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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日本安全生产法

1、日本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及立法对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法律法规完善有哪些启示。

日本是世界上地震、台风、海啸、暴雨等自然灾害最多的国家之一。

日本素有“地震国”之称。

据2007年日本《防灾白皮书》统计,从1997年至2006年,在仅占世界0.25%的国土面积上,日本共发生了里氏6.0级以上地震187次,占全世界的20.7%。

[1]

在与自然灾害的长期抗争中,日本形成了一套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完善的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的综合性灾害对策体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过灾害对策立法、灾害应对机制、防灾教育机制等三个方面对日本的考察,提出完善我国的灾害对策体制的建议。

一、完善灾害对策立法

(一)灾害对策法律体系

作为世界上较早制定灾害对策法律的国家,日本已经形成了庞大的灾害对策法律体系。

每一次重大灾害发生后,日本往往就会制定出一部重要法律。

总体而言,日本灾害对策法律按其照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相关法、灾害紧急对应相关法、灾后重建和复兴法以及灾害管理组织法等五大类,共由53部法律构成。

其中有基本法5部、关于灾害预防的16部、关于灾害应急的3部、关于灾后重建的24部、关于防灾救灾组织的5部。

[2]具体来看,与地震灾害有关的基本法有3部。

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财政金融措施有直接关系的有《建筑物抗震改修促进法》等24部。

[3]

(二)灾害对策基本法

1947年日本颁布了战后第一部关于应对灾害的法律《灾害救助法》。

以1959年伊势湾台风为契机,日本于1961年颁布了减灾防灾的基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迄今已经修改23次。

[4]这是日本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和灾后重建的根本大法,可以说是日本防灾减灾抗灾法规的“总宪章”、“防灾宪法”。

《灾害对策基本法》成为驾驭减灾系统工程全局的纲领性法律,其他减灾法规均在这部“抗灾宪法”的基础上展开,如洪水、火山、雪灾、森林火灾、风水灾、航空灾害等多个灾种的灾害应对法律。

[5]根据灾害预防、紧急对应、灾后重建等防灾不同阶段,制定了内容丰富的各类法律法规。

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防灾减灾救灾法律体系。

(二)地震相关立法

日本关于地震的法律涉及地震观测、紧急应对、抗震支援、地震研究等各个方面。

1978年12月,日本政府国土厅制定了《大规模地震対策特别措施法》。

1995年1月日本发生举世震惊的阪神大地震后,制定了《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

[6]1950年就制定的《建筑基准法》,自阪神大地震后,1996年、2000年、2006年连续了3次,大大提高各类建筑的抗震基准。

1995年日本还制定了《建筑物抗震改修促进法》,要求学校、体育馆、医院、剧院、商场等公用建筑要增加超过普通楼房的抗震强度。

[7]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财政金融措施有直接关系的有《建筑物抗震改修促进法》(1995年)、《地震对策财政特别措施法》(1980年)、《地震保险法》(1965年)、《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1998年)等24部法律。

[8]

(三)其他灾害立法

1998年颁布的《国家全面发展法》将“日本更加安全和宜居”列为国家发展的五大目标之一。

“安全”主要就是指国家必须有抵御大规模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9]此外,1998年4月28日,日本政府还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气候变暖对策法》。

为了预防、减轻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日本政府也制定了《防洪法》、《森林法》、《气象业务法》、《灾害资助法》、《海岸法》等与预防、减轻气象灾害有关的法律。

[10]

二、建立灾害应对机制

依据上述法律,日本建立起了完善的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和灾害应对处理机制:

(一)建立全国性防灾组织体制

首长负责制的中枢指挥系统是危机管理和灾害应对机制的核心。

[11]日本建立了相对完整的防灾组织体系。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日本在内阁府设立由首相任主席的“中央防灾会议”,作为国家防灾对策方面最高的权力机构。

另外,政府还设置防灾大臣,负责审议防灾重大事项,组织制定与防灾有关的基本政策和大规模灾害应急对策,综合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抗灾救险工作。

[12]

(二)建立防灾预警预报机制

日本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灾害预警机制,针对重大气象灾害及时发布预报和警报。

气象单位根据气象情报在可能发生灾害时发布“注意报”,可能发生重大灾害时及时发布“警报”。

通过预警机制,能及时形成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志愿者等多种主体共同行动的防灾救灾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日本不断地探索震预报和速报,终于取得了巨大成功。

2008年6月14日日本东北部发生里氏7.2级地震,世界上第一个地震速报系统发挥了作用,使用这个系统的日本气象厅在最强地震波到来前10秒钟就通过电视等途径向公众发布了地震预警信息。

(三)建立灾害应急救援机制

灾害发生后,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迅速收集受灾范围和程度等信息,全面掌握灾情,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各有关部门和受灾民众。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一旦灾害发生,受灾地区的各级政府迅速成立“灾害对策本部”。

重大灾害发生时,国家成立由内阁防灾大臣任本部长的“灾害对策本部”,或成立由首相任本部长的“重大灾害对策本部”,启动全国性应急指挥系统。

[13]

(四)建立完善的灾害救援体系

日本建成了由消防、警察、自卫队和医疗机构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灾害救援体系。

消防机构是灾害救援的主要机构,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灾害信息;警察的应对体制由情报应对体系和灾区现场活动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灾区情报收集、传递、各种救灾抢险、灾区治安维持等等;日本的自卫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和《自卫队法》的规定,灾害发生时,自卫队长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灾区派遣灾害救援部队,参与抗险救灾。

[14]

三、建立完善的国民防灾教育机制

(一)加强防灾教育和防灾训练,提高民众防灾意识

为提高民众对气候灾害的防御意识,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强化防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支持民间自发的防灾活动,为民间开展防灾事业创造良好环境。

日本还建立了相关的培训制度和协作体制。

总体而言,日本全社会及民众防灾意识较强,具备基本的防灾自救知识和能力。

[15]

(二)建立学生防灾教育机制

日本儿童从小就要接受防灾教育,并将防灾教育内容列入了国民小学生教育课程。

早在20年前,日本就开始出版针对中小学校园内安全的教材,并按照每一年级不断变化其中的内容。

教育的方式则根据不同的年龄段而实施。

充分考虑学生的教育心理、生理特点,体现趣味性、知识性。

(三)设立防灾日

1982年5月由内阁做出决定,将每年的9月1日定为“防灾日”,除了“防灾日”,日本政府还将8月30日至9月5日定为“防灾周”,进一步加强国民抗震防灾的意识。

日本吸取阪神地震的经验教训,将每年的1月17日定为“防灾和志愿者日”,将1月15日至21日被定为“防灾和志愿者周”。

1993年日本北海道西南海底发生7.8级地震海啸诱发特大火灾,死亡200多人。

为了吸取教训,日本还规定每年7月10日为防海啸活动日。

四、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以上,考察了日本在灾害对策立法、灾害应对机制、防灾教育机制三个方面的经验,下面提出几个完善我国灾害对策体制的建议:

(一)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

目前,我国防治灾害方面的法律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险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法》等。

这是全国人大针对个案而制定的法律,虽然它在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灾害对策立法刚起步,与日本等很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如缺乏国家防灾减灾的灾害对策根本大法;现行的单灾种法律(《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多数覆盖面单一,而且没有综合灾害对策思路,面对未来灾害的多元化及开放性,如城市恐怖活动、城市交通瘫痪、城市大面积停电停水等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它们暂时还无法满足政府的救灾管理需求。

重大救灾是一种全景式立体化的活动,需整合社会各部门资源,这就需要以更高法律位阶的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能“号令诸侯”的综合防灾体制的根本性法律,制定一部如同日本1961年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使其成为我国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和灾后重建的根本大法,成为我国防灾减灾抗灾法规的“总宪章”、“防灾宪法”。

[16]

特别是今年以来,灾难频发,我国首先应该考虑制定一部《灾害对策基本法》,明确防灾抗灾的重要性,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及公共机关必须建立必要的体制,明确防灾抗灾责任,同时要制定防灾计划、灾害应对策略、灾后重建及相关金融财政措施。

在基本法的统帅下,将来还应该制定专门针对地震、台风、雪灾等相关的法规、条例或规章。

(二)修改《防震减灾法》等法规

我国1998年就颁布实施了《防震减灾法》,但是该法出台的10年间,我国没有发生较大的地震,所以,有很多制度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

此次地震后,我们应该考虑修改《防震减灾法》,修改该法时要注意吸收这次抗震救灾中一些好的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

比如,从此次汶川大地震应急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力量进行的,防震减灾法应更加明确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地震应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地震造成重灾区的政府部门组成人员残缺不全的,应当规定一个临时的处置原则,或者规定由上级政府临时直接行使相关职权,或者规定特别程序保证地震灾区国家政权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抗震救灾的活动。

[17]

(三)建立全面的灾害对策法律体系

但是,仅仅是修订一部《防震减灾法》远远不够的,从长远来看,必须像日本一样,建立由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灾害紧急对应、灾后重建和复兴、灾害管理组织五大类法律构成的灾害对策法律体系。

除了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和修订现有法规之外,我们应该考虑制定以下法律。

[18]

首先是《紧急状态法》。

此次地震造成的影响非常严重,震后灾区有些地方的政权机构已经无法有效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所规定的政府应尽职责,需要在法律上另行加以明确。

其次是《灾害救助法》。

地震后的应急和救灾工作非常复杂,应急阶段以抢救生命为主,其他工作相对不太重要。

但是,之后的救灾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我国已经进入法治化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已经基本法治化,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平衡问题。

例如,参与救灾单位的救助义务问题,参与救灾人员受伤后应当受到的补偿问题等,需要用法律来加以规定。

再就是《灾害补偿法》。

在震后应急过程中,政府因为应急和救灾采取了大量的限制受灾群众和灾区企事业组织的财产自由的紧急措施,在震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补偿问题,必须要用法律加以明确。

另外,还有《灾害恢复和重建法》、《受灾市街区复兴特别法》、《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公共设施灾害重建工程费国库负担法》等。

这些法律主要是解决震后灾区的重建规划,重建中的财政资助,重建中有关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权属关系的变更,重建中受灾群众享有的财政优惠政策等。

最后是《灾害捐助法》或《关于灾害抚恤金支付的法律》。

震后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是我国灾害救助工作的一个重要特色,但是,在目前的灾害捐助活动中,也出现了许多在法律上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例如,捐赠人对捐款的监督问题,捐赠人如何享有税收政策上的优惠问题,政府财政扶持与社会捐款使用用途的分工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律加以明确。

[19]

(四)设立一个实体型专门部委从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建设,可以称之为“国家防灾部”或“灾害对策委员会”。

在设立“国家防灾部”或“灾害对策委员会”基础上,建立国家危机管理指挥系统,综合协调各部门能力。

[20]

(五)强化防灾抗灾救灾教育,建立完善的防灾教育机制。

我们应当学习日本,加强中小学生的灾害教育、防灾教育,在中小学校应该设置专门的防灾抗灾救灾的课程,而且国家应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泛的灾害应对宣传和防灾宣传。

此外,还应当借鉴日本等国的做法,确定一个国民防灾日或灾害日的日期。

在此次四川地震后,在国务院的发布公告宣布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因此,笔者建议将每年的5月19日定为全国哀悼日。

2、韩国、日本怎么样防止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视法律法规,存在侥幸心理?

关键是全员的安全意识。

意识这个东西很重要。

如果单单靠的是强制,靠的是管理,那很难做到完美。

3、世界上第一部安全生产法是哪个国家颁布的,在哪一年?

产业革命兴起后,在大工业生产中,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解决安全问题措施也逐步发展起来。

19世纪,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先后颁布了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

英国1802年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德国1839年颁布的《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1841年颁布的《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

1906年,美国钢铁公司董事长凯利首先提出“安全第一”的口号,美国的一家矿山也提出“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生产第三”的原则。

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开始成为有组织的活动。

1913年,美国工业部门在政府支持下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NSC),开始进行工业事故预防研究和安全教育活动。

1916年,法国的法约尔首先提出了企业经营渗透压轻包括商业、反术、财务、会计、安全和管理交项活动,后来不仅被誉为“经营管理理论之名父”,而且有“安全管理之父”之誉。

1917年,日本成立安全第一协会,创办《安全第一》杂志。

1928年,日本将每年7月第一周定为安全周,开展全国性安全宣传教育。

那时,企业安全活动主要研究设备安全,从20世纪30年代起注意研究人身安全健康,并开始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从20世纪40年代起,各国开始在生产中从人和设备设备两方面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

到了70年代,世界各国普遍掀动安全立法的高潮。

1970年12月,美国颁布《职业安生卫生法》;1972年,日本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1974年,英国颁布《劳动卫生安全法》,德国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1978年,加拿大颁布《工业安全卫生法》。

一些国家开展全国安全卫生周或安全卫生小组活动,企业纷纷成立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等机构,组织安全卫生小组的活动。

安全工程师作为一种职业应运而生。

在一些发达国家,防灾减灾的安全产业开始成为仅次于银行、邮电、保险的第四大服务行业。

4、日本安全评价的六阶段法是怎样的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5、日本对中国做出了哪些过分的事

不平等条约一览表

南京条约1842年8月英国

主要内容

1.割香港岛给英国

2.赔款2100万银元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4.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方商定

影响

1.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端

2.主要矛盾由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

转化为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

3.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最主要的矛盾

4.中国人民从此肩负起反对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和本国封建统治的双重革命任务

5.中国进入了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1844年英国

主要内容

从中攫取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拘留等特权

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1844年美国和法国

主要内容

取得更多的侵略权益

天津条约1858年夏俄美英法

主要内容

1.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增开沿海沿江是10处商口岸

3.外国军舰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通航

4.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通商、传教

5.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经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常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北京条约1860年俄国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

2.增开天津为商埠

3.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对英法两国的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天津条与北京条约的共同影响

清政府开始被列强控制,中外反动势力公开勾结,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

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加深了

北京条约1860年俄国

至19世纪80年代,侵占中国东北和西北150多万平方千米的领土

马关条约1895年4月日本

主要内容

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岸

4.日本可以在华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影响

1.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再一步遭受受严重损失

2.此后帝国主义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

3.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向列强进行政治大借款

4.新通商口案的开辟使外国侵略势力进一步深入中国内地

5.允许日本在华投资办厂,拓展了其对华资本输出的途径,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6.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

辛丑条约1901年9月英美俄日法德意奥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2.赔偿以中国的关税和盐税做抵押,中国的税收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外国控制

3.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届内不许中国人居住,各地驻兵保护

4.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战略要地

5.惩办义和团运动中曾与列强“作对”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和参加反帝性质的各种组织

6.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影响

这样的使馆界成为列强在中国都城的占领地

清政府彻底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镇压人民的工具

列强可通过外交途径加强对清政府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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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国政府或大多数中国人认为是不平等的条约。

中俄蒙协约(民国4年(1915年)6月7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

外蒙古,恰克图)

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中国与日本,签约地点:

北京)

满洲里界约(1911年(宣统3年)12月20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

满洲里)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光绪32年)4月27日,签约地点:

北京)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光绪31年)12月22日,签约地点:

北京)

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27年)9月7日,签约地点:

北京)

广州湾租界条约(时间:

1899年(光绪25年)11月16日;签约地点:

广州湾;中国与法国)

订租威海卫专条(时间:

1898年(光绪24年)7月1日;签约地点:

北京;中国与英国)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时间:

1898年(光绪24年)6月9日;签约地点:

北京;中国与英国)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27日,签约地点:

北京。

1898年5月7日在俄国彼得堡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6日,北京;中国与德国)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22年)7月21日,签订于北京)

中俄密约(1896年(光绪22年)6月3日,莫斯科)

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21年)4月17日,马关,与日本)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890年(光绪16年)3月17日,印度加尔各答;补充修订:

1893年12月5日,大吉岭)

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光绪2年)烟台;中国与英国)

中日北京专条(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尔巴哈台)

中德通商条约(1861年(咸丰11年)9月2日,天津)

北京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1月14日,北京)

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5日,北京)

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4日,北京)

天津条约

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7日,天津)

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6日,天津)

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8日,天津)

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3日,天津)

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咸丰8年)5月28日,瑷珲)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丰4年)7月5日,上海)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丰元年)8月6日,伊犁)

黄埔条约(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与法国,黄埔)

望厦条约(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与美国,望厦)

虎门条约(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与英国,虎门)

南京条约(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与英国,南京)

1917年,德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

1917年苏联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事后未完全兑现,亦无退还条约中获得的领土)。

1943年,美国和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

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

1946年,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不承认以前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

中国日益的强盛表现在哪些方面?

为生命扣上“安全带”

安全生产是党和政府重点监管的领域之一,《安全生产法》出台、改革国家安全监管体制、违法违规行为被严惩等举措,受到广泛关注。

但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等高危行业事故多发。

按照安全生产中长期奋斗目标,到2007年,我国将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将稳步好转,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将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孩子上得起学

2004年,我国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3年,超过世界平均水平1年。

但教育从业人员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仅为7.2%,教育投依然严重不足。

2006年,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将成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财政性教育支增长将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教师工资、生均公用经费等逐步增长,办学条件差、运转困难、教育乱收费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到201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将接近100%。

看病心里舒畅

过去的5年,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突破了靠政府单一发展的模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最快的时期。

但医疗体制、机制还存在着诸多障碍,公立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严重,小病“大处方”、“滥检查”,看病难、看病贵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面将扩大到40%,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将得到进一步遏制;国家将落实必要的经费,支持乡卫生院和县医院的建设,为农民提供安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

放心喝水吃肉

2005年,为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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