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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工作时间

劳务合同的工作时间

篇一:

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的区别

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条款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

在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加班问题,应当

视具体情况而论

1、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支付加班费或者不支付加班费。

原则上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如果没有约定加班费等内容。

那么在非全日制用工场合,劳动者在超出制度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计算加班费,即如果劳动者的当天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则4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应当计算加班费。

对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形,则应当计算相应的加班费。

3、非全日制用工同样享受年休假

4、非全日制用工同样需要购买社会保险

关于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以及相关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已为众所周知,但对签订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并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均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并不为人们所熟知。

以下对此作一简要介绍。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此外,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与每个

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同时也可以约定保密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可以不受劳动法相关规定的约束,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种进行自由约定。

如果当事人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对此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一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也即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双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合同相关情况

首先,应明确您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其次,若是劳动合同,而受《劳动法》的调整,发生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

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就您的个案来说,公司的合同显然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

若是劳务合同,则

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调整,发生纠纷,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篇二:

20XX年劳动合同范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部分”部分

20XX年劳动合同范本(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部分”部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根据岗位的需求,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项工作制度。

1、标准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

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丧、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为元/月,工资构成详见工资表;

(2)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2、甲方于每月日之前发放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对工资的发放时间作一定的调整,但甲方需提前书面告知乙方,且工资延迟发放不得超过一个月。

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4、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5、乙方同意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工资,按如下标准计发:

但乙方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甲方不再发工资。

6、双方同意由甲方提供下列衣食住行条件,并按下列标准收费,该费用可从乙方劳动报酬中扣取:

第十条乙方加班应经过甲方同意。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

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

篇三:

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

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

A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

发〔1995〕187号)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

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中秋节

(五)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有关加班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篇四: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述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

1、工作时间——又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

工作小时、工作日、工作周。

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

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间、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2、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3、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工作日的种类

1、定时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缩短工作日——即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

(3)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4)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

(5)综合计算工作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

2、无定时工作日指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

工作时间经常超过标准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报酬。

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一般为15至16小时

3、每周公休假日

每周至少连续休息一日

4、法定节假日(共3类)

第一类全体公民的节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第二类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教师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第三类少数民族的节日

5、职工探亲假、年休假

探亲假:

(1)

探望配偶:

30天/每年;

(2)

未婚探望父母:

20天/每年,45天/2年;

(3)

已婚探望父母:

20天/4年;

(4)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应该在休假期间探

亲。

年休假:

(1)1--10年的,年休假5天;

(2)10--20年的,年休假10天;

(3)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三、加班加点

(一)、加班加点的概念加班加点:

是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

加班:

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

加点:

凡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二)、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平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

报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二.劳社部发放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

整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

=250天季工作日:

250天十4季=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

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天

篇五: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

十堰法律咨询20XX-0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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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未做特殊规定,仍可沿用《劳动法》第4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工时和休息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1995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原则上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述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

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外,根据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中的①高级管理人员、②外勤人员、③推销人员、④部分值班人员和⑤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⑥长途运输人员、⑦出租汽车司机和⑧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⑨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以及⑩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且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①交通、②铁路、③

邮电、④水运、⑤航空、⑥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且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⑦地质及资源勘探、⑧建筑、⑨制盐、⑩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0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年工作日: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

250天/

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

250天/年+12月=20.83天。

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即得每周、月、季、年的工作小时数),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对于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1995年3月26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2、法定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40条和20XX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

假办法》,用人单位应在①新年(1月1日)、②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5月1日)、⑤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和⑦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共计11天期间安排全体劳动者休假,且适逢周六、周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同时,部分劳动者遇特殊节假日时,也应安排该部分劳动者休假,包括:

⑧妇女节(3月8日),妇女休假半天;⑨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休假半天,但适逢周六、周日的,不予补假。

3、带薪年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45条和20XX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公务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假期因工龄长短不同,且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得

计入年休假假期:

①已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③已满20年的,15天。

但劳动者①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但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但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或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但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无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所有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可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在1个年度内既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

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其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但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既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和《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因生产经营确需劳动者加班加点的,也不得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加点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其决定加班加点的必经程序,且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均须在《劳动法》第41条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的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也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需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并须及时抢修的,或③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用人单位决定加班加点的,无需经过协商程序。

也不受延长工作时数上限的限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费:

①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加点费;②休息日加班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的200%勺加班费;③年休假、法定休假日(新年

1日、春节3日、清明节1日、劳动节1日、端午节1日、中秋节1日、国庆节3日、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共计13天)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

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但拒不支付加班加点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和《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加班加点费50-100%的标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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