格

CET-4级优秀

CET-6级通过

CET-6级优秀

英语口语考试合格

(9)计算机水平(C9)。

取得国家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4-9加分。

表4-9计算机水平评分

一(初)级

二(中)级

三(高)级

取得水平的考试证书

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

第二十三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二十四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实践与创新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进行核查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必要时可由学院核查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第二十五条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并可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五章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六条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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