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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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
LT
1、
2、
3、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收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医疗机构可要求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事先必须取得患者同意委托书。
4、本规范住院病历编写顺序按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实际应用时,住院病案装订要求采用如下顺序:
(1)病历封面:
(2)住院病案首页:
(3)出院记录(死亡记录);(4)住院志;(5)病程记录(包括首次入院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会诊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6)输血同意书;(7)麻醉同意书;(8)手术同意书;(9)术前小结单;(10)术前讨论记录单;(11)麻醉记录单;(12)手术记录单;(13)手术护理记录单;(14)病程报告单;(15)会诊单;(16)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17)特检和常规检验报告单;(18)临时医嘱单;(19)长期医嘱单;(20)护理记录单;(21)体温单。
一、手术科室和非手术科室住院志说明:
1、本住院志格式分手术科室和非手术科室住院志,系根据《病历书定基本规范》规定的住院志基本内容,结合手术科室和非手术科室的特点制定。
本格式可作为通用格式,特殊专科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如创伤外科、神经外科、耳鼻喉科、眼科、泌尿外科、生理产科、妇科(肿瘤)、神经内科、小儿科、新生儿科等可根据其专科特点另加专科体检情况。
2、眉栏中病历陈述者(姓名)由医师填写,陈述者(签名)栏系指病史书写完毕(不包括体恪检查部分),要求陈述者签名以认同上述病史内容无误。
3、方诉:
应以专业术语,不超过20字精炼患者住院的主要症状、病变部位、性质及时间,症状一般不宜使用病名或诊断性名词,但同一种疾病反复入院或肿瘤患者反复入院放、化疗除外。
4、现病史包括:
起病情况:
如时间、缓急、发病原因和诱因。
主要症状:
性质、部位、程度、演变情况。
伴随症状:
时间、部位、性质及其主要症状的关系,应说明有:
全断意义的阴性症状。
诊治经过:
患病后的检查、治疗及结果和疗效,应注明医疗机构名称、检查项目及结果,治疗方案、疗程及疗法、副反应等。
一般情况:
发病以来的精神、饮食、大小便、睡眠及体重变化等。
5、凡栏目中有“口”的,在所代表相应内容的“口”填写相应的代码,如选择“无”或“正常”,则其后横线处不需描述,如选择“有”或“异常”等,则在横线处予以相应的描述。
6、住院志的项目和内容要求完整无缺,格式可根据学科情况进行调整。
24小时出院记录:
1.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属于住院志的一种,是在患者自动出院或转院等特殊情况下,住院未满24小时即出院时书写的住院志,同时可代替出院记录。
如入院后已书写了住院志,不必书写此记录,但需书写出院记录。
2.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入院情况及抢救经过”内容要求书写入院时病情、主要体检的阳性特征、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体征、诊断依据及抢救经过(记录到小时分钟)和在外院或门诊辅助检查的阳性结果。
3.“死亡原因”要求写明根据临床情况判定的导致死亡的主要疾病和/或并发症。
4.“死亡诊断”包括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疾病和并发症的临床诊断。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及说明
门<急>诊病历是患者在本院门诊就医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经过的记录,包括病史、体格检查、相关检查、诊断及处理意见等记录。
门(急)诊病历的管理:
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自行保管,复诊时应由患者提供,部分门诊病人资料(如X片、病理片等)保存在医院的不得少于15年(省卫生厅2002.12.3通知规定)。
(一)为了便于病历书家,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定首页格式。
新病例首次就诊时,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填写患者基本情况,或者接诊医师填写患者基本情况。
诊疗过程中发现新过敏药物时,应增补于药物过敏史一栏,且注明时间并签名。
现病史中诊治经过涉及其他医疗机构的,应记录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及诊疗经过。
(二)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因抢救急诊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书写时应注意区分记录时间与抢救时间。
(三)辅助检查结果:
记录患者就诊前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本医疗机构已行的检查,记录应包括医院名称、检查时间、项目、检查编号(如CT、病理检查)、结果、有无报告单等。
(四)初步诊断意见:
主治医师根据患者病史、体检结果、原有检查结果、诊疗经过作出的初步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检查完成并获得结果后所作出的诊断。
切初,步诊断应当按规范书写诊断病名,原则上不用症状代替诊断:
若诊断难于肯定,可在病名后加“?
”符号,尽量避免用“待查”、“待诊”字样。
(五)治疗意见:
指医师根据患者病史、体检结果、诊疗经过及所作初步诊断,决定需进行的检查、治疗。
要详细记述处理意见,所用药物要写明剂型、剂量和用法。
每种药物或者疗法各写一行。
对患者拒绝的检查或者治疗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可要求患者签名。
应注明是否需复诊及复诊要求。
(六)医师签名:
应当签全名,书写工整正规、字迹清晰。
如由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门诊病历必须由上级医师签名方可生效。
(七)门(急)诊病历续页为门(急)诊病历的主要组成部分,与首页连续编页码(例首页为第1页,续页应注明共多少页)。
续页将就诊时间和科别标明,便于记录首诊或复诊科别的变更。
(八)护理文书:
护理记录有门(急)诊病历续页书写,在记录时间后注明“护理观察记录”,只记录客观内容,观察护士签名。
(九)特殊检查(治疗)及门(急)诊手术知情同意书: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具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在知情同意书下方的记录“已与患者谈话,并征得同意”或者“已与患者谈话,拒绝行xx检查(或治疗)”,要求患者或代理人签名,然后书写处理意见。
此单据由就诊科室收存,每月末上缴门诊部办公室存档备查(保管15年)。
(十)留观记录:
应在门(急)诊病历线页中书写,包括时间、病情变化、诊疗处理意见等,遵照谁观察谁记录的原则,由护士或医师书写并签名。
(十一)特殊或者常规检查报告单应由接诊医师按照时间顺序自行或者指导患者粘帖于病历后面部分。
(十二)抢救患者病历记录说明
1.对急诊抢救患者应随时记录抢救情况。
抢救记录应包括:
抢救段时期与时间、病情变化及相应的抢救措施、检查结果,参与抢救医师的意见等。
2.患者的病情变化指抢救过程中患者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神志、瞳孔、尿量、大便等情况。
3.抢救措施系指抢救过程中所运用的诸如吸氧、洗胃、胃肠减压、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心脏按摩、输血、补液、升压药、呼吸兴奋剂、心内注射强心针、呼吸机、除颤机应用等,应说明采用相应措施的理由、疗效等。
4.检查结果指抢救过程中为明确病情、判断疗效等目的采取的诸如血糖、血电解质、血二氧化碳结合力检测、血气分析以及心电图、X线检查、CT检查等,应对检查结果予以必要的分析说明。
5.应简要记录抢救过程中上级医师、会诊医师等参与抢救医师的诊治意见及相关诊治意见落实情况、疗效等,会诊医师应自行书写会诊抢救意见并签名。
6.记录医师签全名,如有上级医师参与抢救,应冠签名。
7.抢救患者病历可用住院病历,患者转出急诊室后可编号存档。
(十三)死亡患者病历记录说明
对在门(急)诊期间(包括观察、监护、抢救、临时输液等)死亡患者,其死亡记录应包括:
记录日期与时间,死亡的重要检查结果,死亡时间应确切记录到时、分,死亡原因分析及最大能死因、死亡诊断。
记录医师签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