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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怒汉观后感

12怒汉观后感

  美国电影《十二怒汉》是法律题材电影中的经典之作,也是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

下面品才网小编为您整理了12怒汉的观后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12怒汉观后感  再一次被法的精神所触动,震撼。

法是什么?

法是公平,以及公平的可能。

法是民主,以及民主的可能。

法是即使只有一个人认为他是无罪,那么就要慎重的再讨论再思考,并且保护这样的质疑和讨论。

这样才是对生命的尊重。

  其实,抛开教育、环境、社会这些因素不说,人本性都是差不多的,懒惰、偏见、贪婪......中国人是这样,美国人也是这样。

  当12个陪审团聚集在一起的时候,有的人想着早点去看球,随便举手表决一下就结束无聊的讨论,反正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自己的生活。

有的人则是一开始就带着对贫民窟孩子的偏见在叫嚣着,似乎那些贫民窟的孩子都跟老鼠一样。

有的人则是完全没有主见,谁有理就听谁的。

当然也有人是正义的,也有人仔细的分析,不放过一丝一毫的细节。

  我想说的是,其实这几类人各个国家各个民族都是有的。

你去中国一些贴吧论坛去看看就知道了,有些人偏执的要死,什么都看不过眼。

有的很无知,把稻草当人参。

有的很虚伪,明明不知道什么是cpi还在那里凑啊凑的。

当然也有很多很有见地很有看法的声音。

  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国家,其实最不缺乏的就是声音和意见。

  那我们和美国的差距到底在哪里?

在对法的理解。

  在美国,法的第一要素是公平。

其次是正义。

没有公平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正义首先必须是公平的。

“辛普森杀妻”案往往成为国内法学家指责欧美法系有失正义的最好例子,总是认为案子最终的获胜只不过是“富人”的胜利。

但是最终打动陪审团的并不是辛普森的美元,无论陪审团做出什么样的决定,他们最终的酬劳都只有三美元。

是因为警方在调查案件的时候,没有获得许可就搜查辛普森的家,在无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就取证。

这看似是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实际上在陪审团和法官看来这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

  而在中国,法的第一要素不是公平和正义,而是权威。

谁敢于挑战权威,谁就要受到法的制裁。

从汉高祖的约法三章到大清律,再到现在纷繁复杂的各项法案。

法条越来越多,而我们的公平环境似乎越来越糟糕。

  因为,在美国,法律保护每个人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保护公平的每一丝可能,所以,即使只有一个人有不同意见,那么案子就要重新开始。

而这种民主的思想深入每个人的骨髓,他们每个人不管高低贵贱从来不放弃追求自己公平公正的权利。

在中国,这样公平的权利似乎保护的力度不够,人们更看中正义和权威。

有多少案子,为了早日破案,都不走法定的程序。

有些时候正是因为警方的权利被滥用且无人监督,才导致了**那样的黑恶势力和经方的无耻勾结、才会出现刑讯逼供黑牢层出不穷。

而这样的风气也深入一个民族的骨髓。

对于权威,人们都顶礼膜拜,小的时候老师家长都说看《新闻联播》好,为什么?

因为新闻联播是中央的,中央的就是权威,权威的就是正确的。

难道《新闻联播》就不会错吗?

难道中央就一定对吗?

而更重要的不在于对错之间,在于我们对于不正确的事情有没有言论并且通过言论改变不正确事情的通道和对通道的保护措施。

  也许将的太多太复杂了。

对于我们普通人,似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和改变。

总之,当我们要做决定他人命运事情的时候,请大家都放一放手边的事情,慎重再慎重的考虑考虑。

因为当你被人决定命运的时候,你也同样希望别人慎重再慎重。

  十二怒汉。

一个国家的精神,更是这种精神造就了一个国家。

12怒汉观后感  美国电影《十二怒汉》是法律题材电影中的经典之作,也是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

  该片以表达方式的极简与蕴含思想的极深,给人以强烈的心灵震撼。

这是一个除片头、片尾几分钟以外,始终发生在一个密闭的陪审团会议室里的黑白故事片,剧情脉络仅以陪审员讨论案件的形式推进;这是一部有着多达12名“主角”的电影,每个人都有鲜明的性格特征,但直至影片结束时,观众都不一定能记全所有角色的名字,影片也仅在结尾处通过两人礼节性的寒暄,简要“通报”了两个陪审员的名字,这才让观众突然意识到这部影片的“主角”原来是有名字的。

但是,我们却能从“不知名”的12位“主角”的“愤怒”中,由衷生发对事实真相、法律制度乃至人性的深刻反思。

  他们的理性与成见、公正与自私、慈悲与冷漠、智慧与愚昧、执着与犹豫、醒悟与忏悔……诸多人性构成的复杂因子,都通过个人的言行举止不经意地喷涌而出,并融合、纠结在一起,甚至产生激烈的碰撞,这种碰撞便是“怒汉”的缘由,这种碰撞也非常自然地激起观众内心的涟漪!

  而这一部经典之作的引子,竟然是我们法律人非常熟悉的刑事案件,一桩经历过一个星期开庭审理,需要陪审团12名成员对“罪与非罪”作出事实判断的案件。

  从法律人的视角,我们会从影片中得获取何种启示或者教训呢?

  从方法论层面来看,司法应是一门“技术活”

  证据是我们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是对已发生事实的再现,是围绕待证事实的解构,还是对各种“碎片”信息的加工和创造,它究竟与真相有多少距离,可能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判断,这种判断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常识与经验。

  影片告诉我们,审查证据时,不能仅做证据零件的“组装游戏”,而不问零件本身的“质量问题”以及零件与零件之间的“搭不搭调”。

如杂货店主声称凶器在案发现场周边店铺仅此一把,而陪审员在邻近摊位很容易就买到同样的一把;楼下居住的老人,证实听到嫌疑少年与其父即本案死者的争吵,且随后看到少年立即下楼从楼梯口逃走,而一个中风的老人,根本无法在15秒内从卧室走到门口,因它间隔60余英尺的距离;该老人证实听到嫌疑少年与其父争吵声的证词,与对面楼层女目击证人证实案发时有火车正好经过,严重影响听觉的事实相矛盾;对面楼层女目击证人,证实看到了嫌疑少年杀父的全过程,还说明即使有火车通过,但火车如果不开灯她完全可以透过车窗看到对面场景。

  但是,从弹簧刀的惯常使用方法和刺击部位来看,以嫌疑少年的身高难以形成那样的刺击高度;再通过女目击证人鼻梁上镜坑的分析,其应是近视眼,而深夜睡觉时不可能还戴眼镜,她也不可能清晰目击案发过程;还有嫌疑少年自辩当晚去看了电影,但案发后不能立即回忆电影内容,经过三个月后才回忆影片内容,控方以此证明嫌疑少年提出不在场的辩解不成立。

这些细节一开始就被陪审员忽略了。

  还有一点值得观众思考,那就是警察第一次询问嫌疑少年电影的时间,是在凶案发生后少年回家时,地点就在凶案现场。

试想,一个少年面对父亲的骤然离世,站在父亲尸体旁又岂能如常人一般回味电影剧情?

他又岂能预见一时对电影剧情的记忆盲点会陡增其杀父嫌疑?

……

  或许在真相大白之后,反思这些证据细节,多少有点“事后诸葛亮”,并且这毕竟是电影,编剧精心设计才将许多巧合都糅杂在一起,但我们能够因此而忽略这些“巧合”吗?

  司法实践中的众多冤假错案,哪一起不是由各种各样的巧合所酿成,如限期破案、侦查疏忽、社会影响、技术差错等等。

谁又能保证这些巧合不会发生在我们漫长职业生涯的某一瞬间。

所以,证据也是会骗人的。

要去伪存真,要找出确凿的证据,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磨砺,司法真是一门“技术活”。

  从价值观层面来看,良善之心是法律人的第一职业品格

  当我们回顾剧情中被忽略的证据细节时,发现这些都是常人可以注意到的,也是警察、检察官应该注意到的,但这些细节为什么会被忽略?

以至于陪审团在第一次票决时也仅有一人反对判决有罪。

  或许这并不仅仅是一个司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或是纯粹的经验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大多数人并没有真正听懂法官在庭审结束、陪审团评议之前讲过的一句话:

“一个生命因犯罪而逝去,而另一个生命在等待你们的裁决。

”这句话告诉我们,无论是对死者的尊重,还是对生者的怜悯,我们都不能让心中的“怒火”冲昏头脑。

  司法裁断不是个人情绪的宣泄,不能任由主观偏见横行无忌。

否则,既是法律的悲哀,也是人性的悲哀!

然而,抛开成见、摒弃杂念,做一个理性睿智而又勇敢无畏的正义守护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十二怒汉中,那位因父子不和而饱受煎熬的父亲,始终放不下对叛逆少年的痛恨,认为嫌疑少年是不可救药的“人渣”;那位买了一小时后球赛门票的陪审员,认为不应为一个“简单”案件,浪费自己美妙的休闲时光;在认定少年到底有没有罪,意见分歧严重时,有人主张终止讨论,将案件交给新组建的陪审团去解决;有人自始至终执着坚定,而有人从头到尾漠不关心……

  尽管影片结局无疑是正义与良知的胜利,但我们知道,这一胜利来得并不容易。

  看着12位陪审员相继释放出心中的“怒火”,我们会钦佩8号陪审员的审慎与坚持,会欣喜陪审团其他成员的理性与善良并未“走远”,会庆幸那个“暴怒”的父亲,最终在痛哭流涕中仍赞同无罪意见!

  或许不同的人会从这部电影中得到不同的感受,就如同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

但有一个共识,是我们都能接受的——那就是内心的价值观才是外在感观的“总开关”!

它主导着、决定着我们关注什么、接受什么,忽略什么、放弃什么,是为追求正义而怒、还是受偏见支配而怒?

  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法律人也应首先具备最基本的道德品格。

因此,“方法为用、本心为体”,良善之心才是法律人公正执法的根本保障,这从本源上决定着法律人当“怒”与否,因何而“怒”。

  从实践要求层面来看,司法面临的挑战非常艰巨

  笔者作为一名职业法律人,看完电影中陪审团成员的表现,并未产生一点“内行”必定强于“外行”的优越感。

关于事实证据的判断,往往并不依赖于高超的专业知识,剧中陪审团成员所有的失误都可能在我们身上重现。

  人类认识世界的基本规律决定了对事物的认知。

如果你有足够审慎的态度,充分运用常识、常情、常理,而不夹带任何偏见去分析,也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

也有人说,正义女神蒙住双眼,因为正义是完全客观的,即不畏权贵也不偏心,不看你的出身、财富、权力或者可怜与否,而只凭客观事实来裁决,必须通过内心来感悟,不能容许眼前光怪陆离的干扰,就如她身后的法谚所表明的:

“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我们正处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新形势下,需要更深入地思考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怎样探寻案件事实真相……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们,准备好了吗?

  总之,《十二怒汉》是一部让法律人产生强烈代入感的经典影片,以一起案件的陪审团评议过程,折射出司法与人性的各种影像,值得我们用心去慢慢品味!

  对比XX年韩国著名法律题材电影《辩护人》,二者在题材和表现手法上风格迥异,拍摄时间更相距五十余年,但《辩护人》也给予了我们很大的启示!

《辩护人》以已故韩国前总统卢武铉为原型,让我们看到平民律师宋宇锡是如何一步步成为法治英雄,最终在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事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推动法治建设的。

  《十二怒汉》仅以普通的刑事案件为视角,刻画出12个陌生而又倍感熟悉的普通人形象,却从细微处深刻地拷问证据制度,审视司法程序并鞭笞人性弱点,让观众也随之审视自己的内心。

  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会需要英雄,也会造就英雄,这确是民众之福!

但英雄并不必然存在于每一个历史时段,或者每一处历史角落。

没有英雄横空出世的时代,未必不是好时代。

或许我们真正要做的不是满怀激情地为当英雄而努力,而是努力成为一个善良正直、恪尽职守、理性平和的普通法律人!

即是有怒,也是因善良而怒、因正义而怒!

12怒汉观后感  影片《十二怒汉》讲述一个在平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案件的旁观者和凶器均以呈堂铁证如山,而担任此案陪审团的12个人要于案件结案前在陪审团休息室里讨论案情,而讨论结果必须要一致通过才能正式结案的故事。

十二名陪审团成员素不相识,因为这样一件事坐到一个屋子里,他们的要决定的是另外一个同样素不相识毫不相干的人的生死——guiltyornotguilty,tobeornottobe,liveordie!

这个案子最终因为其中一人戴维的坚持而判决男孩无罪。

  这部影片体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

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观看完这部经典的影片,在赞叹之余,也引发了我对自己国家的一些思考。

对这部影片,我想谈的是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和“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法律原则与中国“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中的对比,以及从此生发的看法。

  影片中,首先站出来赞成无罪的是戴维,由于戴维的坚持,也随着对三个关键证据的科学推测,赞成无罪的氛围开始在其他十一个陪审员之间扩散。

对男孩是否有罪的表决也开始出现戏剧性的改变:

11对1、9对3、8对4、6对6、3对9、1对11。

暂且不谈西方陪审团制度的缺陷,单从戴维这种严谨的原则看,它体现了对生命珍爱的善良人性、对生命的应有的尊重,而纵观十二名陪审员,我们更多看到的是现代社会人的自私与沉默和关怀与宽容的对立与矛盾。

我们以此折射到中国来,看到的却是另外的景象,

  在中国,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

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

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之中,我们往往会看到这一原则的“被忽略”!

  从“呼格吉勒图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聂树斌案”,“赵作海冤案”“佘祥林冤案”,“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等冤错案件看来,司法在执法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一一显露,如果当初在审判过程中多一份严谨,少一份马虎;多一份对法律的责任心,少一份自私的利己欲;多一份对法律原则的敬畏,少一份对权利的贪婪。

那么这么多的冤假错案就不会出现,你可知道,一个错案的审判,让多少人受尽折磨!

“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危害尤烈”,冤案在损害公民权益的同时,也严重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各行业,践踏了法治的尊严。

法院数审错判,司法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即使在之后进行弥补,又真的能弥补吗?

苏辙说过: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在司法上级层面都不够遵守法律原则的时候,何谈法治?

何谈权威?

  爱略特说:

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而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

  自然,在今天的中国,我们看到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以来,国家法治建设力度的加强是我们有目共睹的,今年的“两高”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中如是说“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要求各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且“两高”报告首次引用30多个具体案例深刻反省冤假错案。

由此可见,国家司法改革的决心!

  在此,我引用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话:

“司法改革的成果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两高的报告,让我们人大代表感到振奋,让我们体会到司法机关正朝着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迈进。

  可以看到,我们国家的法制改革正在不断地进步,衷心地希望,冤假错案不再出现,中国的法制之路,越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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