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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业务手册

市水务局

年月日发布

刖言

一、受理围

二、适用对象

三、办理依据

四、实施机关

五、许可人员-

六、许可条件

七、申请材料

八、许可时限

九、许可收费

十、许可证件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十二、许可办理

十三、许可服务一

十四、事中事后监管

卜五、附件

(一)许可流程图错误!

未指定书签。

二)表单及文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行政许可申请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附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行政许可审批表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表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行政许可代办委托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告知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水行政执法巡查登记表―匚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案件受理登记表二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水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调查(询问)通知书

附件调查(询问)笔录•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案件结案报告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水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投诉、举报处理单错误!

未指定书签。

、八

前言

本业务手册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的相关要求起草。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

本手册主要编写人:

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

市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业务手册

、受理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适用对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公民个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二)规章及其他规性文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

利部令第号)第二条规定: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号)。

四、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法定授权机构。

市水务局负责省立项的项目中,除省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跨州(市)项目和水利项目外,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务局具体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批准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本行政区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许可人员

受理人和审查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水土保持专业能力,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证。

决定人应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水土保持专业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

《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

六、许可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全部满足以下条件准予批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规定;

.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标准和规程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围合理;

.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

.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

明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容、方法和点位合理;

.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二)新办不予批准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省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

.违反《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违反《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的活动;

.违反《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

.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选址选线未避让《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的,或无法避让《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方案没有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围要求的;未避让《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规定应避让区域的;

.选址选线比选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方案,无明显制约因素的;

.主体工程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的;

.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围的;

.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没有综合利用方案的;确需废弃、没有落实存放地的,或存放地设置不符合规要求的;

.取土场地未落实,或取土场设置不符合规要求的;

.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遗漏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围布设弃土(石、渣)场的;

.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的。

(三)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在新设弃渣场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条件同新办。

七、申请材料

表新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书(含请示文件)

原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应选用纸,同时加盖公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编制;()纸质文字材料应采用纸,左侧装订;()图纸单独装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原件

份(含专家技术评审份)

申请人自备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

行政许可代办委托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申请的,被委托人提交材料时,应有委托书,岀示证件,提交复印件。

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许可申请材料目

材料名称

介质

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行政许可申请

书(含请示文件)

原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应选用纸,同时加盖公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

编制;()纸质文字材料应采用纸,左侧装订;()图纸单独装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原件

份(含专家技术评审份)

申请人自备

行政许可代办委托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申请的,被委托人提交材料时,应有委托书,岀示证件,提交复印件。

注:

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下载。

八、许可时限

受理时限:

自接到申请材料个工作日确定是否受理或者申请材料不齐的发出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审查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

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审查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提供实施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文

件作为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文件有效期限:

无有效期限制。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十二、许可办理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等环节。

(一)申请

申请阶段一般包括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送达以及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等环节。

.收件

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实施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地址:

呈贡区锦绣大街综合服务楼。

邮编:

传真: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上办理:

.登记

登记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登记方法: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现场登记,即时形成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

()要求的申请编号。

登记信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申请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

.收件凭证

受理人通过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见附件)。

行政许可申

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市市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接件人应通过网络、或窗口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二)受理

受理阶段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等环节。

.受理审核

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受理人立即对照本业务手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目录(表或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当场给出审核意见。

.补正补齐材料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目录(表或表)的要求时,经办人应发出《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个工作日补正材料。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予以受理。

窗口接收应在受理之日由经办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

经审查,申请许可建设项目不在受理围的,不予受理。

窗口接收应在受理之日由经办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窗口直接领取,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审查方式确定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技术审查的审查形式。

技术审查机构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负责。

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规为依据,确保评审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技术审查

()审查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审查容仅限于审批条件所要求的围,依据行政许可技术审查量化表,作为具体实施审查的依据。

()评审期限:

个工作日。

()技术审查机构的条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候选专家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熟悉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和生态环境状况、掌握项目的行业特点。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信,廉洁自律;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筑及施工、植物、资源环境、地质、工程概预算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土建类等专业工作年以上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文件规定及要求;熟练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及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接受过法律和相关业务培训或考核;非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已退休人员除外)。

()评审容:

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第十

条、《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号)、《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水保监〔〕号)的要求;据此制作技术审查量化表,作为具体实施审查的依据。

()评审准备:

市水务局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由水务局水保处在个工作日拟定评审工作计划,确定评审时间、地点、评审方式和参会评审专家。

水务局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见附件)。

()评审实施:

技术评审会议主要包括现场查看、情况汇报、质询交流、专家评审等环节。

1现场查看。

技术评审机构一般应在会前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查看,人员视项目情况可以是专家组全体成员,也可以是部分专家代表,现场查看人数不少于人,现场查看容为核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等技术规的强制性规定;地形条件简单、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较小的生产建设项目也可以通过视频、照片等近期影像资料了解现场情况。

2情况汇报。

容主要包括:

生产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前期

工作进展情况(或项目建设、变更情况);主体设计单位介

绍项目设计情况;水土保持编制单位汇报水土保持方案(变

更)报告书容。

3质询与交流。

容主要包括:

评审专家就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进行答疑和说明;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就水土流失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4专家评审。

容主要包括:

宣布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分工;

按照分工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发表意见;讨论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专家书面评审意见表》(见附件)。

()审查结论:

技术评审的结论性意见分为种:

“通过”、

“不通过”。

审查实施单位在审查意见中要写明该方案的评审结论意见是哪一种,作为对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的依据之一。

结论性意见主要依据每位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打分情况确定;若项目存在疑似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或其它敏感问题,专家组可进行讨论确定。

()审查报告:

若是“通过”评审的,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作为修改、完善报告书和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技术依据;若是“不通过”的方案,专家组提出“不通过”意见和理由,作为不予行政许可的技术依据。

(四)决定

根据技术审查机构提出的书面技术审查意见,市水务局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意许可;

.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同意许可,或者由申

请人提出退件申请,经市水务局同意后,终止审批程序

市水务局自受理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五)决定公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市水务局官网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供申请人查询。

公开为:

同意许可的公开信息应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基本信息,包括行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政许可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建设地点等。

不予许可的,依申请公开不予行政许可的信息。

(六)行政许可文书制作与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经市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由窗口办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

证件送达后个工作日,经办人员进行汇总,将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行政许可程序性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十三、许可服务

(一)基本要求

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在收到许可申请时,当场完成申请书及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并出具注明日期并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二)许可咨询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

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咨询:

()信函咨询:

市水务局。

.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通过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窗口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答复。

()窗口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窗口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3)进程查询

.窗口咨询

地址:

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市水务局设机构负责

人进行回复。

.现场及进程咨询

地址:

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或者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处。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对咨询的人员,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对到市水务局设机构进行现场咨询的人员,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

十四、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一)实地检查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检查方式

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检查容及量化表

实地检查容及量化表见表

表实地检查量化表

检查容

检查要求

检查方法

判定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一致

核对水土流失防治围、水土保持措施是否发生变化,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实施情况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一致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比,符合必备条件要求

核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弃渣场位置是否发生变化

满足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要求

历次现场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持续保持整改后的情况

对历次检查提岀的整改意见,是否整改落实到位

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检查准备

()检查承担机构

市水务局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机构。

()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受理围获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生产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围获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检查人员条件

实地检查应由名及以上持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也可聘请专家共同进行。

()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检查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每年“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抽取的,有举报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发现自查报告当中弄虚作假的。

()适用情形

按照检查计划实施现场检查或依据群众举报实施。

()组织检查人员(组)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检查时间

定期检查、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检查。

()检查通知

市水务局工作人员可提前书面(或者)通知生产建设单位,除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除外。

()检查程序

检查人员应准备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见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市水务局权利义务告知书》(见附件)、《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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