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观后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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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汉》观后感
《十二怒汉》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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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被法的精神所触动,震撼。
法是什么?
法是公平,以及公平的可能。
法是民主,以及民主的可能。
法是即使只有一个人认为他是无罪,那么就要慎重的再讨论再思考,并且保护这样的质疑和讨论。
这样才是对生命的尊重。
其实,抛开教育、环境、社会这些因素不说,人本性都是差不多的,懒惰、偏见、贪婪......中国人是这样,美国人也是这样。
当12个陪审团聚集在一起的时候,有的人想着早点去看球,随便举手表决一下就结束无聊的讨论,反正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自己的生活。
有的人则是一开始就带着对贫民窟孩子的偏见在叫嚣着,似乎那些贫民窟的孩子都跟老鼠一样。
有的人则是完全没有主见,谁有理就听谁的。
当然也有人是正义的,也有人仔细的分析,不放过一丝一毫的细节。
我想说的是,其实这几类人各个国家各个民族都是有的。
你去中国一些贴吧论坛去看看就知道了,有些人偏执的要死,什么都看不过眼。
有的很无知,把稻草当人参。
有的很虚伪,明明不知道什么是cpi还在那里凑啊凑的。
当然也有很多很有见地很有看法的声音。
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国家,其实最不缺乏的就是声音和意见。
那我们和美国的差距到底在哪里?
在对法的理解。
在美国,法的第一要素是公平。
其次是正义。
没有公平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正义首先必须是公平的。
“辛普森杀妻”案往往成为国内法学家指责欧美法系有失正义的最好例子,总是认为案子最终的获胜只不过是“富人”的胜利。
但是最终打动陪审团的并不是辛普森的美元,无论陪审团做出什么样的决定,他们最终的酬劳都只有三美元。
是因为警方在调查案件的时候,没有获得许可就搜查辛普森的家,在无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就取证。
这看似是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实际上在陪审团和法官看来这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
而在中国,法的第一要素不是公平和正义,而是权威。
谁敢于挑战权威,谁就要受到法的制裁。
从汉高祖的约法三章到大清律,再到现在纷繁复杂的各项法案。
法条越来越多,而我们的公平环境似乎越来越糟糕。
因为,在美国,法律保护每个人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保护公平的每一丝可能,所以,即使只有一个人有不同意见,那么案子就要重新开始。
而这种民主的思想深入每个人的骨髓,他们每个人不管高低贵贱从来不放弃追求自己公平公正的权利。
在中国,这样公平的权利似乎保护的力度不够,人们更看中正义和权威。
有多少案子,为了早日破案,都不走法定的程序。
有些时候正是因为警方的权利被滥用且无人监督,才导致了**那样的黑恶势力和经方的无耻勾结、才会出现刑讯逼供黑牢层出不穷。
而这样的风气也深入一个民族的骨髓。
对于权威,人们都顶礼膜拜,小的时候老师家长都说看《新闻联播》好,为什么?
因为新闻联播是中央的,中央的就是权威,权威的就是正确的。
难道《新闻联播》就不会错吗?
难道中央就一定对吗?
而更重要的不在于对错之间,在于我们对于不正确的事情有没有言论并且通过言论改变不正确事情的通道和对通道的保护措施。
也许将的太多太复杂了。
对于我们普通人,似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和改变。
总之,当我们要做决定他人命运事情的时候,请大家都放一放手边的事情,慎重再慎重的考虑考虑。
因为当你被人决定命运的时候,你也同样希望别人慎重再慎重。
十二怒汉。
一个国家的精神,更是这种精神造就了一个国家。
第三篇:
十二怒汉观后感
法律的正义性观后感
《十二怒汉》这部电影讲述的是一个纽约青年被指控杀死自己的父亲,法庭有确凿的证据及目击证人,毫无疑问地将被判处一级谋杀的死刑。
在十二位陪审团最后定夺该青年是否应被处以极刑时,有十一名陪审员判定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情可能另有别的原因,他坚持提出异议,凭耐心与机制的思考和判断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改变原意,最终将这一宗几乎已成定局的判决推翻。
精彩的辩论、演员精湛的表演固然是该片的亮点,但影片所蕴含的更深层次的思想更值得我们思考。
通过十二位评审员的激烈争论,相信每个人都经历了一番对于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的正义性的强烈反思。
什么是真相?
法律如何的最大程度的还原事实,给予最公正的判决?
法律都是人制定的,它的正义性到底有多大保证?
人都是会犯错的,法律肯定的也会,那它还是不是公平的……?
让我们回想一下,那个投反对票的人的意见:
他说得最多的词就是“不知道”:
“你认为他是无辜的?
”“不知道”;“那你想怎样?
”“不知道”;“你到底想拖多长时间?
”“不知道”。
他承认自己不能肯定案件的真相,他只是有些疑问,只是不想轻易表决,因为“事关人命,假如我们都判断错呢?
”他知道自己判断力的不足,所以他不轻易判断。
不仅如此,除了在前面的辩论中揭示出来的那些证据混乱的理由之外,他还有一些“不算理由的理由”,比如这孩子出生贫寒、童年悲惨,这种理由其实与案件本身无关,因为对方也可以用孩子曾有前科的所谓“品格证据”作为反驳。
甚至到了结局,影片也没有给这个孩子到底是不是就是真正的罪犯,事实无法还原,那为何我们都会觉得“无罪”这个判决是公平的呢?
在影片的结束之前,导演给出了他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排除偏见并不容易,每遇到一宗案件,要揭露真相并非易事。
我不清楚事情的真相,也许没有人知道,我只想为清白者辩护。
我们所讨论的各种可能,也许是错误的;也许我们使有罪的人消遥法外,我不敢肯定。
也许有人可以做到。
但我们有合理的质疑,这对法律十分重要。
”
法律的正义性,是它存在的意义,正在于它能够最大程度的还原事实真相,给予工正的判决。
适当的程序必不可少,但是人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你是法律学家、律师、学者,还是服务生,或者清洁员都有要求法律公正的义务和权力。
法律这个制度也许是比较脆弱的,脆弱得就像人的生命一样;但这个制度无疑也是强大的,因为它是人类为了更好保卫自身、为了延续自己生命而创造出来的,它捍卫了人类基本的自由和权利、捍卫了神圣的尊严和价值。
第四篇:
十二怒汉观后感
《十二怒汉》讲述的是这样一个故事:
由于“一个来自贫民窟的孩子被怀疑谋杀了他的父亲的事情”,十二个来自不同行业的男士聚集到地方法院,讨论孩子是否有罪。
在这件谋杀案中,有两个重要的证人,一个是住在楼下的老人,一个是近视很差住在对面的女人,他们都声称亲眼看见孩子杀了自己的父亲,所有的证词还有证物都把矛头指向孩子,使大家相信孩子是杀人凶手。
在第一次投票表决中,十一个陪审员都表示赞同孩子有罪,只有一个陪审员投了反对票。
在这个一开始认同孩子无罪的陪审员的坚持下,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热烈讨论,一轮又一轮的投票表决,大家对孩子是杀入凶手的结果进行了怀疑,在最后一轮投票表决中,十二个陪审员一致认为孩子是无罪的。
我很欣赏那个陪审员的坚持,一开始就顶着那么大的压力,在所有人都认为孩子有罪的情况下,能够坚持自己的主见,坚守自己对社会正义公平的追求,铭记自己作为一名陪审员的责任。
他的智慧也很让人佩服,他从老人的证词中,发现了破绽,然后通过其他陪审员的合作,发现了老人证词的不实之处。
在他的坚持和努力下,陪审员慢慢的放下了自己对贫民窟男孩的成见,重新理性地审视这个案件。
这个陪审员与男孩没什么关系,可是他对这个案件的重视,对社会公平的坚持真的很让人折服,现在很少人能够在没有利益的情况下尽力的帮助一个陌生人。
在这部电影中,涉及了许多法律文化的因素,看到了美国的法律制度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首先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可是我国却没有这个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在电影开始,我们可以看到有14个陪审员在法庭上,其中两个是后备陪审员,在正式陪审员未能出席的情况下可以有后备陪审员代上,这12个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而且互不认识,可是他们的投票结果却决定着这个孩子的命运,这一点跟我国很不一样。
我国的审批结果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可是美国却有陪审团来决定的,由此可见美国法律体系的民主性,这也是美国人对自己的民主制度的优越感的一个表现吧。
其次是排除合理怀疑。
在电影中,那个从一坚持的陪审员对证人的证词还有证据提出了怀疑,而且通过演示证明了怀疑的合理性,而且也得到了其他陪审员的认可。
如果本案存在合理怀疑,那么不能认定该人有罪,即被告应该无罪。
在这个杀父案件中,存在着合理怀疑,所以孩子才被认为是无罪。
我想,如果在中国,即使本案存在的各种合理怀疑,只要真正的杀人凶手没被找到,那么孩子没方法那么轻易地被无罪释放。
在这其中,可以看到两个国家的很大不同,我们国家对真相的迫切最求从而忽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美国法律却重视对公民生命的保护。
第五篇:
十二怒汉观后感
《十二怒汉》观后感
在电影的开头,一件独特稀有的凶器、不充分的不在场证明,两个自充为事件见证人的证人,一个在贫民窟长大的18岁少年因为杀害自己的父亲被告上法庭,证人言之凿凿,各方面的证据都对他极为不利。
十二个不同职业的人组成了这个案件的陪审团,他们要在休息室达成一致的意见,裁定少年是否有罪,如果罪名成立,少年将会被判处死刑。
十二个陪审团成员各有不同,除了8号陪审员之外,其他人对这个犯罪事实如此清晰的案子不屑一顾,还没有开始讨论就认定了少年有罪,嫌疑者的劣迹斑斑的历史及其犯罪的温床,让那11位陪审员和我们在影片开头都认定那男孩是那桩谋杀案的元凶。
8号陪审员提出了自己的“合理疑点”,耐心地说服其他的陪审员,最后,通过8号陪审员具有客观行的驳论,以及各陪审员之间存在的矛盾促进了事情的发展与处理,终于其他陪审员认识到事情的客观性,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每个人不同的人生观也在冲突和较量……
马克思主义不但揭示了客观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且在批判继承前人认识成果的基础上,把实践观点引入认识论,把辩证法运用于反映论,创立了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第一次科学地认识解决了认识的产生和发展规律问题,实现了人类认识史上的伟大变革,为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认识要经由感
性到理性的飞跃,感性认识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由感觉器官直接感受到关于事物的现象、事物的外部联系、事物的各个方面的认识,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形式。
理性认识是指人们借助抽象思维,在概括整理大量干性材料的基础上,达到关于事物的本质、全体、内部联系和事物自身规律的认识。
包括概念、判断、内部联系和事物自身规律的认识。
当面对一个生长在贫民窟的孩子,面对一个从小便犯错种种的顽劣的孩子,当面对凶器与该孩子的所有物一样而他恰巧丢失时,当面对那个孩子勉强的不在场的理由时,12位陪审员中有11位陪审员便没有了探知事情真相的动力,他们懒于通过自己的探索区发现凶杀案的事实和凶手,他们以事不关己的态度选择了那孩子是有罪的,因为这样他们便可有更多的时间去处理他们自己的私事。
但当这一切不道德的行为在发生时,仍有以为可称为“实践者”的陪审员阻止了他们的行为。
这位陪审员首先找到了一把与凶器一模一样的利刀,驳倒了那凶器必然是那孩子的而不可能是他人的言论,然后又通过自己住在电轨旁时电车通过的声音不可能让一个老人听见嘶吼声,同时又利用仅有二十多英尺的房屋模拟现场,就这样利用自己的实践使一个个陪审员们也都开始思考案件审查时的点点滴滴,就这样陪审员们通过他们的思索与在生活中的实践使得最后无法判断出那个孩子一定是有罪的。
这样的结论是每个人用大脑思考、用双手模拟、用生活经验检测、用实践得到的。
或许出于情感,谬误总能轻易地产生,但
实践时对细节的仔细观察,在逻辑方面的仔细推敲,总能使人们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而客观地认识事情。
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如此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预支无穷,一步步地深化和提高,这就是认识发展的总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陪审员从对表面现象的感知,到后来对所有现象背后隐藏的真相的考察推定,再后来12个陪审员不同世界观价值观的对峙和融合,事情的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小男孩儿渐渐洗清了犯罪嫌疑。
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
真理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
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的。
二者又是辩证转化的。
每一个乃至每一代人,由于受到客观事物及其本质的显露程度,是社会历史的实践水平,主观的条件以及生命的有限性等各个方面的限制,即有限的和相对的。
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实践的过程中检验真理的确定性。
在《十二怒汉》中最初有罪与无罪的比例从十一比一时,立场已经有了分歧,这体现了人们之间是有矛盾存在的,但是十一个人又希望早点回去处理自己的事情,因此人们之间又是有联系的,当存在矛盾时,人们只有去处理它。
因此当意见出现分歧时,人们开始沟通,通过不断的分析与解决,事情最终由了大家一致同意的结果。
正是矛盾的存在,使得事情有了结果。
当人正是有了矛盾的存在,也就有了矛盾作为动力的因素,使存在矛盾的事
情得到了发展,在社会中也是如此。
小的矛盾促进生活中的一件事得到处理与发展,而社会中的矛盾存在于我们的物质中,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中,这些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的最终决定力量。
认识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本质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这一重要原理,就必须做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真理,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全面贯彻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
一切从实际出发,就是要把客观存在的事物作为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根本出发点,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从实际出发,就是要从发展变化着的客观实际出发,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按照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认识世界儿不附加任何外部的主观成分。
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从客观事物存在与发展的规律出发,在实践中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从实际出发,关键要注重事实,从事实出发。
如果从事实的整体,从事实之间的联系中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顽强的东西”,而且是确凿的证据。
如果不是从整体上,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如果事实是零碎的和随意的挑出来的,那么它们就只能是儿戏,或者连儿戏都不如。
总之,只有注重事实,才能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
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到底,就是要做到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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