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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目录

第七章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第八章行政程序

第九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十章行政赔偿

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行政法历史发展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概念

1、概念: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又被称作公共行政。

解读“行政”定义的困境

2、特点:

(1)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的比较

性质区别

主体区别

目的区别

对象区别

手段区别

(2)公共行政与其他国家职能的比较

主体区别

对象区别

方式区别

二、行政权的概念

1、行政权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

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

如行政处罚权、

行政许可权和行政立法权。

2、与行政职权、行政权限的关系。

行政职权是与一定的职位或部门相联系,一般用来形容职权的具体内容。

如西安市工商局、市长。

行政权限是指在知道有某项职权时具体的范围和界限。

而行政权是与私人权利、其他国家权力相区别的。

因此三者的关系是抽象—具体—更具体

行政权

行政职权

行政权限

3、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君主主权学说

人民主权学说

结论:

从权力的来源来看,二者是相互

依存;从个案来看,二者是对立的。

三、行政法的概念。

规范行政机关或特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该种关系进行监督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权力角度来看,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性文件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法律解释

国际条约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产生与存在的外在形式

解读

法律渊源的概念之争以及我国之类型

第三节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的分类

二、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上的特点

广泛、易变

2、形式上的特点:

无统一的行政法典、程序和实体难以区分

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1、行政关系

广义:

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狭义:

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在实现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被管理者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

广义:

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产生的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在权力组织、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狭义:

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被管理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

行政关系—法律化—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世俗化—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被称作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力:

制定行政规范权

行政处理决权

行政强制权等

义务:

依法行政

适当行政

行政赔偿

行政主体

权利:

自由平等权、检举权

行政相对人:

控告权、隐私权等

义务:

遵守法律、接受管理、协助管理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精神财富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至少有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

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权利义务具有预设性和统一性

第五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反映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贯穿于具体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

2、特征:

普遍性

特殊性

法律性

适用性

解读: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

(1)含义:

指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否则就必须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

(2)几个环节

行政职权的取得合法

行政职权的行使合法

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

(1)含义:

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的目的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2)几个环节:

符合立法目的、有正当动机

几个环节

考虑了相关的因素

符合公正法则

解读

符合客观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3、行政公开原则

(1)含义:

凡涉及到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内容均应依法定方式使其知晓,凡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均应在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明确告之。

(2)几个环节

行政立法与政策公开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行政资讯公开

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中外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之比较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1、概念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特征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私行政)

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为

并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内部行政)

只能是组织(“民”)

3、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关系

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比较

与行政机关的比较

解读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和困境

二、行政机关

1、含义:

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

2、特点:

是为完成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家机关

成立时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具有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3、行政机关的分类

(1)依行政管理地域范围为标准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依行政职能是否单一

综合行政机关与专门行政机关

(3)依在行政程序中所起的作用

行政决策机关与行政执行机关

解读我国行政机关体系以及派出机关

浙江平湖当湖街道办辖区

三、其它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

某些内部机构

派出机构

依授权专门成立的机构

2、公务组织

3、社会组织

四、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概念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把某项行政职权授予除行政机关以外的某个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托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交通协管员

2、区别:

根据不同,行政授权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

效果不同,行政授权使被授权主体享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后者不是。

责任承担不同,行政授权的主体就是责任主体,行政委托的委托人是责任主体。

承受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组织,而后者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二者的共同原则

法定原则

公开原则

不得再授权与再委托

第二节公务员

一、公务员概念

1、概念

公务员是指经法定程序任用的能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特征

能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

经法定程序任命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3、分类

领导类公务员与非领导类公务员

政府组成人员与非政府组成人员

二、行政职务关系

1、概念

广义:

依据法律规定,行政公务人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

依据公务员法以及组织法的规定,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是一种委托关系

有关行政职务方面的关系

具有劳动关系因素

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3、内容

(1)公务员的权利

身份保障权

获得职位权

获得利益权

培训权等

(2)公务员的义务

守法义务

尽职尽责等

三、公务行为

1、概念

2、与私人行为的区别

公共利益标准

时间标准

意思表示标准

名义标准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

一、概念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范围

行政决定直接针对的对象

行政裁决的双方当事人

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

作为行为中的权益人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行政处罚不适用他们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1、概念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运用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特征

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主体要素)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权力要素)

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要素)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为标准)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项,制定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如行政立法。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作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严肃纪律,国务院决定,辽宁省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刘国强停职检查并行政记大过

110出警

(3)区别

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

效力向前或向后。

是否具有普遍使适用性

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1、内容

设定权利义务

变更权利义务

消灭权利义务

确认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

2、效力

(1)效力内容:

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2)生效规则

当场生效

送达生效

公告生效

附条件生效

直击杜宝良事件

厚厚一摞处罚决定书

3、效力的几种特殊情形

(1)行政行为的无效

对于一些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撤消

行政行为经过特定机关或行政主体自己认定违法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撤消,使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的终止

因发生不适合行政行为所适用的的情形,特定机关经法定程序使其向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四、行政事实行为

1、概念: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公务过程中,仅对事实问题产生影响而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2、特征:

(1)行政公务性

(2)无行政法律效力

(3)非法律预设性

路标设置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1、概念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特征:

针对不特定的对象

可以反复适用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其表现形式。

3、分类:

依据其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上的地位

行政立法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信访条例》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行政立法

1、概念

实质意义上是指国家一切有关行政方面的立法,主要从其内容上来说的。

形式意义上是指行政主体进行的相关立法,主要从其制定主体来看

2、行政立法的特征

(1)行政性

(2)立法性

3、行政立法权限

(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有关执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有关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排除法律保留的部分(立法法第8、9条)

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授权的立法,既法律相对保留的部分。

国务院日前颁布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记者  刘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7号国务院令,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新华社19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 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五年三月

(2)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

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事项的立法。

(3)地方规章的立法权限

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的法规事项的立法。

三、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2、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主体依据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许可证、执照等方式授予其法律上的资格或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2条: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

70岁老汉与84岁老妇相恋14年后领取结婚证

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情形: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政务公开赢得群众欢喜

水利部门也公开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便民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1、事项的设定(内容)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经济的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在京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本行政许可总时限为45个工作日,分为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告知五个程序。

花钱买来律师资格证假律师出庭当场被逮.律师执业属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必须经过申请、考核后才能取得,不容造假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质、资格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2、行政许可的形式

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3、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1)新设权

法律可以设定第12条的行政许可事项,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可以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急需的话,省级地方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规章不能对下列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应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企业组织的设立登记;其他地区的经营、服务、商品的市场准入。

(2)具体规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节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依法进行认定、证明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要式法律行为

仅对法律事实、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确认。

羁束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1、联系

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许可的前提

2、区别

行政许可是授益行政行为,而行政确认是中性的行政行为,仅对事实进行确认。

效力对象的方向不同,行政许可具有后塑性,行政确认的效力具有前塑性。

第三节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主体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制裁性的行政行为。

2、特征

是制裁性行政行为

是外部行政行为

是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种类

(1)学理上的分类

申诫罚

财产罚

人身罚

能力罚

行为罚

南京禁止农用运瓜车进城,当晚,近40辆运瓜车被堵在南京长江大桥北关卡过不了江。

这名瓜农试图闯关。

(2)法律上的分类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陕西府谷一农妇因为卖水果的三轮车被城管办人员扣走,找分管副县长。

副县长因“工作忙,没空”没有接待,农妇同副县长先后三次发生打骂,各自受伤。

之后,副县长报警,公安机关最终向农妇下达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决定书。

受伤的农妇就行政拘留提起行政复议并表示要把副县长告到底,手臂被抓伤的副县长拒绝提及此事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公开、公正原则

解读“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全方位的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

对法律已经设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具体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具体规定。

4、部门规章的设定权,原则上无新设权,可以做进一步细化。

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数额由国务院控制。

5、地方规章的设定权,与部门规章相似。

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控制。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主体

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综合执法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4、行政委托的规定。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对公民作出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幻灯片79

(2)具体程序

由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填写有预定格式和编号的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

向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1、原则

  

(1)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

2、管辖

  

(1)区(县)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

2、一般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

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告之其有申辩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

较大数额的罚款

解读

行政拘留该不该适用听证程序

(2)具体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

告之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举行听证会

作出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对外通报,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听证事宜已经确定,将于2005年4月13日上午在国家环保总局办公楼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将以完全向社会公开的形式广泛听取专家、社会团体、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这将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举行的首场公众听证会。

(3)具体制度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会制度

委托代理制度

回避制度案卷排他性原则

准司法性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行政处罚执行的概念

指受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时,相应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处罚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

主动履行原则

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罚缴分离原则

当场收缴的几种情况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这是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的明确要求。

依照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对个人当场处以20元以上(不含本数)、50元以下,对单位当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水上、旅客列车上以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规定同时强调,办案人员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办案人员则被要求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办案人员交来的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文  号

  

  人民法院: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          侵权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送达后的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现法定起诉期限已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对该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如下:

 

 

  附: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版 权 局                   年  月  日

3、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

自行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节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1、概念

具有法定强制权的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

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拒不履行行政法

上义务的行为以及发生威胁个人或公共

利益的危险时,对相对人所采取的强制

干预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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