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江管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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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江管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目录

第一条分包人资质情况

第二条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第三条分包工作期限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适用的标准规范

第五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六条总包合同

第七条图纸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工程承包人工作职责

第十条分包人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质量与验收

第十二条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五条工程计量及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第十七条工程进度计量与支付

第十八条施工变更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及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争议

第二十一条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

第二十五条合同份数

第二十六条通知与到达

第二十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工程

排江管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甲方):

     

劳务分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1.1资质证书号码:

1.2发证机关:

1.3资质专业及等级:

钢筋作业分包壹级、砌筑作业分包贰级、脚手架作业分包贰级、木工作业分包贰级、混凝土作业分包等。

1.4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018年12月01日

第二条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点:

2.3分包范围:

2.4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土方工程,PCCP管安装,顶管施工和部分钢管、阀门等材料采购。

第三条分包工作期限

3.1开始工作日期:

2015年1月20日

3.2结束工作日期:

2015年6月30日

3.3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161天

3.4实际开工时间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适用的标准规范

4.1工程质量:

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第五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5.1本合同协议书;

5.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5.3投标文件;

5.4招标文件;

5.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5.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六条总包合同

6.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及承包人限制提供的内容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及承包人限制提供的内容除外)的复印件。

6.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及承包人限制提供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图纸

7.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一套。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

8.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8.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施工负责人为。

第九条工程承包人工作职责

9.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9.2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9.2.1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9.2.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其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底下管网线路资料;

9.2.4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劳务分包人有义务保护好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9.2.5工程承包人及时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的临时设施,劳务分包人有义务保护好这些设施。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9.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第十条劳务分包人工作职责

10.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10.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每周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0.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自身现场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0.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0.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0.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0.10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0.11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接口,但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生活和生产中的用水用电费用,工程承包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一条质量与验收

11.1质量及检查

11.1.1劳务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各工序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验收质量不合格,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且由返工造成的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工期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1.2劳务分包人承担自身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1.1.3劳务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实时进入分包人施工现场对劳务分包人的工作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提出的隐患或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或问题。

11.2施工验收及配合

11.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间的工程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11.2.2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安全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分包人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12.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

13.1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雇佣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3.2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4.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3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PCCP管材及其管件、水泥、混凝土、钢筋(详见附件五:

甲供材料汇总表)。

甲供材料在运至施工现场后,由乙方签字确认并进行看管。

施工中乙方应根据图纸等文件控制使用量,确保不浪费,其中:

混凝土损2%,钢筋损耗2%,管材及其管件损耗为0。

超出规定损耗部分由乙方承担,超量扣款单价参考附件五。

14.4劳务分包人自购材料:

除甲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

14.5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

14.6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14.7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工程计量及结算

15.1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

金额:

大写:

15.2工程结算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以图纸为依据进行计量,执行合同清单单价。

15.3清单单价见附件四。

清单说明:

1)PCCP管及其管件、钢筋、水泥、混凝土为甲供材料,综合单价不包括甲供材价格,但除以上甲供材外,其他材料均由分包单位自行采购,其价格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2)总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不含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措施费、规费、税金、风险费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3)工程数量以实际发生量结算。

15.4清单未包含的变更项目的价款调整的方法或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15.4.1工程量根据施工图及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算。

15.4.2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材料变化的仅调整材料的信息价差价,并计增减材料差价的税金。

15.4.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

套用浙江省2010版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下限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另计算,规费、税金、按投标口径执行;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2014年12月信息价,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参照市场价、降幅系数、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预算定额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扣除甲供材料乘以优惠率得出结算价格,优惠率=80%。

15.4.4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

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变更依据进行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15.4.3执行。

如有甩项工程,发包人将对相应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

15.5分包工程最终结算须经工程承包人以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复核批准确定。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16.1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项目保修期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监管部门之日起一年,最终以完成质量回访时间为止。

16.2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劳务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16.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劳务分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6.4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工程进度计量与支付

17.1劳务分包人需每月20日前上报经现场工程师确认合格的工程量给工程承包人。

17.2每月按书面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执行合同单价,计算当月完成工程造价,按支付标准的80%支付。

17.3工程交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的90%,在工程竣工决算后付至分包决算价的95%。

5%作为工程质量回访金,一年后通过质量回访合格,费用全部结清。

17.4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后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工程款。

17.5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施工变更

18.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8.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8.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8.1.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8.2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3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及履约保证金

19.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9.1.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19.1.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必须负责返工,并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19.1.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9.1.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9.2履约保证金

19.2.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万元。

分包人在和承包人正式签订合同前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19.2.2如果出现下述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承包人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1)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本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等方面损失的;

2)违反承包人工作纪律,以及分包人施工现场规章制度;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不能如期履约的行为;

19.2.3保证金在本分包工程竣工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争议

20.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二十一条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1.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承担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

这些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解除我方应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2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22.3.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2.3.2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22.3.3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22.3.4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三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3.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

24.1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则终止本合同。

劳务分包人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24.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4.3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第二十五条合同份数

25.1本合同共五份,工程承包人执四份,劳务分包人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通知与送达

26.1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须以专人传送或者邮寄的形式进行。

该通知如以专人传送,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如以邮寄形式送达,邮寄地址以本协议中地址为准,寄出之日起七天后即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书面通知对方。

双方对通讯送达地址确认如下: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第二十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附件一: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

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

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附件四:

工程清单计价表

附件五:

甲供材料汇总表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附件二

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无)

 

 

 

 

 

 

 

 

 

 

 

 

 

 

 

 

 

 

 

 

 

 

 

 

 

 

 

 

附件三

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无)

 

 

 

 

 

 

 

 

 

 

 

 

 

 

 

 

 

 

 

 

 

 

 

 

 

 

 

 

 附件四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量清单报价

工程名称:

杭州市东湖快速路(德胜路立交南-外翁线)德胜立交工程-排江管工程劳务分包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单位

工程量

分包报价

甲供材

综合单价

合价(元)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589,468

 

1

040101002002

挖沟槽土方

土壤类别:

挖各类土石方

土方开挖、围护、支撑、场内运输、平整、夯实

m3

9375.78

6.50

60942.57

 

2

040101003005

挖基坑土方

土壤类别:

挖各类土石方

土方开挖、围护、支撑、场内运输、平整、夯实

m3

686.6

6.50

4462.90

 

3

040103001007

填方

填方材料品种:

土方

密实度:

按设计要求

填方、压实

m3

6229.98

10.44

65044.11

 

4

040103002009

余方弃置

废弃料品种:

余土

运距:

由投标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确定

余方点装料运输至弃置点

m3

3832.4

53.00

203117.20

 

5

040501002009

混凝土管道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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